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九 選舉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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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士
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舊,然其大要有三。
由學館者曰生徒,由州縣者曰鄉貢,皆升於有司而進退之。
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有進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有道舉,有童子。
而明經之别,有五經,有三經,有二經,有學究一經,有《三禮》,有《三傳》,有史科。
此歲舉之常選也。
其天子自诏者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
舉選不繇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於州縣。
試已,長吏以鄉飲酒禮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弦,牲用少牢,歌《鹿鳴之詩》,因與耆艾叙長少焉。
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結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戶部集閱,而關於考功員外郎試之。
凡秀才,試方略策五道,以文理通粗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為及等。
凡明經,先帖文,然後口試,經問大義十條,答時務策三道,亦為四等。
凡《開元禮》,通大義百條、策三道者超資與官,義通七十、策通二者及第,散、試官能通者依正員。
凡《三傳》科,《左氏傳》問大義五十條,《公羊》、《榖梁傳》三十條,策皆三道,義通七,策通二以上為第。
能通一史者,白身視五經、《三傳》,有出身及前資官視學究一經。
凡史科,每史問大義百條、策三道,義通七,策通二以上為第。
能通一史者,白身視五經、《三傳》,有出身及前資官視學究一經,三史皆通者,獎擢之。
凡童子科,十歲以下能通一經及《孝經》、《論語》,卷誦文十,通者予官,通七予出身。
凡進士,試時務策五道,帖一大經,經策全通為甲第;策通四,帖過四以上為乙第。
凡明法,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第,通八為乙第。
凡書學,先口試,通,乃墨試《說文》、《字林》二十條,通十八為第。
凡算學,錄大義本條為問答,明數造術,詳明術理,然後為通。
試《九章》三條,《海島》、《孫子》、《五曹》、《張邱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算》各一條,十通六,《記遺》、《三等數》帖讀十得九為第。
試《綴術》、《緝古》錄大義為問答者,明數造術,詳明術理,無注者,合數造術,不失義理,然後為通。
《綴術》七條、《緝古》三條,十通六,《記遺》、《三等數》帖讀十得九為第。
落經者雖通六不第。
凡弘文、崇文生,試一大經、一小經,或二中經,或《史記》、《前》、《後漢書》、《三國志》各一,或時務策五道,經、史皆試策十道,經通六,史及時務策通三,皆帖《孝經》、《論語》共十條,通六為第。
凡貢舉非其人者、廢舉者、校試不以實者,皆有罰。
其教人取士著於令者,大略如此。
而士之進取之方,與士之好惡,所以育材養士、招徕獎進之意,有司選士之法,因時增損不同。
初,秀才科等最高,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貞觀中,有舉而不第者坐其州長,由是廢絕。
高宗時,劉祥道上疏言:"唐有天下四十年,未有舉秀才者,請自六品以下至草野,蕃加搜訪,毋令赫赫之辰,斯舉遂絕。
"開元二十四年以後,複有此舉,其時進士漸難,而秀才本科無帖經及雜文之限,反易於進士。
主司以其科廢久,不欲收獎,應者多落之,三十年無及第者。
天寶初,禮部侍郎韋陟始奏請有堪此舉者,令官長特薦,其常年舉送者并停。
自是士族所趣向,唯明經、進士二科而已。
凡舉司課試之法:帖經者,以所習經掩其兩端,中間開唯一行,裁紙為帖,凡帖三字,随時增損,可否不一,或得四,或得五,或得六為通。
後舉人積多,故其法益難,務欲落之,至有帖孤章絕句,疑似參互者以惑之,甚者或上抵其注,下馀一二字,使尋之難知,謂之"倒拔"。
既甚難矣,而舉人則有驅縣孤絕、索幽隐為詩賦而誦習之,不過十數篇,則難者悉詳矣,其於平文大義,或多牆面焉。
