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錢币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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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豐國,亦以省刑,若更鑄五铢錢,則國豐刑省,於是為便,明帝乃立五铢錢。

     孫權嘉平五年,鑄大錢,一當五百。

    赤烏元年,又鑄當千錢。

    故呂蒙定荊州,孫權賜錢一億。

    錢既太貴,但有空名,人間患之。

    權聞百姓不以為便,省息之,鑄為器物,官勿複出也。

    私家有者,并以輸藏,平卑其直,勿有所枉。

     晉用魏五铢錢,不聞有所更創。

     元帝過江,用孫氏舊錢,輕重雜行,大者謂之"比輪",中者謂之"四文"。

    吳興沈充又鑄小錢,謂之"沈郎錢"。

    錢既不多,由是稍貴。

     孝武太元三年,诏曰:"錢,國之重寶,小人貪利,稍壞無已,監司當以為意。

    廣州夷人寶貴銅鼓,而州境素不出銅,聞官司賈人皆食比輪錢斤兩差重,以入廣州,貨與夷人,鑄敗作鼓。

    其重為禁制,得者科罪。

    " 安帝元興中,桓元輔政,議欲廢錢用榖帛,朝議以為不可,乃止。

     孔琳之議曰:"《洪範》八政,貨為食次,豈不以交易之所資,為用之至要者乎!若使百姓用力於為錢,則是妨為生之業,禁之可也。

    今農自務榖,工自務器,各隸其業,何嘗緻勤於錢?故聖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财,既無毀敗之費,又省運緻之苦,此錢所以嗣功龜、貝,曆代不可廢者也。

