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六 職官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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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等官 典農中郎将等官 籍田令)
少皥氏以九〈戶鳥〉為九農正(鳲,鳥也。
鳲有九種,以為農号,各随其宜,以教人事),舜攝帝位,命棄為後稷,周則為太府下大夫。
秦為理粟内史,掌榖貨。
漢景帝更名大農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農。
掌九榖、六畜之供膳羞者(見《宋志》。
《漢書》曰主榖貨),凡郡國諸倉、農監、都水六十五官皆屬焉(毋将崇字君房,為執金吾。
上發武庫兵送董賢及乳母,崇以為:"武庫兵器,天下公用,繕修造作,皆度大司農錢。
自乘輿不以給供養,勞賜一出少府,蓋不以本藏給末用,不以人力供私費也。
"王莽改曰羲和,後改為納言)。
後漢大司農掌諸錢榖金帛,(劉據為大司農,以職事被譴,靈帝召諸尚書,傳呼促步,将加捶撻。
尚書令左雄奏曰:"九卿位亞三公,行有佩玉之節,動有庠序之儀。
孝明永平始加撻罰,非古典也。
"帝從之。
九卿於此始免捶撲),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榖簿,其逋未畢,各具别之。
邊郡諸官請調度者,皆為給報,損多益寡,取相給足。
初,郡國鹽官、鐵官并屬司農,中興皆屬郡縣。
建安中為大農。
魏黃初元年又改為司農,晉初因之。
渡江,哀帝末,省司農并都水,孝武複置。
宋、齊皆有之。
梁司農卿位視散騎常侍,主農功倉廪。
陳因之。
後魏曰大司農。
北齊曰司農寺,有卿、少卿各一人,掌倉市薪米,園池果實。
後周有司農上士一人,掌三農、九榖、稼穑之政令,屬大司徒。
隋初與北齊同,炀帝置少卿二人。
唐龍朔二年改司農為司稼,鹹亨初複舊。
卿一人,少卿二人,掌東耕供進耒耜及邦國倉儲之事,領上林、太倉、鈎盾、導官四署(署各有令、丞)。
丞。
秦曰理粟内史丞,有二人。
漢為大司農丞,亦二人,或謂之中丞(耿壽昌為大司農中丞,奏設常平倉給北邊,省轉漕。
又桑弘羊為大司農中丞,管諸計會事)。
平帝又置大司農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勸農桑。
後漢司農丞一人、部丞一人(部丞主帑藏),魏、晉因之。
銅印黃绶(宋、齊以來墨绶),進賢一梁冠,介帻皂衣。
後魏、北齊皆有司農丞。
隋置五人。
唐六人。
主簿,晉太康中置,自後無聞。
梁、陳又有。
北齊亦然。
唐因之。
宋司農寺判寺事二人,以兩制或朝官以上充。
熙甯二年,立常平斂散法。
三年,诏以新法付司農寺;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農講行。
以呂惠卿、鄧绾判寺,胡宗愈、曾布同判。
元豐官制行,寺、監不治外事,遂循唐典,正其職秩,司農舊職悉歸戶部右曹。
司農掌倉儲委積之政令,總苑囿庫務之事而謹其出納。
京都官吏祿廪,諸路歲運至京師,悉掌焉。
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薦享進禦、頒賜植藏之物與造麴蘖、給薪炭,皆戒有司以時辦具。
天子親耕籍田,則奉耒耜。
所隸官屬凡五十,倉二十有五(《續會要》總倉作二十四),草場十有二(《續會要》作十),排岸司四,園苑四。