秀才之科久廢,而明經雖有甲、乙、丙、丁四科,進士則甲、乙二科。
自武德以來,明經唯有丁第,進士唯有乙科而已。
進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經倍之,得第者十一二。
其制诏舉人不有常科,皆标其目而搜揚之。
試之日,或在殿庭,天子親臨觀之,試已,糊其名於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與出身。
開元以後,四海晏清,士恥不以文章達,其應诏而舉者多則二千人,少不減千人,所收百才有一。
高祖即位,诏:"諸州明經、秀才、俊士、進士明於理體,為鄉裡稱者,縣考試,州長重覆,歲随方物入貢。
" 高宗永徽二年,始停秀才科。
上元二年,加試貢士《老子》策,明經二條、進士三條。
天後表曰:"伏以聖緒出自玄元,五千之文,實惟聖教。
望請王公以下内外百官皆習老子《道德經》,其明經鹹令習讀,一準《孝經》、《論語》,所司臨時策試。
"從之。
永隆二年,考功員外郎劉思立言:"明經多鈔義條,進士唯誦舊策,皆亡實才,而有司以人數充第。
"乃诏自今明經試帖十得六以上,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然後試策。
武後載初元年二月,策問貢人於洛城殿,數日方了。
殿前試人自此始。
緻堂胡氏曰:"漢策問賢良,非試之也,延於大殿,天子稱制,訪以理道,其事重矣。
貢士既試於南宮,已精其較選,而又試之殿庑,是以南宮為不足信邪?其先所第名必從而升降之,殆猶兒戲耳。
故先正富文忠公請罷殿試,其說甚當,然未能有行焉,無亦悅其名,以謂親屈帝尊,策天下士,其裒然為舉首者,天子所親擢歟?夫南宮禮闱遴選文學卿大夫,使司衡鑒,嚴莫甚焉。
以是為未也,重複試之,於是上者或下,後者或先,前日所考,殆成虛設。
古者明試以言,豈其若是之勞且玩也?又況事始自僭竊亂淫之武後,可不革哉!" 按:緻堂之言固善,然武後所試諸路貢士,蓋如後世之省試,非省試之外再有殿試也。
唐自開元以前,試士未屬禮部,以考功員外郎主之。
武後自詭文墨,故於殿陛間下行員外郎之事。
右補阙薛謙光上疏言:"今之舉人有乖事實,或明诏試令搜揚,則驅馳府寺,請谒權貴,陳詩奏記,希咳唾之澤,摩頂至足,冀提攜之恩,故俗号舉人為'覓舉'。
夫覓者自求之稱,非人知我之謂也。
故選曹授職,喧嚣於禮闱,州郡貢士,诤訟於陛闼,謗議紛纭,浸成風俗。
今夫舉人,詢於鄉闾,歸於裡正而已。
雖迹虧名教,罪加刑典,或冒籍竊資,邀勳盜級,假其賄賂,即為無犯。
設如才應經邦,唯令試策;武能制敵,隻驗彎弧。
昔漢武見司馬相如賦,恨不同時,及置之朝廷,終文園令,知其不堪公卿之任故也。
吳起将戰,左右進劍,起曰:'将者提攜桴鼓,臨難決疑,一劍之任,非将事也。
'然則虛文豈足以佐時,善射豈足以克敵?要在文察其行能,武觀其勇略而已。
又漢法所舉之主,終身保任。
今宜寬平年限,容其采訪,稱職者受薦賢之賞,濫舉者抵欺罔之罪,自然舉得才行,君子道長矣。
" 長壽二年,太後自制《臣範》兩卷,令貢舉人習業,停《老子》。
中宗神龍初,制:"貢舉人停習《臣範》,依前習《老子》。
" 元宗時,诏舉人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試《老子》。
按:《六經》孔孟之說,有國家者所當表章,為士者所當習業也,老氏豈得以并之?武後假聖緒之說,狐媚其君,及其竊位,則複以其所自著所謂《臣範》者同之六籍,以易《老子》。
夫麀聚之醜,牝晨之禍,豈足以垂世立範乎! 長壽三年,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以來,天下諸州所貢物,至元日皆陳在禦前,唯貢人獨於朝堂列拜,則金帛羽毛升於玉階之下,賢良文學棄彼金門之外,恐所謂貴财而賤義,重物而輕人。
伏請貢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備充庭之禮。
"制可。
元宗開元五年,始令鄉貢明經、進士見訖,國子監谒先師,學官開講問義,有司為具食,清資五品以上官,及朝集使皆往閱禮焉。
又令諸州貢舉省試不第,願入學者聽。
敕諸州貢士:上州歲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
必有才行,不限其數。
開元十七年,國子祭酒楊瑒上言:"伏聞承前之例,每年應舉常有千數,及第兩監不過一二十人。
臣恐三千學徒虛費官廪,兩監博士濫縻天祿。
臣竊見入仕諸色出身,每歲尚二千馀人,方於明經、進士多十馀倍,則是服勤道業之士不及胥吏之得仕也。
陛下設學校,務以勸進之;有司為限約,務以黜退之。
臣之微誠,實所未曉。
今監司課試,十已退其八九;考功及第,十又不收一二。
若長以為限,恐儒風漸墜,小道将興。
若以出身人多,應須諸色都減,豈在獨抑明經、進士也?"上然之。
瑒又言:"主司帖試明經,不務求述作大旨,專取難知,問以孤經絕句或年月日。
