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征榷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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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民複業者,所過免算。
" 四年,诏三司:"凡民承買酒麴、坊場,率千錢輸稅五十,儲之以祿吏。
" 七年,诏減國門稅數十種,錢不滿三十者蠲之。
其先,外城二十門皆責以課息,近止令随其閑要分等,以檢捕獲失之數為賞罰。
既而以歲旱,複有是命。
八年,手诏問中書,賈販之物法不稅者,其市利錢當輸否?時有司創稅賈物之入京者,謂之市利錢,以祿吏。
帝疑焉,故問之。
《鄭俠奏議》跋後雲:"建言者以諸門及本務稅錢額虧折,皆是官員饒稅過多,而吏人受财,公共偷瞞,不知乃為市易拘攔商旅入務官買,以緻商旅不行,稅乃大虧也。
遂立條約,專攔皆有食錢,官員不得饒稅。
專攔取錢依倉法,官員妄饒稅,并停替,仍會問諸處,每商旅納官稅一百文,即專攔所得市利錢幾何。
諸處申,約官稅一百,專攔等合得事例錢十文。
官中遂以為定例,每納稅錢一百文,别取客人事例錢六文,以給專攔等食錢。
已而市易司作弊,於申收事例錢項,即聲說所收不及十文亦收十文,此明為所收事例錢不及十文亦收十文,及法行,乃謂所收之稅不及十文亦收事例錢十文。
隻如苎麻一斤收錢五文,山豆根一斤收錢五文,卻問客人别要事例錢一十文。
本門為不便申省,及市易司并不施行,緻客人為事例錢故,屢與專攔相拖拽,雲:'我官錢十文納了,你卻問我要甚事例錢?'必須取條貫分明詳谕,方肯納錢而去。
不三五日間,適因三月二十六日奏狀,準三月二十七日聖旨,市利錢三百文以下稅錢者,皆無市利錢矣。
看詳,有司當立法時,取專攔所得事例錢以供專攔逐月食錢,不曰事例錢,而以市利名之者,蓋取《孟子》所謂'有賤丈夫左右望而罔市利'之意以為名,是賤之也,又從而多取之以益官,豈不缪哉!宜乎聖上聞之,自三百以下稅錢,并不收市利也。
" 哲宗元祐元年,從戶部之請,在京商稅院酌取元豐八年錢五十五萬二千二百六十一缗有奇,以為新額,自明年始。
八年,商人載米入京粜者,力勝稅權蠲。
兵部尚書蘇轼上言:"臣聞榖太賤則傷農,太貴則傷末。
是以法不稅五榖,使豐熟之鄉商賈争籴,以起太賤之價;災傷之地舟車輻湊,以壓太貴之直。
自先王以來,未之有改也。
而近歲法令始有五榖力勝稅錢,使商賈不行,農末皆病,廢百王不刊之令典,而行自古所無之弊法,百世之下,書之青史,曰:'收五榖力勝稅錢,自皇宋某年始也。
'臣切為聖世病之。
臣頃在黃州,親見累歲榖熟,農夫連車載米入市,不了鹽酪之費,所蓄之家日夜禱祠,願逢饑荒。
又在浙西,累歲親見水災,中民之家有錢無榖,被服珠金,餓死於市。
此皆官收五榖力勝稅錢,緻商賈不行之咎也。
臣聞以物與人,物盡而止;以法活人,法行無窮。
今陛下每遇災傷,捐金帛,散倉廪,自元祐以來,蓋所費數千萬貫石,而餓殍流亡不為少衰。
隻如去年浙中水災,陛下使江西、湖北雇船運米,以救蘇、湖之民,蓋百馀萬石,又計籴本、水腳,官費不赀,而客船被差雇者,皆失業破産,無所告訴。