建炎三年,诏罷司農寺。
紹興四年,複置司農寺,卿、少各特置一員。
丞,熙甯新法行,呂惠卿請始置司農寺丞一員。
五年,增置丞四員,仍與簿輪出,按察逐年保甲。
又置句當公事官,以葉康直等四人為之。
九年,以句當公事官所至辄用喜怒,罷之。
元豐四年,止留丞一員,馀并罷。
中興後,置丞二員。
主簿,治平中已置。
熙甯新法行,诏增一員,後置六員。
元豐四年,罷三員。
建炎罷,紹興複置。
上林署,漢水衡都尉之職(說在《都水篇》)。
後漢曰上林苑令、丞,主苑中禽獸;頗有人居,皆主之。
魏、晉因之。
江左無聞。
宋初複置,隸尚書殿中曹。
齊因之。
梁、陳屬司農。
北齊及隋亦然。
唐因之,有令二人、丞四人,掌諸苑囿、池沼、種植、蔬果、藏冰之事。
宋四園苑提舉官,無常員,以三司判官、内侍都知、諸司使以上充。
東曰宜春,南曰玉津,西曰瓊林,北曰瑞聖。
監官各二人,以諸司使、副或内侍、三班使臣充。
又有西京宮苑司句當官一人。
元豐後,四園苑屬司農。
太倉署。
《周官》有廪人下大夫、上士,秦官有太倉令、丞。
漢因之,屬大司農。
後漢令主受郡國傳漕榖。
其荥陽敖倉官,中興後屬河南尹。
曆代并有之(晉江左以來,又有東倉、石頭倉,丞各一人)。
北齊亦然。
後周曰司倉下大夫。
隋有令二人、丞六人。
唐有令三人、丞二人,掌倉廪出納。
宋諸倉,京城有船般倉、稅倉、中倉。
總二十五名監官,每界二人,以京朝官及三班使臣充。
元豐後,二十五倉屬司農。
官吏軍兵祿食,凡綱運受納及封樁支用,月具報數,以報司農。
中興後,又有豐儲倉。
初,紹興以上供米馀數樁管别廪,以為水旱之助,後益增廣收籴,置監官二員,監門官一員。
淳熙間,命右司為之提領,後以屬檢正。
非奉朝廷指揮,不許支撥。
凡外州軍起到樁管未,從司農寺差官盤量,據納到數報本所樁管。
鈎屯署。
漢鈎盾令,宦者,典諸近園苑遊觀之事,屬少府。
後漢亦有之。
晉大鴻胪屬官有鈎盾令,自後無聞。
北齊如晉制。
隋如北齊,令三人,丞十二人。
唐因之,令二人,丞四人,掌薪炭、鵝鴨、薮澤之物(天寶五載九月,侍禦史楊钊充木炭使,自後相循,或以京尹,或以戶部侍郎充)。
導官署(導,擇)。
周有舂人,秦、漢有令、丞,屬少府。
漢東京令、丞主舂禦米,及作乾糒(音備)屬大司農歴代皆有,唐置令二人,丞四人,掌舂碾米麵油燭之事。
苑總監,自隋而置,東、西、南、北各有監及副監。
唐因之,兼有丞、主簿等官,以掌苑内宮館、園池之事。
諸倉監。
後漢河南尹屬官有荥陽榖倉長、丞。
梁司農有左、中、右三部倉丞,陳因之。
隋諸倉各有監官,唐因之。
掌倉廪出納。
司竹監。
漢有司竹長、丞。
魏、晉河南淇園竹,各置宮守之。
後魏有司竹都尉。
隋曰司竹監。
唐因之,有監、副監。
丞,掌植養園竹之事。
溫泉湯監令,唐置,掌湯院宇,修整器物,以備供奉。
諸屯監。
隋置諸屯監及副監,畿内者隸司農,自外者隸諸州。
唐因之,置監及丞,掌營種屯田,句當功課、畜産等事。
騪粟都尉(騪音搜,索也),漢武帝軍官,不常置。
又有治粟都尉、均輸令,漢有之,後漢省。
斡官長,漢有之(如淳曰:"斡音管,或作幹。
主均輸之事,所謂斡鹽鐵也。
"晉灼曰:"箭幹之官長也。
均輸自有令。
"師古曰:"如說讀為斡,持貨财之事,非箭幹也。
")初斡官屬少府,中屬主爵,後屬司農。
典農中郎将,典農都尉,典農校尉,并曹公置。
晉太始二年,罷農官為郡縣,後複有之。
隋炀帝罷典農官。
勸農谒者,梁武帝天監九年置,視殿中禦史,自騪粟以下,盡屬司農。
唐無之。
籍田令,周為甸師。
漢文帝感賈誼之言,始開籍田,置令、丞,掌耕國廟社稷之田。
春始東耕於籍田,祠先農,大賜三輔二百裡孝弟力田、三老帛種。
百榖收萬斛,立為籍田館,榖皆以給祭天地、宗廟、群臣之祀。
