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征榷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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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損政,實此為劇。
建元初,軍用殷廣,浙東五郡,丁稅一千,乃質賣妻子,以充此限。
所逋尚多,尋蒙蠲原。
而此等租課,三分逋一,明知徒足擾人,實自弊國。
愚謂課塘丁一條,宜還複舊。
" 唐高宗龍朔三年,減百官一月俸,賦雍、同等十五州民錢作蓬萊宮。
唐肅宗即位時,兩京陷沒,民物耗弊,乃遣禦史鄭叔清等籍江淮富商右族赀畜,什收其二,謂之率貸。
諸道亦稅商賈以贍軍,錢一千者有稅。
德宗時,朱滔、王武俊、田悅背叛,國用不給,陳京請借富商錢。
度支杜佑以為軍費才支數月,幸得商錢五百萬缗,可支半歲。
乃以戶部侍郎趙贊判度支,代佑行借錢令,約罷兵乃償之。
搜督甚峻,民有自經者,家若被盜。
然總京師豪人田宅奴婢之估,才得八十萬缗。
又取僦匮納質錢及粟麥粜於市者,四取其一,長安為罷市,遮邀宰相哭訴。
乃以錢不及百缗,粟米不及五十斛者免,而所獲才二百萬缗。
時軍用不給,乃稅間架、算除陌。
其法:屋二架為間,上間錢二千,中間一千,下間五百。
吏執筆握算,入人家計其數,或有宅屋多而無他資者,出錢動數百缗。
敢匿一間,杖六十,告者賞錢五萬。
除陌法者,公私給與及買賣,每缗官留五十錢(舊算三十,今加為五十);給他物及相貿易者,約錢為率算之。
市牙各給印紙,人有買賣,随日署記,翌日合算之。
有自貿易不用市牙者,給其私簿,無簿者投狀自集。
其有隐錢百者沒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賞十千,出犯人家。
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專其柄,率多隐盜,公家所入不能半,而怨僁滿天下。
舊制,諸道軍出境,則仰給度支。
時讨賊兵在外者衆,上優恤士卒,每出境,加給酒肉,本道糧仍給其家,一人兼三人之給。
故将士利之,各出軍才逾境而止。
月費錢百三十馀萬缗,常賦不能給,趙贊乃奏行二法,愁怨之聲,盈於遠近。
及泾原兵反,大呼長安市中曰:"不奪爾商戶僦質,不稅爾間架、除陌矣。
"於是間架、除陌、竹、木、茶、漆、鐵之稅皆罷。
緻堂胡氏曰:"當是時,天下稅戶三百八萬五千馀,戶稅榖二百一十五萬七千馀斛,而籍兵七十六萬七千馀人,是稅戶四、榖斛三而養一兵,他用不預焉。
被甲荷戈者既不常飽,量入以為出,國非其國矣。
" 今按:德宗之橫斂,诿曰軍興乏用也。
然瓊林、大盈之積,特不過假軍興之名,而厚賦以實私藏。
是以饷賜稍不如意,反使泾原驕橫之卒,得藉口以為作亂之階。
然則平時刻剝生民而姑息軍卒,竟何益哉! 唐貞觀初,京司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供公私之費。
其後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賜而已。
諸司置公廨本錢,以番官貿易取息,計員多少為月料。
十二年,罷諸司公廨本錢,以天下上戶七千人為胥士,視防閣制而收其課,計官多少而給之。
十五年,複置公廨本錢,以諸司令史主之,号"捉錢令史"。
每司九人,補於吏部,所主才五萬錢以下,市肆販易,月納息錢四千,歲滿受官。
谏議大夫褚遂良上疏言:"京七十馀司,更一二載,捉錢令史六百馀人受職。
