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九 職官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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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十字上獻,多譏切元載。

    其言團者,願罷諸州團練使。

    少良尋為載所殺。

    ")大率團練皆隸所治州,歲以八月考其治否,以安民為上考,懲奸為中考,得情為下考。

     宋朝沿唐制,諸州團練使。

     ○刺史 漢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

    唐武德元年,改太守曰刺史,加使持節,從三品,職同牧、尹。

     宋制,諸州刺史無定員,外官初除管軍,便帶正任,刺史随其人見帶遙郡就除之。

    其橫行諸司使帶遙郡防禦使者,年勞至深或邊功優異,即落遙郡為正任官。

    靖康元年,臣僚言:"遙郡、正任恩數遼絕,自遙郡遷正任者,合次第轉行。

    今有自遙郡與落階官而授正任,直超轉本等正官,是皆奸巧希進躐取。

    乞應遙郡承宣使有功勞除正任者,止除正任刺史。

    "從之。

     按:節度使在唐為阃帥,觀察、團練使在唐為監司,防禦使在唐為邊将,刺史在唐為郡守。

    至宋,則阃帥、監司、邊将、郡守各别有以名其官。

    而節度、承宣、觀察、團練、防禦、刺史則俱無職任,特以為武臣遷轉之次序,故序其事於将軍、都尉之後。

     ○諸路将官 宋神宗留意武備,本以捍西北二虜,而推其法於東南,故西北為多,東南為少,陝西諸路四十二将,河北諸路三十七将,而東南才十三将。

    (元豐四年,诏:"東南諸路團練諸軍馬十三将,淮南東路第一,西路第二,兩浙西路第三,東路第四,江南東路第五,西路第六,荊湖北路第七,南路潭州第八,全、邵、永三州備廣西應授第九,福建路第十,廣東路第十一,西路桂州第十二,邕州第十三。

    ")合諸路九十二将,各有正、副。

    軍中行圖陣隊、調發賞罰,皆關決於将、副(宣和六年诏)。

    元祐元年,司馬光請盡罷諸路将官,其禁軍各委本州縣長吏與總管、钤轄、都監押等轄,一如未置将官以前之法。

    而樞密院難之,止诏諸路将副在州駐劄,不系路分兵官知州并州钤轄兼充者,并差将官一員兼本州都監,其單将駐劄處,勿複差兼。

    宣和五年禦筆:"諸路将、副剖隊。

    自今并依元豐法選差。

    "乾道四年,密院奏:"諸州揀中弓弩手,雖已差路分钤轄、都監春秋詣諸路巡按,緣逐州未有将官專一日逐訓練,恐緻事藝生疏。

    "诏諸州各置準備将一員,專一管轄日逐訓練揀中弓弩事藝(《孝宗會要 哲宗職官志》:"諸路将官掌統制所隸禁旅,以行陣隊伍、金鼓幟職、弓矢擊刺之法而教習訓練之,别其武藝精強者,待次遷補,以激勸士卒。

    凡兵仗器甲之數、廪祿犒給、賞罰約束之禁令皆掌焉,副将為之貳。

    若屯戍防邊,則受帥司節制;禦寇敵,則審其戰守應授之事;若師有功,則具馘數,籍用命者而旌賞之焉。

    ")。

     元祐初,右仆射司馬光《乞罷諸路将官疏》曰:"臣竊見國朝以來,置總管、钤轄、都監、監押為将帥之官。

    凡州縣有兵馬者,其長吏未曾不兼同管轄,蓋知州即一州之将,知縣即一縣之将故也。

    先帝欲征伐四夷,患諸州兵官不精勤,訓練士卒懈弛,於是有建議者請分河北、陝西、河東、京東、京西等路諸軍若千人為一将,别置将官,使之專功訓練,其逐州總管以下及知州、知縣皆不得關預。

