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九 選舉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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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中者守其本任。
"時否臧必舉,賞罰大行,其薄賞者猶錫車馬器服,以申獎勸。
後帝臨朝堂,顧謂錄尚書兼廷尉卿廣陵王羽曰:"凡考績上下二等,可為三品,中等但為一品。
所以然者,上下是黜陟之科,故旌絲髪之美惡,中等守本,事理大通。
"帝又謂尚書等曰:"卿等在任,年垂二周,未嘗進一賢,退一不肖。
此二事罪之大者。
"謂羽曰:"汝居樞端之任,在職以來,功勤之績不聞於朝,阿黨之音頻幹朕聽。
今出汝錄尚書、廷尉,但居特進、太保。
"自尚書令、仆射以下凡黜退二十馀人,皆略舉遺阙。
諸如此黜官者,令一年之後任官如初。
宣武帝時,太尉、侍中、高陽王雍上表曰:"竊惟三載考績,百王通典。
今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階;散官上第者,四載登一級。
閑冗官本非虛置,或以賢能而進,或因累勤而舉,如其無能,不應黍茲高選。
以勤以能進之朝伍,或征官外戍,遠使絕域,催督逋懸,察檢州鎮,皆是散官,以充劇使,乃於考陟,排同閑伍。
檢散官之人,才非皆劣;稱事之輩,未必悉賢。
而考閑以多,課煩以少,上乖天澤之均,下生不等之苦。
複尋正始之格,汎後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階;汎前任事上中者,六年進一級。
三年一考,自古通經。
今以汎前六年升一階,檢無愆犯,倍年成級。
以此推之,明以汎代考也。
"徐州刺史蕭寶寅又論曰:"方今守令,厥任非輕,及考課悉以六載為程,既而限滿代還,複經六年而叙。
是則歲周十二,始得一階。
於東西兩省、文武閑職、公府散佐、無事冗官,或數旬方應一直,或弦朔止於暫朝,及其考日,更得四年為限。
是則一紀之内,便登三級。
彼以實勞劇任,而遷貴之路至難;此以散位虛名,而升陟之方甚易。
何内外之相懸,令厚薄之如是!" 孝明帝延昌二年,又将大考百寮,散騎常侍、領三公郎中崔鴻以考令於體例不通,乃建議曰:"竊惟王者為官求才,使人以器,黜陟幽明,揚清激濁,故績效能官,才必稱位者,朝升入進,年歲數遷,豈拘一階半級,閡以同寮等位者哉!二漢以降,太和以前,苟必官須此人,人稱其職,或超騰轉陟,數歲而至公卿,故能時收多士之稱,國号豐賢之美。
竊見景明以來考格,三年成一考,轉一階。
貴賤内外萬有馀人,自非犯罪,不問賢愚,莫不上中,才與不肖,比肩同轉。
雖有善政如龔、黃,儒學如王、鄭,才史如班、馬,文章如張、蔡,得一分一寸,必為常流所攀,選曹亦抑為一概,不曾甄别。
琴瑟不調,改而更張,雖明旨已行,猶宜消息。
"時不從。
《虞書》言"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此古帝王考課之法。
董仲舒言:"古之所謂功者,以任官稱職為差,非謂積日累久也。
故小才雖累日,不離於小官;賢才雖未久,不害為輔佐。
今則不然。
累日以取貴,積久以緻官,是以廉恥貿亂,賢不肖渾淆,未得其真。
"此後世年勞之法,二法雖相似,而其意實相反。
考課是以日月驗其職業之修廢,年勞是以日月計其資格之深淺。
後世之所謂考課者,皆年勞之法耳。
故賢者當陟,或反以資淺而抑之;不肖者當黜,或反以年深而升之。
故考課之法行,則庸愚畏之;年勞之法行,則庸愚便之。
崔鴻所言,即崔亮所行也。
(亮奏立停年之格,見《舉官門》)
宋文帝元嘉時,守宰以六期為斷。
及宋末,以治民之官六年過久,乃以三年為斷,謂之"小滿"。
唐考功之法,凡百司之長,歲較其屬功過,差以九等,大合衆而讀之。
流内之官,叙以四善:一曰德義存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