太學高第,諸州進士,拔十取五,猶有犯禁罹法者,況廛肆之人,苟得無恥,不可使其居職。
"太宗乃罷捉錢令史,複給京官職田。
開元十八年,禦史大夫李朝隐奏請藉百姓一年稅錢充本,依舊令高戶及典正等捉,随月收利,将供官人料錢,并取情願自捉,不得令州縣牽挽。
乾元元年,敕長安、萬年兩縣各備錢一萬貫,每月收利,以充和顧。
時祠祭及蕃夷賜宴、别設,皆長安、萬年人吏主辦,二縣置本錢,配納質積戶收息以供費。
諸使捉錢者,給牒免徭役,有罪,府縣不敢劾治。
民間有不取本錢,立虛契,子孫相承為之。
嘗有毆人破首,詣閑廄使納利錢,受牒貨罪。
禦史中丞柳公綽奏諸司捉錢戶,府縣得捕役,給牒者毀之。
自是,不得錢者不納利矣。
寶應元年敕:"諸色本錢,比來将放與人,或府縣自取,及貧人将捉,非唯積利不納,亦且兼本破除。
今請一切不得與官人及窮百姓并貧典吏,揀擇當處殷富幹了者三五人,均使翻轉回易,仍放其諸色差遣,庶得永存官物,又冀免破人家。
" 貞元元年敕:"自今後應徵息利本錢,除主保逃亡轉徵鄰近者放免,馀并準舊徵收。
其所欠錢,仍任各取當司阙官職田,量事粜貨,充填本數。
" 元和二年,宰臣上言:"聖政惟新,事必歸本,疏理五坊戶色役,令府縣卻收,萬人欣喜,恩出望外。
臣等辄釐革舊弊,率先有司,其兩省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總一百二十四人,望令歸府縣色役。
"從之。
元和十一年,禦史中丞崔從奏:"捉錢人等比緣皆以私錢添雜官本,所防耗折,裨補官利。
吏近日訪聞商販富人投身要司,依託官本,廣求私利,可徵索者自充家業,成逋欠者證是官錢,非理逼迫,為弊非一。
今請許捉錢戶添放私本,不得過官本錢,勘責有剩,并請沒官。
" 十四年,禦史中丞蕭俯奏:"諸司、諸軍、諸使公廨諸色本利錢等,伏緣臣當司及秘書省等三十二司利錢,準赦文,至十倍者,本利并放,展轉攤保;至五倍者,本利并放。
緣前件諸司、諸使、諸軍利錢,節文并不該及,其中有納利百姓,見臣稱訴納利已至十倍者,未蒙一例處分,求臣上達天聽。
伏以南北諸司事體無異,納利百姓皆陛下赤子,若恩澤均及,則雨露無偏,乞特賜準赦放免。
" 會昌元年正月赦節文:"每有過客衣冠,皆求應接行李,苟不供給,必緻怨尤。
刺史、縣令但取虛名,不惜百姓,夫畜皆配民戶,酒食科率所由。
蠹政害人,莫斯為甚。
宜為本道觀察使條流,量縣大小及道路要僻,各置本錢,逐月收利。
或前觀察使前任台省官不乘館驿者,許量事供給,其錢便以留州留使錢充,每至季終申觀察使。
如妄破官錢,依前科配,并同入己贓論,仍委出使禦史糾察以聞。
" 按:捉錢之事,惟唐有之。
蓋以供諸司公用之費。
雖曰官出本錢,令其營運納息,非鑿空之橫斂,及其久也,民利非假官之勢,則不請本錢,白納利息;官利於取民之财,則所徵利息數倍本錢,而其為無藝甚矣。
故述其事,附之雜征斂之後。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诏除滄、德、棣、淄、齊、郓乾渡三十九處所算錢,或水漲,聽民置渡,勿收其算。
五代時,有津渡之算,水或枯涸,改置橋梁,有司猶責主者備償,至是诏除。
此後諸州有類是者,多因恩宥蠲除。
陳州私置蔡河瑣,民船勝百斛者取百錢,有所載,倍其征,太平興國中诏除之。
建隆二年,诏:"自今宰相、樞密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節度使,依故事納禮錢,宰相、樞密使三百千,藩鎮五百千,充中書門下公用,仍於中書刻石記授。
上年月已經納者,後雖轉官,不再更納。
舊相複入者,納如其數。
"時中書門下言"唐制,凡視事於中書者,納禮錢三千缗,近頗隳廢,乞舉行之"故也。
按:朝廷視官制祿,所以養賢。
