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職役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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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此臣所未谕也。

    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馀萬,所輸缗錢七十萬耳,而畿内戶十六萬,率缗錢亦十六萬。

    是兩浙所輸财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馀亦自無幾。

    言者則以為吏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谕也。

    "於是诏繪知鄭州,摯落館閣校勘、監察禦史裡行,監衡州鹽倉。

    遣察訪使遍行諸路,促成役書。

     司農言:"始議出錢助民執役,今悉召募,請改助役為免役。

    "制可,若不願就募而強之者論如律。

     诏監司各定所部助役錢數,利路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判官鮮于侁曰:"利路民貧,二十萬足矣。

    "議既不合,各為奏上。

    帝是侁議,侍禦史鄧绾言:"利路役歲須缗錢九萬馀,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萬有奇。

    "乃诏責瑜而擢侁為副使,以示諸路。

     頒募役法於天下。

    内外胥吏素不賦祿,惟以受赇為生,至是,用免役錢祿之,有祿而贓者,用倉法重其坐。

    初時,京師賦吏祿,歲僅四千缗。

    至八年,計缗錢三十八萬有奇,京師吏舊有祿及外路吏祿尚在數外。

    又诏:"凡縣皆以免役剩錢,用常平法給散收息,添支吏人餐錢,仍立為法。

    " 五年,權江西提刑、提舉金君卿首遵诏書募受代官部錢帛綱趨京,不差鄉戶衙前,而費十減五六。

    賜诏獎谕,仍落權為真。

     先時,召募人押錢帛綱入京,每一萬貫匹支陪綱錢五百貫足,詢問曾押綱鄉戶衙前之家,皆不願行,乃選得替官員、使臣人員管押,相度每綢絹萬匹正支錢一百缗足,錢萬貫支錢七十缗足,并不差鄉戶衙前,故有此诏。

     王安石白上曰:"此事諸路皆可行,但令監司加意許令指占好舟,差壯力兵士及時遣,則替罷官人人争應募矣。

    " 七年,诏:"役錢每千别納頭子五錢,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載之類,皆許取以供費,若尚不給用,許以情輕贖銅錢足之。

    " 先是,凡公家之費有敷於民間者,謂之"圓融"。

    多寡之數,或出臨時,污吏乘之以為奸,習弊滋久。

    至是,诏辄圓融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原。

     诏:"聞鎮、定州民有拆賣屋木以納免役錢者,令安撫、轉運、提舉司體量,具實以聞。

    " 王安石白上,言:"百姓賣屋納役錢,臣不能保其無此。

    然論事有權,須考問從前差役賣屋陪填,與今賣屋納役孰多孰少,即於役法利害灼然可見。

    " 诏:"崇奉聖祖及祖宗陵寝神禦寺院、宮觀,免納役錢。

    諸旌表門闾有敕書,及前代帝王子孫於法有蔭者,所出役錢依官戶法,賜号處士非因技授者準此。

    " 五月,诏:"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給田募人為之。

    凡逃、絕、監牧之田籍於轉運司者,不許射買請佃,以其田給應募者,而覈其所直,準一年雇役為錢幾何,而歸其直於轉運司。

    "衢州西安縣用缗錢十二萬買田,始足募一縣之役。

    司農寺請行之諸路,诏自今用寬剩錢買募役田,須先參會馀錢可以枝梧災傷,方許給買,若田價翔貴之地則止之。

    八月,诏罷給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舊,阙者勿補。

    七月,參知政事呂惠卿獻議曰:"免役出錢或未均,出於簿法之不善。

    按戶令手實者,令人戶具其丁口、田宅之實也。

    嘉祐敕造簿,委令佐責戶長、三大戶錄人戶丁口、稅産物力為五等,且田野居民,耆、戶長豈能盡知其貧富之詳?既不令自供手實,則無隐匿之責,安肯自陳?又無賞典,孰肯糾抉?以此舊簿不可信用。