    及有差使,量留羸弱下軍及剩員,以充本州官白直及諸般差使,其馀禁軍皆制在将官,專事教閱。

    臣愚以為職事修舉,在於擇人,不在設官。

    苟得其人,雖總管等皆能訓練士卒;不得其人,雖将官亦何所為。

    況今之将官即向之為總管者也,豈為總管則不能舉職,為将官乃能舉職乎?此徒變易其名,無益事實,非惟無益,兼複有害。

    凡設官分職,當上下相維,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紀綱乃立。

    今為州縣長吏及總管等官,而於所部士卒有不相統攝,不得差使,殆如路人者。

    至於倉庫守宿、街市巡邏,亦皆乏人,雖於條許差将下兵士,而州縣不能直差,須牒将官,将官往往占護,不肯差撥。

    萬一有非常之變,州縣長吏何以号令其衆,制禦奸宄哉!" ○都統 晉孝武帝太元十九年,有河西大都統。

    唐天寶末,置為天下兵馬元帥,都統朔方、河東北、平盧節度使,都統之名始於此。

    乾元元年,戶部尚書李桓除都統淮南、江東西節度使,宣慰、觀察、處置等使,都統之官始於此。

    唐制,或總五道,或總三道。

    上元末省。

    大中後讨徐州,以康承訓,讨黃巢,以荊王铎為都統。

    黃巢之難,置諸道行營都統,掌征伐,兵罷則省,雖總諸道兵馬,不賜旌節。

     宋朝諸軍都統制者,自渡江已前亦有之,然未為官稱。

    蓋是時陝西、河東三路,皆以武臣職高有智略者為馬步軍副都總管,遇出師征讨,則加以都統制軍馬之名,猶今節制軍馬之類,非有司分也。

    建炎元年,置禦營司,遂擢王淵為都統制,都統制名官自此始。

    大概南渡置統制。

    一則兵興稱謂不一,諸路起兵有自稱統制者,州縣管押勤王兵者亦有稱統制者,有諸道都總管及諸司便宜差統制者。

    建炎初,劉光世上言,於是并罷,惟中都主兵,朝廷差充統制者仍舊。

    紹興初,諸大将改為行營五護軍。

    四年,吳玠升宣撫副使,其弟為右護軍都統制。

    十一年,朝世忠、張俊、嶽飛除樞密使、副使,罷宣撫司,其統領将副并改充禦前,隸樞密院,各帶"禦前"字入銜。

    其兵馬就令所部統制官節制,而都統皆以屯駐名冠軍額之上,獨川陝如故。

    恩數略視三衙,權任在帥臣之右,官卑者稱副都統制。

    設屬有計議、機宜、幹辦公事、準遣。

    十九年,漢、沔兩大将改為禦前諸軍,璘稱利州西路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政稱利州東路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

    朝浩時已死,故金州無都統制,但以知州兼節制。

    嘉定初,蜀叛既平,安丙又奏分興州十軍為沔、利三軍,沔州除都統制,利州除副都統制,天下有十都統矣。

    初,兀術犯泗州,诏樞密使張俊於鎮江府置司,措置江、淮守備。

    俊發張憲事,并嶽飛死。

    俊遂薦其将定遠軍節度使田師中掌故嶽飛之兵,又薦清遠軍節度使王德往金陵。

    於是并诏為禦前都統制,師中於鄂州、德於建康府駐劄。

     ○副都統 唐興元中置副都統。

     宋朝紹興中亦有副統制。

    隆興二年,诏應諸軍副都統制并罷。

    乾道三年五月,陳天麟奏荊南都統王宣久病,邊報不一,恐緩急誤事,蔣芾奏員琦為副都統同管軍。

    閏七月,上謂宰執曰:"朕欲江上諸軍各置副都統制一員,令兼領軍事,豈惟儲他日統帥,亦使主将有所顧忌。

    "於是以郭剛為鎮江副都統制,張榮為建康副都統制。

    三省、樞密院定制雲:"已複置在外副都統制,裨贊主帥商議軍事、覺察奸弊,所有本司文字與都統連銜,調發軍馬并聽都統指揮,月旦亦許上表。

    "平江、許浦水軍,乾道間置副都統以領之。

     ○統制 統制、統領官,三衙及禦前軍将佐也。

    祖宗時,禁兵但以路分都監等領之。

    渡江後,大軍又有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統領、同統領、副統領等,其下乃有正将、副将、準備将之名、皆偏裨也。

