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五 職官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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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品(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從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石),從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從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從六品(九十石),正七品(八十石),從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七石),從八品(六十二石),正九品(五十七石),從九品(五十二石),諸給祿者,三師、三公及太子三師、三少,若在京國諸司文武官職事九品以上,并左右千牛備身左右、太子千牛,并依官給。
其春夏二季春給,秋冬二季秋給(凡京文武官,每歲給祿總一十五萬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二鬥。
自至德之後不給)。
其在外文武官九品以上,準官皆降京官一等給。
其文武官在京長上者則不降(諸給祿應降等者,正、從一品各以五十石為一等,二品、三品皆以三十石為一等,四品、五品皆以二十石為一等,六品、七品皆以五石為一等,八品、九品皆以二石五鬥為一等)。
其俸錢之制,京司諸官初置公廨,令行署及蕃官興易,以充其俸。
貞觀十二年,罷公廨,置胥士七千人,取諸州上戶為之,準防閤例而收其課,三歲一更,計員少多而分給焉。
貞觀十五年,以府庫尚虛,敕在京諸司依舊置公廨,給錢充本,置令史、府史、胥士等,令回易納利,以充官人俸。
谏議大夫褚遂良上疏言其不便,太宗納之,停諸司捉錢,依舊本府給月俸。
二十一年,複依故制,置公廨,給錢為之本,置令史、府史、胥士等職,賈易收息,以充官俸。
永徽元年,悉廢胥士等,更以諸州租庸腳直充之。
其後,又令薄賦,百姓一年稅錢,依舊令高戶及典正等掌之,每月收息,以充官俸。
其後,又以稅錢為之,而罷其息利。
凡京文武正官,每歲供給俸食等錢(并防閤、庶仆及雜錢等),總一十五萬三千七百二十貫(員外官不在此數)。
外官則以公廨田收及息錢等,常食公用之外,分充月料。
先以長官定數,其州縣少尹、長史、司馬及丞,各減長官之半。
尹、大都督府長史、副都督、别駕及判司準二佐,以職田數為加減。
其參軍及博士減判司,主簿、縣尉減縣丞各三分之一(謂内外員外官、同正員者祿料賜會食料,一事以上,并同正員。
其不同正員者,祿賜食料亦同正員,馀各給半。
職田并不給。
自乾元之後,以常賦不給,内外官俸祿各減其半)。
内供奉及裡行不帶本官者祿俸食料、防閤、庶仆,一事以上,并同正官。
帶官者,聽從多處給。
若帶外官者,依京官給(食料賜會與京官同)。
諸檢校及判、試、知等官不帶内外官者,料度一事以上,準員外官同正員例給。
若檢校及判、試、知處正官見阙者,兼給雜用。
其職田不應入正官者,亦給(其侍禦史、殿中及監察禦史知、試,并同内供奉裡行例)。
儀鳳二年制,内外官俸食、防閤、邑士、白直等,宜令王公以下,率口出錢,以充給焉。
