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田賦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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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使陳少遊增其本道稅錢,因诏天下皆增之。

     貞元八年,劍南節度使韋臯又增稅十二,以增給官吏。

     貞元四年,诏天下兩稅審等第高下,三年一定戶。

     自初定兩稅,貨重錢輕,乃計錢而輸绫絹。

    既而物價愈下,所納愈多,絹疋為錢三千二百,其後一疋為錢一千六百,輸一者過二。

    雖賦不增舊,而民愈困矣。

    度支以稅物頒諸司,皆折本價為虛估給之,而缪以濫惡督州縣剝價,謂之"折納"。

    複有"進奉"、"宣索"之名,改科役曰"召雇",率配曰"和市",以巧避微文,比大曆之數再倍。

    又疠疫水旱,戶口減耗,刺史析戶,張虛數以寬責。

    逃死阙稅,取於居者,一室空而四鄰亦盡。

    戶版不緝,無浮遊之禁。

    州縣行小惠以傾誘鄰境,新收者優假之,唯安居不遷之民賦役日重。

     帝以問宰相陸贽,贽上疏請釐革其甚害者,大略有六。

    其一曰:"國家賦役之法,曰租、曰調、曰庸。

    其取法遠,其斂财均,其域人固。

    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

    天下法制均一,雖轉徙莫容其奸,故人無搖心。

    天寶之季,海内波蕩,版圖隳於避地,賦法壞於奉軍。

    賦役舊法,行之百年,人以為便。

    兵興,供億不常,誅求隳制,此時弊,非法弊也。

    時有弊而未理,法無弊而已更。

    兩稅新制,竭耗編甿,日日滋甚。

    陛下初即位,宜損上益下,啬用節财,而摘郡邑,驗簿書,州取大曆中一年科率多者為兩稅定法,此總無名之暴賦而立常規也。

    夫财之所生,必因人力。

    兩稅以資産為宗,不以丁身為本,資産少者稅輕,多者稅重。

    不知有藏於襟懷囊箧,物貴而人莫窺者;有場圃囷倉,直輕而衆以為富者;有流通蕃息之貨,數寡而日收其赢者;有廬舍器用,價高而終歲利寡者。

    計估算缗,失平長僞挾輕費轉徙者脫徭稅,敦本業者困斂求。

    此誘之為奸,驅之避役也。

    今徭賦輕重相百,而以舊為準,重處流亡益多,輕處歸附益衆。

    有流亡則攤出,已重者愈重;有歸附則散出,已輕者愈輕。

    人嬰其弊。

    願诏有司與宰相量年支,有不急者罷之,廣費者節之。

    軍興加稅。

    諸道權宜所增,皆可停。

    稅物估賈,宜視月平,至京與色樣符者,不得虛稱折估。

    有濫惡,罪官吏,勿督百姓。

    每道以知兩稅判官一人與度支參計戶數,量土地沃瘠、物産多少為二等,州等下者配錢少,高者配錢多,不變法而逋逃漸息矣。

    "其二曰:"播殖非力不成,故先王定賦以布、麻、缯、纩、百榖,勉人功也。

    又懼物失貴賤之平,交易難準,乃定貨泉以節輕重。

    蓋為國之利權,守之在官,不以任下。

    然則榖帛,人所為也;錢貨,官所為也。

    人所為者,租稅取焉;官所為者,賦斂舍焉。

    國朝著令,租出榖,庸出絹,調出缯、纩、布、麻,曷嘗禁人鑄錢而以錢為賦?今兩稅效算缗之末法,估資産為差,以錢榖定稅,折供雜物,歲目頗殊。

    所供非所業,所業非所供,增價以市所無,減價以貨所有。

    耕織之力有限,而物價貴賤無常。

    初定兩稅,萬錢為絹三疋,價貴而數不多,及給軍裝,計數不計價,此稅少國用不充也。

    近者萬錢為絹六疋,價賤而數加,計口蠶織不殊,而所輸倍,此供稅多而人力不給也。

    宜令有司複初定兩稅之歲絹、布疋估為布帛之數,複庸、調舊制,随土所宜,各修家技。

    物甚賤,所出不加;物甚貴,所入不減。

    且經費所資,在錢者獨月俸、資課,以錢數多少給布,廣鑄而禁用銅器,則錢不乏。

    有籴鹽以入直,榷酒以納資,何慮無所給哉!"其三曰:"廉使奏吏之能者有四科:一曰戶口增加,二曰田野墾辟,三曰稅錢長數,四曰率辦先期。

