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田賦考六
關燈
小
中
大
,開漕古孟渎,長四十裡,得沃壤四千馀頃。
十二月,魏博觀察使田弘正奏準诏開衛州黎陽縣古黃河故道,從鄭滑節使薛平之請也。
先是,滑州多水災,其城西去黃河止二裡,每夏雨漲溢,則浸壞城郭,水及羊馬城之半。
薛平詢諸将吏,得古黃河道於衛州黎陽縣界,遣從事裴弘泰以水患告於田弘正,請開古河,用分水力。
弘正遂與平皆以上聞,诏許之。
乃於鄭、滑兩郡徵促萬人,鑿古河,南北長十四裡,東西闊六十步,深一丈七尺,決舊河以注新河,遂無水患焉。
十三年,湖州刺史于頔復長城縣方山之西湖溉田三十頃 長慶二年,溫造為郎州刺史,奏開複鄉渠九十七裡,溉田二千頃,郡人利之,名為"右史渠。
"至太和五年,造複為河陽節度使,奏浚懷州古渠枋口堰,役功四萬,溉濟源、河内、溫、武陟四縣田五千頃。
長慶中,白居易為杭州刺史,浚錢塘湖,周回三十裡,北有石涵,南有筧,凡放水溉田,每減一寸可溉十五頃,每一伏時可溉五十馀頃。
作《湖石記》,言若堤防如法,蓄洩及時,則瀕湖千馀頃田無兇年矣。
周顯德五年,以尚書司勳郎中何幼沖為開中渠堰使,命於雍耀二州界疏泾水以溉田。
宋太宗皇帝淳化四年,知雄州何承矩及臨濟令黃懋請於河北諸州置水利田,興堰六百裡,置鬥門灌溉(詳見《屯田門》)。
神宗熙甯元年,遣使察農田水利,程颢等八人充使。
王臨言:"保州塘泺以西可築堤植木,凡十九裡。
堤内可引水處即種稻,水不及處并為方田。
又因出土作溝,以限戎馬。
"從之。
中書言:"諸州縣古迹陂塘,異時皆畜水溉田,民利數倍。
近歲多所湮廢。
"诏諸路監司訪尋州縣可興複水利處,如能設法勸誘興修塘堰圩堤,功利有實,當議旌寵。
蘇轼上書論之,略曰:"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遺利皆略盡矣。
今欲鑿空尋訪水利,所謂'即鹿無虞',豈惟徒勞,必大煩擾。
所在追集老少,相視可否,吏卒所過,雞犬一空。
若非灼然難行,必須且為興役,何則?沮格之罪重,而誤興之過輕,人多愛身,勢必如此。
且古陂、廢堰,多為側近冒耕,歲月既深,已同永業。
苟欲興複,必盡追收,人心或搖,甚非善政。
又有好訟之黨,多怨之人,妄言某處可作陂渠,規壞所怨田産;或指人舊物,以為官陂,冒佃之訟,必倍今日。
臣不知朝廷本無一事,何苦而行此哉!" 熙甯四年,禦史劉摯言:"内臣程昉、大理寺丞李宜之於河北開修漳河,功力浩大,朝廷既令權罷,則利害姑置之。
朝廷又令總領淤田司事,臣謹按程昉等将命興事,初不以事之可否實聞於朝,複恐生事興患,未有窮已。
乞明布昉等罪狀,重行貶竄。
"王安石為昉辯甚力,遂寝不報。
六年,賜屯田員外郎侯叔獻等淤田各十頃。
叔獻等引河水淤田,決清水於畿縣、澶州間,壞民田廬冢墓,歲被其患。
他州縣淤田類如此,朝廷不知也。
七年,提舉河北常平等事韓宗師劾程昉導滹沱河水淤田,而堤壞水溢,廣害民稼,欺罔十六罪。
诏昉分析,王安石複為之辯明雲。
原武等縣民,因淤田侵壞廬舍墳墓,又妨秋種,相率詣阙訴。
使者聞之,急責其令追呼,将杖之,民即缪曰:"詣阙謝耳。
"使者因代為百姓謝淤田表,遣吏詣鼓院投之。
