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 職官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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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下省 門下省,後漢謂之侍中寺(嘉平六年改侍中寺)。

    《晉志》曰:"給事黃門侍郎,與侍中俱管門下衆事。

    "或謂之門下省。

    至齊,亦呼侍中為門下,領給事黃門侍郎、公車太學太醫等令丞,及内外殿中監、内外骅骝廄、散騎常侍、給事中、奉朝請、驸馬都尉等官。

    梁門下省有侍中、給事黃門侍郎四人,掌侍從傧相,盡規獻納,糾正違阙,監合嘗禦藥封玺書。

    後魏尤重。

    北齊門下省掌獻納谏正及司進禦之職,有侍中、給事黃門侍郎各六人,統左右局(左右局掌承華閣内諸事)、尚食(知禦膳)、尚藥(主禦藥)、尚衣(主禦衣服)、殿中(領殿中監,察駕前奏引行事,制諸修補,東耕則進耜。

    隋改為殿内),凡六局。

    隋門下省有納言二人,給事黃門侍郎四人(炀帝三人)。

    及散騎常侍、谏議大夫等官,并掌陪從朝直,兼統六局。

    開皇三年,罷門下省員外散騎常侍員。

    炀帝即位,加給事員,廢帝侍、谏議等官。

    又改殿内省隸門下省。

    唐龍朔二年,改門下省為東台,鹹亨初複舊。

    至武太後臨朝,光宅初改為鸾台,神龍初複舊(聖曆三年四月敕,别敕賜物,中書門下省官正三品唯二品,四品五品。

    開元七年八月,初敕中書門下廚新料破用外有馀,宜分取)。

    開元元年,改為黃門省,五年複舊。

    有侍中二人,黃門侍郎二人,給事中四人,左散騎二人,谏議大夫四人,典儀二人,起居郎、左補阙、左拾遺各二人,城門郎四人,符寶郎四人,弘文館校書二人,其馀小吏各有差。

     宋制,門下省在正陽門外西面北廊,掌受天下之成事,審命令,駁正違失,受發通進奏狀,進請寶印。

    凡中書省畫黃、錄黃,樞密院錄白、畫旨,則留為底。

    及尚書省六曹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駁之。

    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

    即有舛誤應舉駁者,大則論列,小則改正。

    凡文書自内降者,著之籍。

    章奏至,則受而通進,俟頒降,分送所隸官司。

    凡吏部拟六品以下職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曆、功狀,侍郎、侍中引驗審實察,非其人則論奏。

    凡遷改爵秩、加叙勳封、四選拟注奏鈔之事,有舛誤,退送尚書省。

    覆刑部、大理寺所斷獄案,審其輕重枉直,不當罪,則以法駁正之。

    國初循舊制,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複用兩制官一員判門下省事。

    官制行,始釐正焉。

    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谏議大夫、起居郎、左司谏、左正言各一人。

     元祐初,左仆射司馬光上言:"謹按西漢以丞相總百官,而九卿分治天下之事。

    光武中興,身親庶務,事歸台閣,尚書始重,而西漢公卿稍以失職矣。

    及魏武佐漢,初建魏國,置秘書令典尚書奏事。

    文帝受禅,改秘書為中書,有令,有監,而亦不廢尚書。

    然中書親近,而尚書疏外矣。

    東晉以來,天子以侍中常在左右,多與之議政事,不專任中書,於是又有門下,而中書權始分矣。

    降及南北朝,大體皆循此制。

    唐初,始合中書、門下之職,故有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其後又置政事堂,蓋以中書出诏令,門下掌封駁,日有争論,紛纭不決,故使兩省先於政事堂議定,然後奏聞。

