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征榷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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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征斂(山澤津渡) 《周官》:委人掌斂野之賦,斂薪刍,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野,遠郊以。

    外所斂野之賦,謂野之園圃、山澤之賦也。

    凡疏材,草木有實者也。

    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禦冬之具也。

    )載師漆林之征,二十而五(疏:漆林特重者,自然所生,非人力所作故也)。

     漢高祖時,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至於封君湯沐邑,各自為奉養,不領於天下之經費(言各收其所賦稅以自供,不入國朝之倉庫也)。

     文帝後六年,弛山澤。

     章氏曰:"漢之山澤、園池之稅,本以給供養而少府掌之。

    其後,仿古虞衡之意而置水衡,乃取少府之所謂山林、苑池之稅,而付水衡以平之。

    然他日猶有江海陂池屬少府者,而海丞(主海稅)、果丞(主果實。

    二者皆少府屬官)猶掌之於少府之下,則亦不盡屬之也。

    惟文帝時趙弛其賦,而後世猶有增益其稅而故為六筦之令,其增損行廢固有時邪? 武帝元狩四年,初算缗錢。

     公卿言:"郡國頗被災害,貧民無産業者,募徙廣饒之地。

    陛下損膳省用,出禁錢以振元元,而民不齊出南畝,商賈滋衆。

    貧者畜積無有,皆仰縣官。

    異時算轺車、賈人之缗錢皆有差,請算如故。

    諸賈人末作貫貸賣買,居邑貯積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占,隐度也,各隐度其财物多少,而為名簿送之於官也),率缗錢二十而算一。

    諸作有租及鑄(以手力所作而賣之者),率缗錢四十算一。

    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轺車一算(比,例也。

    身非為吏之例,非為三老,非為北邊騎士,而有轺車,皆令出一算),商賈人轺車二算(商賈人有轺車,使多出一算,重其賦),船五丈以上一算。

    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缗錢。

    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

    賈人有市籍,及家屬,皆無得名田,以便農。

    敢犯令,沒入田貨。

    "是時,豪富皆争匿财,唯蔔式數求入财以助縣官。

    天子乃超拜式中郎,賜爵左庶長,田十頃,布告天下,以風百姓,而百姓終莫分财佐縣官,於是告缗錢縱矣(縱,放也,放令告言)。

    楊可告缗遍天下(如淳曰:"告缗令楊可所告言也。

    "師古曰:"此說非也。

    楊可據令而發動之,故天下皆被告。

    "),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獄少反者。

    乃分遣禦史、廷尉正監分曹往,往即治郡國缗錢,得民财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馀頃,宅亦如之。

    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抵破,民媮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業,而縣官以鹽鐵缗錢之故,用少饒矣。

     東萊呂氏曰:"蔔式為小忠而不知大體者也,其願輸家業半助邊,丞相弘以為此非人情,不軌之臣。

    然罷報之後,此助縣官之心終不衰,則非矯飾也。

    惜其未嘗講學,故區區以輸财為忠。

    是時,富豪皆争匿财,惟式獨欲助費,事勢相激,故武帝寵式者日厚,嫉富豪者日深。

    中家以上大率破,雖假手於桑弘羊輩,苟無式以形之,未必如是之酷也。

    " 元鼎四年,令民得畜邊縣(得畜牧於邊縣),官假馬母,三歲而歸,及息十一,以除告缗,用充入新秦中(邊有官馬,令民能畜官母馬者,滿三歲,十母馬還一駒,以給用度,得充實秦中人,故除告缗之令也)。

