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田賦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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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固異制矣。
然鹹平中,營田襄州,既而又取鄰州兵用之,則非單出民力。
熙、豐間,屯營多在邊州,土著人少,則不複更限兵民,但及給用即取之,於是屯田、營田實同名異,而官莊之名最後乃出,亦往往雜用兵民也。
其間又有牧地者,本收閑地以給牧養,後亦稍取可耕者以為之田,而邊地荒棄者,又立頃畝,招弓箭手田;其不屬弓箭手而募中土人往耕者,壤地租給大抵參錯,名雖殊而制相入也。
神宗熙甯元年,诏以坊監牧馬馀地立田官,令專稼政,以資牧養之用。
按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七監地,馀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租佃,收草粟以備枯寒,從樞密副使邵亢請也。
四年,河北屯田司屢言豐歲所入亦不償費,诏沿邊屯田,不以水陸,悉募民租佃,罷屯田務,收其兵為州廂軍。
五年,知延州趙善卨乞根括閑田及募弓箭手,詔如其請行之。
卨上議曰今陜西雖有曠土,而未嘗耕墾,屯戍不撤,而遠方有輸納之勤。
願募民耕閑田。
"經略安撫使郭逵言:"今懷甯寨新得地百裡,已募弓箭手,無閑田可耕。
"遂括得地萬五千馀頃,募蕃漢兵幾五千為八指揮。
知熙州王韶乞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又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寨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每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
熙河多美田,朝廷委提點秦鳳刑獄鄭民憲興營田,奏辟官屬,以集其事。
七年,章惇初築沅州,亦為屯田務。
元豐二年,以所收不及額,罷之。
九年,诏:"熙河路有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權點廂軍田之,官置牛具、農器,人給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孰為優劣,以行賞罰。
"六月,鄭民憲言:逃走弓箭手并營田地土,作多方設法,召人請佃。
今來認租課,乞許就近於本城寨送納,特與蠲免支移、折變。
"從之。
知河州鮮于師中乞以未募弓箭手地百頃為屯田。
從之。
樞密使吳充言:"實邊之策,惟屯田為利。
近聞鮮于師中建請,朝廷以計置弓箭手重於改作,故裁令試治百頃而已。
然屯田之法,行之於今誠未易,惟有因今弓箭手以為助法,公田似有可為。
且以熙河四州較之,無慮一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歲收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水旱、肥瘠,三分除一,亦可得十萬。
官無營屯、牛具、廪給之費,借用衆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損,省轉輸,平籴價,凡六便。
"诏議其事。
議者謂弓箭手皆新招,重以歲連不善,若使之自備功力耕佃,恐人心動搖,宜俟稍稔推行。
元豐元年,诏經制熙河财用司括冒耕地,期半歲,使民得自言。
五年,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複土地,及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馀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
""四寨堡見缺農作廂軍,乞許於秦鳳、泾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
"從之。
八年,樞密院上河東經略司之言曰:"去年出兵耕種木瓜原地,凡用将兵萬八千馀人,馬二千馀匹,費錢七千馀缗,榖近九千石,糗糧近五萬斤,草萬四千馀束。
又保甲守禦費缗錢千三百,米三千二百石,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強民為之,所收禾、粟、荞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
又借轉運司錢榖以為子種,至今未償。
增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
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賜約束。
"诏谕呂惠卿毋蹈前失。
先一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将兵外護耕新疆於木瓜原等處五百馀頃,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
至是,乃诏戒之。
元祐元年,永興軍民庶進狀言:"興平縣有地二百四十馀頃,久輸二稅。
熙甯五年,本縣抑令退為牧地。
"诏提刑司審定以奏,如他州縣更有以稅地改牧地者,亦具以聞。
提刑司乞與免納租錢,給種如故。