與其官司費耗為害如此,何似削去近日所立五榖力勝稅錢一條,隻行《天聖附令》免稅指揮,則豐兇相濟,農末皆利,縱有水旱,無大饑荒。
雖目下稍失課利,而災傷之地,不必盡煩陛下出捐錢榖如近歲之多也。
今《元祐編敕》,雖雲災傷地分,雖有例亦免,而榖所從來,必自豐熟地分,所過不免收稅,則商賈亦自不行。
議者或欲立法,如一路災傷,則鄰路免稅,一州災傷,則鄰州亦然。
雖以今之法小為疏通,而隔一州一路之外,豐兇不能相救,未為良法,須是盡削近歲弊法,專用《天聖附令》指揮,乃為通濟。
臣竊謂若行臣言,稅錢亦必不至大段失陷。
何也?五榖無稅,商賈必大通流,不載見錢,必有回貨。
見錢、回貨,自皆有稅,所得未必減於力勝,而災傷之地有無相通,易為赈救,官司省費,其利不可勝計。
今肆赦甚近,若得於赦書帶下,光益聖德,收結民心,實無窮之利。
取進止。
" 徽宗大觀元年,凡典買牛畜、舟車之類,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稅。
建中靖國初有此令,至是蠲之。
二年,诏在京諸門,凡民衣屦、榖菽、雞魚、果蔬、炭柴、磁瓦器之類,并蠲其稅,歲終計所蠲,令大觀庫給償。
重和元年,以臣僚言,凡民有遺囑并嫁女承書,令輸錢給印文憑;其絲綿缣帛即其鄉聚市鬻者,亦令先曆近地場務請稅。
尋皆罷之。
八月,臣僚又言,稅物由便道者,請令批引緻務參驗并稅之。
诏戶部下諸路漕司計畫以行。
宣和二年,宮觀、寺院、臣僚之家為商販者,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歲終以次數報轉運司取旨。
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之物免稅。
至建中靖國初,馬、牛、駝、騾、驢已不入服用之例,而比年臣僚營私謀利者衆,宮觀、寺院多有免稅專降之旨,皆以船艘賈販,州縣無孰何之者,故有是诏。
三年,兩浙、淮西等路,稅例外增一分者勿取。
其先,漕臣被旨起應奉物,乃增稅以更費。
至是,禦筆罷之。
欽宗靖康元年,诏:"都城物價未平,凡稅物,權更蠲稅一年。
" 高宗建炎元年,诏:"京城久閉,道路方通,有販貨上京者,與免稅。
"又诏應殘破州縣合用竹木磚瓦并免收稅。
又诏北來歸正人、兩淮複業人,在路不得收稅。
又诏於平江昆山縣江灣浦量收海船稅,應官司回易諸軍收買物色,依條收稅。
蓋甯於海道取給軍需,而不以病民也。
又慮稅網太密,诏減并一百三十四處,減罷者九處,免過稅者五處。
至於牛、米、柴、面,民間日用所需,并與罷稅。
孝宗隆興之初,招集流民,凡兩淮之商旅、歸正人之興販,并與免稅。
州縣續置稅場不曾申明去處,并罷之。
又诏鄉落墟市貿易皆從民便,不許人買撲收稅,減罷州縣稅務甚多。
光宗複罷楚州、雅州管下鎮務,減臨安府富陽馀杭稅額。
甯宗時,減罷州縣稅務亦不一。
關市之征日以蠲免,中興列聖仁民之心何如哉!其間貪吏并緣,苛取百出(紹興二十一年六月,臣僚言諸州額外征取,止資公庫,無名妄用,乞令監司檢察),私立稅場,算及缗錢、鬥米、菜茹、束薪之屬(乾道四年,诏諸州縣不得私置稅場,邀阻客旅。
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廣中無名場稅在在有之,若循之浰頭、梅之梅溪,皆深村山路,略通民旅,私立關津,缗錢、鬥米、菜茹、束薪,并令輸稅)。
