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國用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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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文者,即且令本州權住催理,聽候指撝;其於理合放而於條有礙者,臣亦未敢住催,各具利害,奏取聖旨。
" 元符三年十二月(時徽宗己即位),诏兩浙轉運司應舊欠朝廷及他司錢物斛鬥總計六百五十馀萬,分作十五年撥還,仍自建中靖國元年為始。
時右司員外郎陳瓘進《國用須知》,言帝嗣位之初,肆赦天下,大弛逋負,其數太多,不無僥倖,方國用匮乏之時,傾天下之财而無孑遺,大臣為無益之舉,以壞先憲,不可以不慮。
會禦史中丞趙挺之亦言:"契勘元祐七年所放,不問系與不系欠負,凡民間錢物宜輸於官者,一切均放之。
然所放欠,乃元豐八年三月己前,蓋七年已前也,今元符三年乃放元符三年已前者,則所放不赀矣。
祖宗以來,放欠自有程式,今不取祖宗以來舊法,而獨取元祐七年之法,其間放欠,止依所放名件,而不依所放年歲,顯有情弊。
乞并送戶部勘當,将建隆以來至元祐六年赦敕契勘,如不曾放過名件,并合依祖宗以來赦敕催納。
方當内外告乏之時,朝廷能收宜取之物,以助國用,非小補也。
" 宣和六年,臣僚言:"京西等處二稅,及坊場、酒稅拖欠貫萬不少,悉非良民不納,多是形勢頑猾,人戶欺隐。
又高郵縣共欠一十馀萬貫石,作逃移者四萬七千馀戶,每歲辄除額稅五萬二千馀貫石。
蓋州縣之官不能治豪右,抑兼并,貧下之戶為豪右兼并,其籍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稅。
乞诏有司驅磨按治,庶使貧下之民,均被聖澤。
"從之。
高宗建炎二年,诏元年夏秋稅租及應欠負官物并除放。
紹興二年,诏遣範汝為平,蠲本州路上四州今年夏、秋稅及夏料役錢。
下四州曾遭寇掠者,蠲今年夏稅。
三年,诏諸州軍所欠紹興元年夏秋二稅并和買,上三等人戶與倚閣一半,第四等以下并倚閣,分限三年帶納。
又诏潭、郴、鼎、澧、嶽、複、循、梅、惠、英、虔、吉、撫、汀、南雄、荊南、南安、臨江皆盜賊所蹂踐,及軍行經曆處,與免科差及催欠各二年。
六年,诏去年旱傷及四分己上州縣,紹興四年已前積欠租稅皆除之。
執政初議倚閣,上曰:"若倚閣州縣,因緣為奸,又複催理擾人。
"乃盡蠲之。
七年,诏:"駐跸及經由州縣,見欠紹興五年已前賦稅,并坊場淨利所負并蠲之。
" 二十一年,诏:"自紹興十一年至十七年諸色拖欠錢物,除形勢及公吏、鄉司,與第二等已上有力之家,馀并蠲之。
" 二十三年,溫州布衣萬春上書,言:"乞将民間有利債欠,還息與未還息,及本與未及本者并除放,庶少抑豪右兼并之權,伸貧民不平之氣。
"上謂輔臣曰:"若止償本,則上戶不肯放債,反為細民害。
"乃诏私債還利還本者,并與依條除放。
二十六年,吏部侍郎許興古言:"今铨曹有知縣、縣令共二百馀阙,無願就者,正緣财賦督迫,民官被罪,所以畏避如此。
若罷獻羨馀,蠲民間積欠,謹擇守臣,戒饬監司,奉法循理,則稱民安矣。
"诏行之。
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紹興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戶積欠,拟令戶部開具有無侵損歲計。
"上曰:"不須如此,止令具數,便於内庫撥還。
朕平時不妄費内庫所積,正欲備水旱。
本是民間錢,卻為民間用,何所惜?"乃诏平江等處,應日前積久稅賦并蠲之。
二十九年,诏諸路州縣,紹興二十七年前積欠官錢三百九十七萬馀缗,及四等以下戶系官所欠皆除之。
三十年,臣僚言:"自嶽飛得罪,湖北轉運司拘收前宣撫司庫務金币物斛,計置六百九十馀萬缗,有未輸納者八十九萬缗,至是一十年,拘催不已。
此皆出軍支使及回易逃亡之數,即非侵盜,無所追償,望即除放。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赦文:"應官司債負房賃、稅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渡等,截止紹興三十二年以前并除放。
如别立名額追納者,許越訴官吏,并坐之。
" 乾道元年正月,有事于南郊赦,蠲減并循舊制。
自後每三歲郊禋赦皆如之。
诏蠲福建路寺、觀寬剩錢。
先是閩部寺、觀計口給食,常住所馀,盡為官拘。
是緻僧道不肯留心管業,田多不耕,耕者旋複逃棄,抑勒鄰保補欠,累及鄉民,乃有是命。
