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三 職官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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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時,有殿中裡行及員外殿中禦史官,或有起家為之而即真者。
神龍以來,無監察則有裡行。
宋制,殿中侍禦史二人,正七品。
掌言事,分糾大朝會及朔望、六參官班序。
舊制,侍禦史兼知雜事,殿中侍禦史兼左、右巡使,監察禦史兼察使。
官卑而入殿中、監察禦史者,謂之裡行。
元豐八年,诏殿中侍禦史兼察事,監察禦史兼言事。
石林葉氏曰:"唐三院禦史,謂侍禦史與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也。
侍禦史所居曰台院,殿中曰殿院,監察曰察院,此其公宇之号,非官稱也。
侍禦史自稱端公,知雜事則稱雜端,而殿中、監察稱曰侍禦。
近世殿院、察院乃以名其官,蓋失之矣。
而侍禦史複不稱台院,止曰侍禦,端公、雜端但私以相号,而不見於通稱,各從其所沿襲而已。
" ○監察侍禦史 監察禦史。
初,秦以禦史監理諸郡,謂之監察史。
漢時罷其名。
至晉太元中,始置檢校禦史,以吳混之為之,掌行馬外事(《晉志》雲:古司隸官知行馬外事。
晉過江,罷司隸官,故置檢校禦史,專掌行馬外事),亦蘭台之職也(又有禁防禦史)。
宋、齊以來無聞焉。
後魏太和末亦置此官,宿直外台,不得入宿内省。
北齊置檢校禦史十二人,後周司憲旅下士八人,蓋亦其職也。
隋開皇二年,改檢校禦史為監察禦史,凡十二人。
炀帝增置十六員,掌出使檢校。
唐置監察禦史十員(初有四員,貞觀二十二年加二員,顯慶中加二員,開元中加二員),裡行五員。
掌内外糾察,并監祭祀及監諸軍、出使等。
監察禦史職知朝堂,正門無籍,非因奏事,不得入至殿庭。
在西鳳阙南,侍殿中侍禦史以上從觀象門出,若從天降。
至開元七年三月,敕并令随仗入閤(隋末亦遣禦史監軍。
垂拱三年十一月,鳳閤侍郎韋方質奏言:"舊制有禦史監軍,今未差遣,恐虧失節度。
"武太後曰:"将出師,君授之以斧钺,阃外之事皆使裁之。
始間比來禦史監軍,乃有控制,軍中大小之事皆須承禀,非所以委專征也。
以卑制尊,理便不可。
"不許)。
罪人當笞於朝者,亦監之。
分為左、右巡,糾察違失。
以承天朱雀街為界,每月一代。
将晦,即巡刑部、大理東西徒坊、金吾及縣獄。
若蒐狩,則監圍,察斷絕失禽者,量宜劾奏(景龍三年,監察禦史崔琬彈奏宰相宗楚客、紀處讷等驕恣跋扈,請收劾之。
舊制,大臣有被禦史彈者,皆俯偻趨出,待罪朝堂。
今楚客等瞋目作色,稱以忠鲠被誣。
中宗令琬與楚客約為兄弟,時人竊号為"和事天子")。
開元初,革以殿中掌左、右巡,監察或權掌之,非本任也。
職務繁雜,百司畏懼,其選拜多自京畿縣尉(京畿即赤縣也)。
又有監察禦史裡行者,太宗置,自馬周始焉(始馬周以布衣,有诏令於監察禦史裡行,遂以為名。
後高宗時,王立本自忻州定襄縣尉為之。
凡裡行,皆受俸於本官,多複本官者。
自王大賓後,罷本官俸,方有即真者)。
武太後時,複有員外監察、試監察,或有起家為之而即真者。
又有台使八人,俸亦於本官請,馀并同監察(時人呼為六相)。
吏部式其試監察。
神龍以來無複員外及試,但有裡行。
凡諸内供奉及裡行,其員數各居正官之半,惟俸祿有差,職事與正同。
唐監察禦史後增至十五人,正八品下。
掌分察百寮,巡按州縣,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皆莅焉;知朝堂左右廂及百司綱目。
幾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為佐,務繁則有支使。
其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隐沒、賦役不均;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其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弟,茂才異數,藏器晦迹應時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凡戰伐大克獲,則數俘馘,審功賞,然後奏之。
