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國用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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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胥吏詭貸而徵諸編民。
凡此皆民之所甚病也。
有司以豐取約予為術,聚斂之臣以頭會箕斂為事,大旱而稅不蠲,水澇而稅不蠲,蝗、蝻、螟、賊而稅不蠲。
長官督稅不登數,則不書課;民戶納欠不破産,則不落籍。
出於民力尚如此,而況貸於公者,其責償固不遺馀力矣!世宗視民猶子,匡救其乏而不責其必償,仁人之心,王者之政也。
"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遣使振貸揚、泗饑。
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還,言:"揚、泗饑民多死,郡中軍儲尚有馀萬斛,倘以貸民,至秋收新粟,公私俱利。
"有司沮之曰:"若來歲不稔,孰任其咎?"義倫曰:"國家以廪粟濟民,自當召和氣,緻豐年,甯憂水旱邪?此當斷自宸衷。
"上從之。
三月,诏賜沂州饑民種、食。
又诏振宿、蒲、晉、慈、隰、相、衛州饑。
開寶四年,劉鋹平,诏振廣南管内州縣鄉村不接濟人戶,委長吏於省倉内量行振貸,候豐稔日令隻納元數。
八年,平江南,诏出米十萬石振城中饑民。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以粟四萬石振同州饑。
淳化二年,诏永興、鳳翔、同華陝等州歲旱,以官倉粟貸之,人五鬥,仍給複三年。
五年,命直史館陳堯叟等往宋、亳、陳、颍等州,出粟以貸饑民。
每州五千石,及萬石仍更不理納。
真宗鹹平二年,诏出米十萬石振兩浙貧民。
五年,遣中使詣雄、霸、瀛、莫等州為粥,以振饑民。
兩浙提刑锺離瑾言:"百姓阙食,官設糜粥,民競赴之,有妨農事。
請下轉運司量出米振濟,家不得過一鬥。
"從之。
仁宗、英宗一遇災變,則避朝變服,損膳徹樂。
恐懼修省,見於顔色,恻怛哀矜,形於诏令,其德厚矣。
災之所被,必發倉禀振貸,或平價以粜;不足,則轉漕他路粟以給;又不足,則誘富人入粟,秩以官爵。
災甚,則出内藏或奉宸庫金帛,或鬻祠部度僧牒,東南則留發運司歲漕米,或數十萬,或百萬石濟之。
賦租之未入、入未備者,或縱不取,或寡取之,或倚格以須豐年。
寬逋負,休力役,賦入之有支移、折變者省之;應給蠶鹽若和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農者罷之。
薄關市之征,鬻牛者免算。
利有可與民共者不禁,水鄉則蠲蒲、魚、果、瓜之稅。
民流亡者,關津毋責渡錢;過京師者,分遣官諸城門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為淖靡食之,或賦以間田,或聽隸軍籍。
老幼不能自存者,聽官司收養,因饑役若厭溺死者,官為瘗理祭之,厭溺死者加賜其家錢粟。
蝗為害,則募民捕,以錢若粟易之,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
下诏州郡戒長吏存拊其民,緩缧系,省刑罰,饑民劫囷窖者薄其罪。
且以戒監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罷懦不任職者。
間遣内侍存問,災甚則遣使安撫。
其前後所施,大略如此。
初,天下沒入戶絕田,官自鬻之。
至嘉祐二年,樞密使韓琦請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别為倉貯之,以給州縣郭内之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謂之廣惠倉,領以提點刑獄,歲終具出納之數,以上三司。
戶不滿萬,留田租千石,萬戶倍之,戶二萬留三千石,三萬留四千石,五萬留六千石,七萬留八千石,十萬以上留萬石。
田有馀,則鬻如舊。
四年,诏改隸司農寺,州選官二人,主出納。
歲十月,則遣官驗視應受米者,書其名於籍。
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給米,人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
有馀乃及諸縣,量其大小而均給之。
