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三 職官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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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三輔 河南尹) 周官有内史,秦因之,掌治京師。

    漢景帝二年,分置左、右内史。

    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内史為京兆尹(絕高曰京,十億曰兆。

    大衆所聚,故曰京兆),更名左内史為左馮翊(馮,輔;翊,佐也)。

    初,秦官有主爵中尉,掌列侯;漢景帝中元六年,更名都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扶風(扶,助;風,化也),與左馮翊、京兆尹是為三輔,治長安城中(《三輔黃圖》曰:"長安以東為京兆,長陵以北為左馮翊,渭城以西為右扶風。

    "皆治在城中。

    故趙廣漢歎曰:"亂吾治者,三輔也。

    誠得兼之,直差異耳。

    ")。

    銀章青绶,進賢兩梁冠,绛朝服,佩水蒼玉。

    秩異凡州,所監郡為京師,置尹一人、丞一人(王尊、王章、王駿并為京尹,皆有名。

    京師稱曰:"前有趙、張,後有三王。

    ")。

    漢初,三輔治長安。

    後漢都雒陽,置河南尹,以三輔陵廟所在,不改其号,但減其秩與太守同(後漢延笃、宇叔固,及邊鳳皆為京兆尹,并有雄名。

    語曰:"前有趙、張,後有邊、延。

    "趙、張謂趙廣漢及張敞)。

    後漢左馮翊、右扶風屬司隸,尋省。

    魏、晉為京兆太守。

    至後周都關中,又為京兆郡。

    隋京兆郡置尹并佐吏,合二百四十四人。

    唐京兆府本為雍州,置牧一人,以親王為之。

    太宗為秦王、中宗為英王、睿宗為相王時,并居其任,多以長史理人。

    開元元年,改雍州為京兆府,置牧如故。

    掌宣風導俗,肅清所部。

    或以親王居閤而遙領焉。

    初,雍州置别駕以貳牧之事。

    永徽中,改别駕為長史。

    開元初,改雍州長史為京兆尹,總理衆務。

    凡前代帝王所都,皆曰尹(南朝曰丹陽尹,後魏初曰代尹,東魏曰魏尹,齊曰清都尹)。

     河南尹,其地在周為王城。

    成王命君陳分正東郊成周,曰:"尹茲東夏(蓋唐河南牧之任,亦留守之始)。

    "秦兼天下,置三川守(三川,河、洛、伊也。

    秦末,李由為三川守)。

    漢興,更名三川為河南,後增守為太守。

    王莽改太守為大尹,改河南大尹為保忠信卿。

    光武中興,徙都洛陽,改太守為尹,章绶服秩與京兆同,主京都,特奉朝請(李膺為河南尹)。

    魏、晉皆為河南尹。

    後魏太和中,遷都洛陽,又置河南尹。

    東魏置洛州刺史。

    後周置洛州總管,尋罷之。

    隋初為洛州刺史,複為河南内史,至大業初為荊河州刺史,又為河南太守,尋為河南尹,與京兆同。

    唐武德四年,置洛州都督;貞觀十七年,改為刺史;顯慶二年,置東郡,改刺史為長史。

    而洛州本置牧一人,以親王為之,中宗為周王時及衛王重俊實居其任,多以長史理人。

    至開元元年,改洛州為河南府,改長史為尹,其牧尹之制一如京兆(諸曹僚佐亦如之)。

    各有少尹二員,通判府事(京兆少尹,魏、晉以來治中之任。

    隋文帝改為司馬,炀帝又改為贊治,後又改為丞。

    武德初,複為治中。

    永徽元年,以太皇帝諱,改為司馬。

    本一員,太極元年,雍、洛二州各加司馬一員,分為左、右。

    開元元年,并改為少尹)。

    開元以後,增置太原府為北京,官屬制置悉同兩京(初,武太後長壽元年,以并州後之故裡,改為北都,神龍初廢。

    開元十一年,又以并州高祖起義之始,複置太原府,号曰北京。

    初,開元元年正月,於蒲州置中都,改州為河中府,至六月而罷。

    後上元元年,複置岐州為鳳翔府,又以益州為成都府)。

    五代都汴,為開封尹。

     宋朝牧、尹不常置,太宗、真宗皆嘗尹京,後親王無繼者。

    權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

    掌正畿甸之事。

    中都之獄訟皆受而聽焉,小事則裁決,大事則禀奏,若承旨已斷者,刑部、禦史台無辄糾察。

    典司毂下,建隆以來為要劇之任。

    崇甯三年,蔡京乞罷權知府,置牧、尹各一員,專總府事,牧以皇子領,尹以文臣充(《四朝志》:"尹以親王為之,号判南衙。

    凡命知府,必帶'權'字,以翰林為之。

    翰林學士及雜學士若待制,則權發遣而已。

    以河南府為西京,應天府為南京,大名府為北京,皆置留守。

    崇甯中,蔡京奏京畿四輔置輔郡,屏衛京師,以颍昌府為南輔,襄邑縣升為拱州,為東輔,鄭州為西輔,澶州為北輔。

