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市籴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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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三年,京畿大穰,物價甚賤,分遣使臣於京城四門置場,增價以籴,令有司虛近倉以貯之,俟歲饑即減價粜與貧民。

     五年,令諸州置惠民倉,如榖稍貴,即減價粜與貧民,不過一斛。

     真宗鹹平二年,於福建置惠民倉。

     真宗景德三年,诏於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江南、兩浙各置常平倉(惟沿邊州郡則不置),以逐州戶口多少,量留上供錢一二萬貫,小州或二三千貫,付司農司系帳,三司不問出入,委轉運使并本州委幕職一員專掌其事。

    每歲秋夏加錢收籴,遇貴減價出粜,凡收籴比市價量增三五文,出粜減價亦如之,所減不得過本錢。

    大率萬戶歲籴萬石,止於五萬石,或三年以上不經粜,即回充糧廪,别以新粟充數。

     天禧四年,诏荊湖、川陝、廣南并置常平倉。

     又诏諸州通河及大路人煙繁處多籴,其僻在山險之處,止約本處主客戶收籴。

     鹹平六年,出内府绫羅錦绮,計直百八十萬,與河北轉運使定價市鬻籴粟實邊。

     景德元年,内出銀三十萬付河北經度,貿易軍糧。

    自兵罷後,凡邊州積榖可給三歲,即止市籴。

    大中祥符初,連歲登稔,乃合河北、河東、陝西增籴,靡限常數。

     初,河東既下,減其租賦。

    是後,有司言其地沃民勤,多積榖,乃請每歲和籴,随常賦輸送,其直多折色給之。

    又京東西、河北、陝西切須糧食,則州縣括民家所積糧市之,謂之"推置";取上戶版籍,酌其輸租而均籴之,謂之"對籴",皆非常制。

    江、淮、湖、浙諸州置場和籴,以裨歲漕。

     天聖三年,權三司使範雍言:"天下和買、和籴夏秋糧草,雖逐處開場,多被經販行人小估價,例外面添錢收買。

    候過時,乘宮中急市,即添價卻将籴買者中賣,緻糧草怯弱,枉費官錢不少。

    乞行下及早開場,依見賣時估,趁時籴買,不得容信作弊。

    "又臣僚言:"入中諸般糧草準備軍需,其中有所定物價高大,所入糧草低弱。

    蓋因逐處官員,自将收獲職田及月俸馀剩,或籴米買粗弱鬥斛支籴,以互相容隐,緻虧損官錢。

    軍人請得惡弱口糧,或形嗟怨。

    乞嚴禁絕。

    "從之。

     陝西籴榖,歲預給青苗錢,自天聖中罷不複給。

     河北舊有便籴之法,聽民輸粟邊州,而京師給以缗錢,錢不足,即移文外州給之,又折以象牙、香藥。

    景德元年,三司請令河北有輸藁入官者,準便籴粟麥例,給八分缗錢,二分象牙、香藥,其廣信、安肅、北平粟麥、悉以香藥博籴,從之。

    自有事二邊,戍兵浸廣,師行饋運,仰於博易,有司務優物估,以來輸入。

     仁宗留意兵食,發内藏庫金帛以助籴者,前後不可勝數。

    寶元中,出内庫珠直缗錢三十萬,以賜三司,因谕輔臣曰:"此無用之物,既不欲捐棄,不若散之民間,收其直助邊,亦可纾吾民之斂。

    " 神宗留意邊備,務廣儲蓄。

    熙甯五年,诏以銀、絹各二十萬賜河東經略安撫司,聽人賒買,收本息封樁,以備邊費。

    自是,三路封樁,所給不可勝計,或取之三司,或取之市易務,或取之他路轉運司,或賜常平錢,或鬻爵、給度牒,而出内藏錢帛不與焉。

     元豐元年,诏:"河東路十三州歲給和籴錢八萬馀缗,自今罷之,以其錢付轉運司市糧草。

    " 時三司戶部副使陳安石言:"十三州二稅三十九萬二千馀石,和籴八十二萬四千馀石,所以災傷舊不除免,蓋十三州稅輕,又本路恃為邊儲,理不可阙。

    其和籴,舊支錢、布相半,數既畸零,民病入州縣之費,以鈔貿易於市人,略不食半,公家實費,民間乃得虛名。

    欲自今罷支籴錢,歲支與沿邊州郡市糧草封樁,遇災傷,據民不能輸數補填,如無災傷,三年一免輸。

    "朝廷用其議。

