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戶口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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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調之法乎!" 右二段系《建炎以來朝野雜記》所載宋朝丁錢本末,及曆代戶口詳略之概,其考訂精核故書之。

     水心葉氏曰:"為國之要,在於得民,民多則田墾而稅增,役衆而兵強。

    田墾稅增,役衆兵強,則所為而必從,所欲而必遂。

    是故昔者戰國相傾,莫急於緻民,商鞅所以壞井田開阡陌者,誘三晉願耕之民以實秦地也。

    漢末天下殚殘,而三國争利,孫權搜山越之衆以為民,至於帆海絕徼,俘執島居之夷而用之。

    諸葛亮行師,号為秉義,不妄虜獲,亦拔隴上家屬以還漢中。

    蓋蜀之亡也,為戶二十四萬,吳之亡也,為戶五十馀萬,而魏不能百萬而已。

    舉天下之大,不當全漢數郡之衆。

    然則因民之衆寡為國之強弱,自古而然矣。

    今天下州縣,直以見入職貢者言之,除已募而為兵者數十百萬人,其去而為浮屠、老子及為役而未受度者,又數十萬人,若此皆不論也。

    而戶口昌熾,生齒繁衍,幾及全盛之世,其衆強富大之形,宜無敵於天下。

    然而偏聚而不均,勢屬而不親,是故無墾田之利,無增稅之入,役不衆,兵不強,反有貧弱之實見於外,民雖多而不知所以用之,直聽其自生自死而已。

    而州縣又有因其丁中而裁取其絹價者,此其意豈以為民不當生於王之土地而征之者欤?夫前世之緻民甚難,待其衆多而用之,有終不得者,今欲有内外之事,因衆多已成之民,率以北向,夫孰敢争者!而論者曾莫以為意,此不知其本之甚者也。

    以臣計之,有民必使之辟地,辟地則增稅,故其居則可以為役,出則可以為兵。

    而今也不然,使之窮居憔悴,無地以自業。

    其驽鈍不才者,且為浮客,為傭力,其懷利強力者,則為商賈,為竊盜,苟得旦暮之食,而不能為家。

    豐年樂歲,市無貴粜,而民常患夫鬥升之求無所從給。

    大抵得以稅與役自通於官者不能三之一,有田者不自墾,而能墾者非其田,此其所以雖蕃熾昌衍,而其上不得而用之也。

    嗚呼!亦其勢之有不得不然者矣。

    夫吳越之地,自錢氏時獨不被兵,又以四十年都邑之盛,四方流徙盡集於千裡之内,而衣冠貴人不知其幾族,故以十五州之衆,當今天下之半。

    計其地不足以居其半,而米粟榖帛之直三倍於舊,雞豚、菜茹、樵薪之鬻五倍於舊,田宅之價十倍於舊,其便利上腴,争取而不置者,數十百倍於舊。

    蓋秦制萬戶為縣,而宋、齊之間,山陰最大而難治,然猶不過三萬,而兩浙之縣以三萬戶率者,不數也。

    夫舉天下之民未得其所,猶不足為意,而此一路之生聚,近在畿甸之間,十年之後,将以救之乎?夫迹其民多而地不足若此,則其窮而無告者,其上豈宜有不察者乎?田無所墾而稅不得增,徒相聚搏取攘竊以為衣食,使其俗貪淫詐靡而無信義忠厚之行,則将盡棄而魚肉之乎!噫!此不可不慮也。

    漢之末年,荊、楚甚盛,不惟民戶繁實,地著充滿,而材智勇力之士森然出於其中,孫、劉資之以争天下。

    及其更唐、五代,不複振起,今皆為下州小縣,乃無一士生其間者。

    而閩、浙之盛,自唐而始,且獨為東南之望。

    然則亦古所未有也。

    極其盛而将坐待其衰,此豈智者之為乎?且其土地之廣者,伏藏狐兔,平野而居虎狼,荒墟林莽,數千裡無聚落,奸人亡命之所窟宅,其地氣蒸郁而不遂;而其狹者,鑿山捍海,儗決遺利,地之生育有限,民之鋤耨無窮,至於動傷陰陽,侵敗五行,使其地力竭而不應,天氣亢而不屬,肩摩袂錯,愁居戚處,不自聊賴,則臣恐二者之皆病也。

    夫分閩、浙以實荊、楚,去狹而就廣,田益墾而稅益增,其出可以為兵,其居可以為役,财不理而自富,此當今之急務也。

    而論者則又将曰'慮其因徙而生變',夫豈有不變之術而未之思乎!抑聽其自變者乎!" ○奴婢(傭賃 品官占戶) 《周官》:大宰以九職任萬民,八曰臣妾,聚斂疏材。

    九曰間民,無常職,轉移執事(臣妾,男女貧賤之稱。

    轉徙執事,若今傭賃也)。

     《酒人》:奚三百人(古者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為奴,其少才知以為奚,今之侍史、官婢)。

     漢高祖令民得賣子。

     五年,诏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

     文帝勸務農桑,帥以儉節,未有兼并之害,故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

     賈誼曰:"歲惡不入,請賣爵子。

    "又曰:"今人賣僮者,為之繡衣絲履,偏諸緣,納之閑中,是古天子後服所以廟而不晏者也。

    " 晁錯勸帝募民徙塞下,募民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

     女子缇萦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罪。

     後四年,免官奴婢為庶人。

     武帝建元元年,赦吳楚七國帑輸在官者(吳、楚七國反時,其首事者妻子沒入為官奴婢,帝即位,哀而赦之)。

     《司馬相如傳》,卓王孫僮客八百人,程鄭亦數百人。

     董仲舒說上曰:"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塞兼并之路,去奴婢,除專殺之威(不得專殺奴婢也)。

    " 其後府庫并虛,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複,為郎增秩。

     楊可告缗遍天下(告民匿缗錢不算者),乃分遣禦史、廷尉正監分曹往,即治郡國缗錢,得民财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

    官益雜置多(謂雜置官員,分掌衆事),徙奴婢衆,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籴乃足。

     元帝時,貢禹言:"官奴婢十馀萬,遊戲無事,稅良民以給之,宜免為庶人。

    " 杜延年坐官奴婢乏衣食免官。

     今按:豪家奴婢,細民為饑寒所驅而賣者也。

    官奴婢,有罪而沒者也。

    民以饑寒至於棄良為賤,上之人不能有以赈救之,乃複效豪家兼并者之所為,設法令其入奴婢以拜爵複役,是令饑寒之民無辜而與罪隸等也。

    況在官者十馀萬人,而複稅良民以養之,則亦何益於事哉! 成帝永始四年,诏曰:"公卿列侯、親屬近臣多蓄奴婢,被服绮縠,其申饬有司,以漸禁之。

    " 哀帝即位,诏曰:"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蓄奴婢,田宅亡限,其議限例。

    "有司條奏:"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

    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

    官奴婢年五十以上,免為庶人。

    " 王莽名天下奴婢曰"私屬",不得買賣。

     光武建武二年五月,诏曰:"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悉聽之,敢拘執,論如律。

    "(下同) 六年十一月,诏王莽時吏人沒入為奴婢不應舊法者,皆免為庶人。

     七年,吏人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掠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

    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

     十一年,诏曰:"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

    " 八月癸亥,诏曰:"敢炙灼奴婢,論如律。

    所炙灼者為廢民。

    " 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

     十二年三月,诏隴蜀民被掠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民。

     十三年十二月甲寅,诏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掠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民,或依託為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

    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掠人法從事。

     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诏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為庶,民賣者無還直。

     殇帝延平元年,诏諸官府、郡國、王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