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國用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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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以萬數。

    欲将六路上供斛鬥,并依東南雜運直至京師或南京府界卸納,庶免侵盜乞貸之弊。

    自是六路郡縣各認歲額,雖湖南、北至遠處所,亦直抵京師,豐不加籴,歉不代發。

    方綱米之來也,立法峻甚,船有損壞,所至修整,不得逾時。

    州縣欲其速過,但令供狀,以錢給之,以至沿流鄉保悉緻騷擾,公私橫費,無有紀極。

    又鹽法已壞,回舟無所得,舟人逃散,船亦随壞,本法盡廢,弊事百出,良可歎也。

    " 譚稹言:"伏讀聖訓,自轉般之法廢為直達,歲運僅足。

    自開歲綱運,不至兩河,所籴所般,數目不多,何以為策?令臣詢訪措置以聞。

    竊詳祖宗建立真、楚、泗州轉般倉之本意,可謂至密。

    一則以備中都緩急,二則以防漕渠阻節,三則綱般裝發,資次運行,更無虛日。

    自其法廢,河道日益淺澀,遂緻中都糧儲不繼,仰煩聖訓,丁甯訓饬,謂淮南三轉般倉,今日不可不複,置淮南路泗州,江南路真州,兩浙路楚州。

    仍乞先自泗州為始,候一處了當,次及真、楚,既有籴本,順流而下,不甚勞費。

    乞賜施行,然後俟豐歲計置儲蓄,取旨立法轉般,以為永法。

    "诏:"稹所陳利害甚明,并可依奏。

    候睦賊平日,令發運司措置施行。

    "五年二月新,淮南路轉運判官向子諲奏:"轉般之法,寓平籴之意,江、湖有米,則可籴於真;二浙有米,則可籴於揚;宿、毫有米,則可籴於泗。

    坐視六路之豐歉,間有不登之處,則以錢折斛,發運司得以斡運之,不獨無歲額不足之憂,因以寬民力。

    萬一運渠旱乾,則近有汴口倉庾,今日所患者,向來籴本歲五百萬缗,支移殆盡,難以全仰朝廷。

    乞将經制司措置地契、賣糟、量添七色等錢,以樁充籴本,假之數年,可以足用。

    "六月,诏特支降度牒一百萬貫,香、鹽鈔一百萬貫,付呂淙、盧知原均斛鬥,專充應副轉般。

    令尚書省措置取旨。

     大觀以後,或行轉般,或行直達,诏令不一。

     政和元年,張根為江西轉運副使,歲漕米百二十萬以給中都。

    江南州郡僻遠,官吏艱於督趨,根常存三十萬石於本司為轉輪之本,以寬諸郡,時甚稱之。

     高宗建炎初,诏諸路綱米以三分之一輸行在所,馀赴京師。

    二年八月,诏二廣、湖南北、江東西路綱運赴江甯府,福建、兩浙路赴平江府,京畿、淮南、京東西、河北、陝西路及川綱并赴行在。

    又诏二廣、湖南北綱運如經由兩浙,亦許赴平江府送納;福建綱運經由江東、西,亦許赴江甯府送納。

    三年閏八月,又诏諸路綱運除見錢并糧斛赴建康府戶部送納外,其金銀絹帛并赴行在所。

    紹興初,因地之宜,以兩浙粟專供行在,以江東之粟饷淮東,以江西之粟饷淮西,荊湖之粟饷嶽、鄂、荊南。

    量所用之數,責漕臣将輸,而歸其馀行在,錢帛亦然。

    惟水運有舟楫之勞,陸運有夫丁之擾,雇舟差夫,不勝其弊,民間有自毀其舟楫不願藏舟,自廢其田而不願有田。

    王事鞅掌,人胥病之,於是申水腳糜費七分錢三分錢法,嚴卸綱無欠複拘留人船之戒,慮擄船之為民害也。

