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征榷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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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前議,西京作坊使楊允恭上言:"商人雜市諸州茶,新陳相糅,兩河、陝西諸州,風土各有所宜,非參以多品,則商旅少利,罷榷務令就茶山買茶不可行。
"上欲究其利害之說,令宰相召鹽鐵使陳恕、副使、判官與式、允恭定議,召問商人,皆願如淳化所減之價,不然者,即望仍舊。
有司職於出納,既難於減損,皆同允恭之說,式議遂寝。
即以允恭為江南、淮南、兩浙發運兼制置茶鹽使,西京作坊副使李廷遂、著作郎王子與副之。
二年,從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之,商人先入金帛京師及揚州折博務者,悉償以茶。
自是鬻鹽得實錢,茶無滞積,歲課增五十萬八千馀貫,允恭等皆被賞。
止齋陳氏曰:"乾德時,東南六路、閩、浙歸職方,馀尚未平。
太祖榷法蓋禁南商擅有中州之利,故置場以買之,自江以北皆為禁地。
太平興國中,樊若水奏,江南諸州茶官市十分之八,其二分量稅聽自賣,逾江涉淮,乘時射利,紊亂國法,望嚴禁之,則謂乾德榷法也。
自若水建議,其法始密。
凡茶之利,一則官賣以實州縣;一則沿邊入中糧草,算請以省饋運;一則榷務入納金銀錢帛算請以贍京師。
而河東、北互市,川陝折博,又以所有易所無,而其大者最在邊備。
蓋祖宗以西北宿兵供億之費,重困民力,故以茶引走商賈,而虛估加擡以利之。
其後理财之臣往往以遺利在民,數務更張,然大概無過李谘、林特二法,二法大概以抑茶商及邊民耳。
故林特以見錢買入中賤價交鈔,而以實錢算茶,然猶以五十千或五十五千算茶百千,則是去虛估加擡未遠也。
至李谘複祖劉式之意(淳化三年,秘書丞劉式起請,令商旅自就園戶買茶,於官場貼射,廢榷貨務),始斷然罷去買納茶本,使客自就山園買茶,而官場坐收貼納之利,行之三年而罷。
然當時議者徒咎谘法不能惜留在京見錢,而不及其刻剝商賈之怨。
景祐以後,西邊事興,始複行加擡法。
嘉祐四年,天下無事,仁皇慨然一切弛禁。
當時诏書曰:'上下征利垂二百年,江、湖之間,幅員數千裡,為陷阱以害吾民。
尚慮幸於立異之人,因緣為奸之黨,妄陳奏議,以惑官司。
必寘明刑,用懲狂謬。
'自此,茶不為民害者六七十載矣。
此韓琦相業也。
至蔡京始複榷法,於是茶利自一錢以上皆歸京師。
其子蔡縧自記之曰:'公始說上以茶務,若所入厚,專以奉人主。
'此京本意,而西北邊糧草名曰便籴,而均籴、結籴、貼籴、括籴之名起。
蓋以官告、度牒之類等第抑配,而邊民不聊生矣。
京之誤國類如此。
" 凡園戶,歲課作茶輸其租,馀則官悉市之。
其售於官者,皆先受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
百姓歲輸稅願折茶者,亦折為茶,謂之折稅。
此收茶之法。
凡民鬻茶者,皆售於官,其以給日用者,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
商賈之欲貿易者,入錢若金帛京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券随所射予之,謂之交引;願就東南入錢若金帛者聽,計直予茶如京師。
凡茶入官以輕估,其出以重估,縣官之利甚博,而商賈轉緻於西北,以緻散於夷狄,其利又特厚。
此鬻茶之法。
自西北宿兵既多,饋饷不足,因募人入中刍粟,度地裡遠近,增其虛估,給券,以茶償之。
後又益以東南缗錢、香藥、象齒,謂之"三說",而塞下急於兵食,欲廣儲峙,不愛虛估,入中者以虛錢得實利,人競趨焉。
及其法既弊,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賤,入實錢金帛日益寡。
而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券則轉鬻於茶商或京師坐賈号交引鋪者,獲利無幾。
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畜貿易,以射厚利。
繇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券之滞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
