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國用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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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掘溝為限,與流民約,三日一支,出納之詳,一如官府。
公推其法於境内,吏之所至,手書其勞,酒炙之饋日至,人人忻戴,為之盡力。
比麥熟,人給路糧遣歸,餓死者無幾,為大冢葬之。
謂之"叢冢"。
其間強壯堪為禁卒者,募得數千人,奏乞撥充諸軍。
自是天下流民處,多以青州為法)。
又如趙清獻公在會稽,不減榖價,四方商賈輻辏(出《言行錄》。
熙甯中,以大資政知越州,兩浙旱蝗,米價踴貴,餓死者十五六。
諸州皆榜衢路,禁人增米價,公獨榜衢路,令有米者增價粜之。
於是諸州米商輻辏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餓死者)。
此一條亦是可行之法。
凡六七條皆近時可舉而行者。
自此推之,不止六七條,亦見《曆世大綱》,須要參酌其宜於今者。
大抵天下事雖古今不同,可行之法,古人皆施用得遍了,今但則舉而措之而己。
今所論荒政,如平籴之政,條目尤須講求。
自李悝平籴至漢耿壽昌為常平倉,元帝以後或廢或罷,到宋朝遂為定制。
仁宗之世,韓魏公請罷鬻沒官之田,募人承佃,為廣惠倉,散與鳏寡孤獨。
慶曆、嘉祐間,既有常平倉(國朝淳化三年置。
景德三年,於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兩浙置。
天禧四年,诏益、梓、夔州,荊湖南北、廣南東西路并置),又有廣惠、廣濟倉振恤,所以仁宗德澤洽於民,三倉蓋有力。
至王荊公用事,常平、廣惠量可以支給,盡粜轉以為錢,變而為青苗,取三分之息,百姓遂不聊生。
廣惠之田賣盡(熙甯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乞令河南、京東、淮南轉運司施行常平、廣惠倉出納乃預備之法。
廣惠倉斛鬥,除依律合支老疾、乞丐人,據數量留外,其馀并令常平倉監官通管,一般轉易。
其兩倉見錢,依陝西出俵青苗錢例,每於夏秋未熟以前,召人戶請領,令随稅送納斛鬥;内有願請本色斛鬥,或納時價貴,願納見錢,皆聽。
仍於京東、淮南、河西三路先行此法措置。
"四年,诏賣廣惠倉田),雖得一時之利,要之竟無根底。
元祐間雖複,章惇又繼之,三倉又壞,論荒政者不得不詳考。
" 高宗建炎元年,诏勸誘富豪出粟米濟粜饑民,賞各有差。
粜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阙進義校尉;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武校尉;二萬石以上,取旨優異推賞;已有官蔭不願補援名目,當比類施行。
紹興二十八年,浙東、西田苗損於風水。
诏出常平米振粜,更令以義倉振濟。
在法,水旱檢放及七分以上者濟之,诏自今及五分處,即撥義倉米振濟。
孝宗隆興二年,霖雨害稼,出内帑銀四十萬兩,付戶部變籴以濟之。
其年,淮民流於江、浙十數萬,官司雖濟而米斛有限,乃诏民間不曾經水災處占田萬畝者,粜三千石;萬畝以下,粜一千石。
乾道三年,臣僚言:"日前富家放貸,約米一鬥,秋成還錢五百。
其時米價既平,粜四鬥始克償之,農民豈不重困?"诏應借貸米榖隻還本,取利不過五分。
七年,中書門下省言:"湖南、江西旱傷,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
凡出米振濟,系崇尚義風,不與進納同。
" 無官人:一千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限将仕郎者聽,以上補官或進士,則免文解及補上州文學、迪功郎各有差。
