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七 宗廟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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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中供送。

    ”天寶三載诏:“頃四時有事於太廟,兩京同日告享,雖蔔吉辰,俱遵上日,而義深如在,禮或有乖。

    自今以後,兩京宜各别擇吉日告享。

    ”五載诏:“祭神如在,傳諸古訓,以多為貴,著自禮經。

    膟膋之儀,蓋昔賢之尚質;甘旨之品,亦孝子之盡誠。

    既切因心,方資變禮。

    其以後享太廟,宜料外每室加常食一牙盤。

    仍令所司,務盡豐潔。

    ” 貞元九年,太常博士韋彤、裴堪等議曰:“謹按禮經,前代故事,宗廟無朔望祭食之儀,園寝則有朔望上食之禮。

    國家自貞觀至開元,修定禮令,皆遵舊典,至天寶十一載三月,初别令尚食,朔望進食於太廟,自太廟已下,每室奠飨。

    其進奠之禮,内宮主之,在臣禮司并無著令。

    或雲當時祀官王璵,不本禮意,妄推緣生之義,請用宴私之馔。

    此則可薦於寝宮,而不可渎於太廟,一時之制,久未變更。

    至今論禮者,貶王璵之議。

    伏奉今月八日進止,其朔望進食,令宗正與太常計會辦集者。

    謹按《禮 祭統》雲:‘夫祭者,非外至者也,自中出,生於心也。

    心怵而奉之以禮。

    ’由是牲牢有定制,笾、豆有定數,罄天生地長之物,極昆蟲草木之異,可薦者莫不鹹在。

    先王以此飨宗廟,交神明,全孝敬也。

    若生之食飲膳羞,八珍百品,可嗜之馔,随好所遷,美脆旨甘,皆為亵味。

    先王以此宴賓客,接人情,示慈惠也。

    則知薦飨宴會,於文已殊,聖人别之,以異為敬。

    今若以熟食薦太廟,恐違禮本。

    又《祭義》曰:‘祭不欲數,數則煩,煩則不敬。

    祭不欲疏,疏則怠,怠則忘。

    ’是故礿祠烝嘗,感時緻飨,此聖人俯就之中制也。

    今園寝每月二祭,不為疏也。

    太廟每歲五享,不為數也。

    則人臣執事,在疏數之間,得盡其忠也。

    若令牲牢俎豆之司,更備膳羞盤盂之馔,朔日月半,将以為常。

    環四時之中,雜五享之禮,為數既甚,黩亦随之,雖曰不然,臣不信也。

    夫聖王之制,必師於古訓,不敢以孝思之極而過於禮,不敢以肴膳之多而亵於味。

    伏願陛下遵開元萬代之則,省天寶權宜之制,園寝之上,得極珍羞,宗廟之中,請依正禮。

    臣等忝司禮職,敢罄愚衷。

    ”上令宣示宰臣等曰:“此禮已經先帝所定,朕未敢遽有改移,待更商量,期於允當。

    ”至元和十四年,太常丞王泾上疏請去太廟上食。

    國子博士、史館修撰李翺奏議曰:“伏以太廟之享,笾豆牲牢,三代之通禮,是貴誠之義。

    園寝之奠,改用常馔,秦、漢之權制,乃食味之道也。

    今朔望上食於陵寝,循秦、漢故事,斯為可矣。

    若朔望上食於太廟,豈非用嘗亵味而貴多品乎?且非《禮》所謂‘至敬不飨味而貴氣臭’也。

    況祭器不設俎豆,祭官不命三公,執事者唯宮闱令與宗正卿而已。

    謂之上食可也,安得以為祭乎?且時飨於太廟,有司攝事。

    祝文曰:‘孝曾孫皇帝臣某,謹遣太尉臣名,敢昭告於高祖神堯皇帝、祖妣太穆皇後窦氏。

    時惟孟春,永懷罔極。

    謹以一元大武、柔毛剛鬣、明粢芗合,芗萁嘉蔬,嘉薦醴齊,敬修時飨,以申追慕。

    尚享。

    ’此祝詞也。

    前飨七日,質明,太尉誓百官於尚書省曰:‘某月某日,時享於太廟,各揚其職,不供其事,國有常刑。

    ’凡陪飨之官,散齋四日,緻齋三日,然後乃可以為祭也。

    宗廟之禮,非敢擅議,雖有知者,其誰敢言?故六十馀年,行之不廢。

    今聖朝以弓矢既櫜,禮樂為大,故下百僚,使得詳議。

    臣等以為《貞觀》、《開元禮》并無太廟上食之禮,以禮斷情,罷之可也。

    至若陵寝上食,采《國語》、《禮記》日祭月祭之詞,因秦漢之制,循而存之,以廣孝道也。

    如此,則經義可據,故事不遺。

    大禮既明,永息異論。

    ”中書舍人武儒衡議曰:“臣謹按《開元禮》,太廟九室,每年唯五飨六告,祭用牲牢俎豆而已。

    ”劉歆《祭義》曰‘大禘則終王,壇墠單則歲貢,二祧則時享,曾高則月祀,祖祢則日祭’。

    《國語》雲‘王者日祭、月享、時類、歲祀’。

    此則往古之明徵,國朝之顯據。

    蓋日祭者,薦新也。

    言物有可薦則薦之,不必蔔擇時也。

    故叔孫通雲‘古有嘗果,今櫻桃方熟,可以為獻’。

    由是惠帝取以薦宗廟,是不蔔日矣。

    當叔孫通之言,且曰有嘗果,足明古禮,非漢制也。

    月享者,告朔也。

    《論語》子貢欲去告朔之饩羊,孔子以為不可,則告朔必具牲牢,明矣。

