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征榷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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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兩池榷課大增。

    其後兵遍天下,諸鎮擅利,兩池為河中節度使王重榮所有,歲貢鹽三千車。

    中官田令孜募新軍五十四都,餫轉不足,仍倡議兩池複歸鹽鐵使,而重榮不奉诏,至舉兵反,僖宗為再出,然而卒不能奪。

     後唐同光三年,敕:"魏府每年所徵随絲鹽錢,每兩與減放五文,逐年俵賣蠶鹽、食鹽、大鹽、甜次冷鹽,每鬥與減五十,栾鹽與減三十。

    " 天成元年,敕:"諸州府百姓合散蠶鹽,二月内一度俵散,依夏稅限納錢。

    " 晉天福元年,敕:"洛京洛管内所配人戶食鹽,起來年每鬥放減十文。

    " 七年,宣旨下三司:"應有往來鹽貨悉稅之,過稅每斤七文,住稅每斤十文。

    其諸道應有保屬州府鹽務,并令省司差人勾當。

    " 先是,諸州府除俵散蠶鹽徵錢外,每年末鹽界分場務,約粜錢一十七萬貫有馀。

    言事者稱,雖得此錢,百姓多犯鹽法,請将上件食鹽錢,於諸道州府計戶,每戶一貫至二百,為五等配之,然後任人逐便興販,既不虧官,又益百姓。

    朝廷行之,諸處場務且仍舊。

    俄而鹽貨頓賤,去出鹽遠處州縣,每斤不過二十文,近處不過一十文,掌事者又稱驟改其法,奏請重置稅焉,蓋欲絕興販,歸利於官。

    場院粜鹽雖多,人戶鹽錢又不放免,民甚苦之。

     按:鹽之為利,自齊管仲發之,後之為國者,榷利日至。

    其初也,奪竈戶之利而官自煮之,甚則奪商販之利而官自賣之。

    然官賣未必能周遍,而細民之食鹽者不能皆與官交易,則課利反虧於商稅。

    於是立為蠶鹽、食鹽等名,分貧富五等之戶而俵散抑配之。

    蓋唐張平叔所獻官自賣鹽之策,而昌黎公所以駁議之者,其慮已略及此矣。

    迨其極弊也,則官複取鹽自賣之,别取其錢,而人戶所納鹽錢遂同常賦,無名之橫斂永不可除矣。

    當時,江南亦配鹽於民而徵米,在後鹽不給而徵米如故,其弊曆三百年而未除。

    宇縣分割,國自為政,而苛斂如出一轍,異哉!周廣順二年,敕令慶州榷鹽務,今後每青鹽一石依舊抽稅錢八百八十五陌、鹽一鬥;白鹽一石抽稅錢五百八十五陌、鹽五升,此外不得别有邀求。

     青、白鹽池在鹽州北。

    唐朝元管四池:曰烏池、白池、瓦窯池、細項池。

    今出稅置吏唯有青、白二池。

     敕諸色犯鹽、麴五斤以上,并重杖處死,以下科斷有差;刮鹼煎煉私鹽所犯一斤以上斷死,以下科斷有差;人戶所請蠶鹽祇得将歸裛繭供食,不得博易貨賣,違者照私鹽科斷。

    州城、縣鎮郭下人戶系屋稅合請鹽者,若是州府,并於城内請給;若是外縣鎮郭下人戶,亦許将鹽歸家供食。

    仰本縣預取逐戶合請鹽數目,攢定文帳部領人戶請給,勒本處官吏及所在場務同點檢入城。

    若縣鎮郭下人戶城外别有莊田,亦仰本縣預先分擘開坐,勿令一處分給供使。

     三年,敕:"諸州府并外縣鎮城内,其居人屋稅鹽,今後不俵,其鹽錢亦不徵納。

    所有鄉村人戶合請蠶鹽,所在州城縣鎮嚴切檢校,不得放入城門。

    " 顯德元年,上謂侍臣曰:"朕覽食末鹽州郡,犯私鹽多於顆鹽界分。

    蓋卑濕之地易為刮鹽煎造,豈惟違我榷法,兼又污我好鹽。

    況末鹽煎煉,搬運費用倍於顆鹽。

    今宜分割十馀州,令食顆鹽,不唯辇運省力,兼亦少人犯禁。

    "自是,曹、宋已西十馀州皆食顆鹽(種者曰顆鹽,出解州。

    煮者曰末鹽,出瀕海)。

     三年,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場粜鹽,今後除城郭草市内仍舊禁法,其鄉村并不許鹽貨通商。