文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官,以上循資及占射差遣有差。
武臣亦如之。
五千石以上,文武臣并取旨優與推恩。
臣僚言:"諸路旱傷,乞以展放,展閣責之運司,籴給、借貸責之常平司,覺察妄濫責之提刑司,體量措置責之安撫司。
"上谕宰執曰:"轉運隻言檢放一事,恐他日振濟之類必不肯任責。
"虞允文奏曰:"轉運司管一路财賦,謂之省計。
凡州郡有馀、不足,通融相補,正其責也。
" 淳熙八年,诏支會子二十二萬,并浙東路常平義錢内支一十萬貫,付提舉朱熹,措置振粜。
十年,江東憲臣尤袤召人,言:"東南民力凋弊,中人之家至無數月之儲。
前年旱傷,江東之南康、江西之興國俱是小壘,南康饑民一十二萬二千有奇,興國饑民七萬二千有奇。
且祖宗盛時,荒政著聞者,莫如富弼之在青州,趙抃之在會稽,在當時已是非常之災,夷考其實,則青州一路饑民止十五萬,幾及南康一軍之數;會稽大郡,饑民才二萬二千而已,以興國較之,已是三倍。
至於振贍之米弼,用十五萬,抃用三萬六千。
今江東公私合力振救,為米一百四十二萬,去歲江西振濟興國一軍,除民間勸誘所得,出於官者自當七萬,其視青州一路、會稽一郡,所費實相倍蓰,則知今日公私誠是困竭,不宜複有小歉。
國家水旱之備止有常平義倉,頻年旱暵,發之略盡。
今所以為預備之計,唯有多出缗錢,廣儲米斛而己。
"又言:"救荒之政,莫急於勸分。
昨者朝廷立賞格以募出粟,富家忻然輸納,故庚子之旱不費支吾者,用此策也。
自後輸納既多,朝廷吝於推賞,多方沮抑,或恐富家以命令為不信,乞诏有司施行。
" 浙東提舉朱熹與丞相王淮書曰:"今上自執政,下及庶僚,内而侍從,外而牧守,皆可以交結附託而得。
明公不此之愛,而顧愛此迪功、文學、承信、校尉十數人之賞,以為重惜名器之計,愚亦不知其何說也。
大抵朝廷愛民之心,不如惜費之甚,是以不肯為極力救民之事;明公憂國之念,不如愛身之切,是以但務為阿谀順旨之計。
此其自謀,可謂盡矣,然自旁觀論,則亦可謂不思之甚也。
" 甯宗嘉定二年,起居郎賈從熟言:"出粟振濟,賞有常典,多者至命以官,固足示勸,然應格霑賞者未有一二偏方小郡,號為上戶者不過常産耳,今不盡責以振濟,但随力所及,或粜或貸,廣而及於一鄉,狹而及於一都,有司核實量多寡與之免役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庶幾官不失信,民必樂從。
"從之。
公推其法於境内,吏之所至,手書其勞,酒炙之饋日至,人人忻戴,為之盡力。
比麥熟,人給路糧遣歸,餓死者無幾,為大冢葬之。
謂之"叢冢"。
其間強壯堪為禁卒者,募得數千人,奏乞撥充諸軍。
自是天下流民處,多以青州為法)。
又如趙清獻公在會稽,不減榖價,四方商賈輻辏
熙甯中,以大資政知越州,兩浙旱蝗,米價踴貴,餓死者十五六。
諸州皆榜衢路,禁人增米價,公獨榜衢路,令有米者增價粜之。
於是諸州米商輻辏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餓死者)。
此一條亦是可行之法。
凡六七條皆近時可舉而行者。
自此推之,不止六七條,亦見《曆世大綱》,須要參酌其宜於今者。
大抵天下事雖古今不同,可行之法,古人皆施用得遍了,今但則舉而措之而己。
今所論荒政,如平籴之政,條目尤須講求。
自李悝平籴至漢耿壽昌為常平倉,元帝以後或廢或罷,到宋朝遂為定制。
仁宗之世,韓魏公請罷鬻沒官之田,募人承佃,為廣惠倉,散與鳏寡孤獨。
慶曆、嘉祐間,既有常平倉
景德三年,於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兩浙置。
天禧四年,诏益、梓、夔州,荊湖南北、廣南東西路并置),又有廣惠、廣濟倉振恤,所以仁宗德澤洽於民,三倉蓋有力。
至王荊公用事,常平、廣惠量可以支給,盡粜轉以為錢,變而為青苗,取三分之息,百姓遂不聊生。
廣惠之田賣盡
廣惠倉斛鬥,除依律合支老疾、乞丐人,據數量留外,其馀并令常平倉監官通管,一般轉易。
其兩倉見錢,依陝西出俵青苗錢例,每於夏秋未熟以前,召人戶請領,令随稅送納斛鬥;内有願請本色斛鬥,或納時價貴,願納見錢,皆聽。
