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八 選舉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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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士
《周官》: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禦、書、數(物,猶事也。
興,猶舉也。
民三事教成,鄉大夫舉其賢者、能者,以飲酒之禮賓客之,既則獻其書於王)。
鄉大夫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
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衆寡,以禮禮賓之。
(鄭司農雲:"興賢,若今舉孝廉;興能,若今舉茂材。
")厥明,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於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貳之(天府,掌祖廟之寶藏者。
内史,副寫其書者,當诏王爵祿之時)。
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興舞(當射之時,民必觀焉,因詢之也)。
此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
《王制》: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詳見《學校考》)。
州長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
正月之吉,各屬其州之民而讀法,以考其德行道藝而勸之,以糾其過惡而戒之。
若以歲時祀祭州社,則屬其民讀法,亦如之。
三年大比,則大考州裡,以贊鄉大夫廢興。
黨正各掌其黨之政令教治。
及四時之孟月吉日,則屬民而讀邦法,以糾戒之(以四孟月朔日讀法者,彌親民者於教亦彌數)。
春秋祭榮,亦如之。
正歲,屬民讀法而書其德行道藝,以歲時莅校比。
及大比,亦如之。
族師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
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書其孝悌睦姻有學者。
闾胥各掌其闾之徵令。
凡春秋之祭祀、役政、喪紀之數,聚衆庶,既比則讀法,書其敬敏任恤者。
《禮書》曰:"闾胥聚民無常時,族師屬民有常月。
族師歲屬以月吉與春秋,黨正歲屬以孟吉與正歲,州長歲屬以正月之吉與春秋,然後鄉大夫三年大比之,以卑者其職煩,尊者其事簡也。
由黨正而下,有所讀有所書;州長則有所讀無所書,而有所考;鄉大夫則考而興之,無所讀。
敬敏任恤,易知者也,故闾師書之。
孝悌睦姻有學,難知者也,故族師書之。
德行則非特孝悌也,道藝則非特有學也,故黨正書之。
書之者易,考之、興之者難,故書之止於黨正,考之在州長,興之在鄉大夫,以卑者其責輕,尊者其任重也。
凡此皆教之有其術,養之有其漸。
方其在學也,一年視離經辨志,三年視敬業樂群,五年視博習親師,七年視論學取友,謂之小成,九年知類通達,強立而不反,謂之大成,此中年考校之法也。
大胥掌學士之版,春合舞,秋合聲,於其合聲,則頒次其所學而辨異之。
諸子掌國子之倅,春合諸學,秋合諸射,以考其藝而進退之,比年考校之法也。
學之考校如此,鄉之考察又如彼,所掌非一人,所積非一日,此人人所以莫不激昂奮勵,以趨上之所造也。
" 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
三歲大比,則率其吏而興甿,明其有功者,屬其地治者(興甿,舉民賢能,如六鄉之所為也。
屬,猶聚也。
又因舉吏治功者,而聚敕其馀以治職事)。
按:六鄉之外為六遂。
遂大夫之職,猶鄉大夫之職也。
州長以下之職,猶縣正以下之職也。
然勵教化、興賢能之事,鄉詳而遂略。
先儒謂鄉以教為主,遂以耕為主,豈遂民不可教而鄉民不可耕邪?蓋亦當互文以推之。
《國語》齊桓公内正之法:正月之朝,鄉長複事。
君親問焉,曰:"於子之鄉,有居處好學慈孝於父母聰慧賢仁發聞於鄉裡者,有則以告。
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明,其罪五。
"有司已於事而竣。
