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一 選舉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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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士 仁宗天聖二年,賜舉人宋郊、葉清臣、鄭戬以下及諸科凡四百八十馀人及第、出身有差。

    先是,上封事者言,經學未究經旨,乞於本科問策一道。

    對者多纰缪,上以執經肄業不善為文,特命取其所長,用廣仕路,并不黜落。

    國朝以策擢高第者自清臣始。

    郊與弟祁俱以詞賦得名,時奏祁第一,太後不欲弟先兄,乃擢郊第一,祁第十。

     時天下登第者,不數年辄赫然顯貴,取士之路可謂盛矣。

    雖耄鈍之士,數诎於試,後多收入仕版,謂之"特奏名"。

    至或因循不學,欲積舉以應令,乃诏曰:"學猶殖也,不殖将落,遜志務時敏,厥修乃來。

    朕慮天下之士或有遺也,既已臨軒較得失,而憂其屢不中科,則衰邁而無所成,退不能返其裡闾,而進不得預於祿仕,故常數之外,特為之甄采。

    而狃於寬恩,遂隳素業,頹弛苟簡,浸以成風,甚可恥也。

    自今宜笃進厥學,無習僥幸焉。

    " 景祐初,诏曰:"鄉學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狹,使孤寒栖遲,或老而不得進,朕甚闵之。

    其令南省就試進士、諸科十取其二。

    進士五舉年五十、諸科六舉年六十,嘗經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及嘗預先朝禦試,雖試文不合格,毋辄黜,皆以名聞。

    "自此率以為常。

     石林葉氏曰:"唐禮部試,詩賦題不皆有所出,或自以意為之,故舉子皆得進問題意,謂之'上請'。

    本朝既增殿試,天子親禦殿,進士猶循禮部故事。

    景祐中,稍厭其煩渎,始诏禦藥院具試題,書經史所出,模印給之,遂罷上請之制。

    " 王氏《揮麈錄》曰:"韓忠獻(億)景祐中參仁宗政事,天下稱為長者。

    四子仲文(綜)、子華(绛)、持國(維)、玉汝(缜)俱禮部奏名,忠獻啟上曰:'臣子叨陛下科第,雖非有司觀望,然臣既備位政府,豈當受而有之?天下将以為由臣緻此,臣雖不足道,使聖明之政,人或議之,非臣所安也。

    臣教子既已有成,又何必昭示四方,以為榮觀哉!乞盡免殿試唱第,幸甚!'誠懇再三,上嘉歎而允所請。

    忠獻既薨,仲文、子華、玉汝相繼再中甲科,獨持國曰:'吾前已奏名矣,當遵家君之言,何必布之遠方邪?'不複更就有司之求。

    故文潞公薦持國疏雲:'曾預南宮高薦,自後不出仕宦。

    '其後仲文知制诰,子華、玉汝皆登宰席,持國賜出身,至門下侍郎,為本朝之甲族雲。

    " 按:嘉祐二年禦,試方令禮部所奏進士俱免黜落,知以前蓋有過省而殿試不中者矣,故韓忠獻諸子仲文、子華、玉汝必再中甲科而後可以言登第。

    若嘉祐二年以後,則凡預禮部正奏名,皆為有出身之人矣。

     四年,賈昌朝言:"有親戚事本州,及或為發解官,及侍父祖遠宦距本州二千裡,宜敕轉運司選官類試,以十率之,取二人。

    "诏近臣議,而丁度等謂舊制限十月二十五日上名於省,若二千裡而赴試,或有不及,願寬其期一月,聽如昌朝說。

    由是諸路始有别頭試。

    其年,诏開封府、國子監及别頭試,封彌、謄錄如禮部。

     寶元中,李淑侍經筵,帝訪以進士詩、賦、策、論先後,俾以故事對。

    淑退而上奏曰:"唐調露二年,劉思立為考功員外郎,以進士止試策,滅裂不盡其學,請帖經以觀其學,試雜文以觀其才。

    自此沿以為常。

    至永隆二年,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試策。

    天寶十一載,進士試一大經,能通者試文、賦,又通而後試策,五條皆通中第。

    建中二年,趙贊請試以時務策五篇,箴、論、表、贊各一篇,以代詩、賦。

    太和三年,試帖經,略問大義,取精通者次試論、議各一篇。

    八年,禮部試以帖經、口義,次試策五篇,問經義者三、問時務者二。

    厥後變易,遂以詩、賦為第一場,論第二場,策第三場,帖經第四場。

    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篆為貴,得取士之實矣。

    然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加評校,而每場辄退落,士之中否特系於幸不幸。

    願約舊制,先策,次論,次賦及詩,次帖經、墨義,而敕有司并試四場,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為去留。

