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田賦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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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之什一,以其全力而供什一之稅也。
使其半供什一之稅,猶用十二之稅然也。
況今之稅,又非特止於什一而已,則宜乎其怨歎嗟憤之不免也。
噫!貧民耕而不免於饑,富民坐而飽且嬉又不免於怨,其弊皆起於廢井田井田。
複,則貧民有田以耕,榖食粟米不分於富民,可以無饑;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貧民,其勢不耕則無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縣官之稅,又可以無怨。
是以天下之士争言複井田。
既又有言者曰:'奪富民之田以與無田之民,則富民不服,此必生亂。
如乘大亂之後,土曠而人稀,可以一舉而就。
高祖之滅秦,光武之承漢,可為而不為,以是為恨。
'吾又以為不然。
今雖使富民奉其田而歸諸公,乞為井田,其勢亦不可得。
何則?井田之制,九夫為井,井間有溝;四井為邑,四邑為邱,四邱為甸;甸方八裡,旁加一裡為一成;成間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裡;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四都方八十裡,旁加十裡為一同;同間有浍,其地萬井而方百裡。
百裡之間,為浍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萬,既為井田,又必兼備溝洫。
溝洫之制,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浍,浍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
萬夫之地,蓋三十二裡有半,而其間為川、為路者一,為浍、為道者九,為洫、為塗者百,為溝、為畛者千,為遂、為徑者萬。
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澗谷、夷邱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隴不可為也。
縱使盡能得平原曠野,而遂規畫於其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以望天下之地盡為井田,盡為溝洫,己而又為民作屋廬於其中,以安其居而後可。
籲,亦已迂矣!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己朽矣。
古者井田之興,其必始於唐、虞之世乎(井田之法起於黃帝,事見《鄉黨門》)!非唐、虞之世,則周之世無以成井田。
唐、虞啟之,至於夏、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備。
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遽能如此也,其所由來者漸矣。
夫井田雖不可為,而其實便於今。
今誠有能為近井田者而用之,則亦可以蘇民矣乎!聞之董生曰:'井田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
'名田之說蓋出於此。
而後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懼民不肯損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此以為變也。
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毋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官。
'夫三十頃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
縱不能盡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過矣。
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壞其業,非人情,難用。
吾欲少為之限而不奪其田,嘗已過吾限者,但使後之人不敢多占田以過吾限耳。
要之數世,富者之子孫或不能保其地以複於貧,而彼嘗己過吾限者散而入於他人矣。
或者子孫出而分之,己無幾矣。
如此,則富民所占者少,而馀地多,則貧民易取以為業,不為人所役屬,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於人,而樂輸官。
夫端坐於朝廷,下令於天下,不驚民,不動衆,不用井田之制,而獲井田之利,雖周之井田,何以遠過於此哉!" 水心葉氏進卷曰:"今之言愛民者,臣知其說矣。
