●卷十一 戶口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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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者十無二三,奸臣虐用其民,誅求過數,丁鹽綢絹最為疾苦。
愚民甯殺子而不願輸,生女者又多不舉,民何以至是哉?乞守令滿日以生齒增減為殿最。
" 又诏:"應州縣鄉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戶,及無等第貧乏之家,生男女不能養贍者,於常平錢内人支四貫文省,仍委守令勸谕父老,曉譬禍福。
若奉行如法,所活數多,監司保明推賞。
" 孝宗乾道二年,諸路主客戶一千二百三十三萬五千四百五十,口二千五百三十七萬八千六百八十四。
淳熙八年,臣僚言:"饑馑之時,遺棄小兒為人收養者,於法不在取認之限,聽養子之家申官附籍,依親子孫法。
昨葉夢得守颍昌,歲大饑,仍為空名券,坐上件法印版付裡胥,凡有收養者給其券,所全活甚衆。
乞下州縣镂版,谕民通知。
" 又诏,申嚴建、劍、汀、邵四州不舉子之禁。
光宗紹熙四年,諸路主客戶一千二百三十萬二千八百七十三,口二千七百八十四萬五千八十五。
甯宗嘉定十六年,諸路主客戶一千二百六十七萬八百一,口二千八百三十二萬八十五。
兩浙路戶二百二十二萬三百二十一,口四百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
江南東路戶一百四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口二百四十萬二千三十八。
江南西路戶二百二十六萬七千九百八十三,口四百九十五萬八千二百九十一。
淮南東路戶一十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九,口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淮南西路戶二十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口七十七萬九千六百一十二。
廣南東路戶四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口七十七萬五千六百二十八。
廣南西路戶五十二萬八千二百二十,口一百三十二萬一千二百七。
荊湖南路戶一百二十五萬一千二百二,口二百八十八萬一千五百六。
荊湖北路戶三十六萬九千八百二十,口九十萬八千九百三十四。
福建路戶一百五十九萬九千二百一十四,口三百二十三萬五百七十八。
京西路戶六千二百五十二,口一萬七千二百二十一。
成都府路戶一百一十三萬九千七百九十,口三百一十七萬一千三。
利州路戶四十萬一千一百七十四,口一百一萬六千一百一十一。
潼川府路戶八十四萬一千一百二十九,口二百一十四萬三千七百二十八。
夔州路戶二十萬七千九百九十九,口二十七萬九千九百八十九。
右《國朝會要》所載戶口,南渡前無各路數目,故以《中書備對》所書元封各路數編入,而南渡後莫盛於甯宗嘉定之時,故備書之。
身丁錢者,東南、淮、浙、湖、廣等路皆有之。
自馬氏據湖南始取永、道、郴、州、桂陽軍、茶陵縣民丁錢、絹、米、麥,嘉祐四年,诏無業者與除放,有業者減半。
然道州丁米每歲猶為二千石,人甚苦之。
紹興五年,守臣趙坦請以二分敷於田畝,一分敷於民丁。
诏下其議,漕司言:"如此,則貧民每丁當輸二鬥有奇,乞盡敷於田畝。
"言者以為太重,請損其一分。
诏漕司相度(四月甲辰)。
六年,樞密院檢詳王迪又請兩路丁錢随田稅帶納(八月己亥),不果行。
十四年,知永州羅長源言於朝,遂盡放湖南諸郡丁錢(十月庚子),然上供椿數則如故。
後十馀年,楊良佐邦弼為漕,乃奏除之。
江東諸郡丁口鹽錢,李氏有國日所制也。
蓋以泰州及靜海軍(今通州)鹽貨計口俵散,收錢入官。
其後失淮南,而鹽不可得,既又令折綿絹輸之,民益以為病。
明道二年,範文正公為江淮安撫,乞會一路主戶,以見在鹽價,於春時給鹽食用,随夏稅送納價錢。
奏可。
其後謂之蠶鹽者,此也。
兩浙身丁錢者,始未行鈔法以前,歲計丁口,官散蠶鹽,每丁給鹽一鬥,輸錢百六十有六,謂之丁鹽錢。
皇祐中,許氏以紬絹依時直折納,謂之丁絹。
自鈔法既行之後,鹽盡通商,而民無所給,每丁仍增錢為三百六十,謂之丁身錢。
大觀中,始令三丁納絹一匹,當時絹賤,未有倍費,其後物價益貴。
乃令每丁輸絹一丈、綿一兩,皆取於五等下戶,民甚病之。