東漢及魏阙。
晉武複置,江左省。
宋元嘉中又置。
宋掌帝籍耕耨、出納之事,五榖、蔬果、藏冰以待用。
元豐三年,诏籍田令隸太常寺。
渡江初阙,紹興十五年初除康與之為籍田令。
三十一年,诏籍田司權罷,官吏并罷。
後複置。
○太府卿(少卿 丞 主簿 諸市署 平準署 左右藏署 常平署)
《周官》有太府下大夫,掌貢賦之貳,受其貨賄之入,頒其貨賄於受藏之府。
曆代不置,然其職在司農、少府。
至梁天監七年,置太府卿,位視宗正,掌金帛、府帑及關津市肆。
陳因之。
後魏太和中,改少府為太府卿,兼有少卿,掌财物庫藏(王顯謂楊固曰:"吾作太府卿,庫藏充實。
"固曰:"減百官之祿及贓贖悉入京藏,以此充府,未足為多。
且'有聚斂之臣,甯有盜臣'。
")。
北齊曰太府寺,亦有卿、少卿各一人,又兼掌造器物。
後周有太府中大夫,掌貢賦貨賄,以供國用,屬大冢宰。
隋初與北齊同,所掌左右藏及尚方、司染、甄官等署。
炀帝置少卿二人,又分太府寺置少府監,管尚方、織染等署,而太府但管京都市及平準、左右藏。
唐龍朔二年,改太府為外府,鹹亨元年複舊。
光宅元年改為司府,神龍元年複舊。
卿一人,少卿二人(龍朔元年置少卿二人,分監兩都事;大極元年,又加一人),領兩京諸市、平準、左右藏、常平等九署。
署各有令、丞。
丞,於《周官》為太府上士之任,自後無聞。
梁太府丞一人,陳因之。
後魏、北齊各一人。
後周曰太府上士。
隋又曰府丞。
唐因之,有四人。
主簿,亦《周官》太府下士之任,自後無聞。
梁置一人,陳因之。
後魏亦然。
隋置四人。
唐因之,減一人。
宋太府寺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
凡财貨廪藏貿易、四方貢賦、百官俸秩,皆隸三司,本寺但掌祠祭香、币、帨巾、神位席,及造鬥、秤、升、尺而已。
元豐改制,始正職掌(《四朝志》:"此據《續會要》。
而《題名》乃雲:'國初省部寺監,惟以寄祿,寺則光祿、太常、宗正、衛尉、司農、大理,或以卿,或以貳,或以丞,各寓一階,别設主判之官以典事。
惟太府則否,其職悉入三司諸案,故主判之任罕置。
'與《會要》或異,當考。
")。
卿掌财貨、出納、貿易之事。
凡貢賦之輸於京師者,至則别而受之,供君之用;及待邊費,則歸於内藏,供國之用;及待經費,則歸於左藏(應祿賜,以法給曆,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鈎覆而後給焉。
供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畫,乃聽除之。
若頒畿内軍衣,則前期進樣,定其頒日。
将校部營兵支請,月具數以聞
鳲有九種,以為農号,各随其宜,以教人事),舜攝帝位,命棄為後稷,周則為太府下大夫。
秦為理粟内史,掌榖貨。
漢景帝更名大農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農。
掌九榖、六畜之供膳羞者
《漢書》曰主榖貨),凡郡國諸倉、農監、都水六十五官皆屬焉
上發武庫兵送董賢及乳母,崇以為:"武庫兵器,天下公用,繕修造作,皆度大司農錢。
自乘輿不以給供養,勞賜一出少府,蓋不以本藏給末用,不以人力供私費也。
"王莽改曰羲和,後改為納言)。
後漢大司農掌諸錢榖金帛,
尚書令左雄奏曰:"九卿位亞三公,行有佩玉之節,動有庠序之儀。
孝明永平始加撻罰,非古典也。
"帝從之。
九卿於此始免捶撲),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榖簿,其逋未畢,各具别之。
邊郡諸官請調度者,皆為給報,損多益寡,取相給足。
