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職役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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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賜三老帛,人五匹。
五年,賜三老帛,人五匹。
永光二年,賜三老帛。
成帝建始元年,賜三老錢、帛。
綏和元年,賜三老帛。
平帝元始三年,賜三老帛。
西漢凡縣、道(有蠻夷曰道)、國(列侯所食縣曰國)、邑(皇太後、皇後、公主所食曰邑)千五百八十七,鄉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萬九千六百三十五。
東漢鄉置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正女義婦,遜财救患,及學士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闾,以興善行。
鄉置有秩、遊徼、三老。
有秩,郡所置,秩百石,掌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啬夫一人。
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
遊徼掌徼循,禁司奸盜。
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
亭有長,以禁盜賊。
裡有裡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
本注曰:"裡魁掌一裡百家。
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
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
"(《漢官儀》曰:"鄉戶五千則有秩。
") 明帝即位,賜爵三老、孝弟、力田人三級。
注雲:"三老、孝弟、力田,皆鄉官之名。
三老,高帝置,孝弟、力田,高後置,所以勸導鄉裡,助成風化。
" 今考西漢《高後紀》,元年,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
師古曰:"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勸厲天下,令各敦行務本。
"然則三老鄉各一人,孝弟、力田既祿秩如許尊,未必各鄉皆設,有其人則置之耳。
孝文、武、宣、成、哀紀,各有賜孝弟、力田金帛爵級事。
元和二年,帝耕於定陶。
诏曰:"三老,尊年也;孝弟,淑行也;力田,勤勞也。
國家甚休之。
其賜帛人一匹,勉率農功。
" 永平三年,賜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級。
十二年,賜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級。
十七年,賜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級。
章帝建初三年,賜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級。
四年,立皇太子,賜爵同。
和帝永光八年,賜爵同。
十二年,賜爵同。
元興元年,立皇太子,賜爵同。
安帝永初三年,帝加元服,賜爵二級。
元初元年,賜爵同。
延光元年,賜爵人二級。
順帝永建元年,賜爵人三級。
四年,賜爵二級。
陽嘉元年,賜爵三級。
桓帝建和元年,賜爵同。
獻帝建安元年,賜爵人二級。
晉制:每縣戶五百以上皆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以上置四鄉,鄉置啬夫一人。
鄉戶石每千以下,置治書吏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
縣率百戶置裡吏一人,其土廣人稀,聽随宜置裡吏,限不得減五十戶。
戶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
縣皆置方略吏四人。
洛陽縣置六部尉。
江左以後,建康亦置六部尉,馀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人。
邺、長安置吏如三千戶以上之制。
東晉哀帝崇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斷。
孝武時,範甯陳時政曰:"昔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許其狹注本郡。
自爾漸久,人安其業,丘垅墳柏,皆以成行,無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實。
今宜正其封疆,土斷人戶,明考課之科,修闾伍之法。
難者必曰:'人各有桑土之懷,下役之慮。
'斯成并兼之所執,而非通理之笃論也。
古者失地之君,猶臣所寓之主;列國之臣,亦有違適之禮。
随會仕秦,緻稱《春秋》;樂毅逭燕,見褒良史。