建炎三年,诏以一半折絹,一半納見錢(十一月丁未),於是歲為絹二十四萬匹、綿百萬兩、錢二十萬缗。
紹興初,又用嚴守顔為言,曾得解人免丁錢(三年四月甲午)。
二十五年,上念浙民之困,免丁絹錢綿一年,以内府錢帛償戶部(八月己醜)。
乾道元年,孝宗以兩浙歲澇,又免災傷郡邑身丁錢十三萬七千缗、絹十六萬三千匹,皆有奇(二月癸卯)。
惟臨安以駐跸所在,每三年一下诏除之,歲滿複然。
至開禧元年十二月禦筆,浙路身丁錢自今永與除免,恩施浸博矣。
先是,紹興末,呂公雅廣問為浙漕,以湖州丁絹多所隐漏,乃給申帖付民戶,俾自排丁名,得四十萬丁,每丁為錢千四百、絹八尺有奇(三十一年四月丁亥)。
明年,守臣陳之茂因請折絹,以五千為匹,仍止歲額為定,不以添丁而增賦。
诏皆可之(正月丁巳)。
自是湖州以五丁科一匹矣。
未幾,又曾以七丁為一匹。
乾道八年,餘處恭為烏程令,請於朝,乞以七丁科一匹。
曾欽道秉政,奏行之。
自是為例。
兩淮丁錢者,不知所從始。
乾道末,诏民戶一丁充民兵者,本名丁錢勿輸(七年八月丙辰)。
二廣丁錢,亦不知其所始。
廣西郡縣貧薄,凡民間父祖年六十以上而身丁未成者,亦行科納,謂之挂丁錢。
紹熙初,诏令本路監司約束(二年郊赦申明)。
大抵丁錢多僞國所創,餘嘗謂唐之庸錢,楊炎已均入二稅,而後世差役複不免焉,是力役之征亦取其二也。
本朝王安石令民輸錢以免役,而紹興以後,所謂耆戶長、保正雇錢複不給焉,是取其三也。
合丁錢而論之,力役之征,蓋取其四矣。
而一有邊事,則免夫之令又不得免焉,是取其五也。
孟子曰:"有布縷之征,有榖粟之征,有力役之征。
用其一,緩其二,用其二則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
"今布縷之征,有折稅,有和、預買,川路有激賞,而東南有丁絹,是布縷之征三也。
榖粟之征,有稅米,有義倉,有和籴(川路謂之勸籴),而鬥面加耗之輸不與,是榖粟之征亦三也。
通力役之征而論之,蓋用其十矣,民安得不困乎?餘惡夫世之俗吏,不知财賦本末源流,故以趣辦為能,而撥其本也。
故詳錄其事,以待上問而出焉(閩、浙、湖、廣丁錢,在國初歲為四十五萬缗,大中祥符四年七月嘗除之,後又複)。
西漢戶口至盛之時,率以十戶為四十八口有奇,東漢戶口率以十戶為五十二口,可準周之下農夫。
唐人戶口至盛之時,率以十戶為五十八口有奇,可準周之中次。
自本朝元豐至紹興戶口,率以十戶為二十一口,以一家止於兩口,則無是理,蓋詭名子戶漏口者衆也。
然今浙中戶口,率以十戶為十五口有奇,蜀中戶口,率以十戶為二十口弱,蜀人生齒非盛於東南,意者蜀中無丁賦,於漏口少爾。
昔陸宣公稱租庸調之法曰:"不校閱而衆寡可知,是故一丁授田,決不可令輸二丁之賦,非若兩稅,鄉司能開阖走弄於其間也。
自井田什一之後,其惟
愚民甯殺子而不願輸,生女者又多不舉,民何以至是哉?乞守令滿日以生齒增減為殿最。
" 又诏:"應州縣鄉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戶,及無等第貧乏之家,生男女不能養贍者,於常平錢内人支四貫文省,仍委守令勸谕父老,曉譬禍福。
若奉行如法,所活數多,監司保明推賞。
" 孝宗乾道二年,諸路主客戶一千二百三十三萬五千四百五十,口二千五百三十七萬八千六百八十四。
淳熙八年,臣僚言:"饑馑之時,遺棄小兒為人收養者,於法不在取認之限,聽養子之家申官附籍,依親子孫法。
昨葉夢得守颍昌,歲大饑,仍為空名券,坐上件法印版付裡胥,凡有收養者給其券,所全活甚衆。
乞下州縣镂版,谕民通知。
" 又诏,申嚴建、劍、汀、邵四州不舉子之禁。
光宗紹熙四年,諸路主客戶一千二百三十萬二千八百七十三,口二千七百八十四萬五千八十五。
甯宗嘉定十六年,諸路主客戶一千二百六十七萬八百一,口二千八百三十二萬八十五。
兩浙路戶二百二十二萬三百二十一,口四百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
江南東路戶一百四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口二百四十萬二千三十八。
江南西路戶二百二十六萬七千九百八十三,口四百九十五萬八千二百九十一。
淮南東路戶一十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九,口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淮南西路戶二十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口七十七萬九千六百一十二。
