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田賦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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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之尤甚。
每一戶歸業,則刺報所由。
朝耕尺寸之田,幕入差徭之籍,追胥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於損益。
況民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
既亡遯則鄉裡,檢其資財。
至於室廬什器桑棗材木鹹計其直,或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所詣,以茲浮蕩,絕意歸耕。
如授臣斯任,則望備以閑曠之田,廣募遊惰之輩,誘之耕墾,未計賦稅,許令别置版圖,便宜從事。
耕桑之外,更課令益種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雞豚。
給授桑土,潛拟井田,營造室居,使立保伍,逮於養生送死之具,慶吊問饋之資,鹹俾經營,并令條制。
俟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戀家懷土,即計戶定征,量田輸稅,以司農新附之名籍,合計府舊收之簿書,斯實敦本化人之宏量也。
若民力有不足,官借缗錢,或以市糇糧,或以營耕具。
凡此給受,委於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時價折估,納之於倉,以成數開白戶部。
"上覽之喜,謂宰相曰:"靖此奏甚有理,可舉而行之,正朕之本意。
"因召對獎谕,令條對以聞。
靖又言:"逃民複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驗,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
其乏糧種、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
其田驗肥瘠為三品;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并五年後收其租,亦隻計百畝,十收其二。
其室廬、蔬韭及桑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及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七十畝,三丁五十畝,二丁三十畝。
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馀悉蠲。
令常參官於幕職州縣中各舉所知一人堪任司農丞者,分授諸州通判,即領農田之務。
又慮司農官屬分下諸州,或張皇紛擾,其事難成,望許臣領三五官吏於近甸寬鄉設法招攜,俟規畫既定,四方遊民必盡麇至,乃可推而行之。
"呂端曰:"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資用,望以其狀付有司詳議。
"乃诏鹽鐵使陳恕等共議,請如靖之奏。
乃诏以靖為勸農使,按行陳、許、蔡、颍、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
選、亮上言功難成,願罷其事。
上志在勉農,猶诏靖經度。
未幾,三司以為費官錢多,萬一水旱,恐遂散失,其事遂寝。
按靖所言,與元魏孝文時李安世之策略同,皆是官取荒閑無主之田以授民。
但安世則仿井田,立還授之法,而此則有授無還,又欲官給牛、種等物貸之,而五年後,方收其租,責其償,此所以費多而難行。
然前乎此,有至道元年之诏;後乎此,鹹平二年之诏。
至道之诏,勸誘之詞意懇切;鹹平之诏,關防之規畫詳明。
雖不必如靖所言張官置吏,計口給田,多費官錢,而自足以收勸農之效矣。
真宗鹹平二年,诏曰:"前許民戶請佃荒田,未定賦稅,如聞抛棄本業,一向請射荒田。
宜令兩京諸路曉示,應從來無田稅者,方許請射系官荒土及遠年落業荒田,候及五年,官中依前敕,於十分内定稅二分為永額。
如見在莊田土窄,願於側近請射,及舊有莊産,後來逃移,已被别人請佃,礙敕無路歸業者,亦許請射,州縣别置籍鈔上,逐季聞奏。
其官中放收要用田土,及系帳逃戶莊園、有主荒田,不得誤有給付。
如抛本業,抱稅東西,改易姓名,妄求請射者,即押歸本貫勘斷。
請田戶吏長常切安撫,不得攪擾。
" 鹹平六年,廣西轉運使馮琏上言:"廉、橫、賓、白州民田雖耕墾,未嘗輸送,已命官檢括,令盡出常租。
"上曰:"遐方之人,宜省徭賦。
"亟命停罷。
大中祥符元年,诏:"版籍之廣,賦調方興,尚慮有司有循舊式,資一時之經費,俾鄰郡以均輸。
