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三 職官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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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稅物。

    有水池及漁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

    所在諸縣均差吏更給之,署吏随事,不具縣員)。

    晉制,大縣令有治績,官報以大郡(《山公啟事》曰:"溫令許奇等并見能名,雖在職各日淺,宜顯報大郡,以勸天下。

    "诏曰:"按其資曆,悉自足為郡守。

    各以在職日淺,則宜盡其政績,不宜速他轉也。

    ");不經宰縣,不得入為台郎。

    宋諸縣署令,銅印墨绶,進賢兩梁冠。

    自晉、宋以後,令、長、國相皆如漢制。

    後魏縣置三令長(說在《刺史篇》),孝文初制,縣令能靜一縣劫盜者,兼理二縣,即食其祿;能靜二縣者,兼理三縣,三年遷為郡守。

    二千石能靜二郡者,兼理至三郡,亦如之,三年遷為刺史。

    太和中,《次職令》,其祿甚厚(後魏孝文以北平府長史裴聿、中書侍郎崔亮并清貧,欲以奉祿優之,乃以亮帶野王令、聿帶溫縣令,時人榮之)。

    其後,令、長用人益雜,但選勤舊令史為之,而缙紳之流恥居其位。

    北齊制,縣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中、下之差,自上上縣至下下縣凡九等。

    然猶因循後魏,用人濫雜,至於士流恥居之。

    元文遙遂奏於武成帝,請革之。

    乃密令搜揚世胄子弟,恐其辭訴,總召集神武門,宣旨慰谕而遣。

    自此,縣令始以士人為之。

    隋縣有令,有長。

    炀帝以大興、長安、河南、洛陽四縣令并增正五品,諸縣皆以所管間劇及沖要之處以為等級。

    唐縣有赤(三府共有六縣)、畿(八十二)、望(七十八)、緊(百一十一)、上(四百四十六)、中(二百九十六)、下(五百五十四)七等之差(京都所治為赤縣,京之旁邑為畿縣。

    其馀則以戶口多少、資地美惡為差)。

    凡一千五百七十三縣,令各一人。

    五代任官,凡龌龊無能者始注為縣令(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甚者誅求刻剝,猥瑣萬狀)。

     宋朝建隆元年,應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四千戶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五百戶以下為下也)。

    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

    凡戶口、賦役、錢榖、振濟、給納之事皆掌之。

    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闾者,申州激勸,以勵風俗。

    有戎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

    三年,始以朝臣為知縣,其間複參用京官或幕職為之(朝臣知縣自大理正奚嶼、監察禦史王祐等始)。

    天聖間,天下多缺官,而令選尤猥下,貪庸耄懦,為清流所不與,而久不得調乃為縣令。

    人數言其病民,乃诏:"為舉法,以重令選。

    凡知州、轉運使歲舉見任判、司、簿、尉,有罪非贓私、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堪為令者一人或二人。

    "自是人重為令,令選稍精。

    慶曆間,诏天下知縣,非鞫獄,毋得差出。

    政和二年,诏縣令以十二事勸課農桑,宜各遵行,上副朝廷(一曰敦本業,二曰興地利,三曰戒遊手,四曰謹時候,五曰戒苟簡,六曰厚蓄積,七曰備水旱,八曰戒宰牛,九曰置農器,十曰廣栽植,十一曰恤苗戶,十二曰無妄訟)。

    自政和以來,太平盛時,人皆重内輕外,士大夫皆輕縣令之選,吏部兩選不注者甚多,然後議所以增重激勸之法。

    宣和五年,縣令止差六十以下人(從利運判王敏之之請也)。

    靖康初,诏初改官必為縣(七月,诏三省申明舊制,今後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實曆知縣者,不許别除差遣)。

    紹興七年,诏将寺監丞、簿等任滿已改官人未曆民事者,各與堂除知縣一次,并借绯章服。

    九年,诏吏部,自後縣令差文臣(臣僚奏建炎以來始注武臣,為害甚衆故也)。

    乾道元年,诏京官知縣以二年為任。

    雖屢有更革,卒以三年為任(二年,诏吏部依四川專法施行,以三十個月為任,從吏部陳之茂請。

    三年,诏依舊以三年為任。

    九年,複以二年為任,從吏部李彥穎請。

    淳熙三年,複以三年為任,從王師愈之請也)。

    二年,禦筆:"今後非兩任縣令,不除監察禦史。

    "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人"。

    紹興初,數申嚴之,後或廢。

    孝宗在位,持之甚嚴。

    慶元初,複诏除殿試上三名省元外,并作邑。

    五年,又令試大理評事官已改官未曆縣人,并親民一次,著為令;舊捕盜改官人,并試邑。

    自後雖宰相子殿試科甲人,無不宰邑者矣。

     ○縣丞(主簿 縣尉) 漢氏縣丞、尉多以本部人為之,三輔縣則兼用他郡。

    諸縣皆有,主刑獄、囚徒。

    後漢署文書,典知倉獄。

    署諸曹掾史。

    凡諸縣署丞,皆銅印黃绶,進賢一梁冠。

    自晉後無丞。

    宋惟建康有獄丞。

    及夫隋氏革選,盡用他郡人。

    漢已下皆用一人。

    唐置京縣丞三員,北京、太原、晉陽各置一人。

    高宗始為品官,吏部選授,為縣令之貳。

     宋初不置丞,天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内選充(時兩赤縣簿、尉多差出外,本縣阙官,故耆有此請)。

