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田賦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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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自遂而達於溝,自溝而達於洫,自洫而達於浍,自浍而達於川,此二法之所以同也。

    行助法之地,必須以平地之田分畫作九夫,中為公田,而八夫之私田環之,列如井字,整如棊局,所謂溝洫者,直欲限田之多少,而為之疆界。

    行貢法之地,則無問高原下隰,截長補短,每夫授之百畝,所謂溝洫者,不過随地之高下,而為之蓄洩。

    此二法之所以異也。

    是以《匠人》言遂必曰二尺,言溝必曰四尺,言洫必曰八尺,言浍必曰二尋,蓋以平原曠野之地,畫九夫之田以為井,各自其九以至於同,其間所謂遂、溝、洫、浍者,隘則不足以蓄水,而廣則又至於妨田,故必有一定之尺寸,不可逾也。

    若《遂人》止言夫間有遂,十夫有溝,百夫有洫,千夫有浍,蓋是山谷薮澤之間,随地為田,橫斜廣狹皆可墾辟,故溝洫亦不言其尺寸。

    所謂"夫間有遂,遂上有徑",以至"萬夫有川,川上有路"雲者,姑約略言之,大意謂路之下即為水溝,水溝之下即為田耳。

    非若《匠人》之田,必拘以九夫,而其溝洫之必拘以若幹尺也。

    《訂義》所載永嘉陳氏謂《遂人》十夫有溝,是以直度之,《匠人》九夫為井,是以方言之。

    又謂《遂人》所言者積數,《匠人》所言者方法,想亦有此意,但其說欠詳明耳。

    然鄉、遂附郭之地,必是平衍沃饒,可以分畫,宜行助法,而反行貢法;都、鄙野外之地,必是有山谷之險峻,溪澗之阻隔,難以分畫,宜行貢法,而反行助法。

    何也?蓋助法九取其一,似重於貢,然地有肥硗,歲有豐兇,民不過任其耕耨之事,而所輸盡公田之粟,則所取雖多,而民無預。

    貢法十取其一,似輕於助,然立為一定之規,以樂歲之數而必欲取盈於兇歉之年,至稱貸而益之,則所取雖寡,而民己病矣。

    此龍子所以言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也。

    鄉、遂迫近王城,豐兇易察,故可行貢法;都、鄙僻在遐方,情僞難知,故止行助法。

    此又先王之微意也。

    然鄉、遂之地少,都、鄙之地多,則行貢法之地必少,而行助法之地必多,至魯宣公始稅畝,杜氏注以為公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故履踐案行,擇其善畝好榖者稅取之。

    蓋是時公田所收必是不給於用,而為此橫斂。

    孟子曰:"《詩》雲:'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惟助為有公田。

    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

    "則是孟子之時,助法之廢己久,盡胥而為貢法矣。

    孟子特因《詩》中兩語,而想像成周之助法耳。

    自助法盡廢,胥而為貢法,於是民所耕者私田,所輸者公租。

    田之豐歉靡常,而賦之額數己定。

    限以十一,民猶病之,況過取於十一之外乎!" 《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

    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不易之地,歲種之地美,故家百畝。

    一易之地,休一歲乃複種,地薄,故家二百畝。

    再易之地,休二歲乃複種,故家三百畝。

    ) 《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

    上地,夫一畝,田百畝,萊五十畝,馀夫亦如之。

    中地,夫一畝,田百畝,萊百畝,馀夫亦如之。

    下地,夫一畝,田百畝,萊二百畝,馀夫亦如之(萊,謂休不耕者。

    廛,居也。

    揚子雲有田一廛,謂百畝之居。

    孟子所雲"五畝之宅,樹之以桑"者是也)。

     《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

    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

    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衆也。

    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下地,所養者寡也。

    有夫有婦,然後為家可任矣。

    見《力役門》)。

     《王制》:制農田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

    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孟子答北宮錡同。

    朱子《集注》一夫一婦鋤田百畝,加之以糞,糞多而力勤者為上農,其所收可供九人。

    其次用力不齊,故有此五等,庶人在官者,其受祿不同,亦有此五等也。

    《王制》"糞"作"分"。

    注疏引《周禮 小司徒》"上地家七人"解此段。

    按《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以田之肥瘠言之。

    《王制》言上農、次農、下農,以人之勤怠言之,當如《集注》雲)。

     右按周家授田之制,但如《大司徒》、《遂人》之說,則是田肥者少授之,田瘠者多授之;如《小司徒》之說,則口衆者授之肥田,口少者授之瘠田;如《王制》、《孟子》之說,則一夫定以百畝為率,而良農食多,惰農食少。