俗吏見近事,儒者好遠謀。
故小者欲抑奪兼并之家,以寬細民,而大者則欲複古井田之制,使其民皆得其利。
夫抑兼并之術,吏之強敏,有必行之於州縣者矣。
而井田之制,百年之間,士方且相與按圖而畫之,轉以相授,而自嫌其迂,未敢有以告於上者,雖告亦莫之聽也。
夫二說者,其為論雖可通,而皆非有益於當世。
為治之道,終不在此。
且不得天下之田盡在官,則不可以為井,而臣以為雖得天下之田盡在官,文、武、周公複出而治天下,亦不必為井。
何者?其為法瑣細煩密,非今天下之所能為。
昔者,自黃帝至於成周,天子所自治者皆是一國之地,是以尺寸步畝可曆見於鄉遂之中,而置官帥,役民夫,正疆界,治溝洫,終歲辛苦以井田為事;而諸侯亦各自治其國,百世不移。
故井田之法可頒於天下。
然江、漢以南,濰、淄以東,其不能為者不強使也。
今天下為一國,雖有郡縣吏,皆總於上,率二三歲一代,其間大吏有不能一歲半歲而代去者,是将使誰為之乎?就使為之,非少假十數歲不能定也。
此十數歲之内,天下将不暇耕乎?井田之制雖先廢於商鞅,而後諸侯封建絕,然封建既絕,井田雖在亦不可獨存矣,故井田、封建相待而行者也。
夫畎、遂、溝、洫,環田而為之,間田而疏之,要以為人力備盡,望之而可觀,而得粟之多寡,則無異於後世。
且大陂長堰因山為源,锺固流潦視時決之,法簡而易周,力少而用博。
使後世之治無愧於三代,則為田之利,使民自養於中,亦獨何異於古!故後世之所以為不如三代者,罪在於不能使天下無貧民耳,不在於田之必為井、不為井也。
夫已遠者不追,已廢者難因。
今故堰遺陂在百年之外,潴防衆流,即之渺然,僀漫千頃者,如其湮淤絕滅尚不可求,而況井田,遠在數千載之上,今其阡陌連亘,墟聚遷改,蓋欲求商鞅之所變且不可得矣。
孔孟生衰周之時,井田雖不治,而其大略具在,勤勤以經界為意,歎息先王之良法廢壞於暴君汗吏之手。
後之儒者乃欲以耳目之所不聞不見之遺言,顧從而效之,亦咨嗟歎息以為不可廢,豈不難乎!井田既然矣,今俗吏欲抑兼并,破富人以扶貧弱者,意則善矣,此可随時施之於其所治耳,非上之所恃以為治也。
夫州縣獄訟繁多,終日之力不能勝,大半為富人役耳。
是以吏不勝忿,常欲起而誅之。
縣官不幸而失養民之權,轉歸於富人,其積非一世也。
小民之無田者,假田於富人;得田而無以為耕,借赀於富人;歲時有急,求於富人;其甚者傭作奴婢,歸於富人;遊手末作,俳優技藝,傳食於富人;而又上當官輸,雜出無數;吏常有非時之責,無以應上命,常取具於富人。
然則富人者,州縣之本,上下之所賴也。
富人為天子養小民,又供上用,雖厚取赢以自封殖,計其勤勞,亦略相當矣。
廼其豪暴過甚,兼取無已者,吏當教戒之;不可教戒,随事而治之,使之自改則止矣。
不宜豫置疾惡於其心,苟欲以立威取名也。
夫人主既未能自養小民,而吏先以破壞富人為事,徒使其客主相怨,有不安之心,此非善為治者也。
故臣以為儒者複井田之學可罷,而俗吏抑兼并富人之意可損。
因時施智,觀世立法。
誠使制度定於上,十年之後無甚富甚貧之民,兼并不抑而自己,使天下速得生養之利,此天子與其群臣當汲汲為之。
不然,古井田終不可行,今之制度又不複立,虛談相眩,上下乖忤,俗吏以卑為實,儒者以高為名,天下何從而治哉!" 按:自秦廢井田之後,後之君子每慨歎世主不能複三代之法,以利其民,而使豪強坐擅兼并之利,其說固正矣。
至於斟酌古今,究竟利病,則莫如老泉、水心二公之論最為确實。
愚又因水心之論而廣之曰:"井田未易言也。
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二百畝,再易之地三百畝,則田土之肥瘠所當周知也。
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則民口之衆寡所當周知也。
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則其民務農之勤怠又所當周知也。
農民每戶授田百畝,其家衆男為馀夫,年十六則别受二十五畝,士工商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每口受二十畝,則其民之或長,或少,或為士,或為商,或為工又所當周知也。
為人上者必能備知闾裡之利病,詳悉如此,然後授受之際可以無弊。
蓋古之帝王分土而治,外而公、侯、伯、子、男,内而孤卿、大夫,所治不過百裡之地,皆世其土,子其人。
於是取其田疇而伍之,經界正,井地均,榖祿平,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違法制,汙吏黠胥不能舞文以亂簿書。
至春秋之世,諸侯用兵争強,以相侵奪,列國不過數十,土地浸廣。
然又皆為世卿、強大夫所裂,如魯則季氏之費、孟氏之成,晉則栾氏之曲沃、趙氏之晉陽,亦皆世有其地。
又如邾、莒、滕、薛之類,亦皆數百年之國,而土地不過五七十裡,小國寡民,法制易立。
竊意當時有國者授其民以百畝之田,壯而畀,老而歸,不過如後世大富之家,以其祖父所世有之田授之佃客。
程其勤惰以為予奪,較其豐兇以為收貸,其東阡西陌之利病,皆其少壯之所習聞,雖無俟乎考核,而奸弊自無所容矣。
降及戰國,大邦凡七,而麼麼之能自存者無幾。
諸侯之地愈廣,人愈衆。
雖時君所尚者用兵争強,未嘗以百姓為念,然井田之法未全廢也。
而其弊已不可勝言,故孟子有'今也制民之産,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之說,又有暴君汙吏慢其經界之說。