況稼穑之屢登,宜庶民之從便,宜蠲力役,用示朝恩。
應諸路今年夏稅賦,止於本州軍輸納。
"又诏:"河北罷兵,其諸州賦稅,止於本處送納。
" 诏:"夏稅,諸州軍所納大小麥,納外殘欠,許以秋色斛鬥折納。
" 四年,诏諸州所須繁碎物折便以正稅折斛者皆罷。
大中祥符五年,上以江、淮、兩浙路稍旱即水田不登,乃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民田之高仰者莳之。
蓋旱稻也。
内出種法,令轉運司揭榜示民。
其稻比中國者穗長而無芒,粒差小,不擇地而生。
六年,知濱州呂夷簡請免稅河北農器,諸路農器悉免輸算。
天禧四年,诏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為勸農使,使臣為副使,取民籍視其差等,不如式者懲革之。
勸恤農民,以時耕墾,招集逃散,檢括陷稅,凡農田事悉領焉。
自景德中置勸農之名,然無職局,至是,始置局案,鑄印給之。
開寶末,天下墾田二百九十五萬三千三百二十頃六十畝。
至道二年,墾田三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二十五畝。
天禧五年,墾田五百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頃三十二畝。
大凡租稅有榖、帛、金鐵、物産四類。
榖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雜子(粟之品七:曰粟、小粟、梁榖、鹼、〈廣禾〉粟、秫米、黃米。
稻之品四:粳米、糯米、水榖、旱稻。
麥之品七:曰小麥、大麥、青稞麥、〈麥廣〉麥、青麥、白麥、荞麥。
黍之品三:曰黍、蜀黍、稻黍。
穄之品三:曰穄、秫穄、{麻黍}穄。
菽之品十六:曰豌豆、大豆、小豆、綠豆、紅豆、白豆、青豆、褐豆、赤豆、黃豆、胡豆、落豆、元豆、荜豆、巢豆、雜豆。
雜子之品九:曰脂麻〈廣禾〉子、稗子、黃麻子、蘇子、苜蓿子、萊子、荏子、草子)。
布帛絲綿之品十:一曰羅,二曰绫,三曰絹,四曰紗,五曰絁,六曰紬,七曰雜折,八曰絲線,九曰綿,十曰布葛。
金鐵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鑞,四曰銅、鐵錢。
物産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翎毛,三曰茶、鹽,四曰竹木,麻草、刍菜。
五曰果、藥、油、紙、薪、炭、漆、蠟。
六曰雜物(六畜之品三:曰馬、羊、豬。
齒、革、翎毛之品七:曰象牙,麂皮,鹿皮,牛皮,狨、鵝翎、雜翎。
竹之品四:曰{竹冉}竹、箭簳竹、箬葉、蘆{艹廢}。
木之品三:曰桑、橘、楮皮。
麻之品五:曰青麻、白麻、黃麻、冬、苎麻。
草之品五:曰紫蘇、茭、紫草、紅花、雜草。
刍之品四:曰草、稻草、穰、茭草。
油之品三:曰大油、桐油、魚油。
紙之品五:曰大灰紙、三鈔紙、刍紙、小紙、皮紙。
薪之品三:曰木柴、蒿柴、草柴。
雜物之品十:曰白膠、香桐子、麻鞋、版瓦、堵笪、甆器、苕帚、麻翦、藍澱、草薦)。
至道末,歲收榖三千一百七十萬七千馀石,錢四百六十五萬六千馀貫,絹一百六十二萬五千馀匹,絁、紬二十七萬三千馀匹,布二十八萬二千馀匹,絲線一百四十一萬馀兩,綿五百一十七萬馀兩,茶四十九萬馀斤,刍茭三千馀萬圍,蒿二百六十八萬馀圍,薪二十八萬馀束,炭五十三萬馀秤,鵝翎、雜翎六十二萬馀莖,箭簳八十九萬馀隻,黃鐵三十萬馀斤,此皆逾十萬之數者,他物不複紀。
天禧末所收:榖增一百七萬五千馀石,錢增二百七十萬八千馀貫,絹減一萬馀匹,絁、紬減九萬二千馀匹,絲線減五十萬五千馀兩,布增五萬六千馀匹,綿減一百一十七萬五千馀兩,茶增一百一十七萬八千馀斤,刍茭減一千一百萬五十馀圍,蒿減一百萬馀圍,炭減五十萬四千馀秤,鵝翎、雜翎增一十二萬九千馀莖,箭簳增四十七萬馀隻,黃鐵增五萬馀斤。
又鞋八十一萬六千馀量,麻皮三十九萬七千馀斤,鹽五十七萬七千馀石,紙十二萬三千馀幅,蘆{艹廢}二十六萬馀張。
大率名物約此,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視當時所須焉。
歲時其類有五:曰公田之賦,官莊、屯田、營田賦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賦,百姓各得專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曰雜變之賦,牛革、蠶鹽、食鹽之類,随其所出,變而輸之者是也;曰丁口之賦,計丁率米是也。
其輸有常處,而以有馀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
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須,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
其輸之遲速,視收成早暮而寬為之期,夏有至十月,秋有至明年二月者,所以纾民力也。