官莫崇於相,則祿賜宜優於百僚,今於上日反徵其錢,以充公用,可乎?今考《五代會要》,後唐天成元年,門下、中書兩省狀:"準舊例,檢校官合納光省禮錢。
近降敕命,除翊衛勳庸、藩垣将佐外,其馀不帶平章事節度使,及防禦、團練、刺史、諸道副使、郎中以下,并三司職掌鹽院官、縣令、錄事參軍、判司等,凡關此例,并可徵收。
伏緣省司舊例,别無錢物,祗徵禮錢,以充公廨破使。
遭值離亂,緻失規繩,乞依元行依例徵理,自防禦、團練、刺史至諸道将校、押衙,各納錢有差。
"則為例已久,且不止於使相而已。
又考是年十二月中書奏:"準故事,應諸道藩鎮帶平章事處,各納禮錢五百千,充中書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内鋪陳什物。
"敕從之。
則納此錢者,似是唐末以來,方鎮據土地,修貢獻,求為使相之人,恐非盛唐之制。
然觀建隆之诏,則在廟堂為相者皆納矣。
又考梁開平五年敕:"食人之食者憂人之事,況丞相位尊,參決大政,而堂封未給,且無餐錢,朕甚愧之。
宜令日食萬錢之半。
"則當時為相者,俸廪尚無之,況修公署置什物乎!此所以反有無藝之橫取也。
又按:所謂修公署、備什物之類,唐時有諸司捉錢戶,捉官本錢,營運納息,以供此費。
至五代之時,則不複有之,而令居職者履任之初,自出此錢。
國初承五代之法,遂亦有之,故并附於捉錢之後。
太宗淳化元年,诏:"諸處魚池,舊皆省司管系,與民争利,非朕素懷。
自今應池塘河湖魚鴨之類,任民采取,如經市貨賣,乃收稅。
" 先時,淮南、江、浙、荊湖、廣南、福建,當僭僞之時,應江湖及池潭陂塘聚魚之處,皆納官錢,或令人戶占賣輸課,或官遣吏主持。
帝聞其弊,诏除之。
又有橘園、水磑、社酒、蓮藕、鵝鴨、螺蚌、柴薪、地鋪、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僞國舊制而未除,前後累诏廢省。
開寶三年,令買撲坊務者收抵當。
止齋陳氏曰:"買撲始見此,至淳化中而買撲酬獎之法次第舉矣。
買撲之利歸於大戶,酬獎之利歸於役人,州縣坐取其赢以佐經費,以其剩
建元初,軍用殷廣,浙東五郡,丁稅一千,乃質賣妻子,以充此限。
所逋尚多,尋蒙蠲原。
而此等租課,三分逋一,明知徒足擾人,實自弊國。
愚謂課塘丁一條,宜還複舊。
" 唐高宗龍朔三年,減百官一月俸,賦雍、同等十五州民錢作蓬萊宮。
唐肅宗即位時,兩京陷沒,民物耗弊,乃遣禦史鄭叔清等籍江淮富商右族赀畜,什收其二,謂之率貸。
諸道亦稅商賈以贍軍,錢一千者有稅。
德宗時,朱滔、王武俊、田悅背叛,國用不給,陳京請借富商錢。
度支杜佑以為軍費才支數月,幸得商錢五百萬缗,可支半歲。
乃以戶部侍郎趙贊判度支,代佑行借錢令,約罷兵乃償之。
搜督甚峻,民有自經者,家若被盜。
然總京師豪人田宅奴婢之估,才得八十萬缗。
又取僦匮納質錢及粟麥粜於市者,四取其一,長安為罷市,遮邀宰相哭訴。
乃以錢不及百缗,粟米不及五十斛者免,而所獲才二百萬缗。
時軍用不給,乃稅間架、算除陌。
其法:屋二架為間,上間錢二千,中間一千,下間五百。
吏執筆握算,入人家計其數,或有宅屋多而無他資者,出錢動數百缗。
敢匿一間,杖六十,告者賞錢五萬。
除陌法者,公私給與及買賣,每缗官留五十錢
市牙各給印紙,人有買賣,随日署記,翌日合算之。
有自貿易不用市牙者,給其私簿,無簿者投狀自集。
其有隐錢百者沒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賞十千,出犯人家。
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專其柄,率多隐盜,公家所入不能半,而怨僁滿天下。
舊制,諸道軍出境,則仰給度支。