初,郡國鹽官、鐵官并屬司農,中興皆屬郡縣。
建安中為大農。
魏黃初元年又改為司農,晉初因之。
渡江,哀帝末,省司農并都水,孝武複置。
宋、齊皆有之。
梁司農卿位視散騎常侍,主農功倉廪。
陳因之。
後魏曰大司農。
北齊曰司農寺,有卿、少卿各一人,掌倉市薪米,園池果實。
後周有司農上士一人,掌三農、九榖、稼穑之政令,屬大司徒。
隋初與北齊同,炀帝置少卿二人。
唐龍朔二年改司農為司稼,鹹亨初複舊。
卿一人,少卿二人,掌東耕供進耒耜及邦國倉儲之事,領上林、太倉、鈎盾、導官四署
丞。
秦曰理粟内史丞,有二人。
漢為大司農丞,亦二人,或謂之中丞
又桑弘羊為大司農中丞,管諸計會事)。
平帝又置大司農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勸農桑。
後漢司農丞一人、部丞一人
銅印黃绶
後魏、北齊皆有司農丞。
隋置五人。
唐六人。
主簿,晉太康中置,自後無聞。
梁、陳又有。
北齊亦然。
唐因之。
宋司農寺判寺事二人,以兩制或朝官以上充。
熙甯二年,立常平斂散法。
三年,诏以新法付司農寺;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農講行。
以呂惠卿、鄧绾判寺,胡宗愈、曾布同判。
元豐官制行,寺、監不治外事,遂循唐典,正其職秩,司農舊職悉歸戶部右曹。
司農掌倉儲委積之政令,總苑囿庫務之事而謹其出納。
京都官吏祿廪,諸路歲運至京師,悉掌焉。
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薦享進禦、頒賜植藏之物與造麴蘖、給薪炭,皆戒有司以時辦具。
天子親耕籍田,則奉耒耜。
所隸官屬凡五十,倉二十有五
建炎三年,诏罷司農寺。
紹興四年,複置司農寺,卿、少各特置一員。
丞,熙甯新法行,呂惠卿請始置司農寺丞一員。
五年,增置丞四員,仍與簿輪出,按察逐年保甲。
又置句當公事官,以葉康直等四人為之。
九年,以句當公事官所至辄用喜怒,罷之。
元豐四年,止留丞一員,馀并罷。
中興後,置丞二員。
主簿,治平中已置。
熙甯新法行,诏增一員,後置六員。
元豐四年,罷三員。
建炎罷,紹興複置。
上林署,漢水衡都尉之職
後漢曰上林苑令、丞,主苑中禽獸;頗有人居,皆主之。
魏、晉因之。
江左無聞。
宋初複置,隸尚書殿中曹。
齊因之。
梁、陳屬司農。
北齊及隋亦然。
唐因之,有令二人、丞四人,掌諸苑囿、池沼、種植、蔬果、藏冰之事。
宋四園苑提舉官,無常員,以三司判官、内侍都知、諸司使以上充。
東曰宜春,南曰玉津,西曰瓊林,北曰瑞聖。
監官各二人,以諸司使、副或内侍、三班使臣充。
又有西京宮苑司句當官一人。
元豐後,四園苑屬司農。
太倉署。
《周官》有廪人下大夫、上士,秦官有太倉令、丞。
漢因之,屬大司農。
後漢令主受郡國傳漕榖。
其荥陽敖倉官,中興後屬河南尹。
曆代并有之
北齊亦然。
後周曰司倉下大夫。
隋有令二人、丞六人。
唐有令三人、丞二人,掌倉廪出納。
宋諸倉,京城有船般倉、稅倉、中倉。
總二十五名監官,每界二人,以京朝官及三班使臣充。
元豐後,二十五倉屬司農。
官吏軍兵祿食,凡綱運受納及封樁支用,月具報數,以報司農。
中興後,又有豐儲倉。
初,紹興以上供米馀數樁管别廪,以為水旱之助,後益增廣收籴,置監官二員,監門官一員。
淳熙間,命右司為之提領,後以屬檢正。
非奉朝廷指揮,不許支撥。
凡外州軍起到樁管未,從司農寺差官盤量,據納到數報本所樁管。
鈎屯署。
漢鈎盾令,宦者,典諸近園苑遊觀之事,屬少府。
後漢亦有之。
晉大鴻胪屬官有鈎盾令,自後無聞。
北齊如晉制。
隋如北齊,令三人,丞十二人。
唐因之,令二人,丞四人,掌薪炭、鵝鴨、薮澤之物
導官署