    開元中,張說奏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

    自是相承,至於國朝,莫之能改。

    非不欲分也,理勢不可複分也。

    向日所謂中書者,乃中書門下政事堂也。

    唐末諸司使,皆内臣領之,樞密使參預朝政,始與宰相分權矣。

    降及五代,改用士人。

    樞密使皆天子腹心之臣,日與議軍國大事,其權重於宰相。

    太祖受命,以宰相專主文事,參知政事佐之;樞密使專掌武事,副使佐之。

    自是以來,百有馀年,官師相承,中外安帖。

    百司長官及諸路監司、諸州長吏,皆得專達,或申奏朝廷,或止申中書、樞密院。

    事大,則中書、樞密院進呈取旨,降敕劄宣命指揮。

    事小,則批狀直下本司、本路、本州、本人。

    故文書簡徑,事無留滞。

    神宗皇帝以唐自中葉以後,官職繁冗,名器紊亂,欲革而正之,誠為至當。

    然但當據今日之事實,考前世之訛謬,删定重複,去其冗長,必有此事,乃置此官。

    不必一依唐之《六典》,分中書為三省,令中書取旨,門下覆奏,尚書施行。

    凡内降文書,及諸處所上奏狀、申狀至門下、中書省者,大率皆送尚書省。

    尚書省下六曹,六曹付諸案勘當,檢尋文書,會問事節,近則寺監,遠則州縣,一切齊足,然後相度事理,定奪歸著,申尚書省。

    尚書省送中書取旨,中書既得旨,送門下省覆奏畫可,然後翻錄下尚書省。

    尚書省複下六曹,方符下諸處。

    以此文字繁冗,行遣迂回,近者數月,遠者逾年,未能決絕。

    或四方急奏待報,或吏民詞訟求決,皆困於留滞。

    又本置門下省,欲以封駁中書省錄黃、樞密院錄白,恐有未當。

    若令舉職,則須日有駁正,争論紛纭,執政大臣遂成不葉。

    故自置門下省以來,駁議甚少。

    又門下不可得直取旨行,雖有駁議,必須卻送中書取旨,中書或不舍前見,複行改易。

    又内批文字及諸處奏請,多降付三省同共進呈,則門下之官己經商量奏決,若後有駁正,則為反複。

    近日中書文字有急速者,往往更不送門下省。

    然則門下一官殆為虛設,徒使吏員倍多,文書繁冗,無益於是。

    臣等今衆共商量,欲乞依舊令中書、門下通同職業,以都堂為政事堂;每有政事差除及台谏官章奏,己有聖旨三省同進呈外,其馀并令中書、門下官同商議簽書施行。

    事大則進呈取旨,降敕劄;事小,則直批狀指揮,一如舊日中書、門下故事。

    并兩省十二房吏人為六房,同共點檢鈔狀,行遣文書。

    若有溢員,除揀選留住外,并特與減三年出職,不及三年應出職者,與減磨勘年限。

    若政事有差失,委給事中封駁;差除有不當,委中書舍人封還詞頭;又兩省谏官皆得論列,則号令之出,亦不為不審矣。

    如此則政事歸一,吏員不冗,文書不繁,行遣徑直,於先帝所建之官并無所變更,但於職業微有修改,欲令於事務時宜差為簡便耳。

    " 石林葉氏曰:"本朝沿習唐制,官制行,始用《六典》别尚書、門下、中書為三省,各以其省長官為宰相,則侍中、中書、尚書令是也。

    既又以秩高不除,故以尚書令之貳左、右仆射為宰相。

    而左仆射兼門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職,右仆射兼中書侍郎,以行中書令之職,而别置侍郎以佐之,則三省互相兼矣。

    然左、右仆射既為宰相,則凡命令進拟,未有不由之出者,而左、右仆射又為之長,則出令之職自己身行,尚何省而覆之乎?方其進對,執政無不同,則所謂門下侍郎者亦預聞之矣,故批旨皆曰"三省同奉聖旨"。

    既以奉之,而又審之,亦無是理。

    門下省事,惟有給事中封駁而已,未有左仆射與門下侍郎自駁已奉之命者。

    則侍中、侍郎所謂省審者,殆成虛文也。

    元祐間,議者以诏令稽留,吏員冗多,徒為重複,因有并廢門下省之意。

    後雖不行,然事有當奏禀,左相必批送中書,左相将上而右相有不同,往往或持之不上,或退送不受,左相無如之何,侍郎無所用力,事權多在中書。

    自中書侍郎遷門下侍郎,雖名進,其實皆未必樂也。

    " 緻堂胡氏曰:"古者論一相而止。

    至成王時,雖以周公位冢宰,然亦與召公同相為左右。

    此《尚書》之序,孔子之言也。

    何者?周公不敢自聖獨專相事,又将訓後世,為人心不同而大賢難得,則參錯并用,猶驅車,猶植屋,兼取衆力,相輔相正,歸於無失而己矣。

    故自漢以來,或置左、右丞相,或并置三公,不拘一相之文。

    至唐而法意尤密,既有左、右仆射,又有侍中、中書、尚書兩令,左、右丞,及以官未及而人可用者參預朝政;而其大綱,則俾中書出令,門下審駁,分為二省,而尚書受成,頒之有司。

    當貞觀之時,君明臣忠,朝希秕政,不數年坐緻太平,其集材并用之效如此。

    諸葛武侯曰:'參署者,集衆思,廣忠益也。

    若難相違覆,曠阙損矣。

    違覆而得中,猶棄弊僴而獲珠玉也。

    '鳴呼!為君如太宗,為臣如武侯,公心望治,可為後世法也。

    若棄數百年成規,合三省為一,以一相專之,而官屬如故,略無可否,見姓署名,是中書、門下之名存,而基命駁正之實亡矣。

    豈非舞文便私之甚哉?" 按:溫公所言,以三省同取旨為是,蓋主於合也。

    緻堂所言,以三省各振職為是,蓋主於分也。

    其旨似異。

    蓋門下審覆之說始於唐,然唐以中書門下為政事堂,則己合而為一矣。

    但門下省之官,有給事中任出納王命之事,有散騎常侍、左右司谏任谏争阙失之事,皆所謂覆審。

    而貞觀時,太宗又命谏官随宰相入閣議事,有失辄谏,則門下省無不舉職之官矣。

    坐廟堂者,商訂於造命之初,毋或擅權而好勝。

    居糾駁者,審察於出令之後,不憚糾過以弼違,則上下之間始無曠職,而三省之設不為具文。

    固不必為宰相者各據一省,顯分爾汝,然後謂之稱其職也。

    蓋元豐官制之行,王珪為首相,蔡确為次相。

    确奏乞以首相兼門下侍郎,次相兼中書侍郎,其實以唐制有中書造命之說,於是奏事取旨皆次相,而首相并不得預,蓋陰傾珪而奪之權。

    及溫公為門下侍郎,嘗懇确,欲數會議,各盡所見,而确終不許。

    此小人擅權之常态。

    於是門下省又以審覆駁正為己任。

    若各逞私意以為舉職,則為中書長官者執造命之說,而必擯門下,使不得預取旨之權;門下長官者執審覆之說,而必駁中書己取旨之事。

    則兩省之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