    既優價雇募客舟矣,又許将一分力勝搭帶私物捐其稅,及於兩浙、江東西、四川泸叙嘉黔間自造官舟。

    又揆道裡之遠近,灘碛之險阻,置轉般倉;修堰閘,開浚河道。

    以便漕運。

     紹興四年,川陝宣撫吳玠調兩川夫運米十五萬斛至利州,率四十馀千緻一斛,饑病相仍,道死者衆。

    漕臣趙開聽民以粟輸内郡,募舟挽之,人以為便。

    然嘉陵江險,灘碛相望,夏苦漲流,冬阻淺澀,終歲之運,殆莫能給。

    玠再欲陸運,帥臣邵溥争之,且言:"宣司己取蜀民運腳錢百五十萬,其忍複使之陸運乎!"乃卒行水運。

    總所委官就籴於沿流諸郡,複就興、利、阆州置場,聽客人中賣。

    又減成都水運對籴米,免四川及京西路請州租以寬之。

     綱運之官,其責繁難,人以為憚。

    故自紹興以來,優立賞格,其有少欠,許籴填補足,其綱欠及一分,才送有司究弊。

    後來獻說者止欲從窄減作五釐,且以百石論之,五釐止五鬥耳,使之全無侵蠹,當風揚擲,亦不免五釐之少,則舉無納足之綱。

    於是戶部言:"乞将少欠五釐以上,一分以下之人,立限二十日籴填。

    " 孝宗淳熙元年,诏:"不以所欠多少,并與放除。

    其綱米赴倉卸納,以陳易新,不得就舟支遣。

    其折帛錢綱在路違法借貸重其罰,或借貸官錢收買物貨無償,許估賣出豁其金銀錢帛色額;低次虧損官錢者,行下元買納場吏人名下追理,不得均攤民戶。

    其有因綱運欠折追降官資者,如本非侵盜,且補納己足,許保明叙複。

    " 吳氏《能改齋漫錄》曰:"本朝東南歲漕米六百萬石,而江西居三分之一,蓋天下漕米多取於東南,而東南之米多取於江西也。

    "東萊呂氏曰:"古者,天子中千裡而為都,公侯中百裡而為都。

    天子之都,漕運東西南北,所貢入者,不過五百裡;諸侯之都,漕運所貢入者,不過五十裡。

    所以三代之前,漕運之法不備。

    雖如《禹貢》所載入於渭,亂於河之類,所載者不過是朝廷之路;所輸者不過币帛九貢之法。

    所以三代之時,漕運之法,未甚講論,正緣未是事大體重。

    到春秋之末,戰國之初,諸侯交相侵伐,争事攻戰,是時稍稍講論漕運之法,然所論者尚隻是行運之漕,至於國都之漕,亦未甚論。

    且如《管子》所論,粟行三百裡,則無一年之積粟;行四百裡,則無二年之積粟;行五百裡,則衆有饑色;如孫武所謂千裡饋糧,士有饑色,皆是出征轉輸,至其所以輸國都不出五百裡、五十裡,國都所在各有分,故當時亦尚未講論。

    惟是後來,秦并諸侯,罷五等,置郡,然後漕運之法,自此方詳。

    秦運天下之粟,輸之北河,是時,蓋有三十锺緻一石者。

    地裡之遠,運粟之多,故講論之詳,方自此始。

    後來曆代最盛,無如漢、唐。

    在漢初,高後、文、景時,中都所用者省,歲計不過數十萬石而足,是時,漕運之法亦未講。

    到得武帝,官多徒役衆,在關中之粟四百萬猶不足給之,所以鄭當時開漕渠、六輔渠之類,蓋緣當時用粟之多,漕法不得不講。

    然當漢之漕在武帝時,諸侯王尚未盡輸天下之粟,至武、宣以後,諸侯王削弱,方盡輸天下之粟,漢之東南漕運,至此始詳。

    當高帝之初,天子之州郡與諸侯封疆相間雜,諸侯各據其利,粟不及於天子。

    是時,所謂淮南東道皆天子奉地,如賈生說是漢初如此。

    至漢武帝時,亦大概有名而無實,其發運粟入關,當時尚未論江淮。

    到得唐時,方論江淮,何故?漢會稽之地去中國封疆遼遠,開墾者多,粟不入京師,以京師之粟尚不自全,何況諸侯自封殖?且如吳王濞作亂,枚乘之說,言京都之倉不如吳之富,以此知當時殖利自豐,不是運江淮之粟。