     五年,诏以開封府界、諸路封樁阙額禁軍及淮、浙、福建等路剩鹽息錢,并輸籴便司為本。

    尋诏瀛、定、澶等州各置倉,凡封樁,三司毋關預,委度支副使蹇周輔專其事。

     結籴 熙甯八年,劉佐體量川茶,因便結籴熙河路軍儲,得七萬馀石,诏運給焉。

    未幾,商人王震言:"結籴多散官或浮浪之人,有經年方輸者。

    "诏措置熙河财用孫迥究治以聞。

     寄籴 元豐二年,籴便糧草王子淵論綱舟利害因言:"商人入中,歲小不登,必邀厚價,故設内郡寄籴之法,以權輕重。

    " 俵籴 熙甯八年,令中書計運米百萬石費約三十七萬貫,帝怪其多。

    王安石因言:"俵籴非特省六七十萬缗歲漕之費,且河北入中之價,權之在我,遇鬥斛貴住籴,即百姓米無所粜,自然價損,非唯實邊,亦免傷農。

    "帝以為然,乃诏歲以米鹽錢鈔、在京粳米總六十萬貫石,付都提舉市易司貿易。

    度民田入多寡,預給錢物,秋成,於澶州、北京及綠邊籴粟麥封樁。

    即物價踴,權止入中。

    聽籴便司兌用,須歲豐補償。

     均籴 政和元年,童貫宣撫陝西奏行之,以人戶家業田土頃畝均敷,上等則所均斛鬥數多,下等數少。

    五年,言者謂:"均籴之法推行往往不齊,故有其先樁本錢,已籴而不償其直,或不度州縣之力而敷數過多,有一戶而籴數百石者。

    "於是诏諸路毋辄均籴。

    既而州縣以和籴為名,裁價低下,轉運司程督愈峻,科率倍於均籴之數,诏約止之。

     博籴 熙甯七年,诏河北轉運、提舉司置場,以常平及省倉歲用馀糧,減直聽民以絲、綿、绫、絹增價博買,後秋成博籴。

    崇甯五年,诏陝西錢重物輕,委轉運司措置,以銀、絹、絲、綢之類博籴斛鬥,以平物價。

     兌籴 熙甯九年,诏淮南常平司於麥熟州郡及時兌籴。

    元祐二年,嘗以歲豐麥賤,下諸路廣籴,诏後價若與本相當,即許變轉兌籴。

     括籴 元符元年,泾原經略使章楶請并邊籴買,務榜谕民,毋得與公争籴,即官儲有之,括索蓄家,量存其所用,盡籴入官。

     按:古之國用,食租衣稅而已,毋俟於籴也。

    平籴法始於魏李悝,然豐則取之於民,歉則捐以濟民,凡以為民而已,軍國之用未嘗仰此,曆代因之。

    自唐始以和籴充他用,至於宋而籴遂為軍饷、邊儲一大事。

    熙、豐而後始有結籴、寄籴、俵籴、均籴、博籴、兌籴、括籴等名,何其多也!推原其由,蓋自真宗、仁宗以來,西北用兵,糧儲缺乏,遂以茶鹽貨物召商人入中,而奸商黠賈遂至低價估貨,高價入粟。

    國家急仰軍儲,又法令素寬,緻有此弊。

    後來懲其弊,所以隻籴之於民,而不複堕商人之計。

    然至於計其家産而均敷之,量其蓄積而括索之,甚至或不償其直,或強敷其數,則其為民病有不可勝言者。

    蓋始也官為商所虧,終也民又為官所虧,其失一也。

     先是,常平倉領於司農寺。

    景祐初,始诏諸路轉運使與州長吏舉所部官專主常平錢粟。

    既而淮南轉運使吳遵言:"本路丁口百五十萬,而常平錢粟才四十馀萬,歲饑不足以救恤。

    願自經畫為二百萬,他毋得移用。

    "從之。

    不數年間,常平積有馀而兵食不足,乃命司農出常平錢百萬缗助三司給軍費。

    久之,數移用,畜藏無幾。

    自景祐初畿内饑,诏出常平粟貸中下戶,戶一斛。

    慶曆中,诏京西發常平粟以赈貧民,自是,數以赈貸,而聚斂者或增舊賈以粜,欲以市恩,诏戒之。

    又诏歲歉發以濟饑者,不複督取。

    然常平之積不厚,亦以出多入少故也。

     自乾德初置義倉,未久而罷。

    明道二年,诏議複之,不果。

    景祐中,集賢校理王琪上疏,行隋唐故事,請複置,大略謂"宜令五等以上戶,随夏秋二稅,二鬥别輸一升,随稅以入,水旱減稅則免輸。

    擇便地别置倉貯之,領於轉運使,今以一中郡計之,正稅歲入十萬石,則義倉歲得五千石。

    推而廣之,可備饑歉。

    兼并之家占田廣,則義倉所入多;中下之家占田狹,則義倉所入少。

    及水旱赈給,則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中下之民實受其賜,損有馀,補不足,天下之利。