    舊制,準備而上,自主帥升差,仍先申樞密院定察。

    紹熙四年,诏江上升差統制至準備将,令主帥解發三人,赴總領所内選一名。

    慶元三年,诏升差并委主帥,自是主帥之權複重矣。

     ○都總管(副總管附) 魏黃初始置都督諸州軍事。

    後周改都督諸軍事為總管。

    武帝時,以王謙為益州總管,總管之名始此。

    隋文帝以并、益、荊、楊四州置大總管,其馀總管府置於諸州,列為上、中、下三等,加使持節。

    炀帝改帥都督為旅帥。

    唐諸州複有總管,亦加使持節。

    武德初,邊要之地亦置。

     宋朝馬步軍都總管以節度使充,副總管以觀察以下充,有止一州者,有數州為一路者,有帶兩路、三路者。

    或文臣知州,則管句軍馬事。

    舊相重臣亦為都總管(有禁兵駐泊其地者,冠以駐泊之名)。

    鹹平發三路都總管。

    景德诏鎮、定兩路并為一路,諸路并去行營之名,止為駐泊總管。

    慶曆三年,诏:"近分陝西緣邊為四路,各置經略安撫、招讨等使。

    自今路分總管、钤轄以上,許與都總管司同議軍事。

    路分都監以下,并聽都總管等節制,違者以軍法論。

    "七年,析河北四路,各置都總管一員,如無,止以安撫使總制諸路。

    八年,諸州部署并改兵馬總管、副總管(又《職略》:總管舊曰部署,因廟諱改焉。

    又《續會要》雲:"《兩朝國史志》,有兵為總管、副總管,凡武臣以諸司使以上充,文臣以兩省五品以上充。

    一州即為兵馬總管,一路即為步軍總管、副總管。

    ")。

    建炎元年,李綱言:"守備當於沿河、沿淮、沿江置帥府要郡以控扼。

    其帥府,文臣一員帶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武臣一員充副總管。

    改路分為副總管,路钤轄為副钤轄,州钤轄為副都監。

    遇朝廷起兵,則副總管為帥,副钤轄、都監各以兵從出,聽其節制,正官願行者聽。

    "紹興二年,诏郡守臣罷帶兵職,諸路副總管可依舊改充路分钤轄。

    五年,密院言東南多事,合要近上兵官總領軍政,乃诏兩浙、江南、荊湖、福建、廣東可依三路置總管於帥府。

    七年,淮東置總管。

    十二年,諸路并置州總管一員。

     ○都副钤轄州钤轄附 宋初,以朝官及諸司使以上充,或一州,或一路,或兩路三路,亦有無"都"字者。

    嘉祐诏内臣為钤轄、都監者,逐路止置一員,祖宗時不常置。

    成都大府,帥臣第帶兵馬钤轄,而兩武臣之為钤轄者與鈞禮(張詠知益州,群盜充斥。

    詠一日召钤轄,以州印付之,曰:"盜勢如此,而钤轄晏然無讨賊心,是必欲詠自行也。

    钤轄宜權州事。

    "钤轄驚曰:"某今行矣。

    "詠置酒餞之,曰:"钤轄今往必破賊,若無功而還,必斷頭於此樓下。

    "钤轄震栗,遂平賊而還焉。

    又《續會要》載《兩朝國史》雲:官高資深充都钤轄,官卑資淺稱钤轄)。

    建炎三年,诏要郡守臣兼兵钤轄,改為路分都監,而帥府如故。

    自從益、泸、夔、廣、桂五州牧皆以都钤為稱,而江西贛州以多盜,其守臣亦帶江西兵馬钤轄。

    至於武臣為路钤者,亦無尺籍伍符,然每歲猶往諸州按閱,特存故事而已,間有得旨葺治軍器,或訓練禁軍者,則仍帶入銜。

    二十八年,鎮江府守楊揆言,舊政法一路則有路分钤轄,一州則有州钤轄,如常、秀、平江皆有之,獨鎮江關,欲添置州钤轄。

    從之。

    淳熙間,诏諸路訓練,路钤并要年六十以下,曾經從軍有才武人充。

    紹熙初,诏雜流出身不得注路分州钤;都監,專注才武及曾任主兵官之人。

     ○兵馬都監州都監附 宋朝兵馬都監有路分,掌本路禁旅、屯戍、邊防、訓練之政令,以肅清所部。

    建炎三年,以要郡守臣帶本路兵馬都監,武臣一員充副都監。

    紹興三年,罷守臣兼兵職,而副都監如故。

    州都監則以大小使臣充,掌本城屯駐、兵甲、訓練、差使之事,兼在城巡檢。

    資淺者為監押,或雜用文臣,其後止用武臣。

     ○巡檢 宋朝有沿邊溪洞都巡檢,或蕃漢都巡檢,或數州數縣管界,或一州一縣巡檢,掌訓練甲兵、巡邏州邑、擒捕盜賊事;又有刀魚船戰棹巡檢,江、河、淮、海置捉賊巡檢,又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等,各視其名分,以修舉職業,皆掌巡邏機察之事。

    中興後,凡沿江沿海招集水軍,控扼要害及地分闊遠處,皆置巡檢一員。

    往來接連合相應援處,則置都巡檢以總之。

    皆以才武大小使臣充。

    各随所在,聽州縣守令節制,本寨事并用取州縣指揮。

    若海南瓊管及歸、峽、荊門等處跨連數郡,控制溪峒,又置水陸都巡檢使或三州都巡檢使,以增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