可以見當時未嘗不授田,而諸侯之地廣人衆,考核難施,故法制隳弛,而奸弊滋多也。
至秦人盡廢井田,任民所耕,不計多少,而随其所占之田以制賦。
蔡澤言'商君決裂井田,廢壤阡陌,以靜百姓之業,而一其志。
'夫曰'靜',曰'一',則可見周授田之制,至秦時必是擾亂無章,輕重不均矣(晦庵《語錄》亦謂:"因蔡澤此語,可見周制至秦不能無弊")。
漢既承秦,而卒不能複三代井田之法,何也?蓋守令之遷除,其歲月有限;而田土之還授,其奸弊無窮。
雖慈祥如龔、黃、召、杜,精明如趙、張、三王,既不久於其政,則豈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乎?則不過受成於吏手,安保其無弊?後世蓋有争田之訟,曆數十年而不決者矣。
況官授人以田,而欲其均平乎!杜君卿曰:'降秦以後,阡陌既敝,又為隐核。
隐覈在乎權宜,權宜憑乎簿書,簿書既廣,必藉衆功,藉衆功則政由群吏,由群吏則人無所信矣。
夫行不信之法,委政於衆多之胥,欲紀人事之衆寡,明地利之多少,雖申、商督刑,撓、首總算,不可得而詳矣。
'其說可謂切中秦漢以後之病。
然揆其本原,皆由乎地廣人衆,罷侯置守,不私其土、世其官之所緻也。
是以晉太康時,雖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之制,而史不詳言其還受之法。
未幾,五胡雲擾,則已無所究诘。
直至魏孝文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過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不能盡如三代之制。
一傳而後,政己圮亂。
齊、周、隋因之,得失無以大相遠。
唐太宗口分、世業之制,亦多踵後魏之法,且聽其買賣而為之限。
至永徽而後,則兼并如故矣。
蓋自秦至今,千四百馀年,其間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才二百年,而其制盡隳矣。
何三代貢、助、徹之法千馀年而不變也?蓋有封建足以維持井田故也。
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廢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
三代而上,田産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廢井田,而始捐田産以與百姓矣。
秦於其所當予者取之,所當取才予之,然沿襲既久,反古實難。
欲複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以啟紛争;欲複井田,是強奪民之田産以召怨僁,書生之論所以不可行也。
"
使其半供什一之稅,猶用十二之稅然也。
況今之稅,又非特止於什一而已,則宜乎其怨歎嗟憤之不免也。
噫!貧民耕而不免於饑,富民坐而飽且嬉又不免於怨,其弊皆起於廢井田井田。
複,則貧民有田以耕,榖食粟米不分於富民,可以無饑;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貧民,其勢不耕則無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縣官之稅,又可以無怨。
是以天下之士争言複井田。
既又有言者曰:'奪富民之田以與無田之民,則富民不服,此必生亂。
如乘大亂之後,土曠而人稀,可以一舉而就。
高祖之滅秦,光武之承漢,可為而不為,以是為恨。
'吾又以為不然。
今雖使富民奉其田而歸諸公,乞為井田,其勢亦不可得。
何則?井田之制,九夫為井,井間有溝;四井為邑,四邑為邱,四邱為甸;甸方八裡,旁加一裡為一成;成間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裡;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四都方八十裡,旁加十裡為一同;同間有浍,其地萬井而方百裡。
百裡之間,為浍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萬,既為井田,又必兼備溝洫。
溝洫之制,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浍,浍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
萬夫之地,蓋三十二裡有半,而其間為川、為路者一,為浍、為道者九,為洫、為塗者百,為溝、為畛者千,為遂、為徑者萬。
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澗谷、夷邱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隴不可為也。
縱使盡能得平原曠野,而遂規畫於其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以望天下之地盡為井田,盡為溝洫,己而又為民作屋廬於其中,以安其居而後可。