或擅用稽察、措置(乾道九年二月,诏諸縣稅場於正官外擅置稽察、措置等官,許民戶越訴),添置專攔收檢(紹興十年九月,敕:"諸路稅務置專攔外,類皆過數招收,并有監官、親随之類,通同接取,可令禁止。
"淳熙五年四月,臣僚言池州雁汊等處,欄頭妻子直入船内搜檢,謂之女欄頭),與吾民相刃相靡,不啻雠敵。
虛市有稅,空舟有稅(乾道六年閏月,臣僚言:"重征莫甚於沿江。
凡溯流而上,至於荊峽,虛舟往來,謂之'力勝';舟中無重貨,謂之'虛喝';宜征百金,元抛千金之數,謂之'花數',騷擾不一,乞嚴禁止。
"從之),以食米為酒米,以衣服為布帛,皆有稅(紹興三十二年八月,都省言專攔騷擾,甚者指食米為酒米,指衣服為布帛)。
遇士夫行李則搜囊發箧,目以興販(紹興二十五年十二月,敕:"訪聞場務利於所入,以至士夫、舉子道路之費,搜箧倒囊,一切攔稅,可以禁止。
")。
甚者,貧民博易瑣細於村落,指為漏稅,辄加以罪(嘉定八年二月,臣僚言:"濱江之民,擔負魚鮮於村落博賣,未嘗經涉城市,亦誣其漏稅而加之罪。
或遇溪簰販運火柴,每束亦收五六文錢。
乞嚴行覺察。
"從之)。
空身行旅,亦白取金,百方纡路避之,則攔截叫呼(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廣中場)。
或有貨物,則抽分給償,斷罪倍輸,倒囊而歸矣(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
聞者咨嗟,則指曰:"是大小法場也(紹興二十二年,臣僚言蕲之蕲陽、江之湖口、池州之雁汊稅務,号為大小法場)。
"是以中興以來,申明越津攔稅之禁(上曰:"昨見河朔有步擔負米,尤為所害。
其專攔有在十裡外私自收稅者,況舟船之利多於步擔,其擾可知。
"紹興三十二年三月,臣僚言州縣多遣人於三二十裡外拘欄稅物,以發關引為名,乞禁止。
乾道四年九月,诏不得離縣五裡外攔掠村民。
紹興四年三月,嘉定八年二月,皆有禁),其場務稅賞不許引用(倘於租額外有剩數,聽其累賞,是道天下重征),其告漏稅不實者坐之(慶元六年五月诏)。
其有合稅者,照自來則例,不得欺詐騷擾,如例外多收投子錢,許民越訴(紹熙元年十一月)。
其赴務投稅者,不得截留收買(慶元五年四月诏)。
列聖之禁戢吏奸也如此,是宜商賈之利通而民生之用足,雖中興再造,民力已竭,而不至於甚困者,皆此之由也。
流民複業者,所過免算。
" 四年,诏三司:"凡民承買酒麴、坊場,率千錢輸稅五十,儲之以祿吏。
" 七年,诏減國門稅數十種,錢不滿三十者蠲之。
其先,外城二十門皆責以課息,近止令随其閑要分等,以檢捕獲失之數為賞罰。
既而以歲旱,複有是命。
八年,手诏問中書,賈販之物法不稅者,其市利錢當輸否?時有司創稅賈物之入京者,謂之市利錢,以祿吏。
帝疑焉,故問之。
《鄭俠奏議》跋後雲:"建言者以諸門及本務稅錢額虧折,皆是官員饒稅過多,而吏人受财,公共偷瞞,不知乃為市易拘攔商旅入務官買,以緻商旅不行,稅乃大虧也。
遂立條約,專攔皆有食錢,官員不得饒稅。
專攔取錢依倉法,官員妄饒稅,并停替,仍會問諸處,每商旅納官稅一百文,即專攔所得市利錢幾何。
諸處申,約官稅一百,專攔等合得事例錢十文。
