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田賦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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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漢家斂民錢以田為率矣。

    不言井者,城郭裡巷亦有井,嫌悉賦之。

    《禮》:稅民,公田不過什一;軍賦,十井不過一乘。

    哀公外慕強兵,空盡國儲,故複用田賦過什一")。

     《左傳》:"季孫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

    仲尼不對,而私於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於禮,施取於厚,事舉其中,斂從其薄。

    如是,則以邱亦足矣(邱,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是賦之常法)。

    若不度禮而貪冒無厭,則雖以田賦,将又不足。

    且子季孫若欲行而法,則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訪焉。

    '不聽。

    " 《國語》:"仲尼不對,而私於冉有曰:'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遠近;賦裡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

    於是乎有鳏、寡、孤、疾,有軍旅之出則徵之,無則己(言無軍旅則不征鳏、寡、孤、疾之賦)。

    其歲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過也(此有軍旅之歲所征。

    缶庾也,十六鬥曰庾。

    十庾曰秉。

    秉,二百四十鬥。

    四秉曰筥,十筥曰稯,稯六百四十斛)。

    先王以為足。

    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若欲犯法,則苟而賦,又何訪焉。

    " 按:四井為邑,四邑為邱,四邱為甸,甸六十四井,成公以甸賦取之於邱,已是四倍於先王之時。

    今詳夫子答語,如《左傳》所載,似是以井賦取之於邱(田乃一井之田,注見上),則又十六倍於成公之時,未應如是其酷。

    如《國語》所載,是以軍旅之賦施之平時,則隻是每井加賦,而未必盡及一邱之數。

    此杜、何二公所注,所以有别賦家财及引漢斂民錢為喻之說也。

     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對曰:"盍徹乎?"公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有若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二,謂己收公田之租,又履私田之畝,十取其一)?"公又問於孔子,孔子曰:"薄賦斂,則人富。

    "公曰:"若是,寡人貧矣。

    "對曰:"豈弟君子,人之父母。

    未見子富而父貧也。

    " 滕文公使畢戰問井地,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榖祿不平。

    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

    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

    夫滕壤地褊小,将為君子焉?将為野人焉?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

    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馀夫二十五畝。

    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

    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此其大略也。

    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

    " 朱子《集注》曰:"經界謂治地分田,經畫其溝塗封植之界也。

    此法不修,則田無定分,而豪強得以兼并,故井地不均;賦無定法,而貪暴得以多取,故榖祿不平。

    野,郊外都、鄙之地。

    九一而助,為公田而行助法也。

    國中,郊門之内,鄉、遂之地也。

    田不井授,但為溝洫,使什而自賦其一,蓋用貢法也。

    周所謂徹法蓋如此。

    當戰國時,非惟助法不行,其貢亦不止什一矣。

    圭田,世祿常制之外又有此田,以奉祭祀,所以厚君子。

    不言世祿,滕已行之,但此未備。

    馀夫年十六授此田,在百畝之外,所以厚野人。

    '方裡而井'以下,乃周之助法。

    上言野及國中二法,此獨詳於治野者,國中貢法當時已行,但取之過於什一耳。

    " 魏文侯時,租賦增倍於常,或有賀者,文侯曰:"今戶口不加而租賦歲倍,此由課多也。

    譬如彼治冶,令大則薄,令小則厚,治人亦如之。

    夫貪其賦稅不愛人,是虞人反裘而負薪也。

    徒惜其毛,而不知皮盡而毛無所傅。

    " 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以為地方百裡,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三分去一,為田六百萬畝。

    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臣瓒曰:"當言三鬥,謂治田勤則畝加三鬥也"),不勤,則損亦如之。

    地方百裡之增減,辄為粟百八十萬石矣(馀見《平粜門》)。

     秦孝公十二年,初為賦(納商鞅說,開阡陌,制貢賦之法)。

     杜氏《通典》曰:"秦孝公用商鞅。

    鞅以三晉地狹人貧;秦地廣人寡,故草不盡墾,地利不盡出。

    於是誘三晉之人,利其田宅,複三代無知兵事,而務本於内;而使秦人應敵於外。

    故廢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數年之間,國富兵強,天下無敵。

    " 吳氏曰:"井田受之於公,毋得粥賣,故《王制》曰:'田裡不粥'。

    秦開阡陌,遂得賣買。

    又戰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隸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