     先公曰:"按:古缗之令,至是行之五年矣。

    武帝之聚斂,正為征伐計也,得馬息遂不告缗,此漢之所以猶愈於秦也。

    嘗觀文帝時,才令民實粟塞下,便可以減田租;武帝時,才令邊民畜馬取息,便可除告缗,蓋一事辄有一事之益。

    後世厲民之政,一行則與國俱弊,無可哀救,雖複縣官百方措置,徒為煩擾,而於民間無分毫之益,可歎也夫" 宣帝五鳳中,大司農中丞耿壽昌白增海租三倍,天子從其計。

    禦史大夫蕭望之言:"故禦史屬徐宮家在東萊,言往年加海租,魚不出。

    長老皆言武帝時縣官嘗自漁,海魚不出,後複與民,魚乃出。

    夫陰陽之感,物類相應,萬事盡然。

    壽昌習於商功分铢之事,其深計遠慮未足任,宜如故。

    "上不聽。

     元帝元鳳元年,令郡國無斂今年馬口錢(往時有馬口出斂錢,今省。

    武帝時,租及六畜)。

     王莽初,設六筦之令,諸采取名山澤衆物者稅之。

     王莽末,邊兵二十萬人仰縣官衣食,用度不給,數橫賦斂。

    又一切稅吏民,赀二十而取一。

    又令公卿以下至郡縣黃绶吏皆保養軍馬(師古曰:"保者,不許其死傷。

    "),吏盡複以予民(轉令百姓養)。

    民搖手觸禁,不得耕桑。

     後漢和帝永元五年,自京師離宮果園上林廣成圃悉以假貧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稅。

    九月,官有陂池令得采取,勿收假稅二歲。

     九年,诏:"山林饒利,陂池魚采,以贍元元,勿取假稅。

    " 十二年、十五年俱有此令,不複錄。

     順帝時,長吏、二千石聽百姓谪罰者輸贖,号為"義錢",託為貧人儲,而守令因以聚斂。

    尚書仆射虞诩上疏:"元年以來,貧百姓章言長吏取受百萬以上者,匈匈不絕,谪罰吏人至數千萬,而三公、刺史少所舉奏。

    尋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錢給貸貧人(走卒,五百之類,行鞭杖者。

    此言錢者,令其出資錢,不役身也),司空劾按,州及郡縣皆坐免黜。

    令宜遵前典,蠲除權制。

    "於是诏書下诩章,切責州郡,谪罰輸贖自此而止。

     靈帝令刺史、二千石及茂材、孝廉遷除,皆責助軍修宮錢,大郡至二三千萬,馀各有差。

    當之官者,皆先至西園諧價,然後得去。

    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

    又令郡國貢獻先輸中府,名為"道行費"(蓋正貢外别有所獻也。

    詳見《國用門》)。

     晉自渡江以來,至於梁、陳,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詳見《商稅門》)。

     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魏師南侵,軍旅大起,用度不充。

    王公、妃主及朝士、牧守,各獻金帛等物,以助國用,下及富室小人,亦有獻私财數千萬者。

    揚、南徐、兖、江四州富有之家赀滿五十萬,僧尼滿二十萬者,并四分借一,過此率計,事息即還。

     宋孝武帝大明初,揚州刺史西陽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雖有舊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熂(許氣反)山封水,保為家利。

    自頃以來,頹弛日甚,富強者兼領而占,貧弱者薪樵無托,至漁采之地,亦又如茲。

    斯實害理之深弊。

    請損益舊條,更申常制。

    "有司檢壬辰诏書:"擅占山澤,強盜律論,贓一丈以上,皆棄市。

    "左丞羊希以"壬辰之制,其禁嚴刻,事既難遵,理與時弛。

    而占山封水,漸染複滋,更相因仍,便成先業,一朝頓去,易緻怨嗟。

    今更刊革,立制五條。

    凡是山澤,先恒熂爐(力居反)種竹木、雜果為林仍,及陂湖江海魚梁鳅鮆(七由反。

    即移反),常加工修作者,并不追舊。

    各以官品占山(見《官品》、《占田門》),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

    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禁。

    有犯者,水上一尺以上,并計贓,依常盜論。

    除晉壬辰之科。

    "從之。

     齊武帝即位,诏免逋城錢,自今以後,申明舊制。

    初,晉、宋舊制,受官二十日,辄送修城錢二千。

    宋太始初,軍役大興,受官者萬計,兵戎機急,事有未遑,自是,令仆以下并不輸送。

    二十年中,大限不可勝計,文符督切,所在擾亂,至是除蕩,百姓悅焉。

     齊武帝時,王敬則為東揚州刺史(今會稽郡),以會稽邊帶湖海,人無士庶,皆保塘陂,敬則以功力有馀,悉詳斂為錢,以送台庫,帝納之。

     竟陵王子良上表曰:"臣忝會稽,粗嫻物俗,塘丁所上,本不入官。

    良由陂湖宜壅,橋路須通,均夫計直,人自為用。

    若甲分毀壞,則年一修改;乙限堅牢,則終歲無役。

    今乃通課此直,悉以還台,租賦之外,更生一調。

    緻令塘路崩蕪,湖源洩散,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