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征榷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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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共之。

    "錄尚書、彭城王勰曰:"聖人斂山澤之貨,以寬田疇之賦;收關市之稅,以助什一之儲。

    取此與彼,皆非為身。

    所謂資天地之産,惠天地之民。

    鹽池之禁,為日已久,積而散之,以濟國用,非專為供大官之用,宜如舊。

    "魏主卒從琛議。

     緻堂胡氏曰:"鹽之為物,天地自然之利,所以養人也。

    盡捐之民,則縱末作、資遊惰;盡屬之官,則奪民日用,而公室有近寶之害。

    琛、勰之言,皆未得中道也。

    官為厲禁,俾民取之,而裁入其稅,則政平而害息矣。

    " 魏自弛鹽禁之後,官雖無榷,而豪貴之家複乘勢占奪,近池之人又辄障吝。

    神龜初,太師高陽王雍,太傅清河王怿等奏,請依先朝,禁之為便,於是複置監官以監檢焉。

    其後更罷更立,至於永熙。

    自遷邺後,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鹽。

    滄州置竈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竈一百五十二,幽州置竈一百八十,青州置竈五百四十六,又於邯鄲置竈四,計終歲合收鹽二十萬九千七百八斛四鬥。

    軍國所資,得以周贍矣。

     後周文帝霸政之初,置掌鹽之政令,一曰散鹽,煮海以成之;二曰監鹽,引池以化之;三曰形鹽,掘地以出之;四曰饴鹽,於戎以取之。

    凡監鹽每池為之禁,百姓取之皆稅焉。

     按:東南之鹽,煮海而已;西北之鹽,則所出不一,而名亦各異。

    《南史 張暢傳》,魏太武至瓜洲,饷武陵王以九種鹽,曰"此諸鹽各有所宜:白鹽是魏主所食;黑者療腹脹氣滿,細刮取六铢,以酒服之;胡鹽療目痛;柔鹽不用食,療馬脊創;赤鹽、駁鹽、臭鹽、馬齒鹽四種,并不中食"是也。

     隋文帝開皇三年,先是尚依周末之弊,鹽池、鹽井皆禁百姓采用,至是通鹽池、鹽井與百姓共之。

     唐肅宗即位時,兩京陷沒,民物耗弊,天下用度不足。

    於是吳鹽、蜀麻、銅冶皆有稅,市輕貨繇江陵、襄陽、上津路轉至鳳翔。

     唐貞元元年,河中尹姜師度以安邑鹽池漸涸,開拓疏決水道,置為鹽屯,公私大收其利。

    左拾遺劉彤請檢校海内鹽鐵之利,從之。

     彤上表曰:"臣聞漢孝武為政,廄馬三十萬,後宮數萬人,外讨戎夷,内興宮室,殚費之甚,實百當今。

    然而古費多而貨有馀,今用少而财不足者何也?豈非古取山澤,而今取貧人哉!取山澤,則公利厚而人歸於農;取貧人,則公利薄而人去其業。

    故先王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職,輕重有術,禁發有時,一則專農,二則饒國,濟入盛事也。

    臣實為當今疑之。

    夫煮海為鹽,采山鑄鐵,伐木為室,豐馀之輩也。

    寒而無衣,饑而無食,傭賃自資者,窮苦之流也。

    若能收山海厚利,奪豐馀之人,蠲調斂重徭,免窮苦之子,所謂損有馀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謂然乎!臣願陛下诏鹽、鐵、木等官各收其利,貿遷於人,則不及數年,府有馀儲矣。