    謂宜仿手實之意,使人戶自占家業,如有刊匿,即用隐寄産業賞告之法,庶得其實。

    "於是遂行手實法。

    其法:官為定立田産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随價自占,仍并屋宅分有無蕃息以立之等,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非用器、田榖而辄隐落者許告,有實,三分以一充賞。

    将造簿,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

    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

    既該見一縣之民物産物錢數,乃參會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衆示兩月,使悉知之。

    從之。

     察訪京南常平事蒲宗孟言:"近制,民以手實上其家之物産而官為注籍,以正百年無用不明之版圖,而均齊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也。

    然縣災傷五分以上,則留竣豐歲。

    以臣觀之,使民自供手實,無所擾也,何待於豐穰哉?願诏有司不以豐兇弛張其法。

    "從之。

     十月,诏:"聞東南推行手實簿法,公私煩擾,其權罷,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

    " 初,呂惠卿創行手實法,言者多論其長告讦,增煩擾,不便。

    至是,惠卿罷政,禦史中丞鄧绾言:"役法初行,且用丁産戶籍,故諸路患其不均,各已改造。

    其均錢之法,田頃可用者視田頃,稅數可用者視稅數,已得家業貫陌者視家業貫陌。

    或随所下種石,或附所收租課,法雖不同,大約已定,而民樂輸矣,安用剔抉披索,互相糾告,使不安其生邪?凡民所以養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

    今欲盡數供析出錢,則本用供家,不專於租賃營利,欲指為供家之物,則有時馀羨,不免須貿易與人,則家家有告讦之憂,人人有隐落之罪,無所措手足矣。

    夫行商坐賈,通貨殖财,四民之一也。

    其有無交易,不過服食、器用、粟米、财畜、絲麻、布帛之類,或春有之而夏已析閱,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則公家簿書如何拘轄,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傊訟者趨賞報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餓而不敢為生,其為未善可知矣。

    "故降是诏。

     司農寺乞廢戶長、坊正,令州縣坊郭擇相鄰戶三二十家排比成甲,疊為甲頭,督輸稅賦苗役,一稅一替。

    若催科外别令追呼者,以違制論。

    從之。

    明年,诏問罷耆戶長、壯丁之法何人建議,及以此議奏呈,帝曰:"已令出錢免役,又排甲使為保丁,責之催科,失信於民。

    又保正本令習兵,何可更供二役?"安石曰:"保丁、戶長皆百姓為之,今罷差戶長,使為保丁,數年或十年方催一稅,其任役不過二十馀家,於人情無所苦。

    《周官》什伍其民,有軍旅,有田役,若謂保丁止供教閱,不知馀事屬何人也?"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诏耆戶長、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并罷。

    诏:"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

    兩縣以上有物産者通計之,兩州兩縣有物産者随所輸錢,等第不及者并一多處。

    "以司農寺言戶減免錢數,承民戶兩處有物業者出錢不一故也。

     九年,荊湖路察訪蒲宗孟言:"兩路元敷役錢太重,以一歲較其入出而寬剩數多。

    "诏權減二年。

    十月,诏:"自今寬剩役錢及買撲坊場錢,更不以給役人,歲具羨數上之司農,馀物凡籍之常平者,常留一半。

    " 侍禦史周尹言:"諸路募役錢,元指揮於數外留寬剩錢一分,聞諸州縣希提舉司風指,廣敷民錢,至減省役額,克損雇直,而民間輸數一切如舊。

    寬剩數已倍多而募直太輕,倉法又重,役人多不願就募。

    天下皆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

    乞遵免役本法,募耆長、戶長及役人,不可過減者悉複舊額,但約募錢足用,其寬剩止存留一分,以上不得更有敷取。

    "三司使沈括亦言:"立法之意,本欲與民均财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無役者不可不使之助金。