調露元年九月,職事五品以上準舊給仗身。
武太後光宅元年九月,以京官八品、九品俸料簿,諸八品每年給庶仆三人,九品二人。
又有親事、帳内(六品、七品子為親事,八品、九品子為帳内,限年十八以上,舉諸州共率萬人為之),凡王公以下及文武職事三品以上帶勳官者則給之(其親事府、帳内府官,附在《王侯篇》)。
三師、三公、開府儀同三司(一百三十人),嗣王、郡王(一百八人),上柱國帶二品以上職事(九十五人),帶三品職事(六十九人),柱國帶二品以上職事(七十九人),帶三品職事(六十二人),上護軍帶二品以上職事(七十三人),帶三品職事(五十五人),護軍帶二品以上職事(六十三人),帶三品職事(三十六人)。
諸州縣之官,流外九品以上皆給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七人。
其七品佐官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
諸州縣官流内九品以上及在外監五品以上,皆給執衣(随身驅使,典執筆硯,其監官於随近州縣取充):二品(十八人),三品(十五人),四品(十二人),五品(九人),六品、七品(各六人),八品、九品(各三人。
關津嶽渎官并不給)。
分為三番,每周而代(不願代者聽之)。
初以民丁中男充,為之役使者不得逾境;後皆舍其身而收其課,課入所配之官,遂為恒制。
鎮戍之官,以鎮戍上、中、下為差。
上鎮給仗身四人,中下鎮将副各三人,中下鎮副各二人,倉曹、兵曹、戍主副各一人。
其仗身十五日一時,收資六百四十。
開元十年正月,省王公以下視品官參佐及京官五品以上官仗身職員。
凡京司文武職事官五品以上給防閤:一品(九十六人),二品(七十二人),三品(四十八人),四品(三十二人),五品(二十四人)。
六品以下給庶仆:六品(五人),七品(四人)八品(三人),九品(二人),公主邑士(八十人),郡主(六十人),縣主(四十人),特封縣主(三十四人),京官仕兩職者從多給。
凡州縣官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二人),七品(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
凡諸親王府屬并給士力,數如白直。
其防閤、庶仆、白直、士力納課者,每年不過二千五百,執衣元不過一千文。
防閤、庶仆舊制季分,月俸、食料、雜用即有分。
諸官應月給。
開元二十四年六月乃撮而同之,通謂之俸料。
一品:月俸料八千,食料千八百,雜用千二百,防閤二十千,通計三十一千。
二品:月俸六千,食料千五百,雜用一千,防閣十五千五百,通計二十四千。
三品:月俸六千,食料千一百,雜用九百,防閤十千,通計十七千。
四品:月俸三千五百,食料七百,雜用七百,防閤六千六百六十七,通計十一千五百六十七。
五品:月俸三千,食料六百,雜用六百,防閤五千,通計九千二百。
六品:月俸二千,食料四百,雜用四百,庶仆二千五百,通計五千三百。
七品:月俸千七百五十,食料三百五十,雜用三百五十,庶仆千六百,通計四千五十。
八品:月俸千三百五十,食料三百,雜用三百,庶仆六百,通計二千五百五十。
九品:月俸千五十,食料二百五十,雜用二百,庶仆四百,通計千九百(其數目,國初以來即有,中開色目或有加減,今方為定制)。
員外官帶同正者,不減正員官食料錢,不帶同正者減半(緻仕官,建中三年九月敕:"所請半祿料及賜物等,并宜從敕出日於本貫及寄住處州府支給。
"至貞元四年四月敕:"其宴會及朔望朝參,并依恒式。
自今已後宜準此。
")。
諸州縣不配防人處,城及倉庫門各二人;須守護者,取年十八已上中男及殘疾,據見在數,均為番地,勿得偏并。