大觀二年,陝西轉運副使孫琦言:"西甯、湟、廊三州良田沃野,并給族部,略無稅賦。
今進築之初,宜召諸首領與族長開谕,令量立租課,責期限,并委族長使之催輸。
"诏童貫度其宜以行。
五年,提舉泾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漢蕃田土,其已開熟地仍許著業外,若非朝命所給,而州軍帥司一時私自撥予,或川原漫坡地土今仍荒閑者,并以給招阙額人馬,惟其不堪耕種者,方許撥充牧地,庶可究極地利,增廣人兵。
"從之。
祖宗時,營田皆置務(淳化中,河北有屯田務。
祥符九年,改定州、保州營田務為屯田務。
天聖四年,廢襄、唐二州營田務。
慶曆元年,陝西置營田務)。
何承矩建議於河北(端拱元年)歐陽修募弓箭手於河東(慶曆二年),陳恕、樊知古招置營田於河東、北(端拱二年),範仲淹大興屯田於陝西(慶曆元年),耿望置屯田襄州(鹹平二年),章惇初築沅州亦為屯田務(熙甯七年)。
正以極邊兩不耕之地,并邊多流徙之馀,因地之利,課以耕耘,贍師旅而省轉輸,此所以為扈邊實塞之要務,足國安民之至計也。
然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營者,分裡築室,以居其人,如晁錯田塞之制)。
鹹平中,襄州營田既調夫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
熙、豐間,邊州營屯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
至於招弓箭手不盡之地,複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
然前後施行,或以侵占民田為擾(虞奕於徽),或以差借耨夫為擾(鹹平二年,耿望襄州借夫),或以諸郡括牛為擾(慶曆間,範雍括諸郡牛),或以兵民雜耕為擾,又或以諸路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為擾(元符三年九月,提舉河東營田言),至於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
惟因弓箭手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别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廪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矣。
然弓箭手之招至者,末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且又責其借力於公田,慮人心易搖,卒莫之行(熙甯九年正月,鄭民憲言)。
紹興元年,鎮撫使、知荊南府解潛奏,措置荊南、歸、陝、荊門、公安五州營田。
其後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
二年,德安、複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有逃戶歸業者收畢給之,過三年者不受理。
凡軍士所屯之田,皆相其險隘,立為堡寨,其弓兵等,半為守禦,半為耕種,如遇農時,則就田作,有警則充軍用。
凡耕種則必少增錢糧,秋收給斛鬥犒賞,依鋤田客戶則例,馀并入官。
凡民戶所營之田,水田畝賦粳米一鬥,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輸,給為永業。
兵民各處一方。
流民歸業漸衆,亦置堡寨屯聚。
凡屯田事務,營田司兼行;營田事,府、縣官兼行,更不别置官吏。
當時廷紳因規奏請,相與推廣,謂:"一夫受田百畝,古制也。
厥今諸荒田甚多,惟恐人力不足,兼肥瘠不同,難以概論,當聽人戶量力取射。
其有阙少牛畜,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拽一犁。
凡受田,五人為一甲,别給菜田五畝為廬舍、稻場。
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
"下諸鎮推行之。
又诏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
又诏湖北、浙西、江西屯營田,徭役科配并免。
五年,屯田郎中樊賓言:"荊湖、江南與兩浙膏腴之田彌亘數千裡,無人可耕,則地有遺利;中原士民扶攜南渡,幾千萬人,則人有馀力。
今若使流寓失業之人,盡田荒閑不耕之田,則地無遺利,人無遺力,可以資中興。
" 六年,右仆射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
凡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
命措置官樊賓、王弗行之。
尋命五大将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嶽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
江淮營田置司建康,歲中收榖三十萬有奇。
八年,監中嶽李偒言:"營田之官或抑配豪戶,或強科保正,田瘠難耕,多收子利。
"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兼領。
於是诏帥臣兼領營田,内見帶營田使名者即仍舊。
诏獎谕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約收二十五萬石,補助軍糧,以省饋饷。
十六年,定江淮、湖北營田,以紹興七年至十三年所收數内取三年最多數,内取一年酌中為額,縣官奉行有方,無詞訴抑勒處,分三等定賞罰。