    然後下寬大之令,蠲窮獨之徭,可以惠群生,可以柔荒服,雖戎狄未服,堯、湯水旱,無足虞也。

    奉天適變,惟在陛下行之。

    "上令宰臣議其可否,鹹以鹽鐵之利,甚益國用,遂令将作大匠姜師度、戶部侍郎強循俱攝禦史中丞,與諸道按察使檢校海内鹽鐵之課。

    至十年八月十日,敕:"諸州所造鹽鐵,每年合有官課。

    比令使人句當,除此更無别求。

    在外不細委知,如聞稱有侵克,宜令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檢校,依令式收稅。

    如有落帳欺沒,仍委按察糾覺奏聞。

    其姜師度除蒲州鹽池以外,自馀處更不須巡檢。

    " 唐有鹽池十八,井六百四十,皆隸度支。

    蒲州安邑、解縣有池五,總曰"兩池",歲得鹽萬斛,以供京師。

    鹽州五原有烏池、白池、瓦窯池、細項池,靈州有溫泉池、兩井池、長尾池、五泉池、紅桃池、回樂池、弘靜池,會州有河池,三州皆輸米以代鹽。

    安北都護府有胡落池,歲得鹽萬四千斛,以給振武、天德。

    黔州有井四十一,成州、嶲州井各一,果、聞、開、通井百二十三,山南西院領之。

    邛、眉、嘉有井十三,劍南西川院領之。

    梓、遂、綿、合、昌、渝、泸、資、榮、陵、簡有井四百六十,劍南東川院領之。

    皆随月督課。

    幽州、大同橫野軍有鹽屯,每屯有丁有兵,歲得鹽二千八百斛,下者千五百斛。

    負海州歲免租為鹽二萬斛以輸司農。

    青、楚、滄、海、棣、杭、蘇等州,以鹽價市輕貨,亦輸司農。

    天寶、至德間,鹽每鬥十錢。

    乾元元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就山海井竈近利之地置監院,遊民業鹽者為亭戶,免雜徭。

    盜鬻者論以法。

    及琦為諸州權鹽鐵使,盡榷天下鹽,鬥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

    自兵起,流庸未複,稅賦不足供費,鹽鐵使劉晏以為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用足。

    於是上鹽法輕重之宜,以鹽利多則州縣擾,出鹽鄉因舊監置吏,亭戶粜商人,縱其所之。

    江、嶺去鹽遠者,有常平鹽,每商人不至,則減價以粜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

    晏又以鹽生霖潦則鹵薄,暵旱則土溜墳,乃随時為令,遣吏曉導,倍於勸農。

    吳、越、揚、楚鹽廪至數千,積鹽二萬馀石。

    有漣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場,嘉興、海陵、鹽城、新亭、臨平、蘭亭、永嘉、大昌、侯官、富都十監,歲得錢百馀萬缗,以當百馀州之賦。

    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日揚州、陳許、汴州、廬壽、白沙、淮西、甬橋、浙西、宋州、泗州、嶺南、兖郓、鄭滑,捕私鹽者,奸盜為之衰息。

    然諸道加榷鹽錢,商人舟所過有稅。

    晏奏罷州縣率稅,禁堰埭邀以利者。

    晏之始至也,鹽利歲才四十萬缗,至大曆末,六百馀萬缗。

    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宮闱服禦、軍饷、百官祿俸皆仰給焉。

    明年而晏罷。

    貞元四年,淮西節度使陳少遊奏加民賦,自此江淮鹽每鬥亦增二百,為錢三百一十,其後複增六十,河中兩池鹽每鬥為錢三百七十。

    江淮豪賈射利,或時倍之,官收不能過半,民始怨矣。

    劉晏鹽法既成,商人納絹以代鹽利者,每缗加錢二百,以備将士春服。

    包佶為汴東水陸運、兩稅、鹽鐵使,許以漆器、玳瑁、绫绮代鹽價,雖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廣虛數以罔上。