廣東帥臣林安宅言:"近者湖南兇賊奔沖本路,韶、連、南雄、封州,德慶、肇慶府之西,會廣州之懷集、清遠,皆遭蹂踐,或被焚蕩。
乞依廣西例,免今年夏秋二稅,并命應副轉運司,供贍荊南及本路大兵錢糧。
"诏并英、賀、郴州,桂陽軍未起錢物悉蠲之。
十二月,宰執進
" 元符三年十二月
時右司員外郎陳瓘進《國用須知》,言帝嗣位之初,肆赦天下,大弛逋負,其數太多,不無僥倖,方國用匮乏之時,傾天下之财而無孑遺,大臣為無益之舉,以壞先憲,不可以不慮。
會禦史中丞趙挺之亦言:"契勘元祐七年所放,不問系與不系欠負,凡民間錢物宜輸於官者,一切均放之。
然所放欠,乃元豐八年三月己前,蓋七年已前也,今元符三年乃放元符三年已前者,則所放不赀矣。
祖宗以來,放欠自有程式,今不取祖宗以來舊法,而獨取元祐七年之法,其間放欠,止依所放名件,而不依所放年歲,顯有情弊。
乞并送戶部勘當,将建隆以來至元祐六年赦敕契勘,如不曾放過名件,并合依祖宗以來赦敕催納。
方當内外告乏之時,朝廷能收宜取之物,以助國用,非小補也。
" 宣和六年,臣僚言:"京西等處二稅,及坊場、酒稅拖欠貫萬不少,悉非良民不納,多是形勢頑猾,人戶欺隐。
又高郵縣共欠一十馀萬貫石,作逃移者四萬七千馀戶,每歲辄除額稅五萬二千馀貫石。
蓋州縣之官不能治豪右,抑兼并,貧下之戶為豪右兼并,其籍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稅。
乞诏有司驅磨按治,庶使貧下之民,均被聖澤。
"從之。
高宗建炎二年,诏元年夏秋稅租及應欠負官物并除放。
紹興二年,诏遣範汝為平,蠲本州路上四州今年夏、秋稅及夏料役錢。
下四州曾遭寇掠者,蠲今年夏稅。
三年,诏諸州軍所欠紹興元年夏秋二稅并和買,上三等人戶與倚閣一半,第四等以下并倚閣,分限三年帶納。
又诏潭、郴、鼎、澧、嶽、複、循、梅、惠、英、虔、吉、撫、汀、南雄、荊南、南安、臨江皆盜賊所蹂踐,及軍行經曆處,與免科差及催欠各二年。
六年,诏去年旱傷及四分己上州縣,紹興四年已前積欠租稅皆除之。
執政初議倚閣,上曰:"若倚閣州縣,因緣為奸,又複催理擾人。
"乃盡蠲之。
七年,诏:"駐跸及經由州縣,見欠紹興五年已前賦稅,并坊場淨利所負并蠲之。
" 二十一年,诏:"自紹興十一年至十七年諸色拖欠錢物,除形勢及公吏、鄉司,與第二等已上有力之家,馀并蠲之。
" 二十三年,溫州布衣萬春上書,言:"乞将民間有利債欠,還息與未還息,及本與未及本者并除放,庶少抑豪右兼并之權,伸貧民不平之氣。
"上謂輔臣曰:"若止償本,則上戶不肯放債,反為細民害。
"乃诏私債還利還本者,并與依條除放。
二十六年,吏部侍郎許興古言:"今铨曹有知縣、縣令共二百馀阙,無願就者,正緣财賦督迫,民官被罪,所以畏避如此。
若罷獻羨馀,蠲民間積欠,謹擇守臣,戒饬監司,奉法循理,則稱民安矣。
"诏行之。
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紹興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戶積欠,拟令戶部開具有無侵損歲計。
"上曰:"不須如此,止令具數,便於内庫撥還。
朕平時不妄費内庫所積,正欲備水旱。
本是民間錢,卻為民間用,何所惜?"乃诏平江等處,應日前積久稅賦并蠲之。
二十九年,诏諸路州縣,紹興二十七年前積欠官錢三百九十七萬馀缗,及四等以下戶系官所欠皆除之。
三十年,臣僚言:"自嶽飛得罪,湖北轉運司拘收前宣撫司庫務金币物斛,計置六百九十馀萬缗,有未輸納者八十九萬缗,至是一十年,拘催不已。
此皆出軍支使及回易逃亡之數,即非侵盜,無所追償,望即除放。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赦文:"應官司債負房賃、稅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渡等,截止紹興三十二年以前并除放。
如别立名額追納者,許越訴官吏,并坐之。
" 乾道元年正月,有事于南郊赦,蠲減并循舊制。
自後每三歲郊禋赦皆如之。
诏蠲福建路寺、觀寬剩錢。
先是閩部寺、觀計口給食,常住所馀,盡為官拘。
是緻僧道不肯留心管業,田多不耕,耕者旋複逃棄,抑勒鄰保補欠,累及鄉民,乃有是命。
廣東帥臣林安宅言:"近者湖南兇賊奔沖本路,韶、連、南雄、封州,德慶、肇慶府之西,會廣州之懷集、清遠,皆遭蹂踐,或被焚蕩。
乞依廣西例,免今年夏秋二稅,并命應副轉運司,供贍荊南及本路大兵錢糧。
"诏并英、賀、郴州,桂陽軍未起錢物悉蠲之。
十二月,宰執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