隆興元年,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非田之不可耕也,無耕田之民也。
官司慮其功之不就,不免課之遊民;遊民不足,不免抑勒百姓,舍已熟田,耕官生田。
私田既荒,賦稅猶在。
或遠數百裡追奪以來,或名雙丁,役其強壯,占百姓之田以為官田,奪民種之榖以為官榖,老稚無養,一方騷然。
有司知其不便,申言於朝,罷之誠是也。
然臣竊謂自去歲以來,置耕牛,置農器,修長、水二渠,費已十馀萬,其間豈
然鹹平中,營田襄州,既而又取鄰州兵用之,則非單出民力。
熙、豐間,屯營多在邊州,土著人少,則不複更限兵民,但及給用即取之,於是屯田、營田實同名異,而官莊之名最後乃出,亦往往雜用兵民也。
其間又有牧地者,本收閑地以給牧養,後亦稍取可耕者以為之田,而邊地荒棄者,又立頃畝,招弓箭手田;其不屬弓箭手而募中土人往耕者,壤地租給大抵參錯,名雖殊而制相入也。
神宗熙甯元年,诏以坊監牧馬馀地立田官,令專稼政,以資牧養之用。
按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七監地,馀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租佃,收草粟以備枯寒,從樞密副使邵亢請也。
四年,河北屯田司屢言豐歲所入亦不償費,诏沿邊屯田,不以水陸,悉募民租佃,罷屯田務,收其兵為州廂軍。
五年,知延州趙善卨乞根括閑田及募弓箭手,詔如其請行之。
卨上議曰今陜西雖有曠土,而未嘗耕墾,屯戍不撤,而遠方有輸納之勤。
願募民耕閑田。
"經略安撫使郭逵言:"今懷甯寨新得地百裡,已募弓箭手,無閑田可耕。
"遂括得地萬五千馀頃,募蕃漢兵幾五千為八指揮。
知熙州王韶乞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又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寨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每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
熙河多美田,朝廷委提點秦鳳刑獄鄭民憲興營田,奏辟官屬,以集其事。
七年,章惇初築沅州,亦為屯田務。
元豐二年,以所收不及額,罷之。
九年,诏:"熙河路有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權點廂軍田之,官置牛具、農器,人給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孰為優劣,以行賞罰。
"六月,鄭民憲言:逃走弓箭手并營田地土,作多方設法,召人請佃。
今來認租課,乞許就近於本城寨送納,特與蠲免支移、折變。
"從之。
知河州鮮于師中乞以未募弓箭手地百頃為屯田。
從之。
樞密使吳充言:"實邊之策,惟屯田為利。
近聞鮮于師中建請,朝廷以計置弓箭手重於改作,故裁令試治百頃而已。
然屯田之法,行之於今誠未易,惟有因今弓箭手以為助法,公田似有可為。
且以熙河四州較之,無慮一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歲收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水旱、肥瘠,三分除一,亦可得十萬。
官無營屯、牛具、廪給之費,借用衆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損,省轉輸,平籴價,凡六便。
"诏議其事。
議者謂弓箭手皆新招,重以歲連不善,若使之自備功力耕佃,恐人心動搖,宜俟稍稔推行。
元豐元年,诏經制熙河财用司括冒耕地,期半歲,使民得自言。
五年,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複土地,及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馀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
""四寨堡見缺農作廂軍,乞許於秦鳳、泾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
"從之。
八年,樞密院上河東經略司之言曰:"去年出兵耕種木瓜原地,凡用将兵萬八千馀人,馬二千馀匹,費錢七千馀缗,榖近九千石,糗糧近五萬斤,草萬四千馀束。
又保甲守禦費缗錢千三百,米三千二百石,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強民為之,所收禾、粟、荞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
又借轉運司錢榖以為子種,至今未償。
增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
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賜約束。
"诏谕呂惠卿毋蹈前失。
先一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将兵外護耕新疆於木瓜原等處五百馀頃,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
至是,乃诏戒之。
元祐元年,永興軍民庶進狀言:"興平縣有地二百四十馀頃,久輸二稅。
熙甯五年,本縣抑令退為牧地。
"诏提刑司審定以奏,如他州縣更有以稅地改牧地者,亦具以聞。