且今普天之人,原其氏出,皆随代移遷,何至於今而獨不可。
"帝善之。
安帝義熙九年,宋公劉裕緣人居土,上表曰:"臣聞先王制治,九土攸序,分境畫野,各安其居。
故井田之制,三代以崇。
秦革其政,漢遂不改,富強兼并,於是為弊。
在漢西京,大遷田、景之族,以實關中,即以三輔為鄉闾,不複系之於齊、楚。
九服不擾,所託成舊。
自永嘉播越,爰託淮、海,朝運匡複之算,人懷思本之心,經略之圖,日不暇給,是以甯人綏治,猶有未遑。
及至大司馬桓溫,以人無定本,傷理為深,庚戌土斷,以一其業,於時财阜國豐,實由於此。
自茲迄今,彌曆年載,畫一之制,漸用頹弛。
雜居流寓,闾伍不修,王化所以未純,民瘼所以猶在,自非改調張,無以濟治。
夫人情滞常,難與慮始,謂父母之邦以為桑梓者,誠以生焉終焉,敬愛所託。
請依庚戌土斷之科,庶存其本,稍與事著。
然後率之以仁義,鼓之以威聲,超大江而跨黃河,撫九州而複舊土。
則戀本之志,乃速申於當年,在始暫勤,要終必易。
"於是依界土斷,唯青、兖、徐三州人居晉陵者,不在斷限,諸流寓郡縣多被并省。
宋孝武大明中,王元谟請土斷雍州諸僑郡縣(今襄陽、漢東等郡也)。
齊高祖建元二年,诏朝臣曰:"黃籍,人之大紀,國之理端。
自頃氓僞已久,乃至竊注爵位,盜易年月。
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記死叛,停私而雲隸役,身強而稱六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
比年雖卻改籍書,終無得實。
若約之以刑,則人僞已遠;若綏之以德,又未易可懲。
諸賢并深明理體,各獻嘉謀,以何科算能革斯弊也。
" 虞玩之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條取人,孝建元年書籍,衆巧之所始也。
元嘉中,故光祿大夫傅崇,年出七十,猶手自書籍,躬加隐校。
古之共理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理正,其在勤明令長。
凡受籍,縣不加檢勘,但封送州,州檢得實,方卻下歸縣。
吏貪其賂,人肆其奸,奸彌深而卻彌多,賂逾厚而答逾緩。
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揚州等九郡黃籍共卻七萬一千馀戶。
於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猶未四萬。
神州奧區,尚或如此,江、湘諸郡,尤不可言。
愚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為正。
人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書籍,宜更立明科,一聽首悔,迷而不返,依制必戮。
使官長審自檢校,必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為正。
若有虛昧,州縣同咎。
今戶口多少,不減元嘉,而版籍頓阙,弊亦有以。
自孝建以來,入勳者衆,其中操幹戈衛社稷者,三分殆無一焉。
尋蘇峻平後,庾亮就溫峤求勳簿,而峤不與,以為陶侃所上,多非實錄。
物之懷私,無代不有。
又有改注籍狀,詐入仕流,昔為人役者,今反役人。
又生不長髪,便謂道人。
或抱子并居,竟不編戶,遷徙去來,公違土斷,屬役無漏,流亡不歸。
法令必行,自然競反。
為理不患無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不久。
"帝省表,納之。
乃别置校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數巧,以防懈怠。
至武帝永明八年,谪巧者戍緣淮各十年,百姓怨咨。
帝乃诏曰:"既往之愆,不足追咎。
自宋昇明以前,皆聽複注。
其有谪邊疆,皆許還本。
自此後有犯,嚴其罪。
" 梁武帝時所司奏,南徐、江、郢逋兩年黃籍不上。
帝納尚書令沈約之言,诏改定《百家譜》。
約上言曰:"晉鹹和初,蘇峻作亂,版籍焚化。
此後,起鹹和三年以至乎宋,并皆詳實,朱筆隐注,紙連悉縫。
而尚書上省庫籍,唯有宋元嘉中以來者。
晉代舊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謂之"晉籍"。
有東西二庫。
既不系尋檢,主者不複經懷,狗牽鼠齧,雨濕沾爛,解散於地,又無扃縢。
此籍精詳,實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
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徵發。
既立此科,苟有回避,奸僞互起,歲月滋廣,以至於齊。
於是東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壞矣。
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競行奸貨,落除卑注,更書新籍。
通官榮祿,随意高下。
以新換故,不過用一萬許錢,昨日卑微,今日仕伍。
凡此奸巧,并出愚下,不辨年号,不識官階,或注義熙在甯康之前,或以崇安在元興之後,此時無此府,此年無此國。
元興唯有三年,而猥稱四年;又诏書甲子,不與長曆相應。