籲,亦已迂矣!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己朽矣。
古者井田之興,其必始於唐、虞之世乎
唐、虞啟之,至於夏、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備。
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遽能如此也,其所由來者漸矣。
夫井田雖不可為,而其實便於今。
今誠有能為近井田者而用之,則亦可以蘇民矣乎!聞之董生曰:'井田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
'名田之說蓋出於此。
而後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懼民不肯損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此以為變也。
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毋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官。
'夫三十頃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
縱不能盡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過矣。
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壞其業,非人情,難用。
吾欲少為之限而不奪其田,嘗已過吾限者,但使後之人不敢多占田以過吾限耳。
要之數世,富者之子孫或不能保其地以複於貧,而彼嘗己過吾限者散而入於他人矣。
或者子孫出而分之,己無幾矣。
如此,則富民所占者少,而馀地多,則貧民易取以為業,不為人所役屬,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於人,而樂輸官。
夫端坐於朝廷,下令於天下,不驚民,不動衆,不用井田之制,而獲井田之利,雖周之井田,何以遠過於此哉!" 水心葉氏進卷曰:"今之言愛民者,臣知其說矣。
俗吏見近事,儒者好遠謀。
故小者欲抑奪兼并之家,以寬細民,而大者則欲複古井田之制,使其民皆得其利。
夫抑兼并之術,吏之強敏,有必行之於州縣者矣。
而井田之制,百年之間,士方且相與按圖而畫之,轉以相授,而自嫌其迂,未敢有以告於上者,雖告亦莫之聽也。
夫二說者,其為論雖可通,而皆非有益於當世。
為治之道,終不在此。
且不得天下之田盡在官,則不可以為井,而臣以為雖得天下之田盡在官,文、武、周公複出而治天下,亦不必為井。
何者?其為法瑣細煩密,非今天下之所能為。
昔者,自黃帝至於成周,天子所自治者皆是一國之地,是以尺寸步畝可曆見於鄉遂之中,而置官帥,役民夫,正疆界,治溝洫,終歲辛苦以井田為事;而諸侯亦各自治其國,百世不移。
故井田之法可頒於天下。
然江、漢以南,濰、淄以東,其不能為者不強使也。
今天下為一國,雖有郡縣吏,皆總於上,率二三歲一代,其間大吏有不能一歲半歲而代去者,是将使誰為之乎?就使為之,非少假十數歲不能定也。
此十數歲之内,天下将不暇耕乎?井田之制雖先廢於商鞅,而後諸侯封建絕,然封建既絕,井田雖在亦不可獨存矣,故井田、封建相待而行者也。
夫畎、遂、溝、洫,環田而為之,間田而疏之,要以為人力備盡,望之而可觀,而得粟之多寡,則無異於後世。
且大陂長堰因山為源,锺固流潦視時決之,法簡而易周,力少而用博。
使後世之治無愧於三代,則為田之利,使民自養於中,亦獨何異於古!故後世之所以為不如三代者,罪在於不能使天下無貧民耳,不在於田之必為井、不為井也。
夫已遠者不追,已廢者難因。
今故堰遺陂在百年之外,潴防衆流,即之渺然,僀漫千頃者,如其湮淤絕滅尚不可求,而況井田,遠在數千載之上,今其阡陌連亘,墟聚遷改,蓋欲求商鞅之所變且不可得矣。
孔孟生衰周之時,井田雖不治,而其大略具在,勤勤以經界為意,歎息先王之良法廢壞於暴君汗吏之手。
後之儒者乃欲以耳目之所不聞不見之遺言,顧從而效之,亦咨嗟歎息以為不可廢,豈不難乎!井田既然矣,今俗吏欲抑兼并,破富人以扶貧弱者,意則善矣,此可随時施之於其所治耳,非上之所恃以為治也。
夫州縣獄訟繁多,終日之力不能勝,大半為富人役耳。
是以吏不勝忿,常欲起而誅之。
縣官不幸而失養民之權,轉歸於富人,其積非一世也。
小民之無田者,假田於富人;得田而無以為耕,借赀於富人;歲時有急,求於富人;其甚者傭作奴婢,歸於富人;遊手末作,俳優技藝,傳食於富人;而又上當官輸,雜出無數;吏常有非時之責,無以應上命,常取具於富人。
然則富人者,州縣之本,上下之所賴也。
富人為天子養小民,又供上用,雖厚取赢以自封殖,計其勤勞,亦略相當矣。
廼其豪暴過甚,兼取無已者,吏當教戒之;不可教戒,随事而治之,使之自改則止矣。
不宜豫置疾惡於其心,苟欲以立威取名也。
夫人主既未能自養小民,而吏先以破壞富人為事,徒使其客主相怨,有不安之心,此非善為治者也。
故臣以為儒者複井田之學可罷,而俗吏抑兼并富人之意可損。
因時施智,觀世立法。
誠使制度定於上,十年之後無甚富甚貧之民,兼并不抑而自己,使天下速得生養之利,此天子與其群臣當汲汲為之。
