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四 郊社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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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真宗至於神宗均為祖廟,獨跻則患在於無名,并配則幾同於祫享。

    又從祀百神,在於明堂,本非典禮,或升或黜,慢渎為多。

    今參酌皇祐诏書,将來請合祭昊天上帝、皇地祇於明堂,奉太祖、太宗以配天,惟禮專而事簡,庶幾可以緻力於神明。

    然後申饬攸司,各揚乃職,犧牲必成,粢盛必潔,衣服必備,以盡其所以緻力於神之意,則一朝大典,豈特施於艱難之時,情文粗稱,雖萬世行之可也。

    "是時,太常少卿蘇遲等則請用皇祐诏書之意,兼采景祐禮官之請,即常禦殿,南向西上,設昊天上帝、皇地祇位;西向北上,設太祖、太宗、真宗神位;於殿之東庑,設圜丘第一龛九位;於殿之西庑,設方澤第一成一十六位。

    庶幾誠意可展,儀物可備。

    如以不遍及列聖為未足,則大禮前一日,有親詣太廟之文,今神主在溫州,恐當命大臣於某處攝行祀事。

    如以不遍及百神為未足,則請即行在天慶觀之大享後,擇一日,取祖宗大禮既畢恭謝之文,亦命大臣簡其儀物,悉舉以告,亦足以盡祈報之心。

    "诏:"依禮部新儀,一遵皇祐二年诏書,仍以明堂大禮為稱,於常禦殿設位行禮。

    " 禮部言:"準诏參酌皇祐诏書,合祭天地於明堂,奉太祖、太宗以配。

    合用神位四位,元系禦筆明金青字,出雕木縷金五采裝蓮花戲龍座,黃紗明金罩子,黃羅夾軟罩子,黃羅襯褥,朱紅漆腰〈扌舁〉套匣,黃羅夾帕事件,全昨緣揚州渡江失去,乞下所屬制造。