景德中,丁謂為三司使,嘗計其得失,以謂邊籴才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馀萬茶利盡歸商賈。
當時以為至論,厥後雖屢變法以救之,然不能亡弊。
天聖元年,有司請罷三說,行貼射之法(即李谘所陳,見上文)。
景祐中,葉清臣上疏言:"嘗計茶利歲入,以景祐元年為率,除本錢外,實收息錢五十九萬馀缗,天下所售受食茶,及本息歲課亦祇及三十四萬缗,而茶商見行六十五州軍,所收稅錢已及五十七萬缗。
若令天下通商,祇收稅錢,自是數倍,即榷務、山場及食茶之利,盡可籠取。
又況不廢度支之本,不置榷場之官,不興辇運之勞,不濫徒黥之辟。
臣意議者謂榷賣有定率,征稅無彜準,通商之後,必虧歲計。
臣按管氏鹽鐵法,計口受賦,茶為人用,與鹽鐵均,必令天下通行,以口定賦,民獲善利,又去嚴刑,口出數錢,人不厭取。
"時下其議,皆以為不可行。
至嘉祐中,何鬲、王嘉麟上書請罷給茶本錢,縱園戶貿易,而官收租錢與所在征算,歸榷貨務以償邊籴之費。
時韓琦、富弼等執政,力主其說,乃議弛禁,以三司歲課均賦茶戶,謂之租錢,與諸路本錢悉儲以待邊籴。
自是唯蠟茶禁如舊,馀茶肆行天下矣。
論者尤謂朝廷志於便人,欲省刑罰,其意良善,然茶戶困於輸錢,而商賈利薄,販鬻者少,州縣征稅日蹙,給費不充。
學士劉敞、歐陽修等頗論其事,略言:"昔時百姓之摘山者,皆受錢於官,今也顧使納錢於官,受納之間,利害百倍;先時百姓冒法販茶者被罰耳,今悉均賦於民,賦不時入,刑亦及之,是良民代冒法者受罪;先時大商賈為國貿遷,而州郡收其稅,今大商富賈不行,則稅額不登,且乏國用。
"時朝廷方排衆論而行之,敝等言不從。
民之種茶者,領本錢於官而盡納其茶,官自賣之,敢藏匿及私賣者有罪(此國初之法)。
以十三場茶買賣本息并計其數,罷官給本錢,使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一切定為中估而官收其息,如茶一斤售錢五十有六,其本錢二十有五,官不複給,但使商人輸息錢三十有一,謂之貼射(此天聖之法)。
園戶之種茶者,官收租錢,商賈之販茶者,官收征算而盡罷禁榷,謂之通商(此嘉祐之法)。
治平中,歲入蠟茶四十八萬九千馀斤,散茶二十五萬五千馀斤,茶戶租錢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缗,又儲茶錢四十七萬四千三百二十一缗,而内外總入茶稅錢四十九萬八千六百缗,推是可見茶法得失矣。
吳氏《能改齋漫錄》曰:"建茶務,仁宗初,歲造小龍、小鳳各三百斤,大龍、大鳳各三百斤,入香、不入香、京挺共二百斤,蠟茶一萬五千斤。
小龍、小鳳,初因蔡君谟為建漕,造十斤獻之,朝廷以其額外免勘。
明年,诏第一綱盡為之,故《東坡志林》載溫公曰:'君谟亦為此邪?'" 神宗熙甯七年,始建三司幹當公事李杞入蜀經畫買茶,於秦鳳、熙河博馬,與成都路漕司議合。
事方有端,而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惟茶,乏茶與市。
即诏趣杞據見茶計水陸運至,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馀錢,以著作佐郎蒲宗闵同領其事。
初,蜀之茶園皆民兩稅地,不殖五榖,惟宜種茶。
賦稅一例折輸絹、綢、綿、草,各以其直折輸,役錢亦視其賦。
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而稅額總三十萬。
杞被令經度,即諸州創設官場,歲增息為四十萬,而重禁榷之令。
其輸受之際,往往壓其斤重,侵其價直。
既而運茶積滞,歲課不給,乃建議於彭、漢二州歲買布各十萬匹,以折腳費,實以布息助茶利,亦未免積滞。
複建議歲易解鹽十萬席,顧運回東船載入蜀,而禁商販。
未幾,鹽法複難行,宗闵乃議川陝略民茶息收十之三,盡賣於官場,更嚴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沒緣身所有物,以待給賞。
於是蜀茶盡榷,民始病矣。
知彭州呂陶言:"川陝四路所出茶貨,北方東南諸處,十不及一,諸路既許通商,兩川卻為禁地,虧損治體,莫甚於斯。
隻如解州有鹽池,民間煎者乃是私鹽;晉州有礬山,民間煉者乃是私礬。
今川蜀茶園乃百姓已物,顯與解鹽、晉礬事體不同。
恭惟仁聖恤民之心,必不如此。
"又言:"國家置市易司籠制百貨,歲出息錢不過十之二,必以一年為率。