提刑司乞與免納租錢,給種如故。
大觀二年,陝西轉運副使孫琦言:"西甯、湟、廊三州良田沃野,并給族部,略無稅賦。
今進築之初,宜召諸首領與族長開谕,令量立租課,責期限,并委族長使之催輸。
"诏童貫度其宜以行。
五年,提舉泾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漢蕃田土,其已開熟地仍許著業外,若非朝命所給,而州軍帥司一時私自撥予,或川原漫坡地土今仍荒閑者,并以給招阙額人馬,惟其不堪耕種者,方許撥充牧地,庶可究極地利,增廣人兵。
"從之。
祖宗時,營田皆置務
祥符九年,改定州、保州營田務為屯田務。
天聖四年,廢襄、唐二州營田務。
慶曆元年,陝西置營田務)。
何承矩建議於河北
正以極邊兩不耕之地,并邊多流徙之馀,因地之利,課以耕耘,贍師旅而省轉輸,此所以為扈邊實塞之要務,足國安民之至計也。
然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
鹹平中,襄州營田既調夫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
熙、豐間,邊州營屯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
至於招弓箭手不盡之地,複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
然前後施行,或以侵占民田為擾
惟因弓箭手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别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廪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矣。
然弓箭手之招至者,末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且又責其借力於公田,慮人心易搖,卒莫之行
紹興元年,鎮撫使、知荊南府解潛奏,措置荊南、歸、陝、荊門、公安五州營田。
其後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
二年,德安、複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有逃戶歸業者收畢給之,過三年者不受理。
凡軍士所屯之田,皆相其險隘,立為堡寨,其弓兵等,半為守禦,半為耕種,如遇農時,則就田作,有警則充軍用。
凡耕種則必少增錢糧,秋收給斛鬥犒賞,依鋤田客戶則例,馀并入官。
凡民戶所營之田,水田畝賦粳米一鬥,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輸,給為永業。
兵民各處一方。
流民歸業漸衆,亦置堡寨屯聚。
凡屯田事務,營田司兼行;營田事,府、縣官兼行,更不别置官吏。
當時廷紳因規奏請,相與推廣,謂:"一夫受田百畝,古制也。
厥今諸荒田甚多,惟恐人力不足,兼肥瘠不同,難以概論,當聽人戶量力取射。
其有阙少牛畜,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拽一犁。
凡受田,五人為一甲,别給菜田五畝為廬舍、稻場。
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
"下諸鎮推行之。
又诏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
又诏湖北、浙西、江西屯營田,徭役科配并免。
五年,屯田郎中樊賓言:"荊湖、江南與兩浙膏腴之田彌亘數千裡,無人可耕,則地有遺利;中原士民扶攜南渡,幾千萬人,則人有馀力。
今若使流寓失業之人,盡田荒閑不耕之田,則地無遺利,人無遺力,可以資中興。
" 六年,右仆射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
凡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
命措置官樊賓、王弗行之。
尋命五大将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嶽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
江淮營田置司建康,歲中收榖三十萬有奇。
八年,監中嶽李偒言:"營田之官或抑配豪戶,或強科保正,田瘠難耕,多收子利。
"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兼領。
於是诏帥臣兼領營田,内見帶營田使名者即仍舊。
诏獎谕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約收二十五萬石,補助軍糧,以省饋饷。
十六年,定江淮、湖北營田,以紹興七年至十三年所收數内取三年最多數,内取一年酌中為額,縣官奉行有方,無詞訴抑勒處,分三等定賞罰。
隆興元年,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非田之不可耕也,無耕田之民也。
官司慮其功之不就,不免課之遊民;遊民不足,不免抑勒百姓,舍已熟田,耕官生田。
私田既荒,賦稅猶在。
或遠數百裡追奪以來,或名雙丁,役其強壯,占百姓之田以為官田,奪民種之榖以為官榖,老稚無養,一方騷然。
有司知其不便,申言於朝,罷之誠是也。
然臣竊謂自去歲以來,置耕牛,置農器,修長、水二渠,費已十馀萬,其間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