    "從之。

     四年九月,有事於明堂,合祭天地,以太祖、太宗配,兼祀百神。

     先時,有司請議郊祀、明堂、祫享之宜,禮部侍郎陳與義議曰:"臣切考國家大祀,天子躬行者,有南郊,有明堂,有祫祭,有恭謝。

    古者為郊之制,在國之南五十裡,蓋謂國都之南也。

    陛下駐跸於此,非建都之地,置設壇壝,固無其所。

    建炎戊申,舉是禮於維揚者,是時以火德嗣興,大統複集,即位之初,不可以不見帝,以禮從權,非必襲用。

    而況鹵簿、儀物,渡江散盡,疆陲戎事,歲晚多虞,則南郊之禮在今日固不敢輕議者也。

    國步未定之際,奉安廟祏,權在永嘉,既已累年,若欲移徙,以便親祠,懼失在天神靈之意,則祫祭之禮在今日實不可行者也。

    陛下躬履多虞,嚴恭寅畏,方與萬姓請命於天,用實而去文,有祈而無報,則恭謝之禮在今日不可行者也。

    搢紳儒生又有為柴望之說者,以謂雖祖宗未之或行,而今日可以肇修。

    臣嘗考之,其說本於《書》之《堯典》,本為巡狩之用,而周室行之於《時邁》告祭之詩,其說詳於孔穎達之疏,指為封禅之事,而漢光武用之,著於泰山刻石之文。

    陛下遭時艱故,遵養東南,修政理戎,俟天悔禍,舉茲大禮,惟務於忱,豈可托巡狩告至以有辭乎?又況柴望之祭,不及祖宗,所用時日,亦當有據。

    若一切損益之,則安用柴望之名哉?然則柴望之禮在今日亦不可行者也。

    臣竊惟明堂之禮,有漢武帝汶上之制,紹興元年,實已行之。

    若再舉而行,適宜於今事,無戾於古典。

    或謂自維揚南郊之後,至於今日,再遇當郊之歲,不可以逾六年而不郊。

    以臣考之,郊之疏數,本無定制。

    真宗自景德二年祀南郊,至祥符七年而始祀東郊,則九年而後再郊矣。

    仁宗皇帝皇祐五年祀南郊,嘉祐元年行恭謝禮,四年行祫祭禮,七年行明堂禮,則逾九年而不再郊矣。

    逾六年而不郊,非所疑也。

    或以周公嚴父之文為疑,則既有治平中司馬光、呂誨之議,又有熙甯中祖宗之聖訓與王安石之說,足以破萬世之惑矣。

    或以并配之禮為疑,蓋紹興元年禮官之議,以謂皇祐之時,四方無虞,萬物盛多,是以明堂合祭天地,并配祖宗。

    蓋其說不盡不能推明所以變禮之意,是以緻衆人之疑。

    謹按皇祐诏書,其略曰:'國朝自祖宗以來,三歲一郊。

    今祀明堂,正當三歲親郊之期,而禮官所定配坐,不及祖宗,宜并配以稱朕恭事祖宗之意。

    '蓋太祖則周之後稷,當配祭於郊者也;太宗則周之文王,當配祭於明堂者也。

    郊當祭太祖,而以當郊之歲,舉明堂之禮,則不可以遺太祖而不祭。

    稽之神理,本之人情,則皇祐诏書之本意,可以為萬世不刊之典,豈特以四方無虞萬物盛多而舉此哉?并配之禮,又非所疑也。

    若乃神位儀物損益多寡之數,更合再加斟酌,以盡今日情文之宜。

    "诏從之。

    蓋中興郊祀明堂、合祭天地、并配祖宗之禮,參考推明,至興義之議而始定。

    於是太常寺條具:"乞以明堂大禮為稱,左仆射誓行事、執事、陪祠官於尚書省,刑部尚書莅誓。

    明堂殿上下徹去黃道僽褥,入殿門不張蓋,百官不得回班。

    禦燎從物、傘扇更不入殿。

    行禮前,衛士不起居呼萬歲,讀冊官讀冊至禦名勿興。

    "诏并從之。

     國子監丞王普言:"大禮明堂有未合典禮之事:正、配每位設太樽三,著樽二,犧樽、象樽、壺樽、山樽各一,又設罍如樽之數。

    太樽,一實供内法酒,一實汎齊,一實醴齊;著樽,一實祠祭法酒,一實盎齊;犧樽實缇齊,象樽實沈齊,壺樽實昔酒,山樽實事酒;太罍,一實清酒,馀皆實明水。

    謹按《周禮》,春祠、夏禴用兩犧樽、兩象樽,秋嘗、冬烝用兩著樽、兩壺樽;四時之間祀用兩太樽、兩山樽。

    又曰'凡祭祀供五齊三酒,以實八尊',然則六尊之數,凡十有二,其當時所用者四,其設而不酌者八。

    明堂乃季秋大享,則初獻當用兩著樽,一實玄酒,一實醴齊;亞、終獻當用兩壺樽,一實元酒,一實盎齊,皆有罍如樽之實。

    又設兩太樽、兩山樽、兩犧樽、兩象樽,實五齊、三酒而不酌,罍亦如之。

    今祭祀所用惟九樽,而首設太樽者三,以供内法酒及汎齊、醴齊實之;又設著樽者二,以祠祭法酒及盎齊實之;又設犧樽、象樽、壺樽、山樽,各以缇齊、沈齊、事酒、昔酒實之。

    尊之數不足以盡五齊、三酒也。

    又設太罍,以清酒實之。

    元酒不與齊酒對設也,則又為八罍以實之,且在三酒之後焉。

    蓋不論所設之適與所陳之義,但取遍於樽罍之數而已,實無經據也。

    宜仿《司樽彜》秋嘗之制,設兩著樽,一實元酒,一實醴齊,以俟初獻;又設兩壺樽,一實元酒,一實盎齊,以俟亞獻、終獻;其馀八樽,以實五齊、三酒,設而不酌,悉如《周官》之制。