    逐處有鹹鹵之地,一任人戶煎煉,興販則不得逾越漳河入不通商界。

    " 五年,既取江北諸州,唐主奉表入貢,因白帝以江南無鹵田,願得海陵鹽監南屬以贍軍。

    帝曰:"海陵在江北,難以交居,當别有處分。

    "乃诏歲支鹽三十萬斛以給江南,士卒稍稍歸之。

     宋朝之制,顆鹽出解州安邑、解縣兩池。

    以戶民為畦夫,悉蠲其他役,每歲自二月一日墾畦,四月始種,八月乃罷,官廪給之。

    安邑池每戶歲種鹽千席,解池減二十席(至道二年,兩池得鹽三十七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席,席一百一十六斤半,此其最多之數也。

    大中祥符九年四月,陝西轉運張象中言:"兩池見貯鹽三千二百七十六庵,計三億八千八百八十二萬八千九百二十八斤,計直二千一百七十六萬一千八十貫。

    慮尚有遺利,望行條約。

    "上曰:"地财之阜,此亦至矣,若過求增羨,慮有時而阙,不可許也。

    ")募兵百人,目為"護寶都"以巡邏之,以給本州及三京、京東之齊、兖、曹、濮、單、郓州、廣濟軍,京西之滑、鄭、陳、颍、汝、許、孟州,陝西之河中府、陝虢州、慶成軍,河東之晉、绛、慈、隰州,淮南之宿、亳州,河北之懷州及澶州諸縣之在南河者(郓、齊、宿州舊食末鹽,建隆二年以溯流辇運勞費,始改食顆鹽)。

    末鹽煮海,則楚州鹽城監歲煮四十一萬七千馀石,通州豐利監四十八萬九千馀石,泰州海陵監、如臯倉、小海場六十五萬六千馀石,給本州及淮南之廬、和、舒、蕲、黃州、無為軍,江南之江甯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饒、信、歙、撫州、廣德、臨江軍,兩浙之常、潤、湖、睦州,荊湖之江陵府、安、複、潭、鼎、鄂、嶽、衡、永州、漢陽軍(廬和舒蕲黃州、漢陽軍舊通商、太平興國二年始令官賣。

    信、歙舊食兩浙鹽,後改焉。

    江、浙舊皆禁,九年,鹽鐵使王明請開禁,計歲賣鹽錢五十三萬五千馀貫:二十八萬七千馀貫給鹽與民,随稅收其錢;二十四萬馀貫商人販易,收其算。

    雍熙二年六月,依舊禁止)。

    海州闆浦、惠澤、洛要三場歲煮四十七萬七千馀石,漣水軍海口場十一萬五千馀石,以給本州軍及京東之徐州,淮南之光、壽、濠、泗州,兩浙之杭、蘇、湖、常、潤州、江陰軍。

    密州濤洛場歲煮三萬二千馀石,以給本州及沂、濰州。

    杭州場歲煮七萬七千馀石,明州昌國東、西監三十萬一千馀石,秀州場二十萬八千馀石,溫州天富南、北監,密纓、永嘉二場七萬四千馀石,台州黃岩監一萬五千馀石,以給本州及越、處、衢、婺州(越州舊有鹽潤監,歲煮三千馀石,後罷)。

    福州長清場歲煮五百一萬五千馀斤,以給福建路(初得福建即禁鹽,太平興國八年開其禁,後複禁之。

    建、劍、汀嘗食兩浙鹽,後改就本路)。

    廣州東莞靜安等十三場歲煮二萬四千馀石,以給本州及封、康、英、韶、端、潮、連、賀、恩、新、惠、梅、循、南雄州,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南安軍(舊潮州有松口等四場,歲煮以給本州及梅、循二州,雍熙四年廢)。