自祖宗承五代之亂,王師所至,首務去民疾苦,無名苛細之斂,剗革幾盡,尺缣鬥粟,無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閣,殆無虛歲,倚閣者,後或歲兇,
每一戶歸業,則刺報所由。
朝耕尺寸之田,幕入差徭之籍,追胥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於損益。
況民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
既亡遯則鄉裡,檢其資財。
至於室廬什器桑棗材木鹹計其直,或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所詣,以茲浮蕩,絕意歸耕。
如授臣斯任,則望備以閑曠之田,廣募遊惰之輩,誘之耕墾,未計賦稅,許令别置版圖,便宜從事。
耕桑之外,更課令益種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雞豚。
給授桑土,潛拟井田,營造室居,使立保伍,逮於養生送死之具,慶吊問饋之資,鹹俾經營,并令條制。
俟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戀家懷土,即計戶定征,量田輸稅,以司農新附之名籍,合計府舊收之簿書,斯實敦本化人之宏量也。
若民力有不足,官借缗錢,或以市糇糧,或以營耕具。
凡此給受,委於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時價折估,納之於倉,以成數開白戶部。
"上覽之喜,謂宰相曰:"靖此奏甚有理,可舉而行之,正朕之本意。
"因召對獎谕,令條對以聞。
靖又言:"逃民複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驗,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
其乏糧種、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
其田驗肥瘠為三品;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并五年後收其租,亦隻計百畝,十收其二。
其室廬、蔬韭及桑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及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七十畝,三丁五十畝,二丁三十畝。
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馀悉蠲。
令常參官於幕職州縣中各舉所知一人堪任司農丞者,分授諸州通判,即領農田之務。
又慮司農官屬分下諸州,或張皇紛擾,其事難成,望許臣領三五官吏於近甸寬鄉設法招攜,俟規畫既定,四方遊民必盡麇至,乃可推而行之。
"呂端曰:"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資用,望以其狀付有司詳議。
"乃诏鹽鐵使陳恕等共議,請如靖之奏。
乃诏以靖為勸農使,按行陳、許、蔡、颍、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
選、亮上言功難成,願罷其事。
上志在勉農,猶诏靖經度。
未幾,三司以為費官錢多,萬一水旱,恐遂散失,其事遂寝。
按靖所言,與元魏孝文時李安世之策略同,皆是官取荒閑無主之田以授民。
但安世則仿井田,立還授之法,而此則有授無還,又欲官給牛、種等物貸之,而五年後,方收其租,責其償,此所以費多而難行。
然前乎此,有至道元年之诏;後乎此,鹹平二年之诏。
至道之诏,勸誘之詞意懇切;鹹平之诏,關防之規畫詳明。
雖不必如靖所言張官置吏,計口給田,多費官錢,而自足以收勸農之效矣。
真宗鹹平二年,诏曰:"前許民戶請佃荒田,未定賦稅,如聞抛棄本業,一向請射荒田。
宜令兩京諸路曉示,應從來無田稅者,方許請射系官荒土及遠年落業荒田,候及五年,官中依前敕,於十分内定稅二分為永額。
如見在莊田土窄,願於側近請射,及舊有莊産,後來逃移,已被别人請佃,礙敕無路歸業者,亦許請射,州縣别置籍鈔上,逐季聞奏。
其官中放收要用田土,及系帳逃戶莊園、有主荒田,不得誤有給付。
如抛本業,抱稅東西,改易姓名,妄求請射者,即押歸本貫勘斷。
請田戶吏長常切安撫,不得攪擾。
" 鹹平六年,廣西轉運使馮琏上言:"廉、橫、賓、白州民田雖耕墾,未嘗輸送,已命官檢括,令盡出常租。
"上曰:"遐方之人,宜省徭賦。
"亟命停罷。
大中祥符元年,诏:"版籍之廣,賦調方興,尚慮有司有循舊式,資一時之經費,俾鄰郡以均輸。
況稼穑之屢登,宜庶民之從便,宜蠲力役,用示朝恩。
應諸路今年夏稅賦,止於本州軍輸納。
"又诏:"河北罷兵,其諸州賦稅,止於本處送納。
" 诏:"夏稅,諸州軍所納大小麥,納外殘欠,許以秋色斛鬥折納。
" 四年,诏諸州所須繁碎物折便以正稅折斛者皆罷。