狀有二百馀名,但二吏來投,安石喜,上亦不知其妄也。
呂氏曰:"汴河乃京師之司命,安石信小人之狂言,謂決水淤田,可以省漕食。
甚至河北塘泺,乃北邊之設險,而安石以塘泺為無益,數欲廢之。
本朝恃河以捍虜,恃汴以通食,恃塘泺以安邊,而安石乃於根本之地,數出高奇之策以動之,其罪大矣。
" 六年,诏:"創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原。
" 沈括言:"浙西諸州水患,久不疏障堤防,川渎皆湮廢之。
乞下司農貸官錢募民興役。
"從之。
七年,賜江甯府常平米五萬石修水利。
九年,前相度淮南路水利劉瑾言:"體訪揚州江都縣古鹽河,高郵縣陳公塘等湖,天長縣白馬塘、沛塘,楚州寶應縣泥港、射馬港,山陽縣渡塘溝、龍興浦,淮陰縣青州澗,宿州虹縣萬安湖、小河,壽州安豐縣芍陂等,可興置。
古鹽、萬安湖、小河已令司農寺結絕,欲令逐路轉運司選官覆案施行。
"從之。
興修水利田:起熙甯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
高宗紹興七年,潭州守臣呂頤浩修複馬氏時龜塘田萬頃。
侍禦史蕭振奏:"乞诏親民官各分委土豪,共修陂塘水利,縣滿任批書印曆,量加旌賞。
" 隆興元年,知紹興府吳芾乞浚會稽、山陰、諸暨縣舊湖,以複水利,及築蕭山縣海塘,以限鹹潮。
從之。
又開掘鑒湖。
乾道二年,诏漕臣王炎相視開掘浙西勢家新圍田,謂草蕩、荷蕩、菱蕩、及陂湖、溪港岸際築塍畦圍裹耕種者,所至令守、倅、縣令同共措置。
五年,知明州張津奏,乞開東錢湖潴水灌田。
從之。
七年,四川宣撫
十二月,魏博觀察使田弘正奏準诏開衛州黎陽縣古黃河故道,從鄭滑節使薛平之請也。
先是,滑州多水災,其城西去黃河止二裡,每夏雨漲溢,則浸壞城郭,水及羊馬城之半。
薛平詢諸将吏,得古黃河道於衛州黎陽縣界,遣從事裴弘泰以水患告於田弘正,請開古河,用分水力。
弘正遂與平皆以上聞,诏許之。
乃於鄭、滑兩郡徵促萬人,鑿古河,南北長十四裡,東西闊六十步,深一丈七尺,決舊河以注新河,遂無水患焉。
十三年,湖州刺史于頔復長城縣方山之西湖溉田三十頃 長慶二年,溫造為郎州刺史,奏開複鄉渠九十七裡,溉田二千頃,郡人利之,名為"右史渠。
"至太和五年,造複為河陽節度使,奏浚懷州古渠枋口堰,役功四萬,溉濟源、河内、溫、武陟四縣田五千頃。
長慶中,白居易為杭州刺史,浚錢塘湖,周回三十裡,北有石涵,南有筧,凡放水溉田,每減一寸可溉十五頃,每一伏時可溉五十馀頃。
作《湖石記》,言若堤防如法,蓄洩及時,則瀕湖千馀頃田無兇年矣。
周顯德五年,以尚書司勳郎中何幼沖為開中渠堰使,命於雍耀二州界疏泾水以溉田。
宋太宗皇帝淳化四年,知雄州何承矩及臨濟令黃懋請於河北諸州置水利田,興堰六百裡,置鬥門灌溉
神宗熙甯元年,遣使察農田水利,程颢等八人充使。
王臨言:"保州塘泺以西可築堤植木,凡十九裡。
堤内可引水處即種稻,水不及處并為方田。
又因出土作溝,以限戎馬。
"從之。
中書言:"諸州縣古迹陂塘,異時皆畜水溉田,民利數倍。
近歲多所湮廢。
"诏諸路監司訪尋州縣可興複水利處,如能設法勸誘興修塘堰圩堤,功利有實,當議旌寵。