    "下其事會議,而議者異同。

    遂诏止令上三等戶輸粟,已而複罷。

    慶曆初,賈黯又請立民社義倉,然牽於衆論,終不果行。

     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萬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七萬一千一百五十七石。

     神宗熙甯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條例司請:"以常平、廣惠倉見在鬥斛,遇貴量減市價粜,遇賤量增市價籴,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計兌換。

    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豫給者聽之。

    令随稅納鬥斛,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内有願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許從便。

    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

    非惟足以待兇荒之患,民既受貸,則轉運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

    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滞,必待年兇物貴然後出粜,所及不過城市遊手之人。

    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使農人得以趨時赴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

    凡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

    欲量諸路錢榖多少,分遣官提舉,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有緒乃推之諸路。

    其廣惠倉除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馀并用常平轉移法。

    "并從之。

    時天下常平錢榖見在一千四百萬貫、石。

    諸路各置提舉一員,以朝官為之,管句一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十一人。

     按:青苗錢所以為民害者三:曰徵錢也,取息也,抑配也。

    今觀條例司所請,曰随租納鬥斛,如以價貴願納錢者聽,則未嘗專欲徵錢也。

    曰凡以為民,公家無利其入,則未嘗取息也。

    曰願給者聽,則未嘗抑配也。

    蓋建請之初,姑為此美言,以惑上聽,而厭衆論,而施行之際,實則不然也。

     初,王安石欲行青苗法,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

    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非理費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

    如此則鞭笞必用,州縣多事矣。

    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

    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幸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

    吾雖未嘗貸,而四方豐兇貴賤,知之未嘗逾時。

    有賤則籴,有貴必粜,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言,則漢常平法耳,今推行此法,晏之功可立俟也。

    "安石乃止。

    會河北轉運司幹當公事召議事,奏乞度牒數千道為本錢,於陝西轉運司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石意合,請施之河北,安石遂行之四方。

    蘇轍以議不合罷。

     熙甯二年,帝閱群臣奏,以儀鸾司官孫思道言坐倉事,善之。

    坐倉者,以諸軍馀糧願粜入官者計價支錢,複儲其米於倉也。

    诏條例司條例以聞,條例司請如嘉祐附令敷坐倉故事行之。

     曾公亮謂支米有量數不同,難以立價。

    帝曰:"家各有鬥,人自知其所得之多寡,雖定價,庸何傷?然此法第以恤軍班防監人可也。

    "安石曰:"誠然。

    今立價自一千至六百,過此則軍人自粜,與民間所定價亦適平,更增數錢,未至傷民。

    價錢賤於所定,則軍人受惠矣。

    "帝曰:"善。

    "而司馬光恐其動衆,因經筵進對,為帝言之。

    呂惠卿曰:"諸軍粜石米,止得八百。

    募其願以一千粜之,何以緻動衆?"王珪亦曰:"外郡用錢四十,可緻鬥米至京師。

    今京師乏錢,及用錢百坐倉籴一鬥,此極非計。

    "異日,帝又謂執政坐倉籴米何如?珪等皆起對曰:"坐倉甚不便,朝廷近罷之,甚善。

    "帝曰:"未嘗也。

    "光曰:"坐倉之法,蓋因小郡乏米,而庫有馀錢,故反就軍人籴米,以給次月之糧,出於一時之急計耳。

    今京師有七年之儲,而府庫無錢,更籴軍人之米,使積久陳腐,其為利害,非臣所知也。

    "惠卿曰:"今京師坐倉得米百萬石,則減東南歲漕百萬石。

    轉易為錢,以供京師,何患無錢?"光曰:"臣聞江淮之南,民間乏錢,謂之錢荒。

    而土宜粳稻,彼人食之不盡,若官不籴取,以供京師發洩,必甚賤傷農矣。

    且民有米而官不用米,民無錢而官必使之出錢,豈通财利民之道乎?" 元符以後,又有低價抑籴之弊,诏禁之。

     三年,诏:"青苗錢不許抑配。

    令諸路提點刑獄官體量覺察禁止,敢沮遏願請者,按罰亦如之。

    " 初,敕旨放青苗并聽從便,而提舉司務以多散為功。

    又民富者不願取,而貧者乃欲得之,即令随戶等高下分配,又兼貧富相兼,十人為保,以富者為保首。

    王廣廉在河北,第一等給十五貫,第二等十貫,第三等五貫,第四等一貫五百,第五等一貫,民喧然以為不便。

    而廣廉入奏言民間歌舞聖德,會言者交攻,朝廷不得已,乃降是诏。

     判大名府韓琦言:"熙甯二年诏書,務在優民,不使兼并乘其急以邀倍息,皆以為民,公家無所利其入。

    今乃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