如此詭謬,萬緒千端,校籍諸郎,亦所不覺,不才令史,更何可言?且籍字既細,難為眼力,尋求巧僞,莫知所在,徒費日月,未有實驗。
假令兄弟三人,分為三籍,卻一籍祖父官,其二初不被卻,同堂從祖以下,固自不論。
諸如此例,難可悉數。
或有應卻而不卻,不須卻而卻。
所卻既多,理無悉當,懷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辭請訴,充曹牣府,既難領理,交興人怨。
於是悉聽複注,普停洗卻。
既蒙複注,則莫不成官。
此蓋核籍不精之巨弊也。
臣謂宋、齊二代,士庶不分,雜役減阙,職由於此。
自元嘉以來,籍多假僞,景平以前,既不系檢,凡此諸籍,得無巧換。
今雖遺落,所存尚多,宜有徵驗,可得信實,其永初、景平籍,宜移還上省。
竊以為晉籍所馀,須加寶愛,若不留意,則遠複散失矣。
不識胄允,非謂衣冠,凡諸此流,罕知其祖。
假稱高、曾,莫非巧僞,質諸文籍,奸事立露,徵覆矯詐,為益實弘。
又上省籍庫雖直郎題掌,而盡日科校,唯令史獨入,籍既重實,不可專委群細。
若入庫檢籍之時,直郎、直都,應共監視,寫籍皆於郎、都目前,并皆掌置,私寫、私換,可以永絕。
事畢郎出,仍自題名。
臣又以為巧僞既多,并稱人士,百役不及,高卧私門,緻令公私阙乏,是事不舉。
宜選史傳學士谙究流品者為左人即左人尚書,專共校勘。
所貴卑姓雜譜,以晉籍及宋永初、景平籍在下省者對共雠校。
若譜注通籍有卑雜,則條其巧謬,下在所科罰。
"帝以是留意譜籍,诏禦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譜》,由是有令史、書吏之職,譜局因此而置。
始,晉太元中,員外散騎侍郎賈弼好簿狀,大披群族,所撰十八州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士庶略無遺阙,其子孫代傳其業。
宋王弘、劉湛并好其書。
弘日對千客,不犯一人諱。
湛為選曹,始撰百姓譜,以助铨序,傷於寡略,齊王儉複加去取,得繁省之衷。
僧孺為八十卷,東南諸族别為一部,不在百家之數。
按:魏、晉以來,最重世族,公家以此定選舉,私門以此訂婚姻,寒門之視華族,如冠屦之不侔。
則夫徭役賤事,人之所憚,固宜其改竄冒僞,求自附流品,以為避免之計也。
然徭役當視物力,雖世族在必免之例,而官之占田有廣狹,澤之蔭後有久近,若於此立法以限之,不勞而定矣。
不此之務,而方欲改定譜籍,雖曰選谙究流品之人為郎、尚書以掌之,然僞冒之久者滋多,非敢於任怨者誰肯澄汰?如楊佺期、井韶至以恥憤構逆亂,則澄汰亦豈易言哉! 陳文帝天嘉初,诏曰:"自頃編戶播遷,良可哀傷。
其亡鄉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適樂,來歲不問僑舊,悉令著籍,同土斷之例。
" 按:《周官》之法,貴者、賢者及新甿之遷徙者,皆複其征役,後世因之。
故六朝議征役之法,必以土斷僑寓,釐正譜籍為先。
然自晉至梁、陳,且三百年,貴者之澤既斬,則同於編氓;僑者之居既久,則同於土著,難以稽考。
此所以僞冒滋多,而議論紛紛也。
後魏初不立三長,唯立宗主督護,所以人多
五年,賜三老帛,人五匹。
永光二年,賜三老帛。
成帝建始元年,賜三老錢、帛。
綏和元年,賜三老帛。
平帝元始三年,賜三老帛。
西漢凡縣、道
東漢鄉置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正女義婦,遜财救患,及學士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闾,以興善行。
鄉置有秩、遊徼、三老。
有秩,郡所置,秩百石,掌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啬夫一人。
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
遊徼掌徼循,禁司奸盜。
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
亭有長,以禁盜賊。
裡有裡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
本注曰:"裡魁掌一裡百家。
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
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
"
") 明帝即位,賜爵三老、孝弟、力田人三級。
注雲:"三老、孝弟、力田,皆鄉官之名。
三老,高帝置,孝弟、力田,高後置,所以勸導鄉裡,助成風化。
" 今考西漢《高後紀》,元年,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
師古曰:"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勸厲天下,令各敦行務本。
"然則三老鄉各一人,孝弟、力田既祿秩如許尊,未必各鄉皆設,有其人則置之耳。
孝文、武、宣、成、哀紀,各有賜孝弟、力田金帛爵級事。
元和二年,帝耕於定陶。
诏曰:"三老,尊年也;孝弟,淑行也;力田,勤勞也。
國家甚休之。
其賜帛人一匹,勉率農功。
" 永平三年,賜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級。