公又問焉,曰:"於子之鄉,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長弟于鄉裡、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以告。
有而不以告,謂之不比,其罪有五。
"有司已於事而竣。
是故鄉長退而修德進賢,公親見之,遂使役官。
及五屬大夫複事,公問之如初。
五屬大夫於是退而修屬,屬退而修縣,縣退而修鄉,鄉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
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誅也。
因讀《國語》此章,而參以《王制》所言司徒俊選之事,然後知古之聖賢,其於化民成俗、選賢與能二事,視其賢愚升沈,舉切吾身,故其為法甚備。
其教人也,不特上賢以崇德,而必欲簡不肖以绌惡;其舉人也,不特進賢受上賞,而必欲蔽賢蒙顯戮。
蓋賞罰相須而行,則始不視為具文。
後世非不立學校也,而未聞有不帥教之罰,蓋姑選其能者,而無能之人則聽其自為不肖而已。
非不興選舉也,而未聞有蔽賢之戮,蓋姑進其用者,而未用之人則聽其自為不遇而已。
其教之也不備,其選之也不精,宜人才之所以日衰也。
雖然,惟其教訓之法不備,所以選舉之塗不精。
士生斯世,蓋自為材而未嘗有所賴於上之人,則所謂焉知賢才而舉之,何以識其不才而舍之,而蔽賢之罰亦無所施矣! 漢高祖十一年,诏曰:"蓋聞王者莫高於周文,伯者莫高於齊桓,皆待賢人而成名。
今天下賢者智能豈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進!今吾以天之靈,賢士大夫定有天下,以為一家,欲其長久,世世奉宗廟亡絕也。
賢人既與我共平之矣,而不與吾其安利之,可乎?賢士大夫有肯從我遊者,吾能尊顯之。
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禦史大夫昌下相國,相國酇侯下諸侯,王禦史中執法下郡守,其有意稱明德者,必身勸,為之駕(有賢者,郡守身自往勸勉,令至京師,駕車遣之)。
遣詣相國府,署行、義、年(行狀年紀也)。
有而弗言,覺,免。
年老癃病勿遣" 文帝十五年,诏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谏者(詳見《賢良方正考》)。
孝武元光元年冬,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
元朔五年,制诏補博士弟子。
郡國縣官有好文學,敬長上,肅政教,順鄉裡,出入不悖,所聞,令相長丞上屬所二千石。
二千石謹察可者,令與計偕,詣太常,得受業如弟子。
按:漢制,郡國舉士,其目大概有三:曰賢良、方正也,孝廉也,博士弟子也。
然是三者,在後世則各自為科目,其與鄉舉裡選,又自殊塗矣,故姑載其立法之始,略見
興,猶舉也。
民三事教成,鄉大夫舉其賢者、能者,以飲酒之禮賓客之,既則獻其書於王)。
鄉大夫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
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衆寡,以禮禮賓之。
")厥明,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於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貳之
内史,副寫其書者,當诏王爵祿之時)。
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興舞
此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
《王制》: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
州長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
正月之吉,各屬其州之民而讀法,以考其德行道藝而勸之,以糾其過惡而戒之。
若以歲時祀祭州社,則屬其民讀法,亦如之。
三年大比,則大考州裡,以贊鄉大夫廢興。
黨正各掌其黨之政令教治。
及四時之孟月吉日,則屬民而讀邦法,以糾戒之
春秋祭榮,亦如之。
正歲,屬民讀法而書其德行道藝,以歲時莅校比。
及大比,亦如之。
族師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
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書其孝悌睦姻有學者。
闾胥各掌其闾之徵令。
凡春秋之祭祀、役政、喪紀之數,聚衆庶,既比則讀法,書其敬敏任恤者。