    榖帛本充於衣食,今分以為貨,則緻損甚多,又勞毀於商販之手,耗棄於割截之用,此之為弊,著於目前。

    故锺繇曰:'巧僞之人,競濕榖以要利,制薄絹以充資。

    '魏代制以嚴刑,弗能禁也。

    是以司馬芝以為用錢非徒豐國,亦所以省刑。

    錢之不用,由於兵亂積久,用之於廢,有由而然,漢末是也。

    今既用而廢之,則百姓頓亡其利。

    今既度天下之榖,以周天下之食,或倉庫充溢,或糧靡鬥儲,以相資通,則貧者仰富。

    緻之之道,實假於錢,一朝斷之,便為棄物。

    是有錢無糧之人,皆坐而饑困,以此斷之,又立弊也。

    且據今用錢之處不為貧,用榖之處不為富,又人習來久,革之怨惑。

    語曰:'利不百,不易業。

    '況又錢便於榖也!魏明帝時,錢廢用榖四十年矣,以不便於人,乃舉朝大議,精才達政之士,莫不以宜複用錢,下無異情,朝無異論。

    彼尚舍榖帛而用錢,足以明榖帛之弊著於已誡也。

    愚謂救弊之術,無取於廢錢。

    "朝議多同琳之,故元議不行。

     前涼張軌太府參軍索輔言於軌曰:"古以金貝皮币為貨,息榖帛量度之耗。

    二漢制五铢錢,通易不滞。

    晉太始中,河西荒廢,遂不用錢,裂匹以為段數,缣布既壞,市易又難,徒壞女工,不任衣用,弊之甚也。

    今中州雖亂,此方全安,宜複五铢,以濟通變之會。

    "軌納之,立制準布用錢,錢遂大行,人賴其利。

     宋文帝元嘉七年,立錢置,鑄四铢錢,文曰"四铢",重如其文。

     人間頗盜鑄,多翦鑿古錢取銅,帝甚患之。

    錄尚書、江夏王義恭建議以一大錢當兩,以防穿鑿,議者多同之。

    何尚之議曰:"夫泉貝之興,以估貨為本,事在交易,豈假多數?數少則币重,數多則物重,多少雖異,濟用不殊,況複以一當兩,徒崇虛價。

    夫錢之形式,大小多品,直雲大錢,則未知其格。

    若止於四铢、五铢,則文皆古篆,既非庸下所識,如或漫滅,尤難分明,公私交亂,争訟必起,此最足深疑者也。

    命旨兼慮翦鑿日多,以緻銷盡,鄙意複謂直由糾察不精,緻使立制以來,發覺者寡。

    今雖有懸金之名,竟無酬與之實,若申明舊科,擒獲即報,畏法希賞,不日息矣。

    "中領軍沈演之以為:"晉遷江南,疆境未廓,或土習其風,錢不普用。

    今封略開廣,聲教遐暨,金镪布洽,爰逮邊荒。

    用彌廣而貨愈狹,如複競竊翦鑿,銷毀滋繁,刑雖重禁,奸弊方密,肆力之甿,徒勤不足以供贍。

    誠由貨貴物賤,常調未革。

    愚謂若以大錢當兩,則國傳難毀之寶,家赢一倍之利,不俟加憲,巧源日絕。

    "上從演之議,遂以一錢當兩,行之經時,公私非便,乃罷。

    時言事者多以錢貨減少,國用不足,欲禁私銅,以充官鑄五铢。

    範泰又陳曰:"夫貨存貿易,不在多少,昔日之貴,今日之賤,彼此共之,其揆一也。

    但今官人均通,則無患不足。

    若使必資廣以收國用者,則龜貝之屬,自古而行。

    銅之為器,在用也博矣,锺律所通者遠,機衡所揆者大。

    器有要用,則貴賤同資;物有適宜,則家國共急。

    今毀必資之器而為無施之錢,於貨則功不補勞,在用則君人俱困,較之以實,損多益少。

    良由階根未固,意存遠略。

    伏願思可久之道,贖欲速之情,則嘉谟日陳,聖慮可廣。

    " 自元嘉中鑄四铢錢,輪郭形制,與古五铢同價無利,百姓不資盜鑄。

    孝武孝建初,鑄四铢,文曰"孝建",一邊為"四铢"。

    其後稍去"四铢",專為"孝建"。

     尚書右丞徐爰議曰:"貨薄人貧,公私俱罄,不有革造,将至大乏。

    宜應遵式古典,收銅繕鑄,納贖刊刑,著在往策。

    合宜以銅贖刑,随罪為品。

    "诏可之。

    所鑄錢形式薄小,輪郭不成就。

    於是人間盜鑄者雲起,雜以鉛錫,并不牢固。

    又翦鑿古錢,以取其銅,錢既轉小,稍違官式。

    雖重制嚴刑,人吏官長坐罪免者相系,而盜鑄彌甚,百物踴貴,人患苦之。

    乃立品格,薄小無輪郭者悉加禁斷。

    時議者又以銅轉難得,欲鑄二铢錢。

    顔峻曰:"議者将謂官藏空虛,宜更改變,天下銅少,宜減錢式,以救災弊,赈國吊人。

    愚以為不然。

    今鑄二铢,恣行新細,於官無解於乏,而人奸巧大興,天下之貨将糜碎至盡。

    空立嚴禁,而利深難絕,不過一二年間,其弊不可複救,此其不可一也。

    今鎔鑄獲利,不見有頓得一二倍之理,縱複得此,必待彌年,又不可二也。

    人懲大錢之改,兼畏近日新禁,市井之間,必生紛擾,富商得志,貧人困窮,又不可三也。

    況又未見其利而衆弊如此,失算當時,取诮百代!"上不聽。

     廢帝景和二年鑄二铢錢,文曰"景和",形式轉細。

    官錢每出,人間即模效之,而大小厚薄皆不及也。

    無輪郭,不磨爐,如今之剪鑿者,謂之"來子",尤輕薄者謂之"荇葉",市井通用之。

    永光元年,沈慶之啟通私鑄,由是錢貨亂敗,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劣於此者謂之"綖環錢"。