十二年,賜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級。
十七年,賜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級。
章帝建初三年,賜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級。
四年,立皇太子,賜爵同。
和帝永光八年,賜爵同。
十二年,賜爵同。
元興元年,立皇太子,賜爵同。
安帝永初三年,帝加元服,賜爵二級。
元初元年,賜爵同。
延光元年,賜爵人二級。
順帝永建元年,賜爵人三級。
四年,賜爵二級。
陽嘉元年,賜爵三級。
桓帝建和元年,賜爵同。
獻帝建安元年,賜爵人二級。
晉制:每縣戶五百以上皆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以上置四鄉,鄉置啬夫一人。
鄉戶石每千以下,置治書吏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
縣率百戶置裡吏一人,其土廣人稀,聽随宜置裡吏,限不得減五十戶。
戶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
縣皆置方略吏四人。
洛陽縣置六部尉。
江左以後,建康亦置六部尉,馀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人。
邺、長安置吏如三千戶以上之制。
東晉哀帝崇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斷。
孝武時,範甯陳時政曰:"昔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許其狹注本郡。
自爾漸久,人安其業,丘垅墳柏,皆以成行,無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實。
今宜正其封疆,土斷人戶,明考課之科,修闾伍之法。
難者必曰:'人各有桑土之懷,下役之慮。
'斯成并兼之所執,而非通理之笃論也。
古者失地之君,猶臣所寓之主;列國之臣,亦有違適之禮。
随會仕秦,緻稱《春秋》;樂毅逭燕,見褒良史。
且今普天之人,原其氏出,皆随代移遷,何至於今而獨不可。
"帝善之。
安帝義熙九年,宋公劉裕緣人居土,上表曰:"臣聞先王制治,九土攸序,分境畫野,各安其居。
故井田之制,三代以崇。
秦革其政,漢遂不改,富強兼并,於是為弊。
在漢西京,大遷田、景之族,以實關中,即以三輔為鄉闾,不複系之於齊、楚。
九服不擾,所託成舊。
自永嘉播越,爰託淮、海,朝運匡複之算,人懷思本之心,經略之圖,日不暇給,是以甯人綏治,猶有未遑。
及至大司馬桓溫,以人無定本,傷理為深,庚戌土斷,以一其業,於時财阜國豐,實由於此。
自茲迄今,彌曆年載,畫一之制,漸用頹弛。
雜居流寓,闾伍不修,王化所以未純,民瘼所以猶在,自非改調張,無以濟治。
夫人情滞常,難與慮始,謂父母之邦以為桑梓者,誠以生焉終焉,敬愛所託。
請依庚戌土斷之科,庶存其本,稍與事著。
然後率之以仁義,鼓之以威聲,超大江而跨黃河,撫九州而複舊土。
則戀本之志,乃速申於當年,在始暫勤,要終必易。
"於是依界土斷,唯青、兖、徐三州人居晉陵者,不在斷限,諸流寓郡縣多被并省。
宋孝武大明中,王元谟請土斷雍州諸僑郡縣
齊高祖建元二年,诏朝臣曰:"黃籍,人之大紀,國之理端。
自頃氓僞已久,乃至竊注爵位,盜易年月。
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記死叛,停私而雲隸役,身強而稱六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
比年雖卻改籍書,終無得實。
若約之以刑,則人僞已遠;若綏之以德,又未易可懲。
諸賢并深明理體,各獻嘉謀,以何科算能革斯弊也。
" 虞玩之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條取人,孝建元年書籍,衆巧之所始也。
元嘉中,故光祿大夫傅崇,年出七十,猶手自書籍,躬加隐校。
古之共理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理正,其在勤明令長。
凡受籍,縣不加檢勘,但封送州,州檢得實,方卻下歸縣。
吏貪其賂,人肆其奸,奸彌深而卻彌多,賂逾厚而答逾緩。
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揚州等九郡黃籍共卻七萬一千馀戶。
於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猶未四萬。
神州奧區,尚或如此,江、湘諸郡,尤不可言。
愚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為正。
人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書籍,宜更立明科,一聽首悔,迷而不返,依制必戮。
使官長審自檢校,必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為正。
若有虛昧,州縣同咎。
今戶口多少,不減元嘉,而版籍頓阙,弊亦有以。
自孝建以來,入勳者衆,其中操幹戈衛社稷者,三分殆無一焉。