請自今并帖平文。
"從之。
洋州刺史趙匡《舉選議》曰:"漢朝用人,自诏舉之外,其府寺郡國屬吏,皆令自署,故天下之士脩身於家,而辟書交至,以此士務名節,風俗用修。
魏氏立九品之制,中正司之,於是族大者第高,而寒門之秀屈矣。
國朝舉選用隋氏之
由學館者曰生徒,由州縣者曰鄉貢,皆升於有司而進退之。
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有進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有道舉,有童子。
而明經之别,有五經,有三經,有二經,有學究一經,有《三禮》,有《三傳》,有史科。
此歲舉之常選也。
其天子自诏者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
舉選不繇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於州縣。
試已,長吏以鄉飲酒禮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弦,牲用少牢,歌《鹿鳴之詩》,因與耆艾叙長少焉。
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結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戶部集閱,而關於考功員外郎試之。
凡秀才,試方略策五道,以文理通粗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為及等。
凡明經,先帖文,然後口試,經問大義十條,答時務策三道,亦為四等。
凡《開元禮》,通大義百條、策三道者超資與官,義通七十、策通二者及第,散、試官能通者依正員。
凡《三傳》科,《左氏傳》問大義五十條,《公羊》、《榖梁傳》三十條,策皆三道,義通七,策通二以上為第。
能通一史者,白身視五經、《三傳》,有出身及前資官視學究一經。
凡史科,每史問大義百條、策三道,義通七,策通二以上為第。
能通一史者,白身視五經、《三傳》,有出身及前資官視學究一經,三史皆通者,獎擢之。
凡童子科,十歲以下能通一經及《孝經》、《論語》,卷誦文十,通者予官,通七予出身。
凡進士,試時務策五道,帖一大經,經策全通為甲第;策通四,帖過四以上為乙第。
凡明法,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第,通八為乙第。
凡書學,先口試,通,乃墨試《說文》、《字林》二十條,通十八為第。
凡算學,錄大義本條為問答,明數造術,詳明術理,然後為通。
試《九章》三條,《海島》、《孫子》、《五曹》、《張邱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算》各一條,十通六,《記遺》、《三等數》帖讀十得九為第。
試《綴術》、《緝古》錄大義為問答者,明數造術,詳明術理,無注者,合數造術,不失義理,然後為通。
《綴術》七條、《緝古》三條,十通六,《記遺》、《三等數》帖讀十得九為第。
落經者雖通六不第。
凡弘文、崇文生,試一大經、一小經,或二中經,或《史記》、《前》、《後漢書》、《三國志》各一,或時務策五道,經、史皆試策十道,經通六,史及時務策通三,皆帖《孝經》、《論語》共十條,通六為第。
凡貢舉非其人者、廢舉者、校試不以實者,皆有罰。
其教人取士著於令者,大略如此。
而士之進取之方,與士之好惡,所以育材養士、招徕獎進之意,有司選士之法,因時增損不同。
初,秀才科等最高,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貞觀中,有舉而不第者坐其州長,由是廢絕。
高宗時,劉祥道上疏言:"唐有天下四十年,未有舉秀才者,請自六品以下至草野,蕃加搜訪,毋令赫赫之辰,斯舉遂絕。
"開元二十四年以後,複有此舉,其時進士漸難,而秀才本科無帖經及雜文之限,反易於進士。
主司以其科廢久,不欲收獎,應者多落之,三十年無及第者。
天寶初,禮部侍郎韋陟始奏請有堪此舉者,令官長特薦,其常年舉送者并停。
自是士族所趣向,唯明經、進士二科而已。
凡舉司課試之法:帖經者,以所習經掩其兩端,中間開唯一行,裁紙為帖,凡帖三字,随時增損,可否不一,或得四,或得五,或得六為通。
後舉人積多,故其法益難,務欲落之,至有帖孤章絕句,疑似參互者以惑之,甚者或上抵其注,下馀一二字,使尋之難知,謂之"倒拔"。
既甚難矣,而舉人則有驅縣孤絕、索幽隐為詩賦而誦習之,不過十數篇,則難者悉詳矣,其於平文大義,或多牆面焉。
秀才之科久廢,而明經雖有甲、乙、丙、丁四科,進士則甲、乙二科。
自武德以來,明經唯有丁第,進士唯有乙科而已。
進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經倍之,得第者十一二。
其制诏舉人不有常科,皆标其目而搜揚之。