    到唐時,全倚辦江淮之粟。

    唐太宗以前,府兵之制未壞,有征行,便出兵,其不征行,各自歸散於田野,未盡仰給大農,所以唐高祖、太宗運粟於關中不過十萬。

    後來,明皇府兵之法漸壞,兵漸多,所以漕粟自此多。

    且唐睿宗、明皇以後,府兵之法己壞,是故用粟乃多,向前府兵之法未壞,所用粟不多。

    唐漕運時,李傑、裴耀卿之徒未甚講論,到二子講論,自是府兵之法既壞,用粟既多,不得不講論。

    且如漢漕系鄭當時之議,都不曾見於高、惠、文、景之世。

    唐之李傑、裴耀卿之議,都不曾見於高祖、太宗之世,但隻見於中、睿、明皇之時,正緣漢武官多役衆。

    唐中、睿以後,府兵之法壞,聚兵既多,所以漕運不得不詳。

    大抵這兩事常相為消長,兵與漕運常相關。

    所謂宗廟、社飨之類,十分不費一分,所費廣者,全在用兵,所謂漕運,全視兵多少。

    且唐肅宗、代宗之後,如河北諸鎮,皆強租賦不領於度支。

    當時有如吐蕃、回纥為亂,所用猶多。

    鎮武、天德之間,歲遣兩河諸鎮,所以全倚辦江淮之粟。

    議論漕運,其大略自江入淮,自淮入汴,自洛入河,自河入渭,各自征輸,水次各自置倉。

    如集津倉、洛口倉、含嘉倉、河陰倉,渭橋轉相般運,道途之遠,此法遂壞。

    自當時劉晏再整頓運漕之法,江淮之道,各自置船,淮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水之曲折,各自便習,其操舟者所以無傾覆之患,國計於是足。

    所以唐人議論之多,惟江淮為最急。

    德宗時,緣江淮米不至,六軍之士脫巾呼於道,韓滉運米歲至,德宗、太子置酒相慶。

    可見唐人倚辦於此,如此其急。

    唐時漕運,大率三節:江淮是一節,河南是一節,陝西到長安是一節。

    所以當時漕運之臣,所謂無如此。

    三節最重者京口。

    初,京口濟江淮之粟所會於京口,京口是諸郡咽喉處。

    初時,潤州、江淮之粟至於京口,到得中間,河南、陝西互相轉輸。

    然而三處惟是江淮最切,何故?皆自江淮發足,所以韓滉由漕運緻位宰相,李錡因漕運飛揚跋扈,以至作亂。

    以此三節,惟是京口最重。

    所謂漢漕,一時所運,臨時制宜,不足深論。

    到得宋朝定都於汴,是時,漕運之法分為四路:東南之粟自淮入汴至京師;若是陝西之粟,便自三門、白波轉黃河入汴至京師;若是陳、蔡一路粟,自惠民河至京師。

    京東粟自廣濟河至京師。

    四方之粟有四路,四條河至京師。

    當時最重者惟是汴河最重,何故?河西之粟,江無阻,及入汴,大計皆在汴;其次北方之粟,自三門、白波入關,自河入汴入京師,雖惠民、廣濟來處不多,其勢也輕。

    本朝置發漕兩處,最重者是江淮至真州,陸路轉輸之勞;其次北之粟,底柱之門,舟楫之利。

    若其他置發運,如惠民河、廣濟河雖嘗立官,然不如兩處之重。

    此宋朝之大略如此。

    然而宋朝所謂歲漕六百萬石,所專倚辦江淮,其所謂三門、白波之類,非大農仰給之所,惟是江淮最重。

    在祖宗時,陸路之粟至真州入轉般倉,自真方入船,即下貯發運司,入汴方至京師,諸州回船,卻自真州請鹽散於諸州,諸州雖有費,亦有鹽以償之,此是宋朝良法。

    凡以江淮往來,遲速必視風勢。

    本朝發運使相風旗,有官專主管,相風旗合則無罪;如不合,便是奸弊。

    夫船之遲速,何故以風為旗?蓋緣風動四方,萬裡隻是一等,所以使得相風旗。

    真州便是唐時揚子江,後來本朝改号曰真州。

    運法未壞,諸州船隻到真州請鹽回,其次入汴、入京師。

    後來發運歲造船,謂之發運官船,與諸州載米發運,申明汴船不出江,諸州又自造船。

    雖有此約束,諸州船終不應付,因此漕法漸壞,惟發綱發運未罷。

    及蔡京為相,不學無術,不能明考祖宗立法深意,遂廢改鹽法,置直達江,無水處不如此。

    是時奸吏多,雖有運漕之官,不過催督起發,其官亦有名而無實。

    大抵用官船逐處漕運時,便都無奸計。

    若用直達江,經涉歲月長遠,故得為奸,所費甚多,東南入京之粟亦少。

    故太倉之粟少似東南蓄積,發運有名無實,此召亂之道也。

    本朝漕運之法壞自蔡京,東京發運本原大略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