今茶場司不以一年為率,務重立法,盡榷民茶,随買随賣,取息十之三,或今日買十千之茶,明日即作十三千賣之客旅,日以官本變轉,殊不休已,比至歲終,不可勝算,豈止三分而已?此於市易之條自相違戾。
又客旅及儈人以榷茶,不許私交市,共邀難園戶,於外預商計裁價,園戶畏法懼罪,且欲變貨營生,窮迫之間,勢不獲已,則一聽客言,斤收實錢七分賣之
"上欲究其利害之說,令宰相召鹽鐵使陳恕、副使、判官與式、允恭定議,召問商人,皆願如淳化所減之價,不然者,即望仍舊。
有司職於出納,既難於減損,皆同允恭之說,式議遂寝。
即以允恭為江南、淮南、兩浙發運兼制置茶鹽使,西京作坊副使李廷遂、著作郎王子與副之。
二年,從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之,商人先入金帛京師及揚州折博務者,悉償以茶。
自是鬻鹽得實錢,茶無滞積,歲課增五十萬八千馀貫,允恭等皆被賞。
止齋陳氏曰:"乾德時,東南六路、閩、浙歸職方,馀尚未平。
太祖榷法蓋禁南商擅有中州之利,故置場以買之,自江以北皆為禁地。
太平興國中,樊若水奏,江南諸州茶官市十分之八,其二分量稅聽自賣,逾江涉淮,乘時射利,紊亂國法,望嚴禁之,則謂乾德榷法也。
自若水建議,其法始密。
凡茶之利,一則官賣以實州縣;一則沿邊入中糧草,算請以省饋運;一則榷務入納金銀錢帛算請以贍京師。
而河東、北互市,川陝折博,又以所有易所無,而其大者最在邊備。
蓋祖宗以西北宿兵供億之費,重困民力,故以茶引走商賈,而虛估加擡以利之。
其後理财之臣往往以遺利在民,數務更張,然大概無過李谘、林特二法,二法大概以抑茶商及邊民耳。
故林特以見錢買入中賤價交鈔,而以實錢算茶,然猶以五十千或五十五千算茶百千,則是去虛估加擡未遠也。
至李谘複祖劉式之意
然當時議者徒咎谘法不能惜留在京見錢,而不及其刻剝商賈之怨。
景祐以後,西邊事興,始複行加擡法。
嘉祐四年,天下無事,仁皇慨然一切弛禁。
當時诏書曰:'上下征利垂二百年,江、湖之間,幅員數千裡,為陷阱以害吾民。
尚慮幸於立異之人,因緣為奸之黨,妄陳奏議,以惑官司。
必寘明刑,用懲狂謬。
'自此,茶不為民害者六七十載矣。
此韓琦相業也。
至蔡京始複榷法,於是茶利自一錢以上皆歸京師。
其子蔡縧自記之曰:'公始說上以茶務,若所入厚,專以奉人主。
'此京本意,而西北邊糧草名曰便籴,而均籴、結籴、貼籴、括籴之名起。
蓋以官告、度牒之類等第抑配,而邊民不聊生矣。
京之誤國類如此。
" 凡園戶,歲課作茶輸其租,馀則官悉市之。
其售於官者,皆先受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
百姓歲輸稅願折茶者,亦折為茶,謂之折稅。
此收茶之法。
凡民鬻茶者,皆售於官,其以給日用者,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
商賈之欲貿易者,入錢若金帛京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券随所射予之,謂之交引;願就東南入錢若金帛者聽,計直予茶如京師。
凡茶入官以輕估,其出以重估,縣官之利甚博,而商賈轉緻於西北,以緻散於夷狄,其利又特厚。
此鬻茶之法。
自西北宿兵既多,饋饷不足,因募人入中刍粟,度地裡遠近,增其虛估,給券,以茶償之。
後又益以東南缗錢、香藥、象齒,謂之"三說",而塞下急於兵食,欲廣儲峙,不愛虛估,入中者以虛錢得實利,人競趨焉。
及其法既弊,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賤,入實錢金帛日益寡。
而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券則轉鬻於茶商或京師坐賈号交引鋪者,獲利無幾。
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畜貿易,以射厚利。
繇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券之滞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
景德中,丁謂為三司使,嘗計其得失,以謂邊籴才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馀萬茶利盡歸商賈。
當時以為至論,厥後雖屢變法以救之,然不能亡弊。
天聖元年,有司請罷三說,行貼射之法
