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征榷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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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二百六十七萬五千馀斤,鐵六百二十九萬三千馀斤,鉛四十四萬七千馀斤,錫二十九萬一千馀斤,水銀二千馀斤,朱砂五千馀斤,然金銀除坑冶、丁稅、和市外,課利、折納、互市所得皆在焉。

     開寶五年,诏罷嶺南道媚川都采珠。

     先是,劉鋹於海門鎮募兵能探珠者二千人,号"媚川都"。

    凡采珠者必以索系石,被於體而沒焉,深者至五百尺,溺死者甚衆。

    及平嶺南,廢之,仍禁民采取。

    未幾,複官取。

    容州海渚亦産珠,官置吏掌之。

     自太平興國二年,貢珠百斤。

    七年,貢五十斤,徑寸者三。

    八年,貢千六百一十斤。

    皆珠場所采。

     金、銀、銅、鐵、鉛、錫之冶,總二百七十一。

    金産登、萊、商、饒、汀、南恩六州,冶十一。

    銀産登、虢、秦、鳳、商、隴、越、衢、饒、信、虔、郴、衡、漳、汀、泉、福、建、南劍、英、韶、連、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軍,桂陽監,冶八十四。

    銅産饒、信虔、建、漳、汀、泉、南劍、韶、英、梓十一州,邵武軍,冶四十六。

    鐵産登、萊、徐、兖、鳳翔、陝、儀、虢、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劍、英、韶、渠、合、資二十四州,興國、邵武二軍,冶七十七。

    鉛産越、衢、信、汀、南劍、英、韶、連、春九州,邵武軍,冶三十。

    錫産商、虢、虔、道、潮、賀、循七州,冶十六。

    又有丹砂産商、宜二州,冶二;水銀産秦、鳳、商、階四州,冶五。

    皆置吏主之。

    然大率山澤之利有限,或暴發辄竭,或采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

     仁宗、英宗每下赦書,辄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者廢冶,或蠲主者所負歲課,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辄從之無所吝,故冶之興廢不常,而歲課增損系焉。

    皇祐中,歲得金萬五千九十五兩,銀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兩,銅五百一十萬八百三十四斤,鐵七百二十四萬一千一斤,鉛九萬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錫三十三萬六百九十五斤,水銀二千二百一斤。

    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百馀。

    既而山澤興發,至治平中,或增冶或複故者,總六十八。

    是歲,視皇祐金減九千六百五十六,銀增九萬五千三百八十四,銅增一百八十七萬,鐵、錫增百馀萬,鉛增二百萬,獨水銀無增損,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馀斤。

    今之論次諸冶,以治平中所有雲。

     天聖中,登、萊采金歲益數千兩。

    帝命獎官吏,王曾曰:"采金多則背本趨末者衆,不宜誘之。

    " 景祐中,登、萊民饑,诏弛金禁,聽民自取,後歲豐然後複故。

     吳氏《能改齋漫錄》曰:"登、萊州産金,自太宗時已有之,然尚少,至皇祐中始大發。

    民廢農桑采掘地采之,有重二十馀兩為塊者,取之不竭,縣官榷買,歲課三千兩。

    " 《中書備對》諸路坑冶金數: 萊州金四千一百五十兩。

    房州金六十六兩。

    登州金三十九兩。

    商州金三十九兩。

    饒州金三十四兩。

    沅州金一百三十二兩。

    汀州金一百六十七兩。

    邕州金七百四兩。

     神宗熙甯元年,诏:"天下寶貨坑冶,不發而負歲課者蠲之。

    " 七年,廣西經略司言邕州填乃峒産金,請置金場。

    後五年,凡得金為錢二十五萬缗。

     元豐四年,以所産薄,诏罷貢金。

     八年,知熙州王韶奏本路銀、銅坑發。

    诏令轉運、市易司共計之,以所入為熙河籴本。

    七月,诏坑冶坊郭鄉村并淘采烹煉,人并相為保,保内及於坑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

     元豐元年,是歲諸路坑冶金總計萬七百一十兩,銀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五兩,銅千四百六十萬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鐵五百五十萬一千九十七斤,鉛九百十九萬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錫二百三十二萬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銀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兩有奇。

     七年,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領於虞部。

     哲宗紹聖二年,江、淮、荊湖等坑冶司言:"新發坑冶,漕司慮給本錢,往往停閉不當,請令本司同遣官詳度。

    "從之。

     湖南漕司言:"潭州益陽縣近發金苗,以碎礦淘金賦榷入官,請修立私出禁地之制。

    "從之。

     徽宗崇甯四年,湖北置旺溪金場監官。

    以其歲收金千兩,钤轄司請置官故也。

     大觀二年,诏:"金銀坑發,雖告言或方檢視,而私開淘取以盜論。

    九月,銀、銅坑冶舊不隸知縣、縣令者,并令兼監,賞罰減正官一等。

     政和元年,張商英言:"湖北産金,非止辰、沅、靖溪洞,其峽州夷陵、宜都縣,荊南府枝江、江陵縣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采之地。

