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五 職官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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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祿秩 周班爵祿之制: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

    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

    大國君十卿祿,卿祿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趙岐曰:"庶人在官者,未命為士者。

    ")。

    次國君十卿祿,卿祿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

    小國君十卿祿,卿祿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

    皆祿足以代耕也(卿祿與君祿皆十分之一,大夫於卿各相加。

    士不得耕,以祿代耕也)。

    及乎周衰,諸侯惡其害已,而去其籍(諸侯恣行,惡其法度之害已,而滅去其籍,故今《周禮》司祿之官阙其職也),故其詳不可得而聞矣,蓋其略也(《孟子》)。

    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視,比也)。

    諸侯之下士祿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

    次國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

    小國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四人。

    次國之卿命於君者,亦如小國之卿。

    凡制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

    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農夫皆受田於公,田有五等,收入不同也。

    庶人在官者,謂府史之屬,官長所除,不命於天子國君者。

    分或為糞)。

    故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耕也(《王制》)。

    漢制,祿秩自中二千石至百石,各有等差。

    宣帝又益天下吏百石以下俸十五(《漢書》曰:"若食一斛,則益五鬥。

    "又應劭注《漢書》曰:"張敞、蕭望之言曰:'夫倉廪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

    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憂父母妻子之心,雖欲潔身為廉,其勢不能。

    請以什率增天下吏俸。

    '宣帝乃益天下吏俸什二。

    "而《漢書》言十五,兩存其說)。

    至成帝陽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除八百,就六百;除五百,就四百)。

    綏和二年,又益吏三百石以下俸。

    凡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緻仕者,三分故祿,以一與之,終其身(其時亦有俸錢之差,但本史文不具耳。

    故元帝時,貢禹上書曰:"臣為谏議大夫,秩八百石,俸錢月九千二百,廪食太官。

    又拜為光祿大夫,秩一千石,俸錢月萬二千。

    祿賜愈多,家日以益富。

    ")。

    中二千石(月俸百八十斛),二千石(百二十斛),比二千石(百斛),千石(八十斛),六百石(七十斛),比六百石(六十斛),四百石(五十斛),比四百石(四十五斛),三百石(四十斛),比三百石(三十七斛),二百石(三十斛),比二百石(二十七斛),百石(十六斛)。

    自四百石至二百石為長吏(吏,理也。

    主理其縣内)。

    百石以下有鬥食、佐史之秩(顔師古曰:"《漢官名秩簿》雲,鬥食月俸一十斛,佐史月俸八斛也。

    一說,鬥食者,歲俸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鬥二升,故雲鬥食也。

    "),是為小吏(本史王莽诏曰:"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祿十斛緵布二疋,或帛一疋。

    予每念之。

    今俸祿一歲六十斛,稍以差增,上至四輔而為萬斛。

    "孟康曰:"緵,八十縷也。

    ")。

    後漢大将軍、三公俸,月三百五十斛(《風俗通》曰:"漢制,三公一歲其食萬石。

    "按此則有出,蓋舉大數也)。

    至建武二十六年,增百官俸,其千石以上減於西京舊制,六石石以下增於舊秩(本史。

    永初四年,又減百官及州郡縣俸各有差)。

    凡諸受俸,皆取半錢榖。

    延平中定制:中二千石(月俸錢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錢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錢五千,米三十四斛),千石(錢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錢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錢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錢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錢一千,米九斛),一百石(錢八百,米四斛八鬥)。