仍於京東、淮南、河西三路先行此法措置。
"四年,诏賣廣惠倉田),雖得一時之利,要之竟無根底。
元祐間雖複,章惇又繼之,三倉又壞,論荒政者不得不詳考。
" 高宗建炎元年,诏勸誘富豪出粟米濟粜饑民,賞各有差。
粜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阙進義校尉;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武校尉;二萬石以上,取旨優異推賞;已有官蔭不願補援名目,當比類施行。
紹興二十八年,浙東、西田苗損於風水。
诏出常平米振粜,更令以義倉振濟。
在法,水旱檢放及七分以上者濟之,诏自今及五分處,即撥義倉米振濟。
孝宗隆興二年,霖雨害稼,出内帑銀四十萬兩,付戶部變籴以濟之。
其年,淮民流於江、浙十數萬,官司雖濟而米斛有限,乃诏民間不曾經水災處占田萬畝者,粜三千石;萬畝以下,粜一千石。
乾道三年,臣僚言:"日前富家放貸,約米一鬥,秋成還錢五百。
其時米價既平,粜四鬥始克償之,農民豈不重困?"诏應借貸米榖隻還本,取利不過五分。
七年,中書門下省言:"湖南、江西旱傷,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
凡出米振濟,系崇尚義風,不與進納同。
" 無官人:一千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限将仕郎者聽,以上補官或進士,則免文解及補上州文學、迪功郎各有差。
文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官,以上循資及占射差遣有差。
武臣亦如之。
五千石以上,文武臣并取旨優與推恩。
臣僚言:"諸路旱傷,乞以展放,展閣責之運司,籴給、借貸責之常平司,覺察妄濫責之提刑司,體量措置責之安撫司。
"上谕宰執曰:"轉運隻言檢放一事,恐他日振濟之類必不肯任責。
"虞允文奏曰:"轉運司管一路财賦,謂之省計。
凡州郡有馀、不足,通融相補,正其責也。
" 淳熙八年,诏支會子二十二萬,并浙東路常平義錢内支一十萬貫,付提舉朱熹,措置振粜。
十年,江東憲臣尤袤召人,言:"東南民力凋弊,中人之家至無數月之儲。
前年旱傷,江東之南康、江西之興國俱是小壘,南康饑民一十二萬二千有奇,興國饑民七萬二千有奇。
且祖宗盛時,荒政著聞者,莫如富弼之在青州,趙抃之在會稽,在當時已是非常之災,夷考其實,則青州一路饑民止十五萬,幾及南康一軍之數;會稽大郡,饑民才二萬二千而已,以興國較之,已是三倍。
至於振贍之米弼,用十五萬,抃用三萬六千。
今江東公私合力振救,為米一百四十二萬,去歲江西振濟興國一軍,除民間勸誘所得,出於官者自當七萬,其視青州一路、會稽一郡,所費實相倍蓰,則知今日公私誠是困竭,不宜複有小歉。
國家水旱之備止有常平義倉,頻年旱暵,發之略盡。
今所以為預備之計,唯有多出缗錢,廣儲米斛而己。
"又言:"救荒之政,莫急於勸分。
昨者朝廷立賞格以募出粟,富家忻然輸納,故庚子之旱不費支吾者,用此策也。
自後輸納既多,朝廷吝於推賞,多方沮抑,或恐富家以命令為不信,乞诏有司施行。
" 浙東提舉朱熹與丞相王淮書曰:"今上自執政,下及庶僚,内而侍從,外而牧守,皆可以交結附託而得。
明公不此之愛,而顧愛此迪功、文學、承信、校尉十數人之賞,以為重惜名器之計,愚亦不知其何說也。
大抵朝廷愛民之心,不如惜費之甚,是以不肯為極力救民之事;明公憂國之念,不如愛身之切,是以但務為阿谀順旨之計。
此其自謀,可謂盡矣,然自旁觀論,則亦可謂不思之甚也。
" 甯宗嘉定二年,起居郎賈從熟言:"出粟振濟,賞有常典,多者至命以官,固足示勸,然應格霑賞者未有一二偏方小郡,號為上戶者不過常産耳,今不盡責以振濟,但随力所及,或粜或貸,廣而及於一鄉,狹而及於一都,有司核實量多寡與之免役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庶幾官不失信,民必樂從。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