尋蘇峻平後,庾亮就溫峤求勳簿,而峤不與,以為陶侃所上,多非實錄。
物之懷私,無代不有。
又有改注籍狀,詐入仕流,昔為人役者,今反役人。
又生不長髪,便謂道人。
或抱子并居,竟不編戶,遷徙去來,公違土斷,屬役無漏,流亡不歸。
法令必行,自然競反。
為理不患無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不久。
"帝省表,納之。
乃别置校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數巧,以防懈怠。
至武帝永明八年,谪巧者戍緣淮各十年,百姓怨咨。
帝乃诏曰:"既往之愆,不足追咎。
自宋昇明以前,皆聽複注。
其有谪邊疆,皆許還本。
自此後有犯,嚴其罪。
" 梁武帝時所司奏,南徐、江、郢逋兩年黃籍不上。
帝納尚書令沈約之言,诏改定《百家譜》。
約上言曰:"晉鹹和初,蘇峻作亂,版籍焚化。
此後,起鹹和三年以至乎宋,并皆詳實,朱筆隐注,紙連悉縫。
而尚書上省庫籍,唯有宋元嘉中以來者。
晉代舊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謂之"晉籍"。
有東西二庫。
既不系尋檢,主者不複經懷,狗牽鼠齧,雨濕沾爛,解散於地,又無扃縢。
此籍精詳,實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
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徵發。
既立此科,苟有回避,奸僞互起,歲月滋廣,以至於齊。
於是東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壞矣。
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競行奸貨,落除卑注,更書新籍。
通官榮祿,随意高下。
以新換故,不過用一萬許錢,昨日卑微,今日仕伍。
凡此奸巧,并出愚下,不辨年号,不識官階,或注義熙在甯康之前,或以崇安在元興之後,此時無此府,此年無此國。
元興唯有三年,而猥稱四年;又诏書甲子,不與長曆相應。
如此詭謬,萬緒千端,校籍諸郎,亦所不覺,不才令史,更何可言?且籍字既細,難為眼力,尋求巧僞,莫知所在,徒費日月,未有實驗。
假令兄弟三人,分為三籍,卻一籍祖父官,其二初不被卻,同堂從祖以下,固自不論。
諸如此例,難可悉數。
或有應卻而不卻,不須卻而卻。
所卻既多,理無悉當,懷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辭請訴,充曹牣府,既難領理,交興人怨。
於是悉聽複注,普停洗卻。
既蒙複注,則莫不成官。
此蓋核籍不精之巨弊也。
臣謂宋、齊二代,士庶不分,雜役減阙,職由於此。
自元嘉以來,籍多假僞,景平以前,既不系檢,凡此諸籍,得無巧換。
今雖遺落,所存尚多,宜有徵驗,可得信實,其永初、景平籍,宜移還上省。
竊以為晉籍所馀,須加寶愛,若不留意,則遠複散失矣。
不識胄允,非謂衣冠,凡諸此流,罕知其祖。
假稱高、曾,莫非巧僞,質諸文籍,奸事立露,徵覆矯詐,為益實弘。
又上省籍庫雖直郎題掌,而盡日科校,唯令史獨入,籍既重實,不可專委群細。
若入庫檢籍之時,直郎、直都,應共監視,寫籍皆於郎、都目前,并皆掌置,私寫、私換,可以永絕。
事畢郎出,仍自題名。
臣又以為巧僞既多,并稱人士,百役不及,高卧私門,緻令公私阙乏,是事不舉。
宜選史傳學士谙究流品者為左人即左人尚書,專共校勘。
所貴卑姓雜譜,以晉籍及宋永初、景平籍在下省者對共雠校。
若譜注通籍有卑雜,則條其巧謬,下在所科罰。
"帝以是留意譜籍,诏禦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譜》,由是有令史、書吏之職,譜局因此而置。
始,晉太元中,員外散騎侍郎賈弼好簿狀,大披群族,所撰十八州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士庶略無遺阙,其子孫代傳其業。
宋王弘、劉湛并好其書。
弘日對千客,不犯一人諱。
湛為選曹,始撰百姓譜,以助铨序,傷於寡略,齊王儉複加去取,得繁省之衷。
僧孺為八十卷,東南諸族别為一部,不在百家之數。
按:魏、晉以來,最重世族,公家以此定選舉,私門以此訂婚姻,寒門之視華族,如冠屦之不侔。
則夫徭役賤事,人之所憚,固宜其改竄冒僞,求自附流品,以為避免之計也。
然徭役當視物力,雖世族在必免之例,而官之占田有廣狹,澤之蔭後有久近,若於此立法以限之,不勞而定矣。
不此之務,而方欲改定譜籍,雖曰選谙究流品之人為郎、尚書以掌之,然僞冒之久者滋多,非敢於任怨者誰肯澄汰?如楊佺期、井韶至以恥憤構逆亂,則澄汰亦豈易言哉! 陳文帝天嘉初,诏曰:"自頃編戶播遷,良可哀傷。
其亡鄉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適樂,來歲不問僑舊,悉令著籍,同土斷之例。
" 按:《周官》之法,貴者、賢者及新甿之遷徙者,皆複其征役,後世因之。
故六朝議征役之法,必以土斷僑寓,釐正譜籍為先。
然自晉至梁、陳,且三百年,貴者之澤既斬,則同於編氓;僑者之居既久,則同於土著,難以稽考。
此所以僞冒滋多,而議論紛紛也。
後魏初不立三長,唯立宗主督護,所以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