    知州兼都總,依三路帥臣法)。

    中興駐驆杭州,建炎三年改杭州為臨安府,守臣帶浙西安撫,多卿監、從臣兼。

    紹興三年,诏臨安府有奏禀事,許不隔班上殿。

    乾道七年,皇太子領臨安府尹,就東宮為廨,廢臨安府通判、簽判職官,置少尹、判官、推官。

    少尹依淳化判官例,差侍從以上;判官依《天聖令》,用郎官以上,馀曹掾依舊。

    府官庭參仍拜。

    小事少尹裁決,徒流以上悉按判。

    準表奏則系皇太子銜申中書,以下文移則少尹簽書。

    九年,皇太子辭免臨安府尹,其知、通、簽判、推判官并複置。

     ○留守 留守,周之君陳似其任也,此後無聞。

    後漢和帝南巡,祠園廟,張禹以太尉兼衛尉留守。

    晉張方劫惠帝幸長安,仆射荀藩等與其遺官在洛陽為留台,承制行事,号為東西台。

    至安帝時,劉裕置留台,具百官。

    後魏孝文南伐,以太尉元丕、廣陵王羽留守京師,并加使持節。

    唐太宗貞觀十七年親征遼東,置京城留守,以房元齡充,蕭瑀為副。

    其後,車駕不在京都則置留守,以右金吾大将軍為副。

    鹹亨二年,高宗幸洛陽,以雍州長史李晦為西京留守。

    其後車駕發京都則置留守,以右金吾大将軍為副留守。

    太原府亦置尹及少尹,以尹為留守,少尹為副留守。

    謂之三都留守。

     宋制,天子巡狩、親征,則命親王或大臣總留守事。

    建隆元年,親征澤、潞,以樞密使吳延祚為東京留守。

    其西、南、北京留守各一人,以知府事兼之(西京河南、南京應天、北京大名,《分記》)。

    留守司掌宮鑰,及京城守衛、修葺、彈壓之事,畿内錢榖、兵民之政。

    建炎初,京城有副留守(以檢校少傅、甯武軍節度使範讷充留守,以侍衛親軍都指揮使、遂安軍承宣使郭仲荀副之),又有西京留守,并系執政、從臣充,兼節制軍馬。

    其後武林、建業并建行宮,武林視汴都,而建業視三都焉。

    紹興四年,參知政事孟庾為行宮留守,從權措置百司事務。

    六年,有行宮同留守(以左通奉大夫孟庾提舉萬壽觀、兼侍讀充),诏二留守并權赴尚書省治事(是年八月,三省已降指揮,三省、樞密院常程事務并聽行宮留守司與決,诏秦桧、孟庾并權赴尚書省治事)。

     ○都廂 宋朝大中祥符元年,置京新城外八廂。

    真宗以都門之外居民頗多,舊例惟赤縣尉主其事,至是特置廂吏,命京府統之。

    天禧五年,增置九廂。

    熙甯三年五月,诏以京朝官曾曆通判、知縣者四人,分治京城四廂(其先差使臣并罷)。

    凡民有鬥訟事,輕者得以決遣(從知開封韓維之請)。

    九月,诏許留後使臣一員分左右廂管句。

    十一月,臣僚言逐廂一月之内斷決事件不多,欲止令京朝官二員分領二廂決斷所(舊來四廂使仍舊存留,以備諸般差使)。

    元祐四年,知開封謝景溫請於新城内外左右置二廂,通為四廂。

    四年罷,紹聖元年複置。

    紹興中,臨安府先依開封例,於城外南北廂置主管公事,近又於城内左右廂添置官二員,分減在城詞訟。

    其後臣僚言将在城左右廂廢罷,其廂官二員移往城南北廂(紹興二十六年六月,侍禦史周方崇言:"臨安府先依開封府例,於城外南北廂置主管公事,近又於城内左右廂添置官二員,欲令減在城詞訟。

    本府每日詞訟十有七八并判送二廂,逐廂公吏徇情曲法,非理追人,并不系公行遣送下。

    詞訟既多,有非廂官所能行者,一切不決。

    州府既不與決,兩廂又不行遣,人戶怨嗟。

    緣臨安府與昔日開封府繁簡不同,本府長官置吏不少。

    見今城南北廂官全阙,欲乞将在城左右廂廢罷,其廂官二員卻移往城北廂所。

    有城内詞訴,令本府依前自行理決。

    "從之)。

     ○郡太守 郡守,秦官。

    秦滅諸侯,以其地為郡,置守、丞、尉各一人。

    守治民,丞佐之,尉典兵。

    漢景帝中元二年,更名郡守為太守。

    凡在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奸。

    常以春行所主縣,秋冬遣無害吏按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按律有無害都吏,言如公平吏。

    《漢書》:"蕭何以文無害,為沛主吏掾。

    ")并舉孝廉。

    漢制,歲盡遣上計掾、史各一人,條上郡内衆事,謂之計偕簿。

    郡為諸侯王國者,置内史以掌太守之任。

    宣帝以為太守吏民之本,數變易則下不安;民知其将久不可欺罔,乃服從其教化;每拜刺史、守相,辄親見問,觀其所繇,退而考察,以質其言(質,正)。

    常稱曰:"與我共治者,唯良二千石乎!"是以漢世良吏於是為盛,稱中興焉(元帝建昭二年,益三河大郡太守秩。

    凡戶十二萬為大郡。

    帝又下制,令諸侯王相位在太守下)。

    成帝綏和元年省内史,以相治民,則相職為太守(哀帝初,禦史大夫王嘉上疏曰:"公卿以下變易促急,數改更政事。

    吏或居官數月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