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田賦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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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種頃畝權納課子五年。

    "并從之。

     七年,知揚州晁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殘,未行租稅,民複業與創戶者,雖阡陌相望,懼後來稅重,聞之官者十才見一二。

    昔晚唐民務稼穑則增其租,故播種少;吳越民墾荒田而不加稅,故無曠土。

    望诏兩淮更不增賦,庶民知勸。

    "诏可。

     二十年,用正言章夏奏,诏州縣收納二稅出剩數并附赤曆,無得撥歸公使庫。

     二十三年,張守帥江西,奏請蠲積欠預和買、和籴,上欲行之,時秦桧為相,方損度為月進,且日虞四方财用之不至,怒而不行。

    是時,兩浙州縣合納綿、紬、稅絹、茶絹、雜錢、白米六色,皆以市價折錢,卻别科米麥,有一畝地納四五鬥者。

    京西根括隐田,增添租米,加重於舊。

    湖南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麴引錢,名色不一。

    曹泳為戶部侍郎,又責荊南已蠲口賦二十馀萬缗甚急。

    桧晚年怒不可測,而泳其親黨,兇焰熾然。

    蓋自桧再相,密谕諸路暗增民稅七八,嘗建言:國家經費,惟仰二稅,間乞蠲免,理宜禁絕。

    雖經界之行,或謂但求括摘漏稅,亦無實惠及民,故民力重困,饑死者衆,皆桧之為也。

     紹興三年,戶部言:"人戶抛棄田産,已诏三年外許人請射,十年内雖已請射及撥充職田者,并聽理認歸業,官司占田不還,許越訴。

    如孤幼兒女及親屬依例合得财産之人,委守令面問來曆,取索契照。

    如無契照,句勒耆保鄰佐照證得實,即時給付,或僞冒指占者論如律。

    如州縣沮抑,及奉行不虔,隐匿曉示,委監司按治。

    "從之。

     紹興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東南有逃田,湖浸相連,塍岸久廢,歲失四萬三千馀斛。

    乞招誘流民疏導耕墾,其不可即工者蠲其額。

    又郡民之陷虜者,棄田三萬六千馀頃,皆掌以舊佃戶,諸縣已立定租課,許以二年歸業。

    圭田瘠薄,民以舊籍為病,願除其不可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

    "後皆次第行之(此經界張本也)。

     十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一、侵耕失稅;二、推割不行;三、衙門及坊場戶虛供抵當;四、鄉司走弄稅名;五、詭名寄産;六、兵火後稅籍不信,争訟日起;七、倚閣不實;八、州縣隐賦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戶自陳,稅籍不實;十、逃田稅偏重,人無肯售。

    經界正則害可轉為利。

    且言:"平江歲入,昔七十萬斛有畸,今按籍雖三十萬斛,然實入才二十萬斛耳。

    詢之土人,皆欺隐也。

    望考按覈實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椿年嘗知甯國縣,宣谕使劉大中薦其練習民事,稽考稅額,各有條理。

    五年秋九月召對,椿年奏:"州縣不治,在不得人,若於二稅稍加措置,不至大陷,用度自足。

    "尋通判洪州,屢遷浙東提舉。

    八年春三月,三省奏:"台州有匿名書,稱椿年刻薄等事,欲率衆作過。

    "上曰:"兵火以來,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檢察,若稍留心,便生誣毀,此必州縣吏所為。

    萬一作過,當遣兵剿殺。

    "後卒無事。

    至是,乃建此議)。

    "上謂宰執曰:"椿年之論,頗有條理。

    "秦桧曰:"其說簡易可行。

    "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止緣經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

    "翌日甲午,以椿年為兩浙運副,專委措置經界。

    椿年條畫來上,請先往平江諸縣(朱熹所謂"先自其家田上量起"者是也),俟其就緒,即往諸州,要在均平,為民除害,更不增稅額。

    如水鄉秋收後妄稱廢田者,許人告;陂塘塍埂之壞於水者,官借錢以修之;縣令、丞之才短者聽易。

    置圖寫墟畝,選官按覆,令各戶各鄉造砧基簿,仍示民以賞罰,開谕禁防,靡不周盡。

    吏取财者論如法。

     诏:"人戶田産多有契書,而今來不上砧基簿者皆沒官。

    "又诏:"州縣租稅簿籍,令轉運司降樣行下,真謹書寫。

    如細小草書,官吏各科罪。

    其簿限一日改正,有欺弊者依本法。

    "并用椿年請也。

     初,椿年置經界局於平江府,守臣周葵問之曰:"公今欲均賦邪,或遂增稅也?"椿年曰:"何敢增稅。

    "葵曰:"苟不欲增,胡為言本州七十萬斛?"椿年曰:"當用圖經三十萬斛為準。

    " 倉部員外郎王循友言:"國家平昔漕江、淮、荊、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馀萬,加以和籴,而近歲上供才二百八十馀萬,兩浙膏腴沃衍,無不耕之土,較之舊額亦虧五十萬石。

    此蓋稅籍欺隐,豪強詭挾所緻。

    比漕臣建議正經界,朝廷從之,望敕諸路漕臣各根檢稅籍。

    " 十四年,椿年權戶部侍郎,仍舊措置經界。

    十二月,椿年以母憂罷,兩浙運副王鈇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

     十七年,李椿年再權戶部侍郎,專一措置經界。

    自椿年去位,有司稍罷其所施行者,及是免喪還朝,複言:"兩浙經界已畢者四十縣,其未行處,若止令人戶結甲,慮形勢之家尚有欺隐,乞依舊圖畫造簿,本所差官覆實。

    先了而民無争訟者推賞,弛慢不職者劾奏。

    "皆從之。

    椿年又言:"已打量及用砧基簿計四十縣,乞結絕。

    其馀未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結甲縣分,欲展期一月,許人戶首實。

    昨已起新稅,依額理納,俟打量寬剩畝角,即行均減,更不增添稅額。

    仍令都内人各書詣實狀,遇有兩争,即對換産稅。

    "并诏可。

     十九年,诏:"汀、漳、泉三州據見今耕種田畝收納二稅,未耕種者權行倚閣。

    "行經界法於諸路,而劇盜何白旗擾汀、漳諸郡,故有是旨。

    然汀在深山窮谷中,兵火之馀,舊籍無有存者,豪民漏稅,常賦十失五六,郡邑無以支吾,於是計口科鹽,大為民害。

    是年冬十一月,經界之事始畢。

     初,朝廷以淮東西、京西、湖北四路被邊,姑仍其舊,又漳、汀、泉三州未畢行。

    明年,诏瓊州、萬安昌化吉陽軍海外土産瘠薄,已免經界,其稅額悉如舊。

    又泸南帥臣馮揖抗疏論不便,於是泸叙州、長甯軍并免,渠果州、廣安軍既行亦複罷。

    自馀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