    民田多者以千畝為畔,無複限制矣。

    " 朱子《開阡陌辯》曰:"《漢志》言秦廢井田,開阡陌。

    說者之意,皆以開為開置之開,言秦廢井田而始置阡陌也。

    故白居易雲:'人稀土曠者,宜修阡陌;戶繁鄉狹者,則複井田。

    '蓋亦以阡陌為秦制,井田為古法。

    此恐皆未得其事之實也。

    按阡陌者,舊說以為田間之道,蓋因田之疆畔,制其廣狹,辨其縱橫,以通人物之往來,即《周禮》所謂遂上之徑、溝上之畛、洫上之塗、浍上之道也。

    然《風俗通》雲:'南北曰阡,東西曰陌。

    '又雲:'河南以東西為阡,南北為陌。

    '二說不同。

    今以《遂人》田畝、夫家之數考之,則當以後說為正。

    蓋陌之為言百也,遂洫從,而徑塗亦從,則遂間百畝,洫間百夫,而徑塗為陌矣;阡之為言千也,溝浍橫,而畛道亦橫,則溝間千畝,浍間千夫,而畛道為阡矣。

    阡陌之名由此而得。

    至於萬夫有川,而川上之路周於其外,與夫《匠人》井田之制,遂、溝、洫、浍亦皆四周,則阡陌之名疑亦因其橫從而得之也。

    然遂廣二尺,溝四尺,洫八尺,浍二尋,則丈有六尺矣。

    徑容牛馬,畛容大車,塗容乘車一軌,道二軌,路三軌,則幾二丈矣。

    此其水陸占地不得為田者頗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虛棄之也,所以正經界,止侵争,時蓄洩,備水旱,為永久之計,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

    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但見田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於百畝,則病其人力之不盡;但見阡陌之占地太廣,而不得為田者多,則病其地利之有遺。

    又當世衰法壞之時,則其歸授之際,必不免有煩擾欺隐之奸,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陰據以自私,而稅不入於公上者。

    是以一旦奮然不顧,盡開阡陌,悉除禁限,而聽民兼并買賣,以盡人力;墾辟棄地,悉為田疇,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遺,以盡地利;使民有田即為永業,而不複歸授,以絕煩擾欺隐之奸;使地皆為田,而田皆出稅,以核陰據自私之幸。

    此其為計,正與楊炎疾浮戶之弊,而遂破租庸以為兩稅,蓋一時之害雖除,而千古聖賢傳授精微之意於此盡矣。

    故《秦紀》、《鞅傳》皆雲:'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

    '蔡澤亦曰:'決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而一其俗。

    '詳味其言,則所謂開者,乃破壞剗削之意,而非創置建立之名;所謂阡陌,乃三代井田之舊,而非秦之所制矣。

    所謂'賦稅平'者,以無欺隐竊據之奸也;所謂'靜生民之業'者,以無歸授取予之煩也。

    以是數者合而證之,其理可見,而蔡澤之言尤為明白。

    且先王疆理天下,均以予民,故其田間之道有經有緯,不得無法。

    若秦既除井授之制矣,則随地為田,随田為路,尖斜屈曲無所不可,又何必取其東西南北之正以為阡陌,而後可以通往來哉?此又以物情事理推之,而益見其說之無疑者。

    或乃以漢世獨有阡陌之名,而疑其出於秦之所置。

    殊不知秦之所開亦其曠僻,而非通路者耳。

    若其適當沖要,而便於往來,則亦豈得而盡廢之哉!但必稍侵削之,不複使如先王之舊耳。

    或者又以董仲舒言富者連阡陌,而請限民名田,疑田制之壞由於阡陌,此亦非也。

    蓋曰富者一家兼有千夫、百夫之田耳。

    至於所謂商賈無農夫之苦,有阡陌之得,亦以千夫、百夫之收而言。

    蓋當是時去古未遠,此名尚在,而遺迹猶有可考者,顧一時君臣乃不能推尋講究而修複之耳,豈不可惜也哉!" 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實田。

     《通典》曰:"夏之貢,殷之助,周之徹,皆十而取一,蓋因地而稅。

    秦則不然,舍地而稅人,故地數未盈,其稅必備。

    是以貧者避賦役而逃逸,富者務兼并而自若。

    加以内興工作,外攘夷狄,收大半之賦,發闾左之戍,竭天下之資财以奉其政,猶未足以贍其欲也。

    二世承之不變,海内潰叛。

    " 按:秦壞井田之後,任民所耕,不計多少,已無所稽考,以為賦斂之厚薄。

    其後遂舍地而稅人,則其缪尤甚矣。

    是年,始令黔首自實田以定賦,《通典》所言,其是年以前所行欤? 秦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言貧人無田,而耕墾豪富家之田,十分之中以五輸田主也)。

    漢興,循而未改。

    漢興,天下既定,高祖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

     惠帝即位,減田租,複十五稅一(漢初十五稅一,中間廢,今複之也)。

     文帝十二年,诏賜天下民租之半。

     晁錯說上曰:"堯、禹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而國無捐瘠者,以蓄積多而備先具也。

    今海内為一,土地人民之衆不避湯、禹,加以亡天災水旱,而蓄積未及者,何也?地有遺利,民有馀力,生榖之土未盡墾,山澤之利未盡出也,遊食之民未盡歸農也。

    民貧則奸邪生,貧生於不足,不足生於不農,不農則不地著,不地著則離鄉輕家不能禁也。

    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獲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給徭役,四時之間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來,吊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

    勤苦如此,尚複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

    方今之道,欲民務農,在於貴粟;貴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為賞罰。

    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除罪。

    如此,則富人有爵,農民有财,粟有所渫。

    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馀者也。

    取有馀以供君上,則貧民之賦可損。

    "上從其言,令民入粟邊拜爵各有差。

    錯複言邊食足支五歲,可令入粟郡縣;郡縣足支一歲以上,可時赦勿收農民租。

    上從之,诏賜民田租之半。

     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诏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

    今勤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謂本末無以異也,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