    亭戶冒法,私鬻不絕,巡捕之卒遍於州縣。

    鹽估益貴,商人乘時射利,遠鄉貧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

    巡吏既多,官冗傷财,當時病之。

    其後軍費日增,鹽價浸貴,有以榖數鬥易鹽一升。

    私粜犯法,未嘗少息。

    順宗時,始減江淮鹽價,每鬥為錢二百五十,河中兩池鹽鬥錢三百。

    增雲安、渙陽、塗浍三監。

    其後鹽鐵使李錡奏江淮每鬥減錢十以便民,未幾複舊。

    方是時,錡盛貢獻以固寵,朝廷大臣皆餌以厚貨,鹽鐵之利積於私室,而國用耗屈,榷鹽法大壤,多為虛估,率千錢不滿百三十而已。

    兵部侍郎李巽為使,以鹽利皆為度支,物無虛估,天下粜鹽稅茶,其赢六百六十五萬缗。

    初歲之利,如劉晏之季年,其後則三倍晏時矣。

    兩池鹽利歲收百五十馀萬缗。

    四方豪商猾賈雜處解縣,主以郎官,其佐貳皆禦史。

    鹽民田園籍於縣,而令不得以縣民治之。

     元和中,皇甫鎛奏:"應管煎鹽戶及鹽商,并諸監院停場官吏、所由等,前後制敕除兩稅外不許差役追擾。

    今請更有違越者,縣令奏聞貶黜,刺史罰俸,再罰奏取旨施行。

    "從之。

     貞元二十一年,停鹽鐵使月進。

    舊鹽鐵錢總悉入正庫,以助給費,而主北務者稍以時市珍玩時新物充進獻,以求恩澤。

    其後益甚,歲進錢物,謂之"羨馀",而給入益少。

    及正元末,逐月有獻,謂之"月進",及是而罷。

     憲宗之讨淮西也,度支使皇甫鎛加劍南東西、兩川、山南西道鹽估以供軍。

    貞元中,盜鬻兩池鹽一石者死,至元和中,減死流天德五城。

    鎛奏論死如初,一鬥以上杖背,沒其車驢,能捕鬥鹽者賞千錢,州縣團保相察,比於貞元加酷矣。

    自兵興,河北鹽法羁縻而已。

    至皇甫鎛又奏置榷鹽使,如江淮榷法,犯禁歲多。

     元和十三年,鹽鐵使程異奏:"應諸州府先請置茶鹽店收稅。

    伏準今年正月赦文,諸州府因用兵以來,或慮有權置職名及擅加科配,事非常制,一切禁斷者。

    伏以榷稅茶鹽,本資财賦,贍濟軍鎮,蓋是從權,兵罷自合便停,事久實為重斂。

    其諸道先所置店及收諸色錢物等,雖非擅加,且異常制,伏請準赦文勒停。

    "從之。

     按:皇甫鎛、程異皆聚斂小人。

    元和十三年,則憲宗平淮西之後,浸以驕侈,二人以進羨馀有寵為相之時也。

    然鎛加鹽估,峻榷法,靡所不至,而異能上此奏,猶為彼善於此。

    史稱異自知不合衆心,能廉謹謙退,為相月馀,不敢知印秉筆,故終免於禍,觀此奏,亦其一節也。

     穆宗時,田弘正舉魏博歸朝廷,乃命河北罷榷鹽。

    戶部侍郎張平叔議榷鹽法敝,請官自賣鹽可以富國,诏公卿議其可否。

    中書舍人韋處厚、兵部侍郎韓愈條诘之,以為不可,遂不行。

     愈奏略謂:"平叔請今州府差人自粜官鹽,可以獲利一倍。

    臣以為城郭之外,少有見錢,籴鹽多用雜物貿易。

    鹽商則無物不取,或賒貸徐還,用此取濟,兩得利便。

    今令吏人坐鋪自賣,利不關己,罪則加身,非得見錢,必不敢受,如此則貧者無從得鹽,自然坐失常課,如何更有倍利?又欲令人吏将鹽家至戶到而粜之,必索百姓供應,騷擾極多。

    有貧家食鹽至少,或有淡食,動經旬月,若據口給鹽,依時徵價,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所在不安,此尤不可之大者。

    平叔又雲:'浮寄奸猾者轉富,土著守業者日貧,若官自粜鹽,不問貴賤貧富,四民僧道并兼遊手,因其所食,盡輸官錢;并諸道軍、諸使家口親族,遞相影占,不曾輸稅,若官自粜鹽,此輩無一人遺漏者。

    '臣以為此數色人等,官未粜鹽之時,從來籴鹽而食,不待官自粜然後食鹽也。

    國家榷鹽,粜與商人,商人納榷,粜與百姓,則是天下百姓無貧富貴賤,皆已輸錢於官矣,不必與國家交手付錢,然後為輸錢於官也。

    " 時奉天鹵池生水柏,以灰一斛得鹽十二斤,利倍鹼鹵。

    文宗時,采灰一鬥,比鹽一斤論罪。

    開成末,诏私鹽月再犯者,易縣令,罰刺史俸;十犯,則罰觀察、判官課料。

    宣宗即位,茶、鹽之法益密,粜鹽少、私盜多者,谪觀察、判官,不計十犯。

    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弘止以兩池鹽法敝,遣巡院官司空輿更立新法,其課倍入,遷權鹽使。

    以壕籬者,鹽池之堤禁,有盜壤與鬻鹼皆死,鹽盜持弓矢者亦皆死刑。

    兵部侍郎、判度支周墀又言:"兩池鹽盜販者,迹其居處,保、社按罪。

    鬻五石,市二石,亭戶盜粜二石,皆死。

    "是時,江、吳群盜以所剽物易茶鹽,不受者焚其室廬,吏不敢枝梧,鎮戍、場鋪,堰埭以關通緻富。

    宣宗乃擇嘗更兩畿輔望縣令者為監院官。

    戶部侍郎裴休為鹽鐵使,上鹽法八事,其法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