《禮書》曰:"闾胥聚民無常時,族師屬民有常月。
族師歲屬以月吉與春秋,黨正歲屬以孟吉與正歲,州長歲屬以正月之吉與春秋,然後鄉大夫三年大比之,以卑者其職煩,尊者其事簡也。
由黨正而下,有所讀有所書;州長則有所讀無所書,而有所考;鄉大夫則考而興之,無所讀。
敬敏任恤,易知者也,故闾師書之。
孝悌睦姻有學,難知者也,故族師書之。
德行則非特孝悌也,道藝則非特有學也,故黨正書之。
書之者易,考之、興之者難,故書之止於黨正,考之在州長,興之在鄉大夫,以卑者其責輕,尊者其任重也。
凡此皆教之有其術,養之有其漸。
方其在學也,一年視離經辨志,三年視敬業樂群,五年視博習親師,七年視論學取友,謂之小成,九年知類通達,強立而不反,謂之大成,此中年考校之法也。
大胥掌學士之版,春合舞,秋合聲,於其合聲,則頒次其所學而辨異之。
諸子掌國子之倅,春合諸學,秋合諸射,以考其藝而進退之,比年考校之法也。
學之考校如此,鄉之考察又如彼,所掌非一人,所積非一日,此人人所以莫不激昂奮勵,以趨上之所造也。
" 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
三歲大比,則率其吏而興甿,明其有功者,屬其地治者
屬,猶聚也。
又因舉吏治功者,而聚敕其馀以治職事)。
按:六鄉之外為六遂。
遂大夫之職,猶鄉大夫之職也。
州長以下之職,猶縣正以下之職也。
然勵教化、興賢能之事,鄉詳而遂略。
先儒謂鄉以教為主,遂以耕為主,豈遂民不可教而鄉民不可耕邪?蓋亦當互文以推之。
《國語》齊桓公内正之法:正月之朝,鄉長複事。
君親問焉,曰:"於子之鄉,有居處好學慈孝於父母聰慧賢仁發聞於鄉裡者,有則以告。
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明,其罪五。
"有司已於事而竣。
公又問焉,曰:"於子之鄉,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長弟于鄉裡、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以告。
有而不以告,謂之不比,其罪有五。
"有司已於事而竣。
是故鄉長退而修德進賢,公親見之,遂使役官。
及五屬大夫複事,公問之如初。
五屬大夫於是退而修屬,屬退而修縣,縣退而修鄉,鄉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
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誅也。
因讀《國語》此章,而參以《王制》所言司徒俊選之事,然後知古之聖賢,其於化民成俗、選賢與能二事,視其賢愚升沈,舉切吾身,故其為法甚備。
其教人也,不特上賢以崇德,而必欲簡不肖以绌惡;其舉人也,不特進賢受上賞,而必欲蔽賢蒙顯戮。
蓋賞罰相須而行,則始不視為具文。
後世非不立學校也,而未聞有不帥教之罰,蓋姑選其能者,而無能之人則聽其自為不肖而已。
非不興選舉也,而未聞有蔽賢之戮,蓋姑進其用者,而未用之人則聽其自為不遇而已。
其教之也不備,其選之也不精,宜人才之所以日衰也。
雖然,惟其教訓之法不備,所以選舉之塗不精。
士生斯世,蓋自為材而未嘗有所賴於上之人,則所謂焉知賢才而舉之,何以識其不才而舍之,而蔽賢之罰亦無所施矣! 漢高祖十一年,诏曰:"蓋聞王者莫高於周文,伯者莫高於齊桓,皆待賢人而成名。
今天下賢者智能豈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進!今吾以天之靈,賢士大夫定有天下,以為一家,欲其長久,世世奉宗廟亡絕也。
賢人既與我共平之矣,而不與吾其安利之,可乎?賢士大夫有肯從我遊者,吾能尊顯之。
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禦史大夫昌下相國,相國酇侯下諸侯,王禦史中執法下郡守,其有意稱明德者,必身勸,為之駕
遣詣相國府,署行、義、年
有而弗言,覺,免。
年老癃病勿遣" 文帝十五年,诏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谏者
孝武元光元年冬,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
元朔五年,制诏補博士弟子。
郡國縣官有好文學,敬長上,肅政教,順鄉裡,出入不悖,所聞,令相長丞上屬所二千石。
二千石謹察可者,令與計偕,詣太常,得受業如弟子。
按:漢制,郡國舉士,其目大概有三:曰賢良、方正也,孝廉也,博士弟子也。
然是三者,在後世則各自為科目,其與鄉舉裡選,又自殊塗矣,故姑載其立法之始,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