景祐中,葉清臣上疏言:"嘗計茶利歲入,以景祐元年為率,除本錢外,實收息錢五十九萬馀缗,天下所售受食茶,及本息歲課亦祇及三十四萬缗,而茶商見行六十五州軍,所收稅錢已及五十七萬缗。
若令天下通商,祇收稅錢,自是數倍,即榷務、山場及食茶之利,盡可籠取。
又況不廢度支之本,不置榷場之官,不興辇運之勞,不濫徒黥之辟。
臣意議者謂榷賣有定率,征稅無彜準,通商之後,必虧歲計。
臣按管氏鹽鐵法,計口受賦,茶為人用,與鹽鐵均,必令天下通行,以口定賦,民獲善利,又去嚴刑,口出數錢,人不厭取。
"時下其議,皆以為不可行。
至嘉祐中,何鬲、王嘉麟上書請罷給茶本錢,縱園戶貿易,而官收租錢與所在征算,歸榷貨務以償邊籴之費。
時韓琦、富弼等執政,力主其說,乃議弛禁,以三司歲課均賦茶戶,謂之租錢,與諸路本錢悉儲以待邊籴。
自是唯蠟茶禁如舊,馀茶肆行天下矣。
論者尤謂朝廷志於便人,欲省刑罰,其意良善,然茶戶困於輸錢,而商賈利薄,販鬻者少,州縣征稅日蹙,給費不充。
學士劉敞、歐陽修等頗論其事,略言:"昔時百姓之摘山者,皆受錢於官,今也顧使納錢於官,受納之間,利害百倍;先時百姓冒法販茶者被罰耳,今悉均賦於民,賦不時入,刑亦及之,是良民代冒法者受罪;先時大商賈為國貿遷,而州郡收其稅,今大商富賈不行,則稅額不登,且乏國用。
"時朝廷方排衆論而行之,敝等言不從。
民之種茶者,領本錢於官而盡納其茶,官自賣之,敢藏匿及私賣者有罪
以十三場茶買賣本息并計其數,罷官給本錢,使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一切定為中估而官收其息,如茶一斤售錢五十有六,其本錢二十有五,官不複給,但使商人輸息錢三十有一,謂之貼射
園戶之種茶者,官收租錢,商賈之販茶者,官收征算而盡罷禁榷,謂之通商
治平中,歲入蠟茶四十八萬九千馀斤,散茶二十五萬五千馀斤,茶戶租錢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缗,又儲茶錢四十七萬四千三百二十一缗,而内外總入茶稅錢四十九萬八千六百缗,推是可見茶法得失矣。
吳氏《能改齋漫錄》曰:"建茶務,仁宗初,歲造小龍、小鳳各三百斤,大龍、大鳳各三百斤,入香、不入香、京挺共二百斤,蠟茶一萬五千斤。
小龍、小鳳,初因蔡君谟為建漕,造十斤獻之,朝廷以其額外免勘。
明年,诏第一綱盡為之,故《東坡志林》載溫公曰:'君谟亦為此邪?'" 神宗熙甯七年,始建三司幹當公事李杞入蜀經畫買茶,於秦鳳、熙河博馬,與成都路漕司議合。
事方有端,而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惟茶,乏茶與市。
即诏趣杞據見茶計水陸運至,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馀錢,以著作佐郎蒲宗闵同領其事。
初,蜀之茶園皆民兩稅地,不殖五榖,惟宜種茶。
賦稅一例折輸絹、綢、綿、草,各以其直折輸,役錢亦視其賦。
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而稅額總三十萬。
杞被令經度,即諸州創設官場,歲增息為四十萬,而重禁榷之令。
其輸受之際,往往壓其斤重,侵其價直。
既而運茶積滞,歲課不給,乃建議於彭、漢二州歲買布各十萬匹,以折腳費,實以布息助茶利,亦未免積滞。
複建議歲易解鹽十萬席,顧運回東船載入蜀,而禁商販。
未幾,鹽法複難行,宗闵乃議川陝略民茶息收十之三,盡賣於官場,更嚴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沒緣身所有物,以待給賞。
於是蜀茶盡榷,民始病矣。
知彭州呂陶言:"川陝四路所出茶貨,北方東南諸處,十不及一,諸路既許通商,兩川卻為禁地,虧損治體,莫甚於斯。
隻如解州有鹽池,民間煎者乃是私鹽;晉州有礬山,民間煉者乃是私礬。
今川蜀茶園乃百姓已物,顯與解鹽、晉礬事體不同。
恭惟仁聖恤民之心,必不如此。
"又言:"國家置市易司籠制百貨,歲出息錢不過十之二,必以一年為率。
今茶場司不以一年為率,務重立法,盡榷民茶,随買随賣,取息十之三,或今日買十千之茶,明日即作十三千賣之客旅,日以官本變轉,殊不休已,比至歲終,不可勝算,豈止三分而已?此於市易之條自相違戾。
又客旅及儈人以榷茶,不許私交市,共邀難園戶,於外預商計裁價,園戶畏法懼罪,且欲變貨營生,窮迫之間,勢不獲已,則一聽客言,斤收實錢七分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