時讨賊兵在外者衆,上優恤士卒,每出境,加給酒肉,本道糧仍給其家,一人兼三人之給。
故将士利之,各出軍才逾境而止。
月費錢百三十馀萬缗,常賦不能給,趙贊乃奏行二法,愁怨之聲,盈於遠近。
及泾原兵反,大呼長安市中曰:"不奪爾商戶僦質,不稅爾間架、除陌矣。
"於是間架、除陌、竹、木、茶、漆、鐵之稅皆罷。
緻堂胡氏曰:"當是時,天下稅戶三百八萬五千馀,戶稅榖二百一十五萬七千馀斛,而籍兵七十六萬七千馀人,是稅戶四、榖斛三而養一兵,他用不預焉。
被甲荷戈者既不常飽,量入以為出,國非其國矣。
" 今按:德宗之橫斂,诿曰軍興乏用也。
然瓊林、大盈之積,特不過假軍興之名,而厚賦以實私藏。
是以饷賜稍不如意,反使泾原驕橫之卒,得藉口以為作亂之階。
然則平時刻剝生民而姑息軍卒,竟何益哉! 唐貞觀初,京司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供公私之費。
其後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賜而已。
諸司置公廨本錢,以番官貿易取息,計員多少為月料。
十二年,罷諸司公廨本錢,以天下上戶七千人為胥士,視防閣制而收其課,計官多少而給之。
十五年,複置公廨本錢,以諸司令史主之,号"捉錢令史"。
每司九人,補於吏部,所主才五萬錢以下,市肆販易,月納息錢四千,歲滿受官。
谏議大夫褚遂良上疏言:"京七十馀司,更一二載,捉錢令史六百馀人受職。
太學高第,諸州進士,拔十取五,猶有犯禁罹法者,況廛肆之人,苟得無恥,不可使其居職。
"太宗乃罷捉錢令史,複給京官職田。
開元十八年,禦史大夫李朝隐奏請藉百姓一年稅錢充本,依舊令高戶及典正等捉,随月收利,将供官人料錢,并取情願自捉,不得令州縣牽挽。
乾元元年,敕長安、萬年兩縣各備錢一萬貫,每月收利,以充和顧。
時祠祭及蕃夷賜宴、别設,皆長安、萬年人吏主辦,二縣置本錢,配納質積戶收息以供費。
諸使捉錢者,給牒免徭役,有罪,府縣不敢劾治。
民間有不取本錢,立虛契,子孫相承為之。
嘗有毆人破首,詣閑廄使納利錢,受牒貨罪。
禦史中丞柳公綽奏諸司捉錢戶,府縣得捕役,給牒者毀之。
自是,不得錢者不納利矣。
寶應元年敕:"諸色本錢,比來将放與人,或府縣自取,及貧人将捉,非唯積利不納,亦且兼本破除。
今請一切不得與官人及窮百姓并貧典吏,揀擇當處殷富幹了者三五人,均使翻轉回易,仍放其諸色差遣,庶得永存官物,又冀免破人家。
" 貞元元年敕:"自今後應徵息利本錢,除主保逃亡轉徵鄰近者放免,馀并準舊徵收。
其所欠錢,仍任各取當司阙官職田,量事粜貨,充填本數。
" 元和二年,宰臣上言:"聖政惟新,事必歸本,疏理五坊戶色役,令府縣卻收,萬人欣喜,恩出望外。
臣等辄釐革舊弊,率先有司,其兩省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總一百二十四人,望令歸府縣色役。
"從之。
元和十一年,禦史中丞崔從奏:"捉錢人等比緣皆以私錢添雜官本,所防耗折,裨補官利。
吏近日訪聞商販富人投身要司,依託官本,廣求私利,可徵索者自充家業,成逋欠者證是官錢,非理逼迫,為弊非一。
今請許捉錢戶添放私本,不得過官本錢,勘責有剩,并請沒官。
" 十四年,禦史中丞蕭俯奏:"諸司、諸軍、諸使公廨諸色本利錢等,伏緣臣當司及秘書省等三十二司利錢,準赦文,至十倍者,本利并放,展轉攤保;至五倍者,本利并放。
緣前件諸司、諸使、諸軍利錢,節文并不該及,其中有納利百姓,見臣稱訴納利已至十倍者,未蒙一例處分,求臣上達天聽。
伏以南北諸司事體無異,納利百姓皆陛下赤子,若恩澤均及,則雨露無偏,乞特賜準赦放免。
" 會昌元年正月赦節文:"每有過客衣冠,皆求應接行李,苟不供給,必緻怨尤。