官中遂以為定例,每納稅錢一百文,别取客人事例錢六文,以給專攔等食錢。
已而市易司作弊,於申收事例錢項,即聲說所收不及十文亦收十文,此明為所收事例錢不及十文亦收十文,及法行,乃謂所收之稅不及十文亦收事例錢十文。
隻如苎麻一斤收錢五文,山豆根一斤收錢五文,卻問客人别要事例錢一十文。
本門為不便申省,及市易司并不施行,緻客人為事例錢故,屢與專攔相拖拽,雲:'我官錢十文納了,你卻問我要甚事例錢?'必須取條貫分明詳谕,方肯納錢而去。
不三五日間,適因三月二十六日奏狀,準三月二十七日聖旨,市利錢三百文以下稅錢者,皆無市利錢矣。
看詳,有司當立法時,取專攔所得事例錢以供專攔逐月食錢,不曰事例錢,而以市利名之者,蓋取《孟子》所謂'有賤丈夫左右望而罔市利'之意以為名,是賤之也,又從而多取之以益官,豈不缪哉!宜乎聖上聞之,自三百以下稅錢,并不收市利也。
" 哲宗元祐元年,從戶部之請,在京商稅院酌取元豐八年錢五十五萬二千二百六十一缗有奇,以為新額,自明年始。
八年,商人載米入京粜者,力勝稅權蠲。
兵部尚書蘇轼上言:"臣聞榖太賤則傷農,太貴則傷末。
是以法不稅五榖,使豐熟之鄉商賈争籴,以起太賤之價;災傷之地舟車輻湊,以壓太貴之直。
自先王以來,未之有改也。
而近歲法令始有五榖力勝稅錢,使商賈不行,農末皆病,廢百王不刊之令典,而行自古所無之弊法,百世之下,書之青史,曰:'收五榖力勝稅錢,自皇宋某年始也。
'臣切為聖世病之。
臣頃在黃州,親見累歲榖熟,農夫連車載米入市,不了鹽酪之費,所蓄之家日夜禱祠,願逢饑荒。
又在浙西,累歲親見水災,中民之家有錢無榖,被服珠金,餓死於市。
此皆官收五榖力勝稅錢,緻商賈不行之咎也。
臣聞以物與人,物盡而止;以法活人,法行無窮。
今陛下每遇災傷,捐金帛,散倉廪,自元祐以來,蓋所費數千萬貫石,而餓殍流亡不為少衰。
隻如去年浙中水災,陛下使江西、湖北雇船運米,以救蘇、湖之民,蓋百馀萬石,又計籴本、水腳,官費不赀,而客船被差雇者,皆失業破産,無所告訴。
與其官司費耗為害如此,何似削去近日所立五榖力勝稅錢一條,隻行《天聖附令》免稅指揮,則豐兇相濟,農末皆利,縱有水旱,無大饑荒。
雖目下稍失課利,而災傷之地,不必盡煩陛下出捐錢榖如近歲之多也。
今《元祐編敕》,雖雲災傷地分,雖有例亦免,而榖所從來,必自豐熟地分,所過不免收稅,則商賈亦自不行。
議者或欲立法,如一路災傷,則鄰路免稅,一州災傷,則鄰州亦然。
雖以今之法小為疏通,而隔一州一路之外,豐兇不能相救,未為良法,須是盡削近歲弊法,專用《天聖附令》指揮,乃為通濟。
臣竊謂若行臣言,稅錢亦必不至大段失陷。
何也?五榖無稅,商賈必大通流,不載見錢,必有回貨。
見錢、回貨,自皆有稅,所得未必減於力勝,而災傷之地有無相通,易為赈救,官司省費,其利不可勝計。
今肆赦甚近,若得於赦書帶下,光益聖德,收結民心,實無窮之利。
取進止。
" 徽宗大觀元年,凡典買牛畜、舟車之類,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稅。
建中靖國初有此令,至是蠲之。
二年,诏在京諸門,凡民衣屦、榖菽、雞魚、果蔬、炭柴、磁瓦器之類,并蠲其稅,歲終計所蠲,令大觀庫給償。
重和元年,以臣僚言,凡民有遺囑并嫁女承書,令輸錢給印文憑;其絲綿缣帛即其鄉聚市鬻者,亦令先曆近地場務請稅。