    夫貴戶口增加,詭情以誘奸浮,苛法以析親族,所誘者将議薄征則遽散,所析者不勝重稅則又亡,有州縣破傷之病。

    貴田野墾辟,然農夫不增而墾田欲廣,誘以墾殖荒田,限年免租,新畝雖辟,舊畬蕪矣,及至免租年滿,複為汙萊,有稼穑不增之病。

    貴稅錢長數,重困疲羸,捶骨瀝髓,苟媚聚斂之司,有不恤人之病。

    貴率辦先期,作威殘人,絲不容織,粟不暇舂,貧者奔逃,有不恕物之病。

    四病繇考覈不切事情之過。

    驗之以實,則租賦所加,固有受其損者,此州若增客戶,彼郡必減居人。

    增處邀賞而稅數加,減處懼罪而稅數不降。

    國家設考課之法,非欲崇聚斂也。

    宜命有司詳考課績,州稅有定,徭役有等,覆實然後報戶部。

    若人益阜實,稅額有馀,據戶均減十三為上課,減二次之,減一又次之。

    若流亡多,加稅見戶者,殿亦如之。

    民納稅以去歲輸數為常,罷據額所率者。

    增辟勿益租,廢耕不降數。

    定戶之際,視雜産以校之。

    田既有常租,則不宜複入兩稅。

    如此,不督課而人人樂耕矣。

    "其四曰:"明君不厚所資而害所養,故先人事而借其暇力,家給然後斂馀财。

    今督敢促迫,蠶事方興而輸缣,農功未艾而斂榖,有者急賣而耗半直,無者求假費倍。

    定兩稅之初,期約未詳,屬征役多故,率先限以收。

    宜定稅期,随風俗時候,務於纾人。

    "其五曰:"頃師旅亟興,官司所儲,唯給軍食,兇荒不暇振救。

    人小乏則取息利,大乏則鬻田廬。

    斂獲始畢,執契行貸,饑歲室家相棄,乞為奴仆,猶莫之售,或缢死道途。

    天災流行,四方代有。

    稅茶錢積戶部者,宜計諸道戶口均之。

    榖麥熟則平粜,亦以義倉為名,主以巡院。

    時稔傷農,則優價廣籴,榖貴而止;小斂則借貸。

    循環斂散,使聚榖幸災者無以牟大利。

    "其六曰:"古者,百畝地号一夫,蓋一夫授田不得過百畝,欲使人不廢業,田無曠耕。

    今富者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託強家,為其私屬,終歲服勞,常患不充。

    有田之家坐食租稅,京畿田畝稅五升,而私家收租畝一石,官取一,私取十,穑者安得足食?宜為定條限,裁租價,損有馀,優不足,此安富恤窮之善經,不可舍也。

    "贽言雖切,以讒逐,事無施行者。

     河南尹齊抗複論其弊,以為:"陛下行兩稅,課納有時,貪暴無所容奸,二十年間,府庫充牣。

    但定稅之初,錢輕貨重,故陛下以錢為稅。

    今錢重貨輕,若更有稅名,以就其輕,其利有六:吏絕其奸,一也;人用不擾,二也;靜而獲利,三也;用不乏錢,四也;不勞而易知,五也;農桑自勸,六也。

    百姓本出布帛,而稅反配錢,至輸時複取布帛,更為三估計折,州縣升降成奸。

    若直定布帛,無估可折。

    蓋以錢為稅,則人力竭而有司不之覺,今兩稅出於農人,農人所有,唯布帛而已。

    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又有鼓鑄以助國計,何必取於農人哉!"疏入,亦不報。

     東萊呂氏曰賦:"役之制自《禹貢》始,可見《禹貢》既定九州之田賦,以九州之土地,為九州之土貢。

    說者以謂有九州之土貢,然後以田賦之當供者,市易所貢之物。

    考之於經,蓋自有證。

    何者?甸服百裡賦納總,至於五百裡米,自五百裡之外,其馀四服米不運之京師,必以所當輸者土貢於天子。

    以此知當時貢、賦一事,所以冀州在王畿甸服之内,全不叙土貢,正緣已輸粟米。

    以此相參考,亦自有證。

    蓋當時寓兵於農,所謂貢賦,不過郊廟賓客之奉,都無養兵之費,故取之於畿甸而足。

    自大略而言之,三代皆沿此制,夏後氏五十而貢,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

    三代之賦略相當,《周官》所載,九畿之貢而已。

    九州之貢所謂出者半,或三之一,或四之一,或以半輸王府,或以二之一輸王府,或以四之一輸王府。

    所謂土貢未必能當貢賦之半,留之於諸侯之國,以待王室之用,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