    皇祐中,诏赤縣丞并除新改官人。

    熙甯四年,編修條例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縣丞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

    "元祐元年,诏:"應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并行省罷。

    如委是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轉運司存留。

    "崇甯二年,宰臣蔡京言:"熙甯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

    請縣并置丞一員,以掌其事(《國史外補》雲:縣丞昔大邑有之,至是不以邑之大小,皆得置丞,使主管常平、坑冶、農田、水利)。

    "大觀三年,诏:"昨增置縣丞内,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令委是事務繁冗,并雖非萬戶實有山澤、坑冶之利可以興修去處,依舊存戶外,馀皆減罷。

    "建炎元年,诏縣丞系嘉祐以前員阙并萬戶處存留一員,馀并罷。

    紹興三年,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丞。

    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員。

    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主簿,漢、晉有之。

    自漢以來,皆令長自調用。

    至於隋,始置之。

    唐主簿,上轄赤縣置二人,他縣一人。

    武德初,以流外為之。

    高宗始以為品官,吏部選授。

    掌付事句稽,省署鈔目,糾正縣内非違。

     宋朝開寶三年,诏諸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以上置令、尉,今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主簿兼知縣事。

    鹹平四年,王欽若言:"川峽縣五千戶以上請并置簿,自馀仍舊以尉兼。

    "從之。

    天禧五年,劍州梓、潼等各增主簿。

    皇祐五年,诏南川縣置主簿。

    嘉祐五年,婺州義烏、永康、武義、浦江四縣置主簿。

    熙甯四年,陝西、河東沿邊城寨置主簿。

     縣尉,漢大縣兩尉,小縣一人(《漢官儀》、《後漢 百官志》)。

    長安有四尉,分為左、右部,城東、南置廣部尉,是為左部;城西、北置明部尉,是為右部,并四百石,黃绶,大冠。

    主追捕盜賊,伺察奸非。

    魏因之。

    晉洛陽、建康皆置左部尉。

    宋、齊、梁、陳并因之。

    馀縣如漢制。

    諸縣道尉銅印黃绶,朝服,武冠。

    北齊郡縣置三尉。

    隋改為正,後置尉,又分為戶曹、法曹。

    唐初因隋制(武德元年,萬年縣法曹孫伏伽論事是也)。

    武德中,複改為正;七年,複為尉。

    赤縣置六員,他縣各有差,分判諸司事。

    高宗時為品官,吏部選授。

    五代久廢,而盜賊鬥競則屬鎮将。

     宋朝建隆三年,始每縣複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與主簿同。

    其鎮将隻許句當鎮下煙火、争競公事。

    至和二年,開封、祥符兩縣增置一員。

    元豐五年,诏重立法地縣尉并差使臣。

    元祐元年,蘇轍言:"舊法縣尉皆用選人,近歲并用武臣。

    自改法已來,未聞盜賊為之衰息,請複舊法。

    "诏除沿邊縣尉依舊外,馀并差選人。

    崇甯元年,诏重立法地縣尉舊差武臣處,并依元豐法。

     按:後之稱縣佐曰丞、簿、尉,然而《漢書 百官志》所載隻丞、尉而已。

    簿雖起於漢,而《志》無之。

    又丞、尉雖皆縣佐,而各有印绶,簿獨無。

    蓋古者官府皆有主簿一官,上自三公及禦史府,下至九寺、五監以至州、郡、縣皆有之,所職者簿書,蓋曹掾之流耳。

    漢人所謂高士不為者,禦史府之主簿也。

    《容齋随筆》言元豐令文,寺、監主簿專以鈎考簿書為職,不得與卿丞聯署文書。

    然則主簿之官雖在雄要之司,猶為卑賤,而況縣乎?後漢缪肜為縣主簿,縣令被章見考,吏皆畏懼自誣,而肜獨證其枉,考掠苦毒,換五獄,閱四年,令卒自免。

    又甯陽縣主簿詣阙訴其縣令之枉,積七八歲不省。

    虞诩言,主簿所訟乃君父之怨,百上不達,是有司之過。

    仇覽為蒲亭長,考城令王渙聞其以德化人,署為主簿。

    以是觀之,則主簿之在漢,其視縣令猶掾史之視使。

    長安得與丞、尉等。

    後來以簿先於尉,非古義也。

     ○鎮戍關市官 隋鎮置将、副。

    戍置主、副,關市置令、丞。

    唐因之。

    各有上、中、下三等(關令,古官。

    戍主,晉、宋之顯職。

    鎮将,後周之通班。

    今以其卑賤與隋制同,故舉隋而已)。

     宋制,諸鎮監官掌巡邏盜竊及火禁之事;兼征稅榷酤,則掌其出納會計。

    鎮寨凡杖罪以上并解本縣,馀聽決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