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國用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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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元年,以山東旱,免今年租。
中宗複位,免民一年租賦。
睿宗即位,免天下歲租之半。
元宗開元五年,免河南、北蝗水州今歲租。
八年,免水旱州逋負。
九年,免天下七年以前逋負。
十七年,免今歲租之半。
二十七年,免今年租。
天寶十四載,免今年租、庸半。
肅宗乾元二年,免天下租、庸,來歲三之一;陷賊州,免三歲租。
代宗即位,免民逋負租宿負。
次年,又诏免之。
憲宗元和四年,免山南東道、淮南、江西、浙東、湖南、荊南今歲稅。
十四年,大赦。
免元和二年以前逋負。
武宗會昌六年,以旱,免今年夏稅。
宣宗大中四年,蠲度支、鹽鐵、戶部逋負。
九年,以旱,遣使巡撫淮南,減上供饋運,蠲逋租。
又罷淮南、宣歙、浙西冬至、元日常貢,以代下戶租稅。
懿宗鹹通七年,大赦。
免鹹通三年以前逋負。
後唐莊宗天成二年,诏免三司逋負近二百萬缗。
潞王即位,以劉昫判三司,釣考舊逋,必無可償者請蠲之。
诏長興以前,戶部及諸道逋租三百三十萬石鹹免之。
貧民大悅,三司吏怨之。
緻堂胡氏論見《田賦考》。
宋太宗皇帝至道二年,秘書丞高紳上言:"受诏詣江南諸州,首至宣州,檢責部内逋官物千二百四十八萬。
"即日诏太常丞黃夢錫乘傳案其事,皆李煜日吏掌郵驿、鹽鐵、酒榷、供軍槀稭等,以鐵錢計,其數逮四十年,州郡不為削去其籍。
夢錫檢勘合理者才三四萬,民貧無以償。
乃诏悉除逋籍。
真宗鹹平元年,判三司催欠司王欽若上言:"諸路所督逋負并十保人償納未盡者,請令保明聞奏;均在吏屬科理者,請蠲放之。
"诏可。
又令川峽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以償。
自是,每有大赦,必令台省官與三司同詳定逋負,引對蠲放。
天書降,放五百八十萬;東封,放五百四十九萬;汾陰,放五百九十四萬。
其後所放,大約準此。
巽岩李氏《送湯司農歸朝序》曰:"側聞真宗初即位,王文穆公與毋賓古同佐三司。
賓古謂:'天下宿逋自五代訖鹹平理督未己,民病不能勝,将啟蠲之。
'文穆得賓古言,即夕俾吏治其數。
翌日具奏,真宗愕曰:'先帝曷不知此?'文穆曰:'先帝固知之,特留遺陛下收天下心耳!'真宗感悟,因遣使四出蠲宿逋,凡一千馀萬,釋系囚三千馀人,由是遇文穆甚異,卒用為相。
仁宗繼立,推廣先志,亟改追欠司曰蠲納司,旋命近臣詳定應在名物,下諸路轉運使,期以三年悉蠲之。
每三年複一大赦,凡宿逋之總於蠲納司者,苟非侵盜,皆得除洗。
曆聖相授,率由舊章,所蠲當以數百萬計,究其本原事迹,實自文穆發之。
文穆晚缪所為,要不合古,而真宗獨加寵待,亦惟文穆旱有恤民之言,宜為宰相故爾。
" 仁宗天聖六年,诏:"天下應在物,轉運司選所部官,期三年内悉除之。
百萬以上,歲中除十之八者升陟;不及百萬,而歲中悉除者錄其勞;過期者劾其罪。
"是歲,有司言所蠲二百三十六萬。
嘉祐四年,蠲三千二百一十六萬,其馀或千萬,或數百萬,推是以知四十馀年之間,以恩釋者多矣。
然有司或務聚斂,有嘗以恩除而追督不舍者,朝廷知其弊,下诏戒饬。
英宗治平三年,诏逋負非侵盜皆除之。
或請所負須嘉祐七年赦後己輸十之三,乃以赦除端明殿學士錢明逸言:"此非赦意,請如初令。
"诏可。
神宗熙甯元年,釋逋負貸糧一百六十二萬八千五百石有奇,錢十一萬七千四百缗有奇。
元豐五年,诏内外市易務,在京酒戶罰息錢并除之。
後又诏倍罰麴錢三分己放一分外更免一分。
哲宗元祐元年,右司谏蘇轍言:"乞将民間官本債負出限役錢,及酒坊元額罰錢,見今資産耗竭,實不能出者,令州縣監司保明除放。
"诏令戶部勘會。
轍謂此事惟州縣可見,若令戶部取之,州縣文字,往來問難,淹延歲月,救民之急,不當如此,乞與一切放免。
於是诏戶部勘會應系諸色欠負窠名,數目若幹,系息或罰,及逐戶己納過息罰錢數,并抛下免役及坊場淨利等錢,仍以欠戶見有無抵抵當物力,速具保明以聞。
尋诏内外見監理市易官錢,特許以納過息罰錢充折,如己納及官本,即便與放免,并坊場淨利錢亦依此。