每番一旬。
每城門各四人,倉庫門各二人(其倉門每萬石加一人,石數雖多,不得過五人)。
其京兆、河南府及赤縣大門各六人,庫門各三人(其須修理官廨及祗承官人,聽量配驅使。
若番上不到應須徵課者,每番間月不得過一百七十,忙月不得過二百文)。
滿五旬者,殘疾免課調,中男免雜徭。
其州城郭之下戶數不登者,通取於他縣。
總謂之門夫。
其後舉其名而徵其資,以給郡縣之官。
其門之多少,課之高下,任土作制,無有常數。
天寶五載制,郡縣白直計數多少,請用料錢,加稅以充之,不得配丁為白直。
十四載八月制,兩京文武官九品以上正員官,自今以後,每月給俸食、雜用、防閣、庶仆等,宜十分率加二分,其同正官加一分,仍永為常式(乾元元年制,外官給半料以職田,京官不給料,令度支使量間劇,司給手力課,員外官一切無料。
大曆三年,通計京城諸司,每月給手力資錢凡四萬七千五百四十六貫四十文,并以天下青苗錢充。
初,以常賦不給,乃稅人墾田畝十有五錢。
資用窘急,不暇成熟,候苗青即征之,故謂之青苗錢。
主其任者為青苗使。
貞元四年正月敕,京文武官員及兩京府縣官總三千七百七貫,據元給及雜加,每當錢五萬一千四百四貫六百一十七文。
一年都當六十一萬六千八百五十五貫四百文)。
天寶七載九月敕,五品以上正元清官、諸道節度使及太守等,并聽常蓄絲竹,以展歡娛,行樂盛時,式覃中外。
至八載六月敕,其男口給使,王公家不過二十人,其職事官一品不得過十人,三品不得過八人,四品不得過六人,五品不得過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過二人,八品、九品不得過一人(百官家蓄絲竹及給使口,并是朝恩,優寵資給,故附於庶仆、俸料之後)。
建中三年令,文武百官每月料錢一百貫已上者三分減一,八十貫以上者五分減一,馀減有差,三十貫以下者不減,待兵革甯後依舊。
興元元年,乃诏準元數支給。
元和七年,中書門下奏:"國家依品制俸,官一品月俸三十千,職田祿米大約不過千石。
一品以下多少可知。
艱難以來,網禁漸弛,於是增置使額,厚請俸錢。
故大曆中權臣月俸有至九千貫者,列郡剌史無大小,給皆千貫。
常衮為相,始立限約。
至李泌又量其間劇,随事增加。
時謂通濟,理難減削,然有名存職廢,額去俸存,間劇之間,厚薄頓異。
"乃命詳定減省。
十五年敕:"近者每歲給費,量入不充,外官俸祿,據數抽貫。
今幸遇豐登,八方甯谧。
其度支所準敕應給用錢,每貫抽五十文,都計一百五十萬貫文,并宜停抽。
"大中六年,中書門下奏:"應諸州刺史既欲責其潔已,須令俸祿稍充,但以厚薄不同,等級無制,緻使俸薄處無人願去,祿厚處終日争先。
應中下州司馬軍事俸料共不滿一百千者,請添至一百千,緊、上州添至一百五十千,雄、望州添至二百千,先已過者即仍舊。
"梁開平三年,诏百官俸料委左藏庫依則例全給。
漢乾祐三年敕:"諸道州府令、錄、判官、主簿,宜令等第支與俸戶。
逐戶每月納錢五百,與除二稅外,免放諸雜差遣,不得更種職田。
所定俸戶,於中等無色役人戶内置,不得差令當直及赴衙參。
若是令、錄、判司、主簿,除本分人數外剩占俸戶,及令當直手力更納課錢,并許百姓陳告。
"周顯德五年,中書奏:"諸道、州、府、縣官及軍事判官并宜則例定料錢及米麥等,以來年支給。
其内外官課戶、莊戶、俸戶、柴炭紙筆戶等并停。
如今後更有人戶願充此等戶者,仰本州勒充軍戶,配本州牢城執役。
" 宋興,鹹平間,知制诰楊億上疏言:"唐制,内外官俸錢支外,有祿米、職田,又給防閤、庶仆、親事、帳内、執衣、白直、門夫,各以官品差定其數,歲收其課,以資於家,本司又有公解田、食本錢,以給公用。
自唐末離亂,國用不充,百官俸錢并減其半,自馀别給一切權罷。