善狀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曰獻可替否,拾遺補阙,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盡才良,為選司之最;三曰揚清激濁,褒貶必當,為考較之最;四曰禮制儀式,動合經典,為禮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諧,不失節奏,為樂官之最;六曰決斷不滞,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七曰部統有方,警守無失,為宿衛之最;八曰兵士調習,戎裝充備,為督領之最;九曰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十曰雠校精審,明於刊定,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納明敏,為宣納之最;十二曰訓道有方,生徒充業,為學官之最;十三曰賞罰嚴明,攻戰必勝,為軍将之最;十四曰禮義興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十五曰詳錄典正,詞理兼舉,為文史之最;十六曰訪察精審,彈舉必當,為糾正之最;十七曰明於勘覆,稽失無隐,為句檢之最;十八曰職事修理,供承疆濟,為監掌之最;十九曰功課皆充,丁匠無怨,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時,收獲成課,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謹於蓋藏,明於出納,為倉庫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虛,究理精密,為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醫蔔,效驗多著,為方術之最;二十四曰檢察有方,行旅無壅,為關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廛弗擾,奸濫不行,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養肥碩,蕃息孳多,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邊境清肅,城隍修理,為鎮防之最。
一最四善為上上,一最三善為上中,一最二善為上下,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阙為下中,居官飾詐、貪濁有狀為下下。
凡定考,皆習於尚書省,唱第然後奏。
親王及中書、門下、京官三品以上,都督、刺史、都護、節度、觀察使,則奏功過狀,以覈考行之上下。
每歲,尚書省諸司具州牧、刺史、縣令殊功異行,災蝗祥瑞,戶口賦役增減,盜賊多少,皆上於考司。
監領之官,以能撫養役使者為功;有耗亡者,以十分為率,一分為一殿。
博士、助教,計講授多少為差。
親、勳、翊衛,以行能功過為三等,親、勳、翊衛備身,東宮親、勳、翊衛備身,王府執仗親事、執乘親事及親勳翊衛主帥、校尉、直長、品子、雜任、飛騎,皆上、中、下考,有二上第者加階。
番考别為簿,以侍郎颛掌之。
流外官,以行能功過為四等,清謹勤公為上,執事無私為中,不勤其職為下,貪濁有狀為下下。
凡考,中上以上,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中,守本祿;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奪祿一季。
中平以下,四考皆中中者,進一階;一中上考,複進一階;一上下考,進二階;計當進而參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以一上下覆二中下。
上中以上,雖有下考,從上第。
有下下考者,解任。
凡制敕不便,有執奏者,進其考。
貞觀初,歲定京官望高者二人,分校京官、外官考,給事中、中書舍人各一人莅之,号監中外官考使。
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員外郎判外官考。