其大略如此。
慶曆八年,河北、京東西大水,大饑,人相食。
诏出二司錢帛振之。
流民入京東者不可勝數,知青州富弼擇所部豐稔者五州勸民出粟,得十五萬斛,益以官廪,随所在貯之。
擇公私廬舍十馀萬區,散處其人,以便薪水。
官吏自前資、待阙、寄居者,皆給其祿,使即民所聚,選老弱者廪之。
山林河泊之利,有可取以為生者,聽流民取之,其主不得禁。
官吏皆書其勞,約為奏請,使他日得以次受賞於朝,率五日辄遣人以酒肉糧飯勞之,人人為盡力。
流民死者為大冢葬之,謂之"叢冢"。
自為文祭之。
及流民将複其又業,各以遠近受糧。
凡活五十馀萬人,募而為兵者又萬馀人。
上聞之,遣使慰勞,就遷其秩。
弼曰:"救災,守臣職也。
"辭不受。
前此救災者皆聚民城郭中,煮粥食之,饑民聚為疾疫。
及相蹈籍死,或待次數日不食,得粥皆僵仆,名為知人,而實殺之。
弼所立法簡便周至,天下傳以為法。
時救郓州劉夔亦發廪振饑,民賴全活者甚衆,盜賊衰止,賜書褒獎。
曾鞏《救災議》曰:"河北地震、水災,隳城郭,壞廬舍,百姓暴露乏食,主上憂憫,下緩刑之令,遣持循之使,恩甚厚也。
然百姓患於暴露,非錢不可以立屋廬;患於乏食,非粟不可以飽。
二者不易之理也。
非得此二者,雖主上憂勞於上,使者旁午於下,無以救其患、塞其求也。
有司建言,請發倉廪與之粟,壯者人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主上不旋日而許之賜之,可謂大矣!然有司之所言,特常行之法,非審計終始,見於衆人之所未見也。
今河北地震、水災,所毀壞者甚衆,可謂非常之變也。
遭非常之變者,必有非常之恩,然後可以振之。
今百姓暴露乏食,己廢其業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廪於上,則其勢必不暇乎他為。
是農不複得修其畎畝,商不複得治其貨賄,工不複得利其器用,間民不複得轉移執事,一切棄百事而專意於待升合之食,以偷為性命之計,是直以餓殍之義養之而已,非深思遠慮為百姓長計也。
以中戶計之:戶為十人,壯者六人,月當受粟三石六鬥,幼者四人,月當受粟一石二鬥,率一戶月當受粟五石,難可以久行也,則百姓何以贍其後?久行之,則被水之地既無秋成之望,非至來歲麥熟之時,未可以罷。
自今至於來歲麥熟,凡十月,一戶當受粟五十石。
今被災者十馀州,州以二萬戶計之,中戶以上,及非災害所被,不仰食縣官者去其半,則仰食縣官者為十萬戶。
食之不遍,則為施不均,而民猶有無告者也;食之遍,則當
凡此皆民之所甚病也。
有司以豐取約予為術,聚斂之臣以頭會箕斂為事,大旱而稅不蠲,水澇而稅不蠲,蝗、蝻、螟、賊而稅不蠲。
長官督稅不登數,則不書課;民戶納欠不破産,則不落籍。
出於民力尚如此,而況貸於公者,其責償固不遺馀力矣!世宗視民猶子,匡救其乏而不責其必償,仁人之心,王者之政也。
"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遣使振貸揚、泗饑。
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還,言:"揚、泗饑民多死,郡中軍儲尚有馀萬斛,倘以貸民,至秋收新粟,公私俱利。
"有司沮之曰:"若來歲不稔,孰任其咎?"義倫曰:"國家以廪粟濟民,自當召和氣,緻豐年,甯憂水旱邪?此當斷自宸衷。
"上從之。
三月,诏賜沂州饑民種、食。
又诏振宿、蒲、晉、慈、隰、相、衛州饑。
開寶四年,劉鋹平,诏振廣南管内州縣鄉村不接濟人戶,委長吏於省倉内量行振貸,候豐稔日令隻納元數。
八年,平江南,诏出米十萬石振城中饑民。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以粟四萬石振同州饑。
淳化二年,诏永興、鳳翔、同華陝等州歲旱,以官倉粟貸之,人五鬥,仍給複三年。
五年,命直史館陳堯叟等往宋、亳、陳、颍等州,出粟以貸饑民。
每州五千石,及萬石仍更不理納。
真宗鹹平二年,诏出米十萬石振兩浙貧民。
五年,遣中使詣雄、霸、瀛、莫等州為粥,以振饑民。
兩浙提刑锺離瑾言:"百姓阙食,官設糜粥,民競赴之,有妨農事。
請下轉運司量出米振濟,家不得過一鬥。
"從之。
仁宗、英宗一遇災變,則避朝變服,損膳徹樂。
恐懼修省,見於顔色,恻怛哀矜,形於诏令,其德厚矣。
災之所被,必發倉禀振貸,或平價以粜;不足,則轉漕他路粟以給;又不足,則誘富人入粟,秩以官爵。
災甚,則出内藏或奉宸庫金帛,或鬻祠部度僧牒,東南則留發運司歲漕米,或數十萬,或百萬石濟之。
賦租之未入、入未備者,或縱不取,或寡取之,或倚格以須豐年。