    漕司既乏本錢,提舉司買止千兩,且無專司定額。

    請置專切提舉買金司,有金苗無官監者,許遣部内州縣官及使臣掌幹。

    "诏提舉官措畫以聞,仍於荊南置司。

     政和二年,诏工部以坑冶所收金、銀、銅、鉛、錫、鐵、水銀、朱砂物數,置籍簽注,歲半消補,上之尚書省。

    自是,戶、工部,尚書省皆有籍鈎考,然所憑惟帳狀,至有額而無收,有收而無額,乃責之縣丞、監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遞年違負之數。

    九月,措置陝西坑冶蔣彜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兩,他物有差。

    "诏輸大觀西庫,彜增秩,官屬各減磨勘年。

     六年,诏:"承買坑冶,歲計課息錢十分蠲一。

    "以頻年無買者,欲優假之故也。

    五月,中書言劉芑計置萬、永州産金,甫及一歲,收二千四百馀兩。

    诏特與增秩。

     宣和元年,石泉軍江溪沙碛麸金,許民随金脈淘采,立課額,或以分數取之。

     坑冶,國朝舊有之,官置場、監,或民承買,以分數中賣於官。

    舊例諸路轉運司,本錢亦資焉,其物悉歸之内帑。

    崇甯以後,廣搜利穴,榷賦益備。

    凡屬之提舉司者,謂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錢與剩利錢為本,金銀等物往往皆積之大觀庫,自蔡京始也。

    政和間,數罷數複,然告發之處,多壞民田,承買者立額重,或舊有今無而額不為損。

     政和間,臣僚言諸路産鐵多,民資以為用而課息少,請仿茶、鹽法,榷而鬻之。

    於是戶部言:"詳度官置爐冶,收鐵給引,召人通市。

    苗脈微者令民出息承買,以所收中賣於官,毋得私相貿易。

    "從之。

     先是,元豐六年,京東漕臣吳居厚奏:"徐、郓、青等州歲制軍器及上供鐵之類數多,而徐州利國、萊蕪二監歲課鐵少不能給。

    請以鐵從官興煽,計所獲可多數倍。

    "诏從其請。

    自是,官榷其鐵,且造器用,以鬻於民,至元祐罷之。

    其後,大觀初,泾源幹當、皇城使裴絇上言:"石河鐵冶令民自采煉,中賣於官,請禁民私相貿易。

    農具、器用之類,悉官為鑄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輸官而償其直。

    "乃诏毋得私相貿易如所奏,而農具、器用勿禁。

    於是官自賣鐵,唯許鑄〈釒寫〉戶市之。

     欽宗靖康元年,諸路坑冶苗礦微,或舊有今無,悉令蠲損,凡民承買金銀并罷。

     高宗建炎三年,诏:"福建、廣南自崇甯以來,歲買上供銀數浩大,民力不堪,歲減三分之一。

    " 紹興七年,工部言:"知台州黃岩縣劉覺民乞依熙甯法,以金銀坑冶召百姓采取,自備物料烹煉,十分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許坑戶自便貨賣。

    江西運司相度,江州等處金銀坑冶亦乞依熙、豐法。

    "從之。

     十四年,诏:"見今坑冶立酌中課額,委提刑、轉運司不得别有抑勒,抱認虛數,令有力之家計囑幸免,切緻下戶受弊。

    " 孝宗隆興二年,鑄錢司言,坑冶監官歲收買金及四千兩、銀及十萬兩、銅錫及四十萬斤、鉛及一百二十萬斤者,各轉一官;知、通、令、丞部内坑冶每年比租額增剩者,推賞有差。

     甯宗嘉定十四年,臣僚言:"産銅之地,莫盛於東南,如括蒼之銅廊、南算、孟春、黃渙峰、長拔、殿山、爐頭、山莊等處,諸暨之天富,永嘉之潮溪,信上之羅桐,浦城之因獎,尤溪之安仁、杜唐、洪面、子坑五十馀所,多系銅銀共産,大場月解淨銅萬計,小場不下數千,銀各不下千兩,為利甚博。

    至今雙瑞、西瑞、十二岩之坑出銀,繁澣、大定、永興等場銀鉛并産,興盛日久。

    又信之鉛山與處之銅廊皆是膽水,春夏如湯,以鐵投之,銅色立變(浸銅,以生鐵煉成薄片,置膽水槽中浸漬數日,上生赤煤,取刮入爐,三煉成銅,大率用鐵二斤四兩,得銅一斤。

    淳熙元年七月指揮,信州鉛山場浸銅,每發二千斤為一綱,應副饒州永平監鼓鑄)。

    夫以天地之間畀坑冶,而屬吏貪殘,積成蠹弊,諸處檢踏官吏大為民殃,有力之家悉務辭遜,遂至坑源廢絕,礦條湮閉。

    間有出備工本,為官開浚,元佃之家方施工用财,未享其利,而嘩徒誣脅,甚至黥配估籍,冤無所訴,此坑冶所以失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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