    重役不過衙前、耆戶長、散從官之類,衙前即坊場、河渡錢自可足用,其馀取於坊郭、官戶、女戶、單丁、寺觀之類,足以賦祿。

    出錢之戶不多,則州縣易於督斂,重輕相補,民力自均,诏司農寺相度以聞。

     知彭州呂陶奏:"朝廷欲寬力役,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财之意,有司奉行過當,增添科出,謂之寬剩。

    自熙甯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縣,已有寬剩錢四萬八千七百馀貫,今歲又須科納一萬馀貫。

    以成都一路計之,無慮五六十萬,推之天下,見今納有六七百萬貫文寬剩在官。

    歲歲如此,泉币絕乏,貨法不通,商旅、農夫最受其弊。

    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錢外有此寬剩數目,乞令諸路提舉倉司契勘見在寬剩錢數,約度支得幾歲不至缺乏,沛發德音,特與免數年,或乞逐年限定數目,不得過役錢十分之一,所貴民不重困。

    "不報。

     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三貫、石、匹、兩:金銀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石、匹、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六百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兩、貫、石、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九萬二千二十貫、匹、石、兩,見在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七貫、石、匹、兩。

     役錢之初立額,兩浙之東多以田稅錢數為則,浙西多用物力。

    至是,诏令通物力、稅錢互細為數,從便輸納。

     初,許兩浙坊郭戶家産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毋輸役錢,已而鄉戶不及五十千者亦不免輸。

     元豐七年,天下免役缗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千,榖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錢較熙甯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間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遠者尤甚,特創免法。

    雖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畝,實解前日困敝。

    故群議雜起,意不為變。

    顧其間采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為額,而展敷二分以備吏祿、水旱之用。

    群臣每以為言,屢加疑诘,而安石持之益堅。

    此其為法既不究終防弊,又有聚斂小人乘此增取,帝雖數诏禁戒,而不能盡止。

    至是,雇役不加多,而歲入比前增廣,則安石不能将順德意,其流弊已見矣。

     八年(哲宗已即位)八月,戶部言:"役錢所留寬剩,内有及三四分已上去處,合行裁減,令所留寬剩不得過二分,馀并減,其元不及二分處依舊。

    "從之。

    又诏體量人戶役錢輕重,先從下等減放。

    又诏:"舊以保正代耆長催稅、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并罷,如元充保正、戶長、保丁,願不妨本保應募者聽。

    " 知吉州安福縣上官公穎奏:"臣竊怪耆、壯、戶長法之始行也,皆出於雇;及其既久也,耆、壯之役則歸於保甲之正、長,戶長之役則歸於催稅甲頭。

    往日所募之錢,系承帖司及刑法司人吏許用,而其馀一切封樁,若以為耆、壯、戶長誠可以廢罷,即所用之錢自當百姓均減元額,今則錢不為之減,又使保正、長為耆壯之事,催稅甲頭任戶長之責,是何異使民出錢而免役,而又使之執役也?" 按:以保正代耆長等役,熙甯間已嘗行之,繼而以人言不便罷之矣。

    今觀此,則是罷而複行也。

    蓋熙甯之徵免役錢也,非專為供鄉戶募人充役之用而已,官府之需用、吏胥之廪給,皆出於此。

    及其久也,則官吏可以破用,而役人未嘗支給,是假免役之名以取之,而複他作名色以役之也。

    為法之弊,一至此哉! 侍禦史劉摯言:"州縣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

    自助役法行以來,簿籍不改,務欲敷配錢數,故所在臨時肆意升補下戶入中,中戶入上。

    今天下往往中上戶多而下戶少,富縣大鄉上戶所納役錢,歲有至數百缗或千缗者,每歲輸納無已,至貧竭而後有裁減之期。

    舊來鄉縣差役循環相代,上等大役至速亦十馀年而一及之,若下役則動須三二年乃複一差,雖有勞費,比今日歲被重斂之害,孰為多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