不然,古井田終不可行,今之制度又不複立,虛談相眩,上下乖忤,俗吏以卑為實,儒者以高為名,天下何從而治哉!" 按:自秦廢井田之後,後之君子每慨歎世主不能複三代之法,以利其民,而使豪強坐擅兼并之利,其說固正矣。
至於斟酌古今,究竟利病,則莫如老泉、水心二公之論最為确實。
愚又因水心之論而廣之曰:"井田未易言也。
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二百畝,再易之地三百畝,則田土之肥瘠所當周知也。
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則民口之衆寡所當周知也。
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則其民務農之勤怠又所當周知也。
農民每戶授田百畝,其家衆男為馀夫,年十六則别受二十五畝,士工商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每口受二十畝,則其民之或長,或少,或為士,或為商,或為工又所當周知也。
為人上者必能備知闾裡之利病,詳悉如此,然後授受之際可以無弊。
蓋古之帝王分土而治,外而公、侯、伯、子、男,内而孤卿、大夫,所治不過百裡之地,皆世其土,子其人。
於是取其田疇而伍之,經界正,井地均,榖祿平,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違法制,汙吏黠胥不能舞文以亂簿書。
至春秋之世,諸侯用兵争強,以相侵奪,列國不過數十,土地浸廣。
然又皆為世卿、強大夫所裂,如魯則季氏之費、孟氏之成,晉則栾氏之曲沃、趙氏之晉陽,亦皆世有其地。
又如邾、莒、滕、薛之類,亦皆數百年之國,而土地不過五七十裡,小國寡民,法制易立。
竊意當時有國者授其民以百畝之田,壯而畀,老而歸,不過如後世大富之家,以其祖父所世有之田授之佃客。
程其勤惰以為予奪,較其豐兇以為收貸,其東阡西陌之利病,皆其少壯之所習聞,雖無俟乎考核,而奸弊自無所容矣。
降及戰國,大邦凡七,而麼麼之能自存者無幾。
諸侯之地愈廣,人愈衆。
雖時君所尚者用兵争強,未嘗以百姓為念,然井田之法未全廢也。
而其弊已不可勝言,故孟子有'今也制民之産,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之說,又有暴君汙吏慢其經界之說。
可以見當時未嘗不授田,而諸侯之地廣人衆,考核難施,故法制隳弛,而奸弊滋多也。
至秦人盡廢井田,任民所耕,不計多少,而随其所占之田以制賦。
蔡澤言'商君決裂井田,廢壤阡陌,以靜百姓之業,而一其志。
'夫曰'靜',曰'一',則可見周授田之制,至秦時必是擾亂無章,輕重不均矣
漢既承秦,而卒不能複三代井田之法,何也?蓋守令之遷除,其歲月有限;而田土之還授,其奸弊無窮。
雖慈祥如龔、黃、召、杜,精明如趙、張、三王,既不久於其政,則豈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乎?則不過受成於吏手,安保其無弊?後世蓋有争田之訟,曆數十年而不決者矣。
況官授人以田,而欲其均平乎!杜君卿曰:'降秦以後,阡陌既敝,又為隐核。
隐覈在乎權宜,權宜憑乎簿書,簿書既廣,必藉衆功,藉衆功則政由群吏,由群吏則人無所信矣。
夫行不信之法,委政於衆多之胥,欲紀人事之衆寡,明地利之多少,雖申、商督刑,撓、首總算,不可得而詳矣。
'其說可謂切中秦漢以後之病。
然揆其本原,皆由乎地廣人衆,罷侯置守,不私其土、世其官之所緻也。
是以晉太康時,雖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之制,而史不詳言其還受之法。
未幾,五胡雲擾,則已無所究诘。
直至魏孝文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過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不能盡如三代之制。
一傳而後,政己圮亂。
齊、周、隋因之,得失無以大相遠。
唐太宗口分、世業之制,亦多踵後魏之法,且聽其買賣而為之限。
至永徽而後,則兼并如故矣。
蓋自秦至今,千四百馀年,其間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才二百年,而其制盡隳矣。
何三代貢、助、徹之法千馀年而不變也?蓋有封建足以維持井田故也。
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廢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
三代而上,田産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廢井田,而始捐田産以與百姓矣。
秦於其所當予者取之,所當取才予之,然沿襲既久,反古實難。
欲複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以啟紛争;欲複井田,是強奪民之田産以召怨僁,書生之論所以不可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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