    三者不同。

     西漢《食貨志》:聖王量能授事,四民陳力受職。

    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

    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

    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爰,於也。

    更,謂三歲即改與别家佃,以均厚薄)。

    農民戶人己受田,其家衆男為馀夫,亦以口授田如比(比同也)。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當農夫一人(口二十畝),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

    若山林、薮澤、原陵、淳鹵之地(淳,盡也。

    澤鹵之田不生),各以肥硗多少為差。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

    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勉強勸之以集事)。

     按:此言受田之法,與《大司徒》、《遂人》所言略同,但言馀夫受田如此。

    孟子言馀夫二十五畝。

    《集注》:年十六别受田二十五畝,俟其壯有室,然後更受百畝之田。

    則此二十五畝者,十六以後、十九以前所受也。

     《載師》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職,而待其政令(任士者,任其力勢所能生育,且以制貢賦也。

    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農、牧、衡、虞使職之)。

    以廛裡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廛裡,若今邑居裡。

    廛,民居之區域也。

    裡,居也。

    圃,樹果瓜之屬。

    宅田,緻仕之家所受田。

    士田,圭田也。

    賈田,在市賈人,其家所受田也。

    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

    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之田也。

    賞田,賞賜之田。

    公邑,謂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

    自此以外皆然。

    家邑,大夫之采地。

    小都,卿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

    疆,五百裡三畿界也。

    皆言任者,地之形實不方平如圖,受田邑者遠近不得盡如制,其所生育賦貢取正於是耳)。

    凡任地,國宅無征,園。

    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征,稅也。

    國宅,凡官所有宮室,吏所治者也)。

     鄭氏曰:"周稅輕近而重遠,近者多役也。

    園、廛亦輕輕者,廛無榖,園少利也。

    " 山齋易氏曰:"孟子之說,十一之法通乎三代,今考《載師》所言任地,則不止十一而已,毋乃非周人之徹法欤!鄭氏惑焉,蓋誤認《載師》為任民之法,而不知其為任地之法也。

    嘗考《載師》之職,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故曰近郊十一;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故曰遠郊二十而三;若公邑之田,則六遂之馀地,家稍小都大都之田,則三等之采地,故曰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

    是六者皆以田賦之十一者取於民,又以其一分為十分,各酌其輕重而以其十一、十二、二十而三者輸之於天子,此皆任地之賦也。

    知任地之法異乎任民之法,則成周十一之徹法可考矣。

    " 《載師》:凡宅不毛者有裡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不毛,不樹桑麻。

    布,帛也。

    宅不毛者,罰以一裡二十五家之布。

    空田者,罰以一屋三家之稅。

    民無職事者,出夫稅,百畝之稅;家稅,出士徒車辇,給徭役。

    趙商問田不耕罰宜重,乃止三夫之稅粟,宅不毛罰宜輕,乃以二十五家之布,未達輕重之差,鄭答語亦不明)。

     《闾師》:凡庶民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無椁,不蠶者不帛;不績者不衰。

     按:周家立此法,以警遊惰之民。

    所謂裡布、屋粟、夫家之征,蓋倍蓰而取,以困之也。

    所謂無牲、無盛、無椁、不帛、不衰,蓋禁其合用以辱之也。

    其為示罰一也。

    然所罰之裡布、屋粟,國用曷常仰給於此?鄭氏注謂以共吉兇二服及喪器,誤矣。

    至孟子言廛無夫裡之布,則知戰國時以成周所以罰遊惰者為經常之征斂矣。

    是無罪而受罰也,可乎?甚至王介甫遂欲舉此例以役坊郭之民。

    夫古人五畝之宅與田皆受之於官,是以不毛者罰之,後世官何嘗以宅地場圃給民,而欲舉此比乎? 魯宣公十五年,初稅畝(宣公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於公田,履踐案行擇其善畝好榖者稅取之)。

     《左氏傳》曰:"非禮也,榖出不過藉(謂公田借民力耕之,稅不過此),以豐财也。

    " 《公羊傳》曰:"譏始履畝而稅也。

    古者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頌聲作矣。

    " 《榖梁傳》曰:"私田稼不善則非吏(非,責也。

    吏,田畯也。

    言吏急民,使不得營私田),公田稼不善則非民(民勤私也)。

    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己悉矣(悉謂盡其力)。

    " 魯成公元年,作邱甲(《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邱。

    邱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

    四邱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毂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此甸所賦,今魯使邱出之,譏重斂)。

     《左氏傳》曰:"為齊難故。

    " 魯哀公十二年,用田賦(杜預注《左傳》:"邱賦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馬一匹、牛三頭,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自為賦,故名田賦。

    "何休注《公羊傳》:"田謂一井之田,賦者斂取其财也。

    言用田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