廣南東路戶四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口七十七萬五千六百二十八。
廣南西路戶五十二萬八千二百二十,口一百三十二萬一千二百七。
荊湖南路戶一百二十五萬一千二百二,口二百八十八萬一千五百六。
荊湖北路戶三十六萬九千八百二十,口九十萬八千九百三十四。
福建路戶一百五十九萬九千二百一十四,口三百二十三萬五百七十八。
京西路戶六千二百五十二,口一萬七千二百二十一。
成都府路戶一百一十三萬九千七百九十,口三百一十七萬一千三。
利州路戶四十萬一千一百七十四,口一百一萬六千一百一十一。
潼川府路戶八十四萬一千一百二十九,口二百一十四萬三千七百二十八。
夔州路戶二十萬七千九百九十九,口二十七萬九千九百八十九。
右《國朝會要》所載戶口,南渡前無各路數目,故以《中書備對》所書元封各路數編入,而南渡後莫盛於甯宗嘉定之時,故備書之。
身丁錢者,東南、淮、浙、湖、廣等路皆有之。
自馬氏據湖南始取永、道、郴、州、桂陽軍、茶陵縣民丁錢、絹、米、麥,嘉祐四年,诏無業者與除放,有業者減半。
然道州丁米每歲猶為二千石,人甚苦之。
紹興五年,守臣趙坦請以二分敷於田畝,一分敷於民丁。
诏下其議,漕司言:"如此,則貧民每丁當輸二鬥有奇,乞盡敷於田畝。
"言者以為太重,請損其一分。
诏漕司相度
六年,樞密院檢詳王迪又請兩路丁錢随田稅帶納
十四年,知永州羅長源言於朝,遂盡放湖南諸郡丁錢
後十馀年,楊良佐邦弼為漕,乃奏除之。
江東諸郡丁口鹽錢,李氏有國日所制也。
蓋以泰州及靜海軍
其後失淮南,而鹽不可得,既又令折綿絹輸之,民益以為病。
明道二年,範文正公為江淮安撫,乞會一路主戶,以見在鹽價,於春時給鹽食用,随夏稅送納價錢。
奏可。
其後謂之蠶鹽者,此也。
兩浙身丁錢者,始未行鈔法以前,歲計丁口,官散蠶鹽,每丁給鹽一鬥,輸錢百六十有六,謂之丁鹽錢。
皇祐中,許氏以紬絹依時直折納,謂之丁絹。
自鈔法既行之後,鹽盡通商,而民無所給,每丁仍增錢為三百六十,謂之丁身錢。
大觀中,始令三丁納絹一匹,當時絹賤,未有倍費,其後物價益貴。
乃令每丁輸絹一丈、綿一兩,皆取於五等下戶,民甚病之。
建炎三年,诏以一半折絹,一半納見錢
紹興初,又用嚴守顔為言,曾得解人免丁錢
二十五年,上念浙民之困,免丁絹錢綿一年,以内府錢帛償戶部
乾道元年,孝宗以兩浙歲澇,又免災傷郡邑身丁錢十三萬七千缗、絹十六萬三千匹,皆有奇
惟臨安以駐跸所在,每三年一下诏除之,歲滿複然。
至開禧元年十二月禦筆,浙路身丁錢自今永與除免,恩施浸博矣。
先是,紹興末,呂公雅廣問為浙漕,以湖州丁絹多所隐漏,乃給申帖付民戶,俾自排丁名,得四十萬丁,每丁為錢千四百、絹八尺有奇
明年,守臣陳之茂因請折絹,以五千為匹,仍止歲額為定,不以添丁而增賦。
诏皆可之
自是湖州以五丁科一匹矣。
未幾,又曾以七丁為一匹。
乾道八年,餘處恭為烏程令,請於朝,乞以七丁科一匹。
曾欽道秉政,奏行之。
自是為例。
兩淮丁錢者,不知所從始。
乾道末,诏民戶一丁充民兵者,本名丁錢勿輸
二廣丁錢,亦不知其所始。
廣西郡縣貧薄,凡民間父祖年六十以上而身丁未成者,亦行科納,謂之挂丁錢。
紹熙初,诏令本路監司約束
大抵丁錢多僞國所創,餘嘗謂唐之庸錢,楊炎已均入二稅,而後世差役複不免焉,是力役之征亦取其二也。
本朝王安石令民輸錢以免役,而紹興以後,所謂耆戶長、保正雇錢複不給焉,是取其三也。
合丁錢而論之,力役之征,蓋取其四矣。
而一有邊事,則免夫之令又不得免焉,是取其五也。
孟子曰:"有布縷之征,有榖粟之征,有力役之征。
用其一,緩其二,用其二則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
"今布縷之征,有折稅,有和、預買,川路有激賞,而東南有丁絹,是布縷之征三也。
榖粟之征,有稅米,有義倉,有和籴
通力役之征而論之,蓋用其十矣,民安得不困乎?餘惡夫世之俗吏,不知财賦本末源流,故以趣辦為能,而撥其本也。
故詳錄其事,以待上問而出焉
西漢戶口至盛之時,率以十戶為四十八口有奇,東漢戶口率以十戶為五十二口,可準周之下農夫。
唐人戶口至盛之時,率以十戶為五十八口有奇,可準周之中次。
自本朝元豐至紹興戶口,率以十戶為二十一口,以一家止於兩口,則無是理,蓋詭名子戶漏口者衆也。
然今浙中戶口,率以十戶為十五口有奇,蜀中戶口,率以十戶為二十口弱,蜀人生齒非盛於東南,意者蜀中無丁賦,於漏口少爾。
昔陸宣公稱租庸調之法曰:"不校閱而衆寡可知,是故一丁授田,決不可令輸二丁之賦,非若兩稅,鄉司能開阖走弄於其間也。
自井田什一之後,其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