蘇轼上書論之,略曰:"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遺利皆略盡矣。
今欲鑿空尋訪水利,所謂'即鹿無虞',豈惟徒勞,必大煩擾。
所在追集老少,相視可否,吏卒所過,雞犬一空。
若非灼然難行,必須且為興役,何則?沮格之罪重,而誤興之過輕,人多愛身,勢必如此。
且古陂、廢堰,多為側近冒耕,歲月既深,已同永業。
苟欲興複,必盡追收,人心或搖,甚非善政。
又有好訟之黨,多怨之人,妄言某處可作陂渠,規壞所怨田産;或指人舊物,以為官陂,冒佃之訟,必倍今日。
臣不知朝廷本無一事,何苦而行此哉!" 熙甯四年,禦史劉摯言:"内臣程昉、大理寺丞李宜之於河北開修漳河,功力浩大,朝廷既令權罷,則利害姑置之。
朝廷又令總領淤田司事,臣謹按程昉等将命興事,初不以事之可否實聞於朝,複恐生事興患,未有窮已。
乞明布昉等罪狀,重行貶竄。
"王安石為昉辯甚力,遂寝不報。
六年,賜屯田員外郎侯叔獻等淤田各十頃。
叔獻等引河水淤田,決清水於畿縣、澶州間,壞民田廬冢墓,歲被其患。
他州縣淤田類如此,朝廷不知也。
七年,提舉河北常平等事韓宗師劾程昉導滹沱河水淤田,而堤壞水溢,廣害民稼,欺罔十六罪。
诏昉分析,王安石複為之辯明雲。
原武等縣民,因淤田侵壞廬舍墳墓,又妨秋種,相率詣阙訴。
使者聞之,急責其令追呼,将杖之,民即缪曰:"詣阙謝耳。
"使者因代為百姓謝淤田表,遣吏詣鼓院投之。
狀有二百馀名,但二吏來投,安石喜,上亦不知其妄也。
呂氏曰:"汴河乃京師之司命,安石信小人之狂言,謂決水淤田,可以省漕食。
甚至河北塘泺,乃北邊之設險,而安石以塘泺為無益,數欲廢之。
本朝恃河以捍虜,恃汴以通食,恃塘泺以安邊,而安石乃於根本之地,數出高奇之策以動之,其罪大矣。
" 六年,诏:"創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原。
" 沈括言:"浙西諸州水患,久不疏障堤防,川渎皆湮廢之。
乞下司農貸官錢募民興役。
"從之。
七年,賜江甯府常平米五萬石修水利。
九年,前相度淮南路水利劉瑾言:"體訪揚州江都縣古鹽河,高郵縣陳公塘等湖,天長縣白馬塘、沛塘,楚州寶應縣泥港、射馬港,山陽縣渡塘溝、龍興浦,淮陰縣青州澗,宿州虹縣萬安湖、小河,壽州安豐縣芍陂等,可興置。
古鹽、萬安湖、小河已令司農寺結絕,欲令逐路轉運司選官覆案施行。
"從之。
興修水利田:起熙甯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
高宗紹興七年,潭州守臣呂頤浩修複馬氏時龜塘田萬頃。
侍禦史蕭振奏:"乞诏親民官各分委土豪,共修陂塘水利,縣滿任批書印曆,量加旌賞。
" 隆興元年,知紹興府吳芾乞浚會稽、山陰、諸暨縣舊湖,以複水利,及築蕭山縣海塘,以限鹹潮。
從之。
又開掘鑒湖。
乾道二年,诏漕臣王炎相視開掘浙西勢家新圍田,謂草蕩、荷蕩、菱蕩、及陂湖、溪港岸際築塍畦圍裹耕種者,所至令守、倅、縣令同共措置。
五年,知明州張津奏,乞開東錢湖潴水灌田。
從之。
七年,四川宣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