屯田、鑄錢、嶺南黔府選補,亦視功過糾察。
決囚徒,則與中書舍人、金吾将軍莅之。
國忌齋,則與殿中侍禦史分察寺觀。
莅宴射、習射及大祠、中祠,視不如儀者以聞。
初,開元中,兼巡傳驿,至二十五年,以監察禦史檢校兩京館驿。
大曆十四年,兩京以禦史一人知驿,号館驿使。
監察禦史分察尚書省六司,繇下第一人為始,出使亦然。
興元元年,以第一人察吏部、禮部,兼監察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館驿使;第三人察戶部、刑部。
歲終議殿最。
元和中,以新人不出使無以觀能否,乃命專察尚書省,号曰六察官。
開元十九年,以監察禦史二人莅太倉、左藏庫。
三院禦史,皆初領繁劇外府推事。
其後,以殿中侍禦史上一人為監太倉使,第二人為監左藏庫使。
凡諸使下三院禦史内供奉,其班居正台監察禦史之上。
宋初,禦史多出外任,風憲之職以他官領之。
太平興國三年,诏本司自薦屬官,俾正名舉職。
天禧元年,诏别置禦史六員,不兼他職,月須一員奏事,專任彈舉,有急務聽非時入對。
以殿中丞劉平為監察禦史,用新诏也。
嘉祐四年,中丞韓绛請置裡行,從之。
熙甯三年,除秀州軍事推官李定權監察禦史裡行,用選人為禦史自定始也。
宋敏求繳詞頭,雲:"去歲驟用京官,今又幕職官便昇朝著峻,處糾繩之地,臣恐未厭衆議。
"元豐五年,诏秘書、殿中、内侍省不隸六察,如有違慢,委言事禦史彈奏。
七年,大正官名,以言事官為殿中侍禦史;六察官為監察禦史,掌吏戶禮兵刑工之事、在京百司,而察其謬誤。
八年,诏監察禦史兼言事,殿中侍禦史兼察事。
徽宗時,如辟雍大成府等學、太官局、翰林儀鸾司、東西上閤門、客省引進、四方館,皆不隸台察。
崇甯間,大臣欲其便已,而南台禦史亦有不言事者。
自大觀臣僚申請,而殿中六尚、辟雍大成府等學、太官局、翰林儀鸾司皆隸六察。
自餘應求有言,而東西上閤門、客省引進、四方館複隸禦史。
自胡舜陟申請,而本台始增入禦史言事之文。
乾道二年,诏:"自今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禦史,著為條令。
"慶元二年,侍禦史黃黼言:"禦史台有三院,其一為監察禦史,高宗時嘗置六員,孝宗嘗置三員。
今分察之任止二人,乞增置一員。
"從之。
以後常置二員。
容齋洪氏《随筆》曰:"禦史許風聞論事,相承有此言,而不究所從來。
以予考之,蓋自晉、宋以下如北。
齊沈約為禦史中丞,奏彈王源曰:'風聞東海王源。
'蘇冕《會要》雲:'故事,禦史台無受詞訟之例,有詞狀在門,禦史采狀有可彈者,即略其姓名,皆雲風聞訪知。
其後疾惡公方者少,遞相推倚,通狀人頗壅滞。
開元十四年,始定受事禦史,人知一日,劾狀遂題告事人名,乖自古風聞之義。
'然則向之所行,今日之短卷陽也。
二字本見《尉佗傳》。
" 又曰:"唐元和中,禦史中丞王播奏:'監察禦史舊例,在任二十五月轉準具員不加,今請仍舊。
其殿中侍禦史舊十二月轉具員加至十八月,今請減至十五月。
侍禦史舊十月轉加至十三月,今請減至十二月。
'從之。
按唐世台官雖職在抨彈,然進退從違皆出宰相,不若今之雄緊。
觀其遷叙定限可知矣。
國朝未改官制之前,任監察滿四年而轉殿中,又四年轉侍禦史,四年解台職,始轉司封員外郎。
元豐五年以後,升沈迥别矣。
" ○主簿 主簿。
漢有禦史主簿(張忠為禦史大夫,署孫寶為主簿),自魏、晉以來無聞。
至隋大業三年,禦史台始置主簿二人(隋兼置錄事員二人)。
至唐置一員,掌付事句稽,省署抄目,監印,給紙筆。
其俸祿與殿中禦史同。
武德末,杜淹為大夫,以吏部主事林懷信為之。
貞觀中,自張弘濟為此官之後,遂為美職。
管轄台中雜務、公廨、廚庫,檢督令史、奴婢、配勳、散官職事。
每食,則執黃卷,書其譴罰(錄事以下小吏各有差)。
宋禦史台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
凡推直有四推,曰台一推,台二推,殿一推,殿二推。
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句檢稽失,兼簿書錢榖之事。
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裡行、推直悉罷。