    入水不沈,随手破碎,市井不複斷數,十萬錢不盈一掬,鬥米一萬,商賈不行。

     明帝太始初,唯禁鵝眼、綖環,其馀皆通用。

    複禁民鑄,官署亦廢工,尋又普斷,唯用古錢。

     齊高帝建元四年,奉朝請孔觊上書曰:"三吳國之關阃,比歲被水潦而籴不貴,是天下錢少,非榖穰賤,此不可不察也。

    鑄錢之弊,在輕重屢更。

    重錢患難用,而難用為無累;輕錢弊盜鑄,而盜鑄為禍深。

    人所盜鑄,嚴法不禁者,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

    惜銅愛工也者,謂錢無用之器,以通交易,務欲令輕而數多,使省工而易成,不詳慮其患也。

    自漢鑄五铢錢,至宋文帝五百馀年,制度有廢興,而不變五铢者,其輕重可法,得貨之宜也。

    以為宜開置錢府,方督貢金,大興鎔鑄,錢重五铢,一依漢法。

    府庫以實,國用有儲,乃量俸祿,薄賦稅,則家給人足。

    頃盜鑄新錢者,皆效作翦鑿,不鑄大錢也。

    若官錢已布於人,使嚴斷翦鑿,小輕破缺無周郭者悉不得行,官錢細小者稱合铢兩,銷以為大。

    利貧良之人,塞奸巧之路。

    錢貨既均,遠近若一,百姓樂業,市道無争,衣食滋殖矣。

    "時議者以為錢貨轉少,宜更廣鑄,重其铢兩,以防人奸。

    上乃使諸州大市銅炭,會上崩乃止。

     武帝時,竟陵王子良上表曰:"頃錢貴物賤,殆欲兼倍,凡在觸類,莫不知茲。

    稼穑艱劬,斛直數十,機杼勤苦,匹才三百。

    所以然者,實亦有由。

    人間錢多翦鑿,鮮複完者,公家所受,必須圓大,以兩代一,困於無所,鞭捶質系,益緻無聊。

    " 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襄、梁、益用錢,其馀州郡則雜以榖帛交易,交、廣之域則全以金銀為貨。

     武帝乃鑄錢,肉好周郭,文曰"五铢",重四铢三參二黍,其文則重一斤三兩。

    又别鑄,除其肉郭,謂之"公式女錢",徑一寸,文曰"五铢",重如新鑄五铢,二品并行。

    百姓或私以古錢交易者,其五铢徑一寸一分,重八铢,文曰"五铢",三吳屬縣行之。

    女錢徑一寸,重五铢,無輪郭,郡縣皆通用。

    太平百錢二種,并徑一寸,重四铢,源流本一,但文字古今之殊耳,文并曰"太平百錢"。

    定平一百五铢,徑六分,重一铢半,文曰"定平一百"。

    稚錢五铢,徑一分半重四铢,文曰"五铢",源出於五铢,但狹小,東境謂之"稚錢"。

    五铢錢徑七分半,重三铢半,文曰"五朱",源出稚錢,但稍遷異,以"铢"為"朱"耳,三吳行之,差少於馀錢。

    又有對文錢,其原未聞。

    豐貨錢徑一寸重四铢,代之謂之富錢,藏之令人富也。

    布泉錢徑一寸,重四铢半,代謂之"男錢",雲婦人佩之即生男也。

    此等輕重不一,天子頻下诏書,非新鑄二種之錢,并不許用。

    而趨利之徒,私用轉甚,至普通中,乃議盡罷銅錢,更鑄鐵錢。

    人以鐵錢易得,并皆私鑄,及大同以後,所在鐵錢,遂如邱山,物價騰貴,交易者以車載錢,不複計數而惟論貫。

    商旅奸詐,因之以求利。

    自破嶺以東,八十為陌,名曰"東錢",江、郢以上,七十為陌,名曰"西錢",京師以九十為陌,名曰"長錢"。

    大同元年,天子乃诏通用足陌。

    诏下而人不從,錢陌益多,至末年遂以三十五為陌。

     陳初,承梁喪亂之後,鐵錢不行。

    始梁末,又有兩柱錢及鵝眼錢,時人雜用,其價同。

    但兩柱重而鵝眼輕,私家多鎔鑄,又間以錫鐵,兼以粟帛為貨。

    文帝元嘉五年,改鑄五铢,初出,一當鵝眼十。

    宣帝大建十一年,又鑄大貨六铢,以一當五铢之十,與五铢并行。

    後還當一,人皆不便,乃相與訛言曰:"六铢錢有不利縣官之象。

    "未幾而帝崩,遂廢六铢而行五铢,竟至陳亡。

    其嶺南諸州多以錢米布交易,俱不用錢。

     後魏初置太和,錢貨無所用也。

     孝文帝始诏天下用錢。

    十九年,公鑄粗備,文曰"泰和五铢",诏京師及諸州鎮皆通行之。

    内外百官祿皆準絹給錢,匹為錢二百。

    在所遣錢工備爐冶,人有欲鑄,就聽鑄之,銅必精煉,無所和雜。

     宣武帝永平三年冬,又鑄五铢錢。

    孝明熙平元年,京師及諸州鎮或不用,或有止用古錢,不行新錢,緻商貨不通,貿遷頗隔。

     孝明熙平初,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竊尋太和之錢,孝文留心創制,後與五铢并行,此乃不刊之式。

    臣竊聞之,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因其所宜,順而緻用。

    '太和五铢',雖利於京邑之肆,所不入徐、揚之市(徐,今彭城琅琊郡地。

    揚,今壽春郡地)。

    土貨既殊,貿鬻亦異,便於荊、郢之邦者,則礙於兖、徐之域(荊,今南陽郡地。

    郢,今汝南郡地。

    兖,今魯郡、東平郡地),緻使貧人有重困之切,王道贻隔化之訟。

    臣之愚意,謂今之太和與新鑄五铢,及諸古錢方俗所便用者,雖有小大之異,并得通行,貴賤之差,自依鄉價。

    庶貨環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