其後屢置監考、校考、知考使。
故事,考簿朱書,吏緣為奸,鹹通十四年,始以墨。
又制:"若於善最之外,别有可加尚,及罪雖成殿而情狀可矜,或不成殿而情狀可責者,省校之日,皆聽考官臨事量定。
" 高祖武德二年,上親閱郡臣考績,以李綱、孫伏伽為上第。
太宗貞觀三年,尚書右仆射房元齡、侍中王珪掌内外官考,治書侍禦史權萬紀奏其不平,追按勘問。
王珪不伏舉按,上付侯君集推問,秘書監魏徵奏稱:"必不可推鞫。
且元齡、王珪國家重臣,俱以忠直任使,其所考者既多,或一人兩人不當,終非有阿私。
若即推繩此事,便不可信任,何以堪當委重?假令錯謬有實,未足虧損國家;窮鞫若虛,失委大臣之體。
且萬紀比來恒在考堂,必有乖違,足得論正;當時鑒見,切無陳說,身不得考,方始糾彈,徒發在上瞋怒,非是誠心為國。
無益於上者,有損於下。
所惜傷於理體,不敢有所阿為。
"遂釋不問。
六年,監察禦史馬周上疏曰:"臣竊見流内九品以上,令有等第,而自比年入多者不過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
臣謂令設九等,正考當今之官,必不施之於異代也。
縱朝廷實無好人,猶應於見在之内比較其尤善者,以為上第。
豈容皇朝之士,遂無堪上下之考者?朝廷獨知貶一惡人,可以懲惡;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勸善。
臣謂宜每年選天下政術尤最者一二人,為上上,其次為上中,次為中上,其次為上下,則中人已上可以自勸。
" 高宗時,滕王元嬰為全州刺史,頗縱驕逸,動作無度。
帝戒之,且曰:"朕以王骨肉至親,不能緻於理,今書王下下考,以愧王心。
" 司刑太常伯盧承慶嘗考内外官,有一人督運遭風失米,承慶考之曰:"監運損糧,考中下。
"其人容色自若,無言而退。
承慶重其雅量,改注曰:"非力所及,考中中。
"其人既無喜色,亦無愧詞。
又改曰:"寵辱不驚,考上上。
" 緻堂胡氏曰:"考士者當較其平素,今以一時容止而進退之,厚貌深情者得以蒙其奸矣。
然觀承慶判注之語,則知古者考課有所毀譽,而得之者以為榮祿,此亦《山公啟事》之馀俗也。
後世課最負犯,立為定目,依式而書,於吏文無謬則善矣,其人有異績美行,無由察錄,而貪賊素害,幸免按舉者,即以無過著於官簿。
賢否混亂,功罪同區,未之有改也。
豈非激揚之阙政乎?" 中宗神龍中,禦史中丞盧懷慎上疏曰:"臣聞孔子曰:'為邦百年,可以勝殘去殺。
'又曰:'苟有用我者,期月已可,三年有成。
'故《書》雲'三載考績',校其功也。
子産,賢者也,其為政尚累年而化成,況常材乎?竊見比來州縣官佐,下車布政,有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遷除,不論課考;或曆時未改,便傾耳而聽,企踵而睹,争求冒進,不顧廉恥,亦何暇宣風布化,求瘼恤人哉!戶口流散,百姓凋敝,職為此也。
何則?人知吏之不久,則不從其政;吏知遷之不遙,又不盡其能,偷安苟且,脂韋而已。
又古之為吏者長子孫,倉氏、庾氏即其後也。
臣請都督、刺史、上佐、兩畿縣令等,在任未經四考,不許遷除。
察其課效尤異,或錫以車裘,或就加祿秩,或降使臨問,并玺書慰勉,若公卿有阙,則擢以勸能。
政績無聞,抵犯貪暴者,放歸田裡,以明賞罰。
緻理救弊,莫過於此。
" 元宗開元三年,敕:"内外官考未滿,所司預補替人,名為'守阙',特宜禁斷。
縱後有阙,所司不得令上。
" 二十五年,命諸道采訪使考課官人,善績三年一奏,永為常式。
二十七年,赦文:"三載考績,黜陟幽明,允葉大猷,以勸天下。
比來諸道所通善狀,但優仕進之輩,與為選調之資,責實循名,或乖古義。
自今以後,諸道使更不須通善狀,每至三年,朕自擇使臣,觀察風俗,有清白政理著聞者,當别擢用之。
" 天寶二年,考功奏:"準考課令,考前釐事不滿二百日,不成合考者。
'釐事'謂都論在任日至考時,有二百日即成考,請假、停務并不合破日。
比來多不會令文,以為不入曹局,即為不釐事,因此破考。
臣等參量,但請俸祿,即同釐事。
請假不滿百日,停務不至解免,事須卻上其考,并合不破。
若有停務逾年,不可更請祿科,兼與成考。
"從之。
肅宗乾元二年,禦制郭子儀、李光弼、苗進卿、李輔國考辭。