    廉州白石、石康二場歲煮一百五十萬斤,以給本州及容、白、欽、化、蒙、龔、藤、象、宜、柳、邕、浔、貴、濱、梧、橫、南、儀、郁林州。

    又高、窦、春、雷、融、瓊、崖、儋、萬安州各煮以給本州,無定額。

    大率煮海有亭戶、鹽丁,鬻於官或折租稅,亦有役軍士定課煮者(通、泰亭戶每一石并耗三石,給錢五百文,以布帛茶米充直,民甚苦之,開寶七年始诏并給實錢。

    初平嶺南,令民煮鹽,以百一十斤為石,給錢二百,後廉州言鹽田荒穢,民新鋤治,舊鹽課月八石至三石,凡五等,不能充其數,望差減之,诏蠲其半)。

    又有濱州場,歲煮二萬一千馀石,以給本州及棣、祁州雜支,并京東之青、淄、齊州(舊濱、棣二州禁榷,雍熙二年令通商)。

    煮井者,益州路則陵井監及二十八井,歲煮一百十四萬五千馀斤(乾德五年,僞蜀知陵井監任元吉始請鑿五井煮監,是歲得八十萬斤,擢元吉永清令,是後浸增其數),綿州二十四萬馀斤,邛州九井二百五十萬斤,眉州一井一萬馀斤,簡州十九井二十七萬斤,嘉州十五井五萬九千馀斤,雅州一井一千六百馀斤,漢州一井五百馀斤。

    梓州路則梓州一百四十八井三百六十六萬馀斤,資州九十四井六十四萬二千馀斤,遂州三十五井四十一萬六千馀斤,果州四十三井十四萬六千馀斤,普州三十八井二十二萬九千馀斤,昌州四井四萬馀斤,泸州淯井監及五井七十八萬三千馀斤,富順監十四井一百一十七萬三千馀斤。

    利州路則阆州一百二十九井六十一萬馀斤。

    夔州路則夔州永安監十一萬七千馀斤,忠州五井五十一萬三千馀斤,達州三井十九萬馀斤,萬州五井二十萬九千馀斤,黔州四井二十九萬七千斤,開州一井二十萬四千斤,雲安軍雲安監及一井八十一萬四千馀斤,大甯監一井一百九十五萬馀斤。

    以各給本路。

    監則官掌,井則土民斡鬻,如數輸課,聽往旁境販賣,唯不得出川峽(川峽鹽,初承僞制,官鬻之。

    開寶七年,诏斤減十錢,又令斡鬻,其羨利者但輸十之九。

    太平興國二年,右拾遺郭泌上言:"劍南諸州官粜鹽,斤為錢七十。

    鹽井濬深,煮鹽極苦,樵薪益貴,辇置彌艱,加以風水之虞,或至漂喪。

    而豪民黠吏相與為奸,賤籴於官,貴粜於民,至有斤獲錢數百者。

    有司虧失歲額,而民間不得賤鹽。

    望稍增舊價為百五十文,則豪猾無以規利,民有望以給食矣。

    "從之。

    有司言:"昌州歲收虛額鹽萬八千五百馀斤,乃開寶中知州李佩率意掊斂,以希課最,廢諸井薪錢,於歲額外課部民煮鹽。

    民不習其事,甚以為苦,至破産不能償其數,多流移入他部,而積年之征不可遽免。

    欲均於諸州,作兩稅草估錢米以輸官。

    "诏悉除之,其舊額二萬七千六十斤即令井戶煮焉。

    端拱元年七月,以西川食鹽不足,許商人販階、文州青、白鹽,陝路井鹽、永康軍崖鹽入川勿收算。

    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诏泸州南井竈戶遇正、至、寒食各給假三日,所收日額仍與除放;三年正月,減泸州淯井監課鹽三之一)。

    煮鹵者,并州永利監(本名河東榷鹽院,鹹平四年改名)歲煮十二萬五千馀石,以給本州及忻、代、石、岚、憲、遼、澤、潞、麟、府州、威勝、岢岚、火山、平定、甯化、保德軍,許商人販賣,如川峽之制。

    凡顆、末鹽,皆以五斤為鬥。

    顆鹽賣價,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錢,有三等;末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