    其醴齊,請以祠祭法酒代之;其盎齊,請以供内法酒代之。

    增三樽為十二之數,庶與《周官》相應。

    " 又言:"按:祭器實仿聶崇義《三禮圖》制度,如爵為爵形,負盞於背,則不可以反坫;簠、簋如桶,其上為龜,則不可以卻蓋。

    此類甚多,蓋出於臆度,而未嘗親見古器也。

    自劉敞著《先秦古器記》,歐陽脩著《集古錄》,李公麟著《古器圖》,呂大臨著《考古圖》,乃親得三代之器,驗其款識,可以為據。

    政和新成禮器制度,皆出於此,其用銅者,嘗有诏許外州以漆木為之。

    至主上受命於應天,郊祀於維揚,皆用新成禮器,初未嘗廢止。

    緣渡江散失,無有存者。

    昨來明堂所用,乃有司率意略仿崇義《三禮圖》,其制非是,宜并從古器制度為定,其簠、簋、樽、罍之屬,仍以漆木代銅,庶幾易得成就。

    " 紹興七年,诏大享明堂。

    時徽宗升遐,上躬行三年之喪,禮部、太常寺言:"景德、熙豐南郊故事,皆在諒闇中,當時親郊行禮,除郊廟、景靈宮合用樂外,所有鹵簿鼓吹及樓前宮架、諸軍音樂皆備而不作,其逐處警揚,止鳴金钲鼓角。

    乞依累朝故事行。

    "太常博士孫邦乞自受誓戒日,皇帝暨百僚、禁衛等權易吉服,至禮成還内仍舊。

    中書舍人傅崧卿援嚴父之文,欲升徽宗配享。

    诏令侍從、台谏、禮官同議。

     禮部侍郎陳公輔言:"陛下方居道君皇帝之喪,而道君皇帝神靈方在幾筵,豈可遽預配祭之禮?況梓宮未還,祔廟未有定議,臣愚以為當先期一日,陛下盡哀緻奠,奏於道君皇帝以将有事明堂,暫離幾筵,暫假吉服,蓋國家故事不敢廢也。

    然後即齋宮入太廟,行明堂事,事畢,服喪如初,斯謂合禮。

    "吏部尚書孫近等議,引司馬光之說曰:"漢以高祖配天,後漢以光武配明堂。

    古之帝王,自非建邦啟土,造有區夏者,皆無配天之文。

    雖周之成、康,漢之文、景、明、章,德業非不美也,然子孫不敢推以配天者,避祖宗也。

    近世祀明堂者,皆以其父配,此乃誤認《孝經》之意,而違先王之禮,不可以為法。

    況梓宮未還,幾筵未除,山陵未蔔,而遽議配侑之事乎?臣等伏請今年明堂大禮,權依紹興元年诏書,請俟削平僭亂,恢複大業,然後定郊祀明堂之議,一從成周,庶不失《禮經》之正。

    "诏從之。

     三十一年九月辛未,大享明堂,罷合祭,奉徽宗配祀。

    祀五天帝、五人帝於堂上,五官神於東廂,罷從祀諸神位,用熙甯禮也。

     禮部、太常寺言:"明堂大禮,車辂、鹵簿、法駕、儀仗,理合預行讨論。

    欲依《政和五禮新儀》,宗祀上帝,有司陳法駕、鹵簿,車駕自太廟乘玉辂詣文德殿。

    皇祐《明堂記 大駕宇圖》用萬有八千二百五十六人;大中祥符元年,法駕用萬有六百六十一人。

    較之昨禮,令三分減一為率。

    禮官所定凡萬有一千八十八人。

    昨紹興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郊祀大禮,大駕、鹵簿、捧日、奉宸隊等共一萬五千二百二十二人。

    今讨論明堂大禮,乞依紹興二十八年例三分減一,用一萬一百四十人。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