尋皆罷之。
八月,臣僚又言,稅物由便道者,請令批引緻務參驗并稅之。
诏戶部下諸路漕司計畫以行。
宣和二年,宮觀、寺院、臣僚之家為商販者,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歲終以次數報轉運司取旨。
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之物免稅。
至建中靖國初,馬、牛、駝、騾、驢已不入服用之例,而比年臣僚營私謀利者衆,宮觀、寺院多有免稅專降之旨,皆以船艘賈販,州縣無孰何之者,故有是诏。
三年,兩浙、淮西等路,稅例外增一分者勿取。
其先,漕臣被旨起應奉物,乃增稅以更費。
至是,禦筆罷之。
欽宗靖康元年,诏:"都城物價未平,凡稅物,權更蠲稅一年。
" 高宗建炎元年,诏:"京城久閉,道路方通,有販貨上京者,與免稅。
"又诏應殘破州縣合用竹木磚瓦并免收稅。
又诏北來歸正人、兩淮複業人,在路不得收稅。
又诏於平江昆山縣江灣浦量收海船稅,應官司回易諸軍收買物色,依條收稅。
蓋甯於海道取給軍需,而不以病民也。
又慮稅網太密,诏減并一百三十四處,減罷者九處,免過稅者五處。
至於牛、米、柴、面,民間日用所需,并與罷稅。
孝宗隆興之初,招集流民,凡兩淮之商旅、歸正人之興販,并與免稅。
州縣續置稅場不曾申明去處,并罷之。
又诏鄉落墟市貿易皆從民便,不許人買撲收稅,減罷州縣稅務甚多。
光宗複罷楚州、雅州管下鎮務,減臨安府富陽馀杭稅額。
甯宗時,減罷州縣稅務亦不一。
關市之征日以蠲免,中興列聖仁民之心何如哉!其間貪吏并緣,苛取百出
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廣中無名場稅在在有之,若循之浰頭、梅之梅溪,皆深村山路,略通民旅,私立關津,缗錢、鬥米、菜茹、束薪,并令輸稅)。
或擅用稽察、措置
"淳熙五年四月,臣僚言池州雁汊等處,欄頭妻子直入船内搜檢,謂之女欄頭),與吾民相刃相靡,不啻雠敵。
虛市有稅,空舟有稅
凡溯流而上,至於荊峽,虛舟往來,謂之'力勝';舟中無重貨,謂之'虛喝';宜征百金,元抛千金之數,謂之'花數',騷擾不一,乞嚴禁止。
"從之),以食米為酒米,以衣服為布帛,皆有稅
遇士夫行李則搜囊發箧,目以興販
")。
甚者,貧民博易瑣細於村落,指為漏稅,辄加以罪
或遇溪簰販運火柴,每束亦收五六文錢。
乞嚴行覺察。
"從之)。
空身行旅,亦白取金,百方纡路避之,則攔截叫呼
或有貨物,則抽分給償,斷罪倍輸,倒囊而歸矣
聞者咨嗟,則指曰:"是大小法場也
"是以中興以來,申明越津攔稅之禁
其專攔有在十裡外私自收稅者,況舟船之利多於步擔,其擾可知。
"紹興三十二年三月,臣僚言州縣多遣人於三二十裡外拘欄稅物,以發關引為名,乞禁止。
乾道四年九月,诏不得離縣五裡外攔掠村民。
紹興四年三月,嘉定八年二月,皆有禁),其場務稅賞不許引用
其有合稅者,照自來則例,不得欺詐騷擾,如例外多收投子錢,許民越訴
其赴務投稅者,不得截留收買
列聖之禁戢吏奸也如此,是宜商賈之利通而民生之用足,雖中興再造,民力已竭,而不至於甚困者,皆此之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