官於半俸之中已是除陌,又於半俸三分之内其二分以他物給之,鬻於市
其春夏二季春給,秋冬二季秋給
自至德之後不給)。
其在外文武官九品以上,準官皆降京官一等給。
其文武官在京長上者則不降
其俸錢之制,京司諸官初置公廨,令行署及蕃官興易,以充其俸。
貞觀十二年,罷公廨,置胥士七千人,取諸州上戶為之,準防閤例而收其課,三歲一更,計員少多而分給焉。
貞觀十五年,以府庫尚虛,敕在京諸司依舊置公廨,給錢充本,置令史、府史、胥士等,令回易納利,以充官人俸。
谏議大夫褚遂良上疏言其不便,太宗納之,停諸司捉錢,依舊本府給月俸。
二十一年,複依故制,置公廨,給錢為之本,置令史、府史、胥士等職,賈易收息,以充官俸。
永徽元年,悉廢胥士等,更以諸州租庸腳直充之。
其後,又令薄賦,百姓一年稅錢,依舊令高戶及典正等掌之,每月收息,以充官俸。
其後,又以稅錢為之,而罷其息利。
凡京文武正官,每歲供給俸食等錢
外官則以公廨田收及息錢等,常食公用之外,分充月料。
先以長官定數,其州縣少尹、長史、司馬及丞,各減長官之半。
尹、大都督府長史、副都督、别駕及判司準二佐,以職田數為加減。
其參軍及博士減判司,主簿、縣尉減縣丞各三分之一
其不同正員者,祿賜食料亦同正員,馀各給半。
職田并不給。
自乾元之後,以常賦不給,内外官俸祿各減其半)。
内供奉及裡行不帶本官者祿俸食料、防閤、庶仆,一事以上,并同正官。
帶官者,聽從多處給。
若帶外官者,依京官給
諸檢校及判、試、知等官不帶内外官者,料度一事以上,準員外官同正員例給。
若檢校及判、試、知處正官見阙者,兼給雜用。
其職田不應入正官者,亦給
儀鳳二年制,内外官俸食、防閤、邑士、白直等,宜令王公以下,率口出錢,以充給焉。
調露元年九月,職事五品以上準舊給仗身。
武太後光宅元年九月,以京官八品、九品俸料簿,諸八品每年給庶仆三人,九品二人。
又有親事、帳内
三師、三公、開府儀同三司
諸州縣之官,流外九品以上皆給白直:二品
其七品佐官六人),八品
諸州縣官流内九品以上及在外監五品以上,皆給執衣
關津嶽渎官并不給)。
分為三番,每周而代
初以民丁中男充,為之役使者不得逾境;後皆舍其身而收其課,課入所配之官,遂為恒制。
鎮戍之官,以鎮戍上、中、下為差。
上鎮給仗身四人,中下鎮将副各三人,中下鎮副各二人,倉曹、兵曹、戍主副各一人。
其仗身十五日一時,收資六百四十。
開元十年正月,省王公以下視品官參佐及京官五品以上官仗身職員。
凡京司文武職事官五品以上給防閤:一品
六品以下給庶仆:六品
凡州縣官皆有白直:二品
凡諸親王府屬并給士力,數如白直。
其防閤、庶仆、白直、士力納課者,每年不過二千五百,執衣元不過一千文。
防閤、庶仆舊制季分,月俸、食料、雜用即有分。
諸官應月給。
開元二十四年六月乃撮而同之,通謂之俸料。
一品:月俸料八千,食料千八百,雜用千二百,防閤二十千,通計三十一千。
二品:月俸六千,食料千五百,雜用一千,防閣十五千五百,通計二十四千。
三品:月俸六千,食料千一百,雜用九百,防閤十千,通計十七千。
四品:月俸三千五百,食料七百,雜用七百,防閤六千六百六十七,通計十一千五百六十七。
五品:月俸三千,食料六百,雜用六百,防閤五千,通計九千二百。
六品:月俸二千,食料四百,雜用四百,庶仆二千五百,通計五千三百。
七品:月俸千七百五十,食料三百五十,雜用三百五十,庶仆千六百,通計四千五十。
八品:月俸千三百五十,食料三百,雜用三百,庶仆六百,通計二千五百五十。
九品:月俸千五十,食料二百五十,雜用二百,庶仆四百,通計千九百
員外官帶同正者,不減正員官食料錢,不帶同正者減半
"至貞元四年四月敕:"其宴會及朔望朝參,并依恒式。
自今已後宜準此。
")。