代宗寶慶元年,吏部奏:"州縣官三考一替,如替人不到,請校四考後停。
" 二年,考功奏請立京、外按察司。
京察連禦史台分察使,外察連諸道觀察使,各訪察官吏善惡。
其功過稍大,事當奏者,使司案成便奏
"時否臧必舉,賞罰大行,其薄賞者猶錫車馬器服,以申獎勸。
後帝臨朝堂,顧謂錄尚書兼廷尉卿廣陵王羽曰:"凡考績上下二等,可為三品,中等但為一品。
所以然者,上下是黜陟之科,故旌絲髪之美惡,中等守本,事理大通。
"帝又謂尚書等曰:"卿等在任,年垂二周,未嘗進一賢,退一不肖。
此二事罪之大者。
"謂羽曰:"汝居樞端之任,在職以來,功勤之績不聞於朝,阿黨之音頻幹朕聽。
今出汝錄尚書、廷尉,但居特進、太保。
"自尚書令、仆射以下凡黜退二十馀人,皆略舉遺阙。
諸如此黜官者,令一年之後任官如初。
宣武帝時,太尉、侍中、高陽王雍上表曰:"竊惟三載考績,百王通典。
今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階;散官上第者,四載登一級。
閑冗官本非虛置,或以賢能而進,或因累勤而舉,如其無能,不應黍茲高選。
以勤以能進之朝伍,或征官外戍,遠使絕域,催督逋懸,察檢州鎮,皆是散官,以充劇使,乃於考陟,排同閑伍。
檢散官之人,才非皆劣;稱事之輩,未必悉賢。
而考閑以多,課煩以少,上乖天澤之均,下生不等之苦。
複尋正始之格,汎後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階;汎前任事上中者,六年進一級。
三年一考,自古通經。
今以汎前六年升一階,檢無愆犯,倍年成級。
以此推之,明以汎代考也。
"徐州刺史蕭寶寅又論曰:"方今守令,厥任非輕,及考課悉以六載為程,既而限滿代還,複經六年而叙。
是則歲周十二,始得一階。
於東西兩省、文武閑職、公府散佐、無事冗官,或數旬方應一直,或弦朔止於暫朝,及其考日,更得四年為限。
是則一紀之内,便登三級。
彼以實勞劇任,而遷貴之路至難;此以散位虛名,而升陟之方甚易。
何内外之相懸,令厚薄之如是!" 孝明帝延昌二年,又将大考百寮,散騎常侍、領三公郎中崔鴻以考令於體例不通,乃建議曰:"竊惟王者為官求才,使人以器,黜陟幽明,揚清激濁,故績效能官,才必稱位者,朝升入進,年歲數遷,豈拘一階半級,閡以同寮等位者哉!二漢以降,太和以前,苟必官須此人,人稱其職,或超騰轉陟,數歲而至公卿,故能時收多士之稱,國号豐賢之美。
竊見景明以來考格,三年成一考,轉一階。
貴賤内外萬有馀人,自非犯罪,不問賢愚,莫不上中,才與不肖,比肩同轉。
雖有善政如龔、黃,儒學如王、鄭,才史如班、馬,文章如張、蔡,得一分一寸,必為常流所攀,選曹亦抑為一概,不曾甄别。
琴瑟不調,改而更張,雖明旨已行,猶宜消息。
"時不從。
《虞書》言"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此古帝王考課之法。
董仲舒言:"古之所謂功者,以任官稱職為差,非謂積日累久也。
故小才雖累日,不離於小官;賢才雖未久,不害為輔佐。
今則不然。
累日以取貴,積久以緻官,是以廉恥貿亂,賢不肖渾淆,未得其真。
"此後世年勞之法,二法雖相似,而其意實相反。
考課是以日月驗其職業之修廢,年勞是以日月計其資格之深淺。
後世之所謂考課者,皆年勞之法耳。
故賢者當陟,或反以資淺而抑之;不肖者當黜,或反以年深而升之。
故考課之法行,則庸愚畏之;年勞之法行,則庸愚便之。
崔鴻所言,即崔亮所行也。
及宋末,以治民之官六年過久,乃以三年為斷,謂之"小滿"。
唐考功之法,凡百司之長,歲較其屬功過,差以九等,大合衆而讀之。
流内之官,叙以四善:一曰德義存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