    凡中二千石,丞比千石;真二千石,丞、長史六百石;比二千石,丞比六百石。

    令、相千石者,丞、尉皆四百石;其六百石者,丞、尉皆三百石。

    長、相四百石及三百石者,丞、尉皆二百石。

    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三百石。

    諸邊障塞尉、諸陵校尉皆二百石。

    有常例者不署秩(本志)。

    大将軍、三公臘賜錢榖各二十萬,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進、侯以下各有差)。

    立春之日,遣使者賜文官司徒、司空帛三十疋,九卿十五疋,武官太尉、大将軍各六十疋,執金吾、諸校尉各三十疋。

    武官倍文官(《漢官儀》)。

    獻帝建安八年,頒賜三公以下金帛,由是三年一賜,以為常制(本史)。

    晉制,諸公及開府位從公有品秩第一,食俸日五斛,給絹春百疋,秋二百疋,綿二百斤;特進食俸日四斛,春服絹五十疋,秋絹百五十疋,綿一百五十斤;光祿大夫食俸日三斛,春賜絹五十疋,秋百疋,綿百斤;尚書令食俸月五十斛,春月三十疋,秋七十疋,綿七十斤;太子太傅、少傅,食俸日三斛,春賜絹五十疋,秋百疋、綿百斤。

     右《通典》所載曆代祿秩,惟不及魏、晉。

    今於《晉書 百官志》錄出前條以補之。

    但《志》所載惟及諸公開府位從公者與特進、光祿大夫、尚書令、太子二傅,而馀官祿秩皆無可考,則亦未為全備也。

     宋氏以來,州郡秩俸及雜供給,多随土所出,無有定準。

    永初元年,诏二品清官以上應食祿者,有二親或祖父母年登七十,并給見錢。

    其郡縣田祿以芒種為斷,此前去官者則一年秩祿皆入前人,此後去者悉入後人。

    元嘉末,又改此制,計月分祿(武帝初即位制,凡中二千石加公田一頃)。

    齊氏衆官有僮、幹之役,而不詳其制(永明五年制,二品清官行僮幹杖,不得出十。

    張融坐鞭幹錢敬道杖五十,免官。

    又梁王谌為吏部郎,坐鞭曹申免官。

    幹者,若門仆之類也)。

    梁武帝天監初,定九品令。

    帝於品下注:一品秩為萬石,第二、第三品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品為二千石。

    及侯景之亂,國用常褊,京官文武月唯别得廪食,多遙帶一郡縣官而取其祿秩焉。

    揚、徐等大州比令、仆班(揚州督王畿,理建康,徐州督重鎮,理京口,并外官刺史最重者。

    尚書令、仆射、官品第三也),甯、桂等小州比參軍班(甯州理建甯,今雲南郡,桂州理始安,今郡,并與外官刺史最輕者。

    公府參軍,官品第六也),丹陽郡、吳郡、會稽等郡,同太子詹事、尚書班(丹陽尹理建康,吳郡、會稽即今郡,并列郡重者。

    詹事、尚書,官品第三也),高原、晉康等小郡,三班而已(高原、晉康即今郡,并列郡最輕者。

    梁武帝定九品後,其内官吏為十八班,以班多者為貴,同班者即以居下為劣,則與品第高下不倫,當是其時更以清濁為差耳。

    本史既略,不可詳審焉)。

    大郡六班,小縣兩轉方至一班。

    品第既殊,不可委載。

    其州郡縣祿米絹布絲綿,當處輸台附倉庫,若給刺史、守令等先準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

