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征榷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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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上供,此其大略也。

    自熙甯悉罷買撲酬獎之法,官自召買,實封投狀,著價最高者得之,而舊章舉廢矣。

    " 神宗元豐二年,導洛通汴司言:"綱船為商人附載,有留阻之弊。

    今洛水入汴無湍駛,請置堆垛場於泗州,賈物至者,先入官場,官以船運至京,稍輸船算。

    "從之。

     三年,诏近京以通津水門外順成倉為場。

     元豐二年,三司言:"人戶買撲官監,及非新酬衙前場務所增收錢,并合入三司帳。

    而司農寺以謂官監、務外,皆是新法拘收錢,不當入三司。

    乞留以助募役;兼歲入百萬缗,於市易務封椿,若失此錢,恐不能繼。

    "争辯久之,乃從司農之請。

     七年,府界、諸路坊場錢歲收六百九十八萬六千缗,榖、帛九十七萬六千六百石、疋有奇。

     新法既鬻坊場、河渡,司農又并祠廟鬻之,募人承買,收取淨利。

    官既得錢,聽民為賈區廟中,判應天府張方平言:"管下五十馀祠,百姓盡已承買。

    阏伯主祀大火,火為國家盛德所承;微子開國於宋,亦本朝受命建号所因。

    又有雙廟,乃唐張巡、許遠。

    今既許承買,小人以利為事,必於其間營為招聚,紛雜冗亵。

    歲收甚微,實損大體。

    欲乞不賣此三廟,以稱國家嚴恭之意。

    "上震怒,批出曰:"慢神辱國,無甚於斯!"於是天下祠廟皆得不鬻。

    明年二月,中丞鄧潤甫言:"興利之臣議前代帝王陵寝皆合請射耕墾,而司農可之。

    緣此,唐之諸陵悉見芟刈,聞昭陵已翦伐無遺。

    乞下所屬依舊禁止。

    "诏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侍禦史劉摯言:"坊場舊法,買戶相承,皆有定額,毋得增價。