諸州縣不配防人處,城及倉庫門各二人;須守護者,取年十八已上中男及殘疾,據見在數,均為番地,勿得偏并。
每番一旬。
每城門各四人,倉庫門各二人
其京兆、河南府及赤縣大門各六人,庫門各三人
若番上不到應須徵課者,每番間月不得過一百七十,忙月不得過二百文)。
滿五旬者,殘疾免課調,中男免雜徭。
其州城郭之下戶數不登者,通取於他縣。
總謂之門夫。
其後舉其名而徵其資,以給郡縣之官。
其門之多少,課之高下,任土作制,無有常數。
天寶五載制,郡縣白直計數多少,請用料錢,加稅以充之,不得配丁為白直。
十四載八月制,兩京文武官九品以上正員官,自今以後,每月給俸食、雜用、防閣、庶仆等,宜十分率加二分,其同正官加一分,仍永為常式
大曆三年,通計京城諸司,每月給手力資錢凡四萬七千五百四十六貫四十文,并以天下青苗錢充。
初,以常賦不給,乃稅人墾田畝十有五錢。
資用窘急,不暇成熟,候苗青即征之,故謂之青苗錢。
主其任者為青苗使。
貞元四年正月敕,京文武官員及兩京府縣官總三千七百七貫,據元給及雜加,每當錢五萬一千四百四貫六百一十七文。
一年都當六十一萬六千八百五十五貫四百文)。
天寶七載九月敕,五品以上正元清官、諸道節度使及太守等,并聽常蓄絲竹,以展歡娛,行樂盛時,式覃中外。
至八載六月敕,其男口給使,王公家不過二十人,其職事官一品不得過十人,三品不得過八人,四品不得過六人,五品不得過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過二人,八品、九品不得過一人
建中三年令,文武百官每月料錢一百貫已上者三分減一,八十貫以上者五分減一,馀減有差,三十貫以下者不減,待兵革甯後依舊。
興元元年,乃诏準元數支給。
元和七年,中書門下奏:"國家依品制俸,官一品月俸三十千,職田祿米大約不過千石。
一品以下多少可知。
艱難以來,網禁漸弛,於是增置使額,厚請俸錢。
故大曆中權臣月俸有至九千貫者,列郡剌史無大小,給皆千貫。
常衮為相,始立限約。
至李泌又量其間劇,随事增加。
時謂通濟,理難減削,然有名存職廢,額去俸存,間劇之間,厚薄頓異。
"乃命詳定減省。
十五年敕:"近者每歲給費,量入不充,外官俸祿,據數抽貫。
今幸遇豐登,八方甯谧。
其度支所準敕應給用錢,每貫抽五十文,都計一百五十萬貫文,并宜停抽。
"大中六年,中書門下奏:"應諸州刺史既欲責其潔已,須令俸祿稍充,但以厚薄不同,等級無制,緻使俸薄處無人願去,祿厚處終日争先。
應中下州司馬軍事俸料共不滿一百千者,請添至一百千,緊、上州添至一百五十千,雄、望州添至二百千,先已過者即仍舊。
"梁開平三年,诏百官俸料委左藏庫依則例全給。
漢乾祐三年敕:"諸道州府令、錄、判官、主簿,宜令等第支與俸戶。
逐戶每月納錢五百,與除二稅外,免放諸雜差遣,不得更種職田。
所定俸戶,於中等無色役人戶内置,不得差令當直及赴衙參。
若是令、錄、判司、主簿,除本分人數外剩占俸戶,及令當直手力更納課錢,并許百姓陳告。
"周顯德五年,中書奏:"諸道、州、府、縣官及軍事判官并宜則例定料錢及米麥等,以來年支給。
其内外官課戶、莊戶、俸戶、柴炭紙筆戶等并停。
如今後更有人戶願充此等戶者,仰本州勒充軍戶,配本州牢城執役。
" 宋興,鹹平間,知制诰楊億上疏言:"唐制,内外官俸錢支外,有祿米、職田,又給防閤、庶仆、親事、帳内、執衣、白直、門夫,各以官品差定其數,歲收其課,以資於家,本司又有公解田、食本錢,以給公用。
自唐末離亂,國用不充,百官俸錢并減其半,自馀别給一切權罷。
官於半俸之中已是除陌,又於半俸三分之内其二分以他物給之,鬻於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