五年,诏府界諸路人戶,積年負欠,以十分為率,每年随夏、秋料各帶納一分,願并納者聽。
又诏諸路負欠,許将斛鬥增價折納。
禦史中丞傅堯俞言:"風聞逐處監司,以今歲蠶麥并熟,催督積年逋負,百姓必不能用一熟之力,了
中宗複位,免民一年租賦。
睿宗即位,免天下歲租之半。
元宗開元五年,免河南、北蝗水州今歲租。
八年,免水旱州逋負。
九年,免天下七年以前逋負。
十七年,免今歲租之半。
二十七年,免今年租。
天寶十四載,免今年租、庸半。
肅宗乾元二年,免天下租、庸,來歲三之一;陷賊州,免三歲租。
代宗即位,免民逋負租宿負。
次年,又诏免之。
憲宗元和四年,免山南東道、淮南、江西、浙東、湖南、荊南今歲稅。
十四年,大赦。
免元和二年以前逋負。
武宗會昌六年,以旱,免今年夏稅。
宣宗大中四年,蠲度支、鹽鐵、戶部逋負。
九年,以旱,遣使巡撫淮南,減上供饋運,蠲逋租。
又罷淮南、宣歙、浙西冬至、元日常貢,以代下戶租稅。
懿宗鹹通七年,大赦。
免鹹通三年以前逋負。
後唐莊宗天成二年,诏免三司逋負近二百萬缗。
潞王即位,以劉昫判三司,釣考舊逋,必無可償者請蠲之。
诏長興以前,戶部及諸道逋租三百三十萬石鹹免之。
貧民大悅,三司吏怨之。
緻堂胡氏論見《田賦考》。
宋太宗皇帝至道二年,秘書丞高紳上言:"受诏詣江南諸州,首至宣州,檢責部内逋官物千二百四十八萬。
"即日诏太常丞黃夢錫乘傳案其事,皆李煜日吏掌郵驿、鹽鐵、酒榷、供軍槀稭等,以鐵錢計,其數逮四十年,州郡不為削去其籍。
夢錫檢勘合理者才三四萬,民貧無以償。
乃诏悉除逋籍。
真宗鹹平元年,判三司催欠司王欽若上言:"諸路所督逋負并十保人償納未盡者,請令保明聞奏;均在吏屬科理者,請蠲放之。
"诏可。
又令川峽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以償。
自是,每有大赦,必令台省官與三司同詳定逋負,引對蠲放。
天書降,放五百八十萬;東封,放五百四十九萬;汾陰,放五百九十四萬。
其後所放,大約準此。
巽岩李氏《送湯司農歸朝序》曰:"側聞真宗初即位,王文穆公與毋賓古同佐三司。
賓古謂:'天下宿逋自五代訖鹹平理督未己,民病不能勝,将啟蠲之。
'文穆得賓古言,即夕俾吏治其數。
翌日具奏,真宗愕曰:'先帝曷不知此?'文穆曰:'先帝固知之,特留遺陛下收天下心耳!'真宗感悟,因遣使四出蠲宿逋,凡一千馀萬,釋系囚三千馀人,由是遇文穆甚異,卒用為相。
仁宗繼立,推廣先志,亟改追欠司曰蠲納司,旋命近臣詳定應在名物,下諸路轉運使,期以三年悉蠲之。
每三年複一大赦,凡宿逋之總於蠲納司者,苟非侵盜,皆得除洗。
曆聖相授,率由舊章,所蠲當以數百萬計,究其本原事迹,實自文穆發之。
文穆晚缪所為,要不合古,而真宗獨加寵待,亦惟文穆旱有恤民之言,宜為宰相故爾。
" 仁宗天聖六年,诏:"天下應在物,轉運司選所部官,期三年内悉除之。
百萬以上,歲中除十之八者升陟;不及百萬,而歲中悉除者錄其勞;過期者劾其罪。
"是歲,有司言所蠲二百三十六萬。
嘉祐四年,蠲三千二百一十六萬,其馀或千萬,或數百萬,推是以知四十馀年之間,以恩釋者多矣。
然有司或務聚斂,有嘗以恩除而追督不舍者,朝廷知其弊,下诏戒饬。
英宗治平三年,诏逋負非侵盜皆除之。
或請所負須嘉祐七年赦後己輸十之三,乃以赦除端明殿學士錢明逸言:"此非赦意,請如初令。
"诏可。
神宗熙甯元年,釋逋負貸糧一百六十二萬八千五百石有奇,錢十一萬七千四百缗有奇。
元豐五年,诏内外市易務,在京酒戶罰息錢并除之。
後又诏倍罰麴錢三分己放一分外更免一分。
哲宗元祐元年,右司谏蘇轍言:"乞将民間官本債負出限役錢,及酒坊元額罰錢,見今資産耗竭,實不能出者,令州縣監司保明除放。
"诏令戶部勘會。
轍謂此事惟州縣可見,若令戶部取之,州縣文字,往來問難,淹延歲月,救民之急,不當如此,乞與一切放免。
於是诏戶部勘會應系諸色欠負窠名,數目若幹,系息或罰,及逐戶己納過息罰錢數,并抛下免役及坊場淨利等錢,仍以欠戶見有無抵抵當物力,速具保明以聞。
尋诏内外見監理市易官錢,特許以納過息罰錢充折,如己納及官本,即便與放免,并坊場淨利錢亦依此。
五年,诏府界諸路人戶,積年負欠,以十分為率,每年随夏、秋料各帶納一分,願并納者聽。
又诏諸路負欠,許将斛鬥增價折納。
禦史中丞傅堯俞言:"風聞逐處監司,以今歲蠶麥并熟,催督積年逋負,百姓必不能用一熟之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