善狀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曰獻可替否,拾遺補阙,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盡才良,為選司之最;三曰揚清激濁,褒貶必當,為考較之最;四曰禮制儀式,動合經典,為禮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諧,不失節奏,為樂官之最;六曰決斷不滞,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七曰部統有方,警守無失,為宿衛之最;八曰兵士調習,戎裝充備,為督領之最;九曰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十曰雠校精審,明於刊定,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納明敏,為宣納之最;十二曰訓道有方,生徒充業,為學官之最;十三曰賞罰嚴明,攻戰必勝,為軍将之最;十四曰禮義興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十五曰詳錄典正,詞理兼舉,為文史之最;十六曰訪察精審,彈舉必當,為糾正之最;十七曰明於勘覆,稽失無隐,為句檢之最;十八曰職事修理,供承疆濟,為監掌之最;十九曰功課皆充,丁匠無怨,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時,收獲成課,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謹於蓋藏,明於出納,為倉庫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虛,究理精密,為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醫蔔,效驗多著,為方術之最;二十四曰檢察有方,行旅無壅,為關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廛弗擾,奸濫不行,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養肥碩,蕃息孳多,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邊境清肅,城隍修理,為鎮防之最。
一最四善為上上,一最三善為上中,一最二善為上下,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阙為下中,居官飾詐、貪濁有狀為下下。
凡定考,皆習於尚書省,唱第然後奏。
親王及中書、門下、京官三品以上,都督、刺史、都護、節度、觀察使,則奏功過狀,以覈考行之上下。
每歲,尚書省諸司具州牧、刺史、縣令殊功異行,災蝗祥瑞,戶口賦役增減,盜賊多少,皆上於考司。
監領之官,以能撫養役使者為功;有耗亡者,以十分為率,一分為一殿。
博士、助教,計講授多少為差。
親、勳、翊衛,以行能功過為三等,親、勳、翊衛備身,東宮親、勳、翊衛備身,王府執仗親事、執乘親事及親勳翊衛主帥、校尉、直長、品子、雜任、飛騎,皆上、中、下考,有二上第者加階。
番考别為簿,以侍郎颛掌之。
流外官,以行能功過為四等,清謹勤公為上,執事無私為中,不勤其職為下,貪濁有狀為下下。
凡考,中上以上,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中,守本祿;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奪祿一季。
中平以下,四考皆中中者,進一階;一中上考,複進一階;一上下考,進二階;計當進而參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以一上下覆二中下。
上中以上,雖有下考,從上第。
有下下考者,解任。
凡制敕不便,有執奏者,進其考。
貞觀初,歲定京官望高者二人,分校京官、外官考,給事中、中書舍人各一人莅之,号監中外官考使。
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員外郎判外官考。
其後屢置監考、校考、知考使。
故事,考簿朱書,吏緣為奸,鹹通十四年,始以墨。
又制:"若於善最之外,别有可加尚,及罪雖成殿而情狀可矜,或不成殿而情狀可責者,省校之日,皆聽考官臨事量定。
" 高祖武德二年,上親閱郡臣考績,以李綱、孫伏伽為上第。