    凡如此祿秩,既通所部兵士給之,其家得蓋少。

    諸王諸主出閤、就第、婚冠所須,及衣裳服飾并酒米魚鮭香油紙燭等,并受官給之。

    王及主婿外祿者不給,解任還京仍公給。

    後魏初無祿秩者,至孝文太和八年,始班俸祿,罷諸商人,以簡民事。

    戶增調三疋、榖三斛九升,以為官司之祿,均預調為二疋之賦。

    祿行之後,贓滿一疋者死。

    其祿每季一請,於是百官受祿有差。

    至十年,議民官依戶給俸(本史又曰:"初,邊方小郡太守數戶而已,一請止六尺絹,歲不滿疋。

    ")。

    北齊官秩:一品歲八百疋(二百疋為一秩),從一品七百疋(一百七十五疋為一秩),二品六百疋(一百五十疋為一秩),從二品五百疋(一百二十五疋為一秩),三品四百疋(一百疋為一秩),從三品三百疋(七十五疋為一秩),四品二百四十疋(六十疋為一秩),從四品二百疋(五十疋為一秩),五品一百六十疋(四十疋為一秩),從五品一百二十疋(三十疋為一秩),六品一百疋(二十五疋為一秩),從六品八十疋(二十疋為一秩),七品六十疋(十五疋為一秩),從七品四十疋(十疋為一秩),八品三十六疋(九疋為一秩),從八品三十二疋(八疋為一秩),九品二十八疋(七疋為一秩),從九品二十四疋(六疋為一秩)。

    祿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錢。

    事繁者優一秩,平者守本秩,間者降一秩,長兼試、守者亦降一秩。

    官非執事,不朝拜者,皆不給祿。

    州、郡、縣制祿之法:刺史、守、令下車,各前取一時之秩。

    上上州刺史歲秩八百疋,與司州牧同;上中、上下各以五十疋為差;中上降上下一百疋,中中及中下亦以五十疋為差;下上降中下一百疋,下中、下下亦以五十疋為差。

    上郡太守歲秩五百疋,降清都尹五十疋;上中、上下各以五十疋為差;中上降上下四十疋,中中及中下各以三十疋為差;下上降中下四十疋,下中、下下各以二十疋為差。

    上上縣歲一百五十疋,與邺、臨漳、成安三縣同;上中、上下各以十疋為差;中上降上下三十疋,中中及中下各以五疋為差;下上降中下二十疋,下中、下下各以十疋為差。

    州自長史下逮於史吏,郡縣自丞以下逮於掾佐,亦皆以帛為秩。

    郡有尉者,尉減丞之半。

    皆以其所出常調課給之。

    自一品以下至流外勳品,各給事力。

    一品至三十人,下流外勳品,或以五人為等,或以四人、三人、二人、一人為等。

    繁者加一等,平者守本力,間者降一等。

    諸州刺史、守、令以下,幹及力皆聽敕乃給。

    其幹出所部之人。

    一幹輸絹十八疋,幹身放之。

    力則以其州郡、縣白直充。

    後周制祿秩:下士一百二十五石,中士以上至於上大夫各倍之。

    上大夫是為四千石。

    卿二分,孤三分,公四分,各益其一,公因盈數為萬石。

    其九秩一百二十石。

    八秩至於七秩,每二秩六分而下,各去其一,二秩、一秩俱為四十石。

    凡頒祿,視年之上下。

    畝至四釜為上年,上年頒其正。

    三釜為中年,中年頒其半。

    二釜為下年,下年頒其一。

    無年為兇荒,不頒祿。

    隋京官正一品祿九百石,下每以百石為差,至正四品是為三百石;從四品二百五十石,其下每以五十石為差,至正六品,是為一百石;從六品九十石,以下每以十石為差,至從八品,是為五十石。

    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給祿。

    其給皆以春、秋二季。

    刺史、太守、縣令則計戶而給祿,各以戶數為九等之差。

    大州六百二十石,其下每以四十石為差,至於下下則三百石。

    大郡二百四十石,其下每以三十石為差,至於下下則一百石。

    大縣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石為差,於下下則六十石。

    其祿唯及刺史二佐及郡守、縣令(本志)。

    文帝時,嘗以百僚供費不足,台、省、府、寺鹹置廨錢,收息取給。

    工部尚書蘇孝慈以為官人争利,非興化之道,上表請罷,從之。

    公卿以下,及給職田各有差(本志)。

    義甯二年,唐王為相國,罷外官給祿,每十斛給地二十畝。

    唐武德中,外官無祿。

    貞觀二年制,有上考者乃給祿。

    後遂定給祿俸之制(以民地租充之):京官正一品(七百石),從一品(六百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