    "诏有司議,稍施行焉。

     慶曆四年,臣僚上言,改更貢舉進士所試詩、賦、策、論先後,诏下兩制詳議。

    知谏院歐陽脩言:"凡貢舉舊法,若二千人就試,常額不過選五百人(每年到省就試及取人之數,大約不過此)。

    是於詩賦、策、論六千卷中(每一人三卷)選五百人,而日限又迫,使考試之官殆廢寝食,疲心竭慮,因勞緻昏,故雖有公心而所選多濫,此舊法之弊也。

    今臣所請者,寬其日限,而先試以策而考之,擇其文辭鄙惡者,文意颠倒重雜者,不識題者,不知故實,略而不對所問者(限以事件若幹以上),誤引事迹者(亦限件數),雖能成文而理識乖誕者,雜犯舊格不考式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計於二千人可去五六百。

    以其留者次試以論,又如前法而考之,又可去其二三百。

    其留而試詩賦者,不過千人矣。

    於千人而選五百,則少而易考,不至勞昏。

    考而精當則盡善矣,縱使考之不精,亦選者不至大濫,蓋其節鈔剽盜之人,皆以先經策、論去之矣(策、論逐場旋考,則卷子不多,考官不至勞昏,去留必不誤)。

    比及詩賦,皆是已經策、論粗有學問理識不至乖誕之人,縱使詩賦不工,亦可以中選矣。

    如此可使童年新學全不曉事之人無由而進,此臣所謂變法必須随場去留,然後可革舊弊者也。

    其外州解送到,且當博采(隻可盡令試策),要在南省精選。

    若省榜奏人至精,則殿試易為考矣。

    故臣但言南省之法,此其大概也。

    其高下之等,仍乞細加詳定,大概當以策、論為先。

    " 按:詩、賦不過工浮詞,論、策可以驗實學,此正理也。

    今觀歐公所陳,欲先考論、策,後考詩、賦,蓋欲以論、策驗其能否,而以詩、賦定其優劣,是以粗淺視論、策,而以精深視詩、賦矣。

    蓋場屋之文,論、策則蹈襲套括,故汗漫難憑;詩、賦則拘以聲病對偶,故工拙易見。

    其有奧學雄文,能以論、策自見者,十無一二,而紛紛鹄袍之士,固有頭場号為精工,而論、策一無可采者。

    蓋自慶曆以來,場屋之弊已如此,不特後來為然也。

    故歐公之言,欲先試論、策,擇其十分亂道者先澄汰之,不特使之稍務實學,且使司衡鑒者所考少則易精;又既工論、策,則不患其不長於詩、賦,縱詩、賦不工,而所取亦不害為博古通經之士矣。

     又按:祖宗以來,試進士皆以詩、賦、論各一首,除制科外,未嘗試策。

    天聖間,晏元獻公請依唐明經試策而不從。

    寶元中,李淑請并詩、賦、策、論四場通考,诏有司施行。

    不知試策實始於何年。

    當考。

     知制诰富弼言:"國家沿隋唐設進士科,自鹹平、景德以來,為法尤密,逾於前代,而得人之道或有未至。

    夫省試有三長,殿試有三短:主文衡者四五人皆一時詞學之臣,而又選館閣才臣數人,以助考較,複有監守巡察、糊名、謄錄,上下相警,不容毫釐之私,一長也。

    引試凡三日,詩、賦可以見詞藝,論、策可以觀才識,四方之士得以盡其所蘊,二長也。

    貢院凡兩月馀,研究差次,可以窮功悉力,三長也。

    殿試考官濫取而不擇,一短也。

    一日試詩、賦、論三篇,不能盡人之才,二短也。

    考校不過十日,不暇研究差次,三短也。

    若曰禮部放榜則權歸有司,臨軒唱第則恩出主上,則是忘取士之本,而務收恩之末也。

    且曆代取士,悉委有司,獨後漢文吏課箋奏,副之端門,亦未聞天子親試也。

    至唐武後載初之年,始有殿試,此何足法哉!必慮恩歸有司,則宜使禮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諸殿庭,唱名賜第,則與殿試無所異矣。

    "遂诏罷殿試,而議者多言其輕上恩,隳故事,旋複殿試如舊。

     上命侍臣條奏急務,參知政事範仲淹等奏列十事,其三請精貢舉,欲複古,興學校,取士本行實。

    诏近臣議,於是翰林學士宋祁等合奏言:"今教不本於學校,士不察於鄉裡,則不能覈名實;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於記誦,則不足盡人材。

    臣等參考衆說,擇其便於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學校,則學者修飾矣;先策、論,則文詞者留心於治亂矣;簡程式,則宏博者得以馳騁矣;問大義,則執經者不專於記誦矣。

    "乃诏:"州縣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