周有舂人,秦、漢有令、丞,屬少府。
漢東京令、丞主舂禦米,及作乾糒
苑總監,自隋而置,東、西、南、北各有監及副監。
唐因之,兼有丞、主簿等官,以掌苑内宮館、園池之事。
諸倉監。
後漢河南尹屬官有荥陽榖倉長、丞。
梁司農有左、中、右三部倉丞,陳因之。
隋諸倉各有監官,唐因之。
掌倉廪出納。
司竹監。
漢有司竹長、丞。
魏、晉河南淇園竹,各置宮守之。
後魏有司竹都尉。
隋曰司竹監。
唐因之,有監、副監。
丞,掌植養園竹之事。
溫泉湯監令,唐置,掌湯院宇,修整器物,以備供奉。
諸屯監。
隋置諸屯監及副監,畿内者隸司農,自外者隸諸州。
唐因之,置監及丞,掌營種屯田,句當功課、畜産等事。
騪粟都尉
又有治粟都尉、均輸令,漢有之,後漢省。
斡官長,漢有之
主均輸之事,所謂斡鹽鐵也。
"晉灼曰:"箭幹之官長也。
均輸自有令。
"師古曰:"如說讀為斡,持貨财之事,非箭幹也。
")初斡官屬少府,中屬主爵,後屬司農。
典農中郎将,典農都尉,典農校尉,并曹公置。
晉太始二年,罷農官為郡縣,後複有之。
隋炀帝罷典農官。
勸農谒者,梁武帝天監九年置,視殿中禦史,自騪粟以下,盡屬司農。
唐無之。
籍田令,周為甸師。
漢文帝感賈誼之言,始開籍田,置令、丞,掌耕國廟社稷之田。
春始東耕於籍田,祠先農,大賜三輔二百裡孝弟力田、三老帛種。
百榖收萬斛,立為籍田館,榖皆以給祭天地、宗廟、群臣之祀。
東漢及魏阙。
晉武複置,江左省。
宋元嘉中又置。
宋掌帝籍耕耨、出納之事,五榖、蔬果、藏冰以待用。
元豐三年,诏籍田令隸太常寺。
渡江初阙,紹興十五年初除康與之為籍田令。
三十一年,诏籍田司權罷,官吏并罷。
後複置。
○太府卿
曆代不置,然其職在司農、少府。
至梁天監七年,置太府卿,位視宗正,掌金帛、府帑及關津市肆。
陳因之。
後魏太和中,改少府為太府卿,兼有少卿,掌财物庫藏
"固曰:"減百官之祿及贓贖悉入京藏,以此充府,未足為多。
且'有聚斂之臣,甯有盜臣'。
")。
北齊曰太府寺,亦有卿、少卿各一人,又兼掌造器物。
後周有太府中大夫,掌貢賦貨賄,以供國用,屬大冢宰。
隋初與北齊同,所掌左右藏及尚方、司染、甄官等署。
炀帝置少卿二人,又分太府寺置少府監,管尚方、織染等署,而太府但管京都市及平準、左右藏。
唐龍朔二年,改太府為外府,鹹亨元年複舊。
光宅元年改為司府,神龍元年複舊。
卿一人,少卿二人
署各有令、丞。
丞,於《周官》為太府上士之任,自後無聞。
梁太府丞一人,陳因之。
後魏、北齊各一人。
後周曰太府上士。
隋又曰府丞。
唐因之,有四人。
主簿,亦《周官》太府下士之任,自後無聞。
梁置一人,陳因之。
後魏亦然。
隋置四人。
唐因之,減一人。
宋太府寺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
凡财貨廪藏貿易、四方貢賦、百官俸秩,皆隸三司,本寺但掌祠祭香、币、帨巾、神位席,及造鬥、秤、升、尺而已。
元豐改制,始正職掌
而《題名》乃雲:'國初省部寺監,惟以寄祿,寺則光祿、太常、宗正、衛尉、司農、大理,或以卿,或以貳,或以丞,各寓一階,别設主判之官以典事。
惟太府則否,其職悉入三司諸案,故主判之任罕置。
'與《會要》或異,當考。
")。
卿掌财貨、出納、貿易之事。
凡貢賦之輸於京師者,至則别而受之,供君之用;及待邊費,則歸於内藏,供國之用;及待經費,則歸於左藏
供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畫,乃聽除之。
若頒畿内軍衣,則前期進樣,定其頒日。
将校部營兵支請,月具數以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