寬逋負,休力役,賦入之有支移、折變者省之;應給蠶鹽若和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農者罷之。
薄關市之征,鬻牛者免算。
利有可與民共者不禁,水鄉則蠲蒲、魚、果、瓜之稅。
民流亡者,關津毋責渡錢;過京師者,分遣官諸城門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為淖靡食之,或賦以間田,或聽隸軍籍。
老幼不能自存者,聽官司收養,因饑役若厭溺死者,官為瘗理祭之,厭溺死者加賜其家錢粟。
蝗為害,則募民捕,以錢若粟易之,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
下诏州郡戒長吏存拊其民,緩缧系,省刑罰,饑民劫囷窖者薄其罪。
且以戒監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罷懦不任職者。
間遣内侍存問,災甚則遣使安撫。
其前後所施,大略如此。
初,天下沒入戶絕田,官自鬻之。
至嘉祐二年,樞密使韓琦請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别為倉貯之,以給州縣郭内之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謂之廣惠倉,領以提點刑獄,歲終具出納之數,以上三司。
戶不滿萬,留田租千石,萬戶倍之,戶二萬留三千石,三萬留四千石,五萬留六千石,七萬留八千石,十萬以上留萬石。
田有馀,則鬻如舊。
四年,诏改隸司農寺,州選官二人,主出納。
歲十月,則遣官驗視應受米者,書其名於籍。
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給米,人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
有馀乃及諸縣,量其大小而均給之。
其大略如此。
慶曆八年,河北、京東西大水,大饑,人相食。
诏出二司錢帛振之。
流民入京東者不可勝數,知青州富弼擇所部豐稔者五州勸民出粟,得十五萬斛,益以官廪,随所在貯之。
擇公私廬舍十馀萬區,散處其人,以便薪水。
官吏自前資、待阙、寄居者,皆給其祿,使即民所聚,選老弱者廪之。
山林河泊之利,有可取以為生者,聽流民取之,其主不得禁。
官吏皆書其勞,約為奏請,使他日得以次受賞於朝,率五日辄遣人以酒肉糧飯勞之,人人為盡力。
流民死者為大冢葬之,謂之"叢冢"。
自為文祭之。
及流民将複其又業,各以遠近受糧。
凡活五十馀萬人,募而為兵者又萬馀人。
上聞之,遣使慰勞,就遷其秩。
弼曰:"救災,守臣職也。
"辭不受。
前此救災者皆聚民城郭中,煮粥食之,饑民聚為疾疫。
及相蹈籍死,或待次數日不食,得粥皆僵仆,名為知人,而實殺之。
弼所立法簡便周至,天下傳以為法。
時救郓州劉夔亦發廪振饑,民賴全活者甚衆,盜賊衰止,賜書褒獎。
曾鞏《救災議》曰:"河北地震、水災,隳城郭,壞廬舍,百姓暴露乏食,主上憂憫,下緩刑之令,遣持循之使,恩甚厚也。
然百姓患於暴露,非錢不可以立屋廬;患於乏食,非粟不可以飽。
二者不易之理也。
非得此二者,雖主上憂勞於上,使者旁午於下,無以救其患、塞其求也。
有司建言,請發倉廪與之粟,壯者人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主上不旋日而許之賜之,可謂大矣!然有司之所言,特常行之法,非審計終始,見於衆人之所未見也。
今河北地震、水災,所毀壞者甚衆,可謂非常之變也。
遭非常之變者,必有非常之恩,然後可以振之。
今百姓暴露乏食,己廢其業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廪於上,則其勢必不暇乎他為。
是農不複得修其畎畝,商不複得治其貨賄,工不複得利其器用,間民不複得轉移執事,一切棄百事而專意於待升合之食,以偷為性命之計,是直以餓殍之義養之而已,非深思遠慮為百姓長計也。
以中戶計之:戶為十人,壯者六人,月當受粟三石六鬥,幼者四人,月當受粟一石二鬥,率一戶月當受粟五石,難可以久行也,則百姓何以贍其後?久行之,則被水之地既無秋成之望,非至來歲麥熟之時,未可以罷。
自今至於來歲麥熟,凡十月,一戶當受粟五十石。
今被災者十馀州,州以二萬戶計之,中戶以上,及非災害所被,不仰食縣官者去其半,則仰食縣官者為十萬戶。
食之不遍,則為施不均,而民猶有無告者也;食之遍,則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