大中祥符五年,上以江、淮、兩浙路稍旱即水田不登,乃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民田之高仰者莳之。
蓋旱稻也。
内出種法,令轉運司揭榜示民。
其稻比中國者穗長而無芒,粒差小,不擇地而生。
六年,知濱州呂夷簡請免稅河北農器,諸路農器悉免輸算。
天禧四年,诏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為勸農使,使臣為副使,取民籍視其差等,不如式者懲革之。
勸恤農民,以時耕墾,招集逃散,檢括陷稅,凡農田事悉領焉。
自景德中置勸農之名,然無職局,至是,始置局案,鑄印給之。
開寶末,天下墾田二百九十五萬三千三百二十頃六十畝。
至道二年,墾田三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二十五畝。
天禧五年,墾田五百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頃三十二畝。
大凡租稅有榖、帛、金鐵、物産四類。
榖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雜子
稻之品四:粳米、糯米、水榖、旱稻。
麥之品七:曰小麥、大麥、青稞麥、〈麥廣〉麥、青麥、白麥、荞麥。
黍之品三:曰黍、蜀黍、稻黍。
穄之品三:曰穄、秫穄、{麻黍}穄。
菽之品十六:曰豌豆、大豆、小豆、綠豆、紅豆、白豆、青豆、褐豆、赤豆、黃豆、胡豆、落豆、元豆、荜豆、巢豆、雜豆。
雜子之品九:曰脂麻〈廣禾〉子、稗子、黃麻子、蘇子、苜蓿子、萊子、荏子、草子)。
布帛絲綿之品十:一曰羅,二曰绫,三曰絹,四曰紗,五曰絁,六曰紬,七曰雜折,八曰絲線,九曰綿,十曰布葛。
金鐵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鑞,四曰銅、鐵錢。
物産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翎毛,三曰茶、鹽,四曰竹木,麻草、刍菜。
五曰果、藥、油、紙、薪、炭、漆、蠟。
六曰雜物
齒、革、翎毛之品七:曰象牙,麂皮,鹿皮,牛皮,狨、鵝翎、雜翎。
竹之品四:曰{竹冉}竹、箭簳竹、箬葉、蘆{艹廢}。
木之品三:曰桑、橘、楮皮。
麻之品五:曰青麻、白麻、黃麻、冬、苎麻。
草之品五:曰紫蘇、茭、紫草、紅花、雜草。
刍之品四:曰草、稻草、穰、茭草。
油之品三:曰大油、桐油、魚油。
紙之品五:曰大灰紙、三鈔紙、刍紙、小紙、皮紙。
薪之品三:曰木柴、蒿柴、草柴。
雜物之品十:曰白膠、香桐子、麻鞋、版瓦、堵笪、甆器、苕帚、麻翦、藍澱、草薦)。
至道末,歲收榖三千一百七十萬七千馀石,錢四百六十五萬六千馀貫,絹一百六十二萬五千馀匹,絁、紬二十七萬三千馀匹,布二十八萬二千馀匹,絲線一百四十一萬馀兩,綿五百一十七萬馀兩,茶四十九萬馀斤,刍茭三千馀萬圍,蒿二百六十八萬馀圍,薪二十八萬馀束,炭五十三萬馀秤,鵝翎、雜翎六十二萬馀莖,箭簳八十九萬馀隻,黃鐵三十萬馀斤,此皆逾十萬之數者,他物不複紀。
天禧末所收:榖增一百七萬五千馀石,錢增二百七十萬八千馀貫,絹減一萬馀匹,絁、紬減九萬二千馀匹,絲線減五十萬五千馀兩,布增五萬六千馀匹,綿減一百一十七萬五千馀兩,茶增一百一十七萬八千馀斤,刍茭減一千一百萬五十馀圍,蒿減一百萬馀圍,炭減五十萬四千馀秤,鵝翎、雜翎增一十二萬九千馀莖,箭簳增四十七萬馀隻,黃鐵增五萬馀斤。
又鞋八十一萬六千馀量,麻皮三十九萬七千馀斤,鹽五十七萬七千馀石,紙十二萬三千馀幅,蘆{艹廢}二十六萬馀張。
大率名物約此,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視當時所須焉。
歲時其類有五:曰公田之賦,官莊、屯田、營田賦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賦,百姓各得專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曰雜變之賦,牛革、蠶鹽、食鹽之類,随其所出,變而輸之者是也;曰丁口之賦,計丁率米是也。
其輸有常處,而以有馀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
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須,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
其輸之遲速,視收成早暮而寬為之期,夏有至十月,秋有至明年二月者,所以纾民力也。
自祖宗承五代之亂,王師所至,首務去民疾苦,無名苛細之斂,剗革幾盡,尺缣鬥粟,無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閣,殆無虛歲,倚閣者,後或歲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