    《春秋》又譏閏月不告朔,猶朝於廟,此則月祭,殷、周已降皆有之也。

    薦園寝者,始於秦代,漢氏因之而又改。

    人君三年之制,以日易月,喪紀既以二十七月而除,則朔望奠酹,不複親執,故既葬之後,移之園陵。

    又諸陵祠殿,月遊衣冠,取象平生,務從豐潔,所以陵寝朔望上食,與太廟日祭月享,本旨不同。

    今王泾所引太廟同日時設祭,以為越禮。

    臣竊謂王泾但宜論太廟陵寝朔望奠祭可廢之旨,不當以用日時為議。

    何者?漢宗廟園陵一百六十七所,郡園祠祝,豈不與宗廟同日同時者乎?在禮既祭於室,又繹於祊,蓋廣乎求神者也。

    則宗廟陵寝,嘗礿同時,理固無害。

    又韓臯引《漢官儀》‘古不墓祭’。

    臣據《周禮 冢人》之職,凡祭墓則為之屍。

    則古亦墓祭,但與漢家陵寝不同耳,安得謂之無哉。

    臣以為陵廟近也,親親也,朔望奠獻,尚潔務豐,宜備常膳,以廣孝也。

    宗廟遠也,尊尊也,禘祫時享,告朔薦新,以崇古制,以正禮也。

    唯太廟望祭,無所本據,蓋異時有司因陵寝有朔祭望祭,以為宗廟亦合行之,殊不知宗廟朔祭乃告朔也,臣以為宜罷此耳。

    ”事竟不行。

     九載制曰:“承前有事宗廟,皆稱告享,茲乃臨下之辭,頗虧尊上之義,靜言斯稱,殊未為允。

    自今以後,每親告獻太清太微宮,改為朝獻,有司行事為薦獻。

    親告享廟改為朝享,有司行事為薦享,親巡陵改為朝陵,有司行事為拜陵。

    應緣諸事告宗廟者,并改為奏。

    其郊天、後土及諸祝文雲‘敢昭告’者,并改為‘敢昭薦。

    (乾封元年诏曰:“每惟宗廟至敬,虔誠祼享,而二等一奠,惟有未安思革舊章,用崇嚴配。

    則自今以後宗廟薦享,爵及簋簠〈登瓦〉鉶各宜用奠,其馀牢馔并依恒典。

    ”貞元九年十一月九日谒太廟,有敕至廟行禮不得施褥,蓋至敬之所自合履地而行。

    南郊亦宜準此。

    ”)。

     △唐諸帝親飨廟 太宗二(貞觀元年正月十日,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親谒太廟,謝承乾之過)。

     蘇冕曰:“貞觀六年,監察禦史馬周上言,陛下踐阼以來,宗廟之飨未曾親事,遂使大唐一代之史不書皇帝入廟之事,将何以贻厥孫謀,垂則末葉,且三年已親飨宗廟矣,未知何事緻此不同。

    ” 高宗四(永徽三年正月十八日。

    乾封元年四月八日。

    總章元年十二月十九日。

    儀鳳二年正月十四日)。

     中宗一(神龍元年十一月六日)。

     睿宗一(景雲三年正月一日)。

     元宗七(先天元年十月四日。

    開元六年十月六日,十七年十一月四日。

    天寶元年二月十八日,六載正月十七日,十載正月九日,十三載二月八日)。

     肅宗二(乾元元年四月十三日,元年建子月二十九日)。

     代宗一(廣德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德宗四(建中元年正月四日。

    貞元元年十一月十日,六年十一月七日,九年十一月九日)。

     憲宗一(元和二年正月)。

     穆宗一(長慶元年十月)。

     敬宗一(寶曆元年十月)。

     文宗一(太和三年十一月)。

     武宗二(會昌元年正月,五年正月)。

     宣宗一(大中七年正月)。

     懿宗一(鹹通元年十一月)。

     僖宗一(乾符二年十一月)。

     昭宗二(龍紀元年十一月,天複元年四月)。

     ◎唐開元禮 皇帝時享於太廟儀(凡一歲五享,謂四孟月及臘。

    宗廟三年一祫以孟冬,五年一禘以孟夏,及諸享攝事并附)。

     △齋戒 前享,有司蔔日,如常儀。

    皇帝散齋四日於别殿,緻齋三日於太極殿,服通天冠,绛紗袍,結珮,并如圜丘儀。

    應享官齋,具《序例儀》(祫禘儀同)。

     △陳設 前享三日,尚舍直長施大次廟東門之外道北,南向,尚舍奉禦鋪禦座。

    守宮,設文武侍臣次於大次之後,文官在左,武官在右,俱南向。

    設諸享官次於齋坊之内(攝事,右校清掃内外,守宮設享官、公卿以下次於齋坊)。

    九廟子孫於齋坊内近南,西向北上。

    文官九品以上於齋坊之南,東方南方蕃客又於其南,東方、南方蕃客又于其南,俱每等異位,重行,西向北上。

    介公、〈嶲阝〉公於廟西門之外近南。

    武官七品以上於介公、〈嶲阝〉公之南,西方、北方朝集使於武官之南,西方、北方蕃客又於其南,俱每等異位,重行,東向北上(其褒聖侯於文官三品之下,諸州使人分方各於朝集使之後,攝事無大次及九廟子孫以下至此儀。

    )。

    前享二日,太樂令設宮懸之樂於廟庭,如圜丘儀(所異者,樹路鼓及設歌鐘、歌磬於廟堂上前楹間耳)。

    右校清掃内外,前享一日,奉禮設禦位於廟東陛東南,西向(攝事禦位。

    下放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