太宗貞觀三年,尚書右仆射房元齡、侍中王珪掌内外官考,治書侍禦史權萬紀奏其不平,追按勘問。
王珪不伏舉按,上付侯君集推問,秘書監魏徵奏稱:"必不可推鞫。
且元齡、王珪國家重臣,俱以忠直任使,其所考者既多,或一人兩人不當,終非有阿私。
若即推繩此事,便不可信任,何以堪當委重?假令錯謬有實,未足虧損國家;窮鞫若虛,失委大臣之體。
且萬紀比來恒在考堂,必有乖違,足得論正;當時鑒見,切無陳說,身不得考,方始糾彈,徒發在上瞋怒,非是誠心為國。
無益於上者,有損於下。
所惜傷於理體,不敢有所阿為。
"遂釋不問。
六年,監察禦史馬周上疏曰:"臣竊見流内九品以上,令有等第,而自比年入多者不過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
臣謂令設九等,正考當今之官,必不施之於異代也。
縱朝廷實無好人,猶應於見在之内比較其尤善者,以為上第。
豈容皇朝之士,遂無堪上下之考者?朝廷獨知貶一惡人,可以懲惡;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勸善。
臣謂宜每年選天下政術尤最者一二人,為上上,其次為上中,次為中上,其次為上下,則中人已上可以自勸。
" 高宗時,滕王元嬰為全州刺史,頗縱驕逸,動作無度。
帝戒之,且曰:"朕以王骨肉至親,不能緻於理,今書王下下考,以愧王心。
" 司刑太常伯盧承慶嘗考内外官,有一人督運遭風失米,承慶考之曰:"監運損糧,考中下。
"其人容色自若,無言而退。
承慶重其雅量,改注曰:"非力所及,考中中。
"其人既無喜色,亦無愧詞。
又改曰:"寵辱不驚,考上上。
" 緻堂胡氏曰:"考士者當較其平素,今以一時容止而進退之,厚貌深情者得以蒙其奸矣。
然觀承慶判注之語,則知古者考課有所毀譽,而得之者以為榮祿,此亦《山公啟事》之馀俗也。
後世課最負犯,立為定目,依式而書,於吏文無謬則善矣,其人有異績美行,無由察錄,而貪賊素害,幸免按舉者,即以無過著於官簿。
賢否混亂,功罪同區,未之有改也。
豈非激揚之阙政乎?" 中宗神龍中,禦史中丞盧懷慎上疏曰:"臣聞孔子曰:'為邦百年,可以勝殘去殺。
'又曰:'苟有用我者,期月已可,三年有成。
'故《書》雲'三載考績',校其功也。
子産,賢者也,其為政尚累年而化成,況常材乎?竊見比來州縣官佐,下車布政,有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遷除,不論課考;或曆時未改,便傾耳而聽,企踵而睹,争求冒進,不顧廉恥,亦何暇宣風布化,求瘼恤人哉!戶口流散,百姓凋敝,職為此也。
何則?人知吏之不久,則不從其政;吏知遷之不遙,又不盡其能,偷安苟且,脂韋而已。
又古之為吏者長子孫,倉氏、庾氏即其後也。
臣請都督、刺史、上佐、兩畿縣令等,在任未經四考,不許遷除。
察其課效尤異,或錫以車裘,或就加祿秩,或降使臨問,并玺書慰勉,若公卿有阙,則擢以勸能。
政績無聞,抵犯貪暴者,放歸田裡,以明賞罰。
緻理救弊,莫過於此。
" 元宗開元三年,敕:"内外官考未滿,所司預補替人,名為'守阙',特宜禁斷。
縱後有阙,所司不得令上。
" 二十五年,命諸道采訪使考課官人,善績三年一奏,永為常式。
二十七年,赦文:"三載考績,黜陟幽明,允葉大猷,以勸天下。
比來諸道所通善狀,但優仕進之輩,與為選調之資,責實循名,或乖古義。
自今以後,諸道使更不須通善狀,每至三年,朕自擇使臣,觀察風俗,有清白政理著聞者,當别擢用之。
" 天寶二年,考功奏:"準考課令,考前釐事不滿二百日,不成合考者。
'釐事'謂都論在任日至考時,有二百日即成考,請假、停務并不合破日。
比來多不會令文,以為不入曹局,即為不釐事,因此破考。
臣等參量,但請俸祿,即同釐事。
請假不滿百日,停務不至解免,事須卻上其考,并合不破。
若有停務逾年,不可更請祿科,兼與成考。
"從之。
肅宗乾元二年,禦制郭子儀、李光弼、苗進卿、李輔國考辭。
代宗寶慶元年,吏部奏:"州縣官三考一替,如替人不到,請校四考後停。
" 二年,考功奏請立京、外按察司。
京察連禦史台分察使,外察連諸道觀察使,各訪察官吏善惡。
其功過稍大,事當奏者,使司案成便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