試之日,或在殿庭,天子親臨觀之,試已,糊其名於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與出身。
開元以後,四海晏清,士恥不以文章達,其應诏而舉者多則二千人,少不減千人,所收百才有一。
高祖即位,诏:"諸州明經、秀才、俊士、進士明於理體,為鄉裡稱者,縣考試,州長重覆,歲随方物入貢。
" 高宗永徽二年,始停秀才科。
上元二年,加試貢士《老子》策,明經二條、進士三條。
天後表曰:"伏以聖緒出自玄元,五千之文,實惟聖教。
望請王公以下内外百官皆習老子《道德經》,其明經鹹令習讀,一準《孝經》、《論語》,所司臨時策試。
"從之。
永隆二年,考功員外郎劉思立言:"明經多鈔義條,進士唯誦舊策,皆亡實才,而有司以人數充第。
"乃诏自今明經試帖十得六以上,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然後試策。
武後載初元年二月,策問貢人於洛城殿,數日方了。
殿前試人自此始。
緻堂胡氏曰:"漢策問賢良,非試之也,延於大殿,天子稱制,訪以理道,其事重矣。
貢士既試於南宮,已精其較選,而又試之殿庑,是以南宮為不足信邪?其先所第名必從而升降之,殆猶兒戲耳。
故先正富文忠公請罷殿試,其說甚當,然未能有行焉,無亦悅其名,以謂親屈帝尊,策天下士,其裒然為舉首者,天子所親擢歟?夫南宮禮闱遴選文學卿大夫,使司衡鑒,嚴莫甚焉。
以是為未也,重複試之,於是上者或下,後者或先,前日所考,殆成虛設。
古者明試以言,豈其若是之勞且玩也?又況事始自僭竊亂淫之武後,可不革哉!" 按:緻堂之言固善,然武後所試諸路貢士,蓋如後世之省試,非省試之外再有殿試也。
唐自開元以前,試士未屬禮部,以考功員外郎主之。
武後自詭文墨,故於殿陛間下行員外郎之事。
右補阙薛謙光上疏言:"今之舉人有乖事實,或明诏試令搜揚,則驅馳府寺,請谒權貴,陳詩奏記,希咳唾之澤,摩頂至足,冀提攜之恩,故俗号舉人為'覓舉'。
夫覓者自求之稱,非人知我之謂也。
故選曹授職,喧嚣於禮闱,州郡貢士,诤訟於陛闼,謗議紛纭,浸成風俗。
今夫舉人,詢於鄉闾,歸於裡正而已。
雖迹虧名教,罪加刑典,或冒籍竊資,邀勳盜級,假其賄賂,即為無犯。
設如才應經邦,唯令試策;武能制敵,隻驗彎弧。
昔漢武見司馬相如賦,恨不同時,及置之朝廷,終文園令,知其不堪公卿之任故也。
吳起将戰,左右進劍,起曰:'将者提攜桴鼓,臨難決疑,一劍之任,非将事也。
'然則虛文豈足以佐時,善射豈足以克敵?要在文察其行能,武觀其勇略而已。
又漢法所舉之主,終身保任。
今宜寬平年限,容其采訪,稱職者受薦賢之賞,濫舉者抵欺罔之罪,自然舉得才行,君子道長矣。
" 長壽二年,太後自制《臣範》兩卷,令貢舉人習業,停《老子》。
中宗神龍初,制:"貢舉人停習《臣範》,依前習《老子》。
" 元宗時,诏舉人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試《老子》。
按:《六經》孔孟之說,有國家者所當表章,為士者所當習業也,老氏豈得以并之?武後假聖緒之說,狐媚其君,及其竊位,則複以其所自著所謂《臣範》者同之六籍,以易《老子》。
夫麀聚之醜,牝晨之禍,豈足以垂世立範乎! 長壽三年,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以來,天下諸州所貢物,至元日皆陳在禦前,唯貢人獨於朝堂列拜,則金帛羽毛升於玉階之下,賢良文學棄彼金門之外,恐所謂貴财而賤義,重物而輕人。
伏請貢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備充庭之禮。
"制可。
元宗開元五年,始令鄉貢明經、進士見訖,國子監谒先師,學官開講問義,有司為具食,清資五品以上官,及朝集使皆往閱禮焉。
又令諸州貢舉省試不第,願入學者聽。
敕諸州貢士:上州歲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
必有才行,不限其數。
開元十七年,國子祭酒楊瑒上言:"伏聞承前之例,每年應舉常有千數,及第兩監不過一二十人。
臣恐三千學徒虛費官廪,兩監博士濫縻天祿。
臣竊見入仕諸色出身,每歲尚二千馀人,方於明經、進士多十馀倍,則是服勤道業之士不及胥吏之得仕也。
陛下設學校,務以勸進之;有司為限約,務以黜退之。
臣之微誠,實所未曉。
今監司課試,十已退其八九;考功及第,十又不收一二。
若長以為限,恐儒風漸墜,小道将興。
若以出身人多,應須諸色都減,豈在獨抑明經、進士也?"上然之。
瑒又言:"主司帖試明經,不務求述作大旨,專取難知,問以孤經絕句或年月日。
請自今并帖平文。
"從之。
洋州刺史趙匡《舉選議》曰:"漢朝用人,自诏舉之外,其府寺郡國屬吏,皆令自署,故天下之士脩身於家,而辟書交至,以此士務名節,風俗用修。
魏氏立九品之制,中正司之,於是族大者第高,而寒門之秀屈矣。
國朝舉選用隋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