刺史、縣令但取虛名,不惜百姓,夫畜皆配民戶,酒食科率所由。
蠹政害人,莫斯為甚。
宜為本道觀察使條流,量縣大小及道路要僻,各置本錢,逐月收利。
或前觀察使前任台省官不乘館驿者,許量事供給,其錢便以留州留使錢充,每至季終申觀察使。
如妄破官錢,依前科配,并同入己贓論,仍委出使禦史糾察以聞。
" 按:捉錢之事,惟唐有之。
蓋以供諸司公用之費。
雖曰官出本錢,令其營運納息,非鑿空之橫斂,及其久也,民利非假官之勢,則不請本錢,白納利息;官利於取民之财,則所徵利息數倍本錢,而其為無藝甚矣。
故述其事,附之雜征斂之後。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诏除滄、德、棣、淄、齊、郓乾渡三十九處所算錢,或水漲,聽民置渡,勿收其算。
五代時,有津渡之算,水或枯涸,改置橋梁,有司猶責主者備償,至是诏除。
此後諸州有類是者,多因恩宥蠲除。
陳州私置蔡河瑣,民船勝百斛者取百錢,有所載,倍其征,太平興國中诏除之。
建隆二年,诏:"自今宰相、樞密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節度使,依故事納禮錢,宰相、樞密使三百千,藩鎮五百千,充中書門下公用,仍於中書刻石記授。
上年月已經納者,後雖轉官,不再更納。
舊相複入者,納如其數。
"時中書門下言"唐制,凡視事於中書者,納禮錢三千缗,近頗隳廢,乞舉行之"故也。
按:朝廷視官制祿,所以養賢。
官莫崇於相,則祿賜宜優於百僚,今於上日反徵其錢,以充公用,可乎?今考《五代會要》,後唐天成元年,門下、中書兩省狀:"準舊例,檢校官合納光省禮錢。
近降敕命,除翊衛勳庸、藩垣将佐外,其馀不帶平章事節度使,及防禦、團練、刺史、諸道副使、郎中以下,并三司職掌鹽院官、縣令、錄事參軍、判司等,凡關此例,并可徵收。
伏緣省司舊例,别無錢物,祗徵禮錢,以充公廨破使。
遭值離亂,緻失規繩,乞依元行依例徵理,自防禦、團練、刺史至諸道将校、押衙,各納錢有差。
"則為例已久,且不止於使相而已。
又考是年十二月中書奏:"準故事,應諸道藩鎮帶平章事處,各納禮錢五百千,充中書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内鋪陳什物。
"敕從之。
則納此錢者,似是唐末以來,方鎮據土地,修貢獻,求為使相之人,恐非盛唐之制。
然觀建隆之诏,則在廟堂為相者皆納矣。
又考梁開平五年敕:"食人之食者憂人之事,況丞相位尊,參決大政,而堂封未給,且無餐錢,朕甚愧之。
宜令日食萬錢之半。
"則當時為相者,俸廪尚無之,況修公署置什物乎!此所以反有無藝之橫取也。
又按:所謂修公署、備什物之類,唐時有諸司捉錢戶,捉官本錢,營運納息,以供此費。
至五代之時,則不複有之,而令居職者履任之初,自出此錢。
國初承五代之法,遂亦有之,故并附於捉錢之後。
太宗淳化元年,诏:"諸處魚池,舊皆省司管系,與民争利,非朕素懷。
自今應池塘河湖魚鴨之類,任民采取,如經市貨賣,乃收稅。
" 先時,淮南、江、浙、荊湖、廣南、福建,當僭僞之時,應江湖及池潭陂塘聚魚之處,皆納官錢,或令人戶占賣輸課,或官遣吏主持。
帝聞其弊,诏除之。
又有橘園、水磑、社酒、蓮藕、鵝鴨、螺蚌、柴薪、地鋪、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僞國舊制而未除,前後累诏廢省。
開寶三年,令買撲坊務者收抵當。
止齋陳氏曰:"買撲始見此,至淳化中而買撲酬獎之法次第舉矣。
買撲之利歸於大戶,酬獎之利歸於役人,州縣坐取其赢以佐經費,以其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