檢法官掌檢詳法律(元祐三年,改為主簿;紹聖三年,董敦逸奏複置),主簿掌句稽簿書,各一人。
紹興初,诏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禦史奏辟。
紹熙中,侍禦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
嘉定元年,劉渠除檢法官,範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阙。
神龍以來,無監察則有裡行。
宋制,殿中侍禦史二人,正七品。
掌言事,分糾大朝會及朔望、六參官班序。
舊制,侍禦史兼知雜事,殿中侍禦史兼左、右巡使,監察禦史兼察使。
官卑而入殿中、監察禦史者,謂之裡行。
元豐八年,诏殿中侍禦史兼察事,監察禦史兼言事。
石林葉氏曰:"唐三院禦史,謂侍禦史與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也。
侍禦史所居曰台院,殿中曰殿院,監察曰察院,此其公宇之号,非官稱也。
侍禦史自稱端公,知雜事則稱雜端,而殿中、監察稱曰侍禦。
近世殿院、察院乃以名其官,蓋失之矣。
而侍禦史複不稱台院,止曰侍禦,端公、雜端但私以相号,而不見於通稱,各從其所沿襲而已。
" ○監察侍禦史 監察禦史。
初,秦以禦史監理諸郡,謂之監察史。
漢時罷其名。
至晉太元中,始置檢校禦史,以吳混之為之,掌行馬外事
晉過江,罷司隸官,故置檢校禦史,專掌行馬外事),亦蘭台之職也
宋、齊以來無聞焉。
後魏太和末亦置此官,宿直外台,不得入宿内省。
北齊置檢校禦史十二人,後周司憲旅下士八人,蓋亦其職也。
隋開皇二年,改檢校禦史為監察禦史,凡十二人。
炀帝增置十六員,掌出使檢校。
唐置監察禦史十員
掌内外糾察,并監祭祀及監諸軍、出使等。
監察禦史職知朝堂,正門無籍,非因奏事,不得入至殿庭。
在西鳳阙南,侍殿中侍禦史以上從觀象門出,若從天降。
至開元七年三月,敕并令随仗入閤
垂拱三年十一月,鳳閤侍郎韋方質奏言:"舊制有禦史監軍,今未差遣,恐虧失節度。
"武太後曰:"将出師,君授之以斧钺,阃外之事皆使裁之。
始間比來禦史監軍,乃有控制,軍中大小之事皆須承禀,非所以委專征也。
以卑制尊,理便不可。
"不許)。
罪人當笞於朝者,亦監之。
分為左、右巡,糾察違失。
以承天朱雀街為界,每月一代。
将晦,即巡刑部、大理東西徒坊、金吾及縣獄。
若蒐狩,則監圍,察斷絕失禽者,量宜劾奏
舊制,大臣有被禦史彈者,皆俯偻趨出,待罪朝堂。
今楚客等瞋目作色,稱以忠鲠被誣。
中宗令琬與楚客約為兄弟,時人竊号為"和事天子")。
開元初,革以殿中掌左、右巡,監察或權掌之,非本任也。
職務繁雜,百司畏懼,其選拜多自京畿縣尉
又有監察禦史裡行者,太宗置,自馬周始焉
後高宗時,王立本自忻州定襄縣尉為之。
凡裡行,皆受俸於本官,多複本官者。
自王大賓後,罷本官俸,方有即真者)。
武太後時,複有員外監察、試監察,或有起家為之而即真者。
又有台使八人,俸亦於本官請,馀并同監察
吏部式其試監察。
神龍以來無複員外及試,但有裡行。
凡諸内供奉及裡行,其員數各居正官之半,惟俸祿有差,職事與正同。
唐監察禦史後增至十五人,正八品下。
掌分察百寮,巡按州縣,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皆莅焉;知朝堂左右廂及百司綱目。
幾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為佐,務繁則有支使。
其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隐沒、賦役不均;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其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弟,茂才異數,藏器晦迹應時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凡戰伐大克獲,則數俘馘,審功賞,然後奏之。
屯田、鑄錢、嶺南黔府選補,亦視功過糾察。
決囚徒,則與中書舍人、金吾将軍莅之。
國忌齋,則與殿中侍禦史分察寺觀。
莅宴射、習射及大祠、中祠,視不如儀者以聞。