    新法乃使實封八狀,唯利價高,有舊才百缗而益及千缗者,其後類多敗阙。

    請罷實封之法,令諸路轉運、提舉司會新舊之數,酌取其中,立為永額,召人承買。

    "其後,詳定役法所度之事,請下之諸州,若累界有增,以次高一界為額;增虧不常,以酌中為額。

    或前次所負及五分,縣以聞州,州與漕司次第保上之,仍立界滿承買抵當之制,馀皆如舊法。

    從之。

     五年,戶部郎中高鎛言:"場務敗阙者請止損淨息,其省額如故。

    "從之。

    又诏:"無人承買者許自陳,損其錢數,明谕以召人,願增價者聽。

    若不售,則更減之,減及八分而不售者,提刑司審核,權停閉。

    " 徽宗自崇甯來,言利之言殆析秋毫。

    其最甚,若沿汴州縣創增鎖栅,以牟稅利;官賣石炭,增賣二十馀場,而天下市易務炭皆官自賣。

    名品瑣碎,則有四腳、鋪床、榨磨等錢,水磨錢、侵街房廊錢、廟圖錢、淘沙金錢,不得而盡記也。

     大觀三年,臣僚言:"比歲諸郡求以坊場增給公帑,不啻二十馀萬缗,且慮朝廷封樁,浸為廚傳之費。

    請考元豐舊制,詳議行之。

    "诏令戶部以所用封樁及坊場錢數申尚書省。

     按:坊場即墟市也,商稅、酒稅皆出焉。

    今考其明言酒務者入《榷酤門》,明言貨稅者八《征商門》,而泛言坊場者,則以附雜征榷之後。

     牙契 稅契始於東晉,曆代相承,史文簡略,不能盡考。

    宋太祖開寶二年,始收民印契錢,令民典賣田宅輸錢印契,稅契限兩月。

     止齋陳氏曰:"元降指揮,應典賣物會問鄰至,有不願,即書之於帳,聽即兩月批印,違者依漏稅法。

    所以防奸僞,省獄訟,非私之也。

    慶曆四年十一月,始有每貫收稅錢四十文省之條,至政和無所增。

    宣和四年,發運使、經制兩浙江東路陳亨伯奏,乞淮、浙、江、湖、福建七路,每貫增收二十文,充經制移用通舊收錢不得過一百省。

    紹興五年三月敕:"每貫勘得産人合同錢一十文,入總制名起發。

    "乾道七年,戶部尚書曾懷奏:"人戶交易一十貫内正錢一貫,除六百九十五文充經、總制錢外,有三百二十五文,欲存留一半,馀入總制錢帳,另項起發。

    " 至是,牙契今為州縣利源矣。

     神宗元豐時,令民有交易則官為之據,因收其息。

     徽宗崇甯三年敕:"諸縣典賣牛畜契書,并稅租鈔旁等印賣田宅契書,并從官司印賣。

    除紙筆墨工費外,量收息錢,助瞻學用,其收息不得過一倍。

    " 大觀二年,以出賣鈔旁息錢事涉苛細,罷之。

     政和中,應奉事起,乃複行。

     宣和五年,诏:"諸路所收鈔旁定帖錢,除兩浙路隸應奉外,馀路并逐州委通判拘收,與發運司充籴本。

    " 高宗建炎元年赦:"應今日以前典賣田宅、馬牛之類,違限印契合納倍稅者,限百日,許自陳蠲免。

    " 二年,初複鈔旁定帖錢(靖康時嘗罷之),命諸路提刑司掌之,無得擅用。

     紹興二年,右朝奉郎姚沇言:"諸路曾被兵火去失契書業人,許詣所屬陳理,本縣下鄰保證實,給戶帖。

    "從之。

     五年,诏諸路勘合錢每貫收十文足(即鈔旁定帖錢)。

     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競産而執出白契者,毋得行用。

    從兩浙運副吳革請也。

     革言:"在法,田宅契書縣以厚契印造,遇人戶有典賣,納紙墨本錢買契書填。

    緣縣典自掌印闆,往往多印私賣,緻有論訴。

    今欲委逐州通判立千字文号印造,每月給付諸縣,遇民買契,當官給付。

    " 冬十一月,诏:"諸路州縣出賣戶帖,令民間自行開其所管地宅田畝間架之數而輸其直,仍立式行下。

    "時諸路大軍多移屯江北,朝廷以調度不繼,故有是诏。

    既而中書言恐騷擾稽緩,乃立定價錢,應坊郭鄉村出等戶皆三十千,鄉村五等、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六等,惟閩、廣下戶差減,期一等足計綱赴行在,即旱傷及四分以上,權住聽旨。

    又用殿中侍禦史王缙言,诏州縣止以簿籍見在數目出給戶帖,務要簡便不擾,如容縱乞取,重寘於法,令刑獄使者察之。

    時州縣追呼頗擾,乃命通判職官遍詣諸邑,面付人戶,其兩浙下戶展限二月。

    内諸路簿籍不存者,計先納價錢,俟造簿畢日給帖。

     二十六年,戶部言:"印契違日限者,罪之而沒其産,太重難行,徒長告讦。

    欲并依紹興法舊限六十日投稅,再限六十日赍錢請契。

    "從之。

     二十七年,诏:"人戶買賣耕牛,并免投納契稅。

    " 孝宗乾道七年,戶部言:"每交易一十貫,納正稅錢一貫,除六百七十五文充經、總制錢外,三百二十五文存留,一半充州用,馀一半入總制錢帳,如敢隐漏,依上供錢法。

    人戶違限不納,或於契内減落價貫,規免稅錢,許牙人并出産戶陳首,将物業半給賞,半沒官。

    每正稅錢一百文帶納頭子錢二十一文二分,州縣過數拘收、公人邀阻作弊,并重置典憲。

    "從之。

     臣僚言:"乞诏有司,應民間交易并令先次過割,而後稅契。

    凡進産之家,限十日繳連小契自陳,令本縣取索兩家砧基赤契,并以三色官簿(夏稅簿、秋苗簿、物力簿)令主簿點對批鑿。

    如不先經過割,不許投稅。

    "诏:"赦令所參照見行指揮,修立成法。

    " 八年,诏:"今後遇赦,删去稅契違限許免倍自首一節。

    監司、州郡無得自擅免倍稅契,違者坐之。

    " 言者謂今之置産者,未嘗以稅契為意,蓋起於赦恩許其免納而自首,況監司、州郡不候朝旨,免倍稅契,所收錢不複分隸窠名,一切以資妄用,故有此令。

     淳熙六年,敕令所進呈《重修淳熙法》,上親筆圈記人戶内驢、駝、馬、船契書收稅,谕輔臣曰:"凡有此條,并令删去,恐後世有算及舟車之言。

    " 七年,臣僚言:"民間典賣田産,必使之請官契,輸稅錢,其意不徒利也,慮高赀之家兼并日增,下戶日益朘削,是亦抑之之微意。

    今州縣以人戶物力科配,空給印紙,名為預借契錢,殊失法意。

    "诏禁止之。

     甯宗嘉定十三年,臣僚言:"州縣交易,印契所以省詞訟,清稅賦,而投報輸直,亦有助於财計。

    今但立草契,請印紙粘接其後,不經官投報者,不知其幾也。

    印契具文,過割可廢,間有交易已畢,遷徙他郡,二稅茫無所歸,州縣徒費追擾,至於改換等色、減退畝步者,不知其幾也。

    乞申嚴成法。

    "從之。

     經、總制錢 宣和末,陳亨伯以發運兼經制使,因以為名,廢於靖康,建炎複之。

    紹興初,孟庾提領措置财用,又因經制之額,增析而為總制錢。

    蓋南渡以來,養兵耗财為夥,不敢一旦暴斂於民,而展轉取積於細微之間,以助軍費,初非強民而加賦也。

    建炎二年冬,上在維揚,四方貢賦不以期至,於是戶部尚書呂頤浩、翰林學士葉夢得等言:"亨伯以東南用兵,嘗設經制司,取量添酒錢及增收一分稅錢、頭子、賣契等錢,斂之於細而積之甚衆,求之於所欲而非強其所不欲。

    如增收印契錢出於兼并之家,無傷於下戶;增收賣酒錢合於人情,而無害於民;官吏俸給除頭子錢百分取一。

    靖康初相繼遽罷。

    欲望博延群議,更加讨論。

    乃亨伯為河北轉運使,又行於京東西、河北路,昨來河北、京東西一歲得錢近二百萬缗,所補不細,今若行於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歲入無慮數百萬計。

    況邊事未甯,苟不知出此,緩急必緻暴斂,與其暴斂於倉卒,曷若取積於細微。

    "於是除不便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