初,開元中,兼巡傳驿,至二十五年,以監察禦史檢校兩京館驿。
大曆十四年,兩京以禦史一人知驿,号館驿使。
監察禦史分察尚書省六司,繇下第一人為始,出使亦然。
興元元年,以第一人察吏部、禮部,兼監察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館驿使;第三人察戶部、刑部。
歲終議殿最。
元和中,以新人不出使無以觀能否,乃命專察尚書省,号曰六察官。
開元十九年,以監察禦史二人莅太倉、左藏庫。
三院禦史,皆初領繁劇外府推事。
其後,以殿中侍禦史上一人為監太倉使,第二人為監左藏庫使。
凡諸使下三院禦史内供奉,其班居正台監察禦史之上。
宋初,禦史多出外任,風憲之職以他官領之。
太平興國三年,诏本司自薦屬官,俾正名舉職。
天禧元年,诏别置禦史六員,不兼他職,月須一員奏事,專任彈舉,有急務聽非時入對。
以殿中丞劉平為監察禦史,用新诏也。
嘉祐四年,中丞韓绛請置裡行,從之。
熙甯三年,除秀州軍事推官李定權監察禦史裡行,用選人為禦史自定始也。
宋敏求繳詞頭,雲:"去歲驟用京官,今又幕職官便昇朝著峻,處糾繩之地,臣恐未厭衆議。
"元豐五年,诏秘書、殿中、内侍省不隸六察,如有違慢,委言事禦史彈奏。
七年,大正官名,以言事官為殿中侍禦史;六察官為監察禦史,掌吏戶禮兵刑工之事、在京百司,而察其謬誤。
八年,诏監察禦史兼言事,殿中侍禦史兼察事。
徽宗時,如辟雍大成府等學、太官局、翰林儀鸾司、東西上閤門、客省引進、四方館,皆不隸台察。
崇甯間,大臣欲其便已,而南台禦史亦有不言事者。
自大觀臣僚申請,而殿中六尚、辟雍大成府等學、太官局、翰林儀鸾司皆隸六察。
自餘應求有言,而東西上閤門、客省引進、四方館複隸禦史。
自胡舜陟申請,而本台始增入禦史言事之文。
乾道二年,诏:"自今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禦史,著為條令。
"慶元二年,侍禦史黃黼言:"禦史台有三院,其一為監察禦史,高宗時嘗置六員,孝宗嘗置三員。
今分察之任止二人,乞增置一員。
"從之。
以後常置二員。
容齋洪氏《随筆》曰:"禦史許風聞論事,相承有此言,而不究所從來。
以予考之,蓋自晉、宋以下如北。
齊沈約為禦史中丞,奏彈王源曰:'風聞東海王源。
'蘇冕《會要》雲:'故事,禦史台無受詞訟之例,有詞狀在門,禦史采狀有可彈者,即略其姓名,皆雲風聞訪知。
其後疾惡公方者少,遞相推倚,通狀人頗壅滞。
開元十四年,始定受事禦史,人知一日,劾狀遂題告事人名,乖自古風聞之義。
'然則向之所行,今日之短卷陽也。
二字本見《尉佗傳》。
" 又曰:"唐元和中,禦史中丞王播奏:'監察禦史舊例,在任二十五月轉準具員不加,今請仍舊。
其殿中侍禦史舊十二月轉具員加至十八月,今請減至十五月。
侍禦史舊十月轉加至十三月,今請減至十二月。
'從之。
按唐世台官雖職在抨彈,然進退從違皆出宰相,不若今之雄緊。
觀其遷叙定限可知矣。
國朝未改官制之前,任監察滿四年而轉殿中,又四年轉侍禦史,四年解台職,始轉司封員外郎。
元豐五年以後,升沈迥别矣。
" ○主簿 主簿。
漢有禦史主簿
至隋大業三年,禦史台始置主簿二人
至唐置一員,掌付事句稽,省署抄目,監印,給紙筆。
其俸祿與殿中禦史同。
武德末,杜淹為大夫,以吏部主事林懷信為之。
貞觀中,自張弘濟為此官之後,遂為美職。
管轄台中雜務、公廨、廚庫,檢督令史、奴婢、配勳、散官職事。
每食,則執黃卷,書其譴罰
宋禦史台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
凡推直有四推,曰台一推,台二推,殿一推,殿二推。
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句檢稽失,兼簿書錢榖之事。
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裡行、推直悉罷。
檢法官掌檢詳法律
紹興初,诏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禦史奏辟。
紹熙中,侍禦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
嘉定元年,劉渠除檢法官,範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