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錢币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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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缗積在同、華二州,熙甯诏賜河東,以鐵償之。
永興路安撫吳中複請以錢四十買缺薄惡錢一斤,以所買惡錢悉改鑄大錢。
秦鳳轉運使熊本言:"今雖以錢四十得僞錢一斤,及銅錢千易當二錢千,其實鐵錢一斤才當斤鐵耳!千錢為鐵六斤,鑄為錢二千,而以銅錢千易之,官失多矣。
又錢多,一年改鑄未得竟也。
且民賣千錢得二百五十折二大錢,才易其半,又禁其通行大錢,則方災傷民所有錢四亡其三,何以救災?" 判應天府張方平上言:"臣向者再總邦計,見諸爐歲課上下百萬缗,天下歲入茶、鹽、酒稅,雜利僅五千萬缗。
公私流布,日用而不息,上自社稷百神之祀、省禦供奉、官吏廪祿、軍師乘馬、征戍聘賜,凡百用度,斯焉取給,出納大計備於此矣。
景德以前,天下财利所入,茶、鹽、酒稅,歲課一千五百馀萬缗。
太宗以是料兵閱馬,平河東,讨拓跋,歲有事於契丹。
真宗以是東封岱宗,西祀汾雎,南幸亳、宋,未嘗聞加賦於民,而調度克集。
至仁宗朝,重熙累盛,生齒繁庶,食貨滋殖。
慶曆以後,财利之入,乃至三倍於景德之時,而國計之費,更稱不贍。
則是本末之源,盈虛之數,其疏闊不侔久矣。
陛下憫時事之積弊,志在變而通之,創立法制,凡大措置事以十數,要在經國利民,崇德而廣業也。
其中率錢募役一法,為天下害實深,且舉應天府為例,畿内七縣共主客六萬七千有馀戶,夏秋米麥十五萬二千有零石,絹四萬七百有零匹,此乃田畝桑功之自出,是謂正稅,外有沿納諸色名目雜錢十一萬三千有零貫,已是因循弊法。
然雖有錢數,實不納錢,并系折納榖帛,惟屋稅五千馀貫,舊納本色見錢。
大體古今賦役之制,自三代至於唐末、五代,未有輸納之法也。
今乃歲納役錢七萬五千三百有零貫文,散青苗錢八萬三千六百馀貫,累計息錢一萬六千六百有零貫,此乃歲輸實錢三千馀貫。
又弛邊關之禁,開賣銅之法,外則洩於四夷,内則縱行銷毀。
鼓鑄有限,壞散無節,錢不可得,榖帛益賤。
凡公私錢币之發斂,其則不遠。
百官、群吏、三軍之俸給,夏秋籴買榖帛、坑冶場監本價,此所以發之也;屋廬正稅、茶鹽酒稅之課,此所以斂之者也。
民間貨布之豐寡,視官錢所出之多少,官錢出少,民間已乏,則是常賦之外,錢将安出?" 自王安石為政,始罷銅禁,奸民日銷錢為器,邊關海舶不複譏錢之出,國用日耗。
又青苗、助法皆徵錢,民間錢荒,故方平極言之。
八年,皮公弼又請鑄鐵折二錢,從之。
禦史周尹言:"臣去冬奉使,經由永興、秦鳳路,伏見盜鑄錢不少,問其本末,蓋是錢法用一當二鐵錢易得,而民間盜鑄者費少利倍。
又訪聞得所在官中積聚,約有數百萬馀貫,民間收藏者猶不在其數。
緣上件錢貨起初元以一當十,後來減為折三,近歲又作折二,已於國家重貨十損其八,若更作一文行用,即又損一分,所以不當,辄有奏請。
昨來朝廷差汪輔之往逐路揀選鐵錢萬數不多,今三司指揮更不行用,仍行改鑄,務監每一日鑄及三千貫。
即一年之内,除節假、旬假,實有三百日,課程約隻得九十萬貫以來,計三二年間,未滿數百萬貫,況日課未必及三千貫之數也!若改鑄之法或隻仍舊作折二錢,即民間盜鑄定亦不可止絕。
臣欲望作折二鑄錢,更不别行改鑄,亦不須揀選,起自今後隻作一文行用,則盜鑄者所獲之利,不充所費,自然無複冒禁作過,歲省重辟,而農商交易獲衆貨流通之利。
且約官中所有,止就四百萬貫言之,若以二為一,即猶得二百萬貫之數,緻力簡省,便可得用。
" 諸路鑄錢總二十六監,每年鑄銅、鐵錢五百四十九萬九千二百三十四貫。
内銅錢十七監,鑄錢五百六萬貫;鐵錢九監,鑄錢八十八萬九千二百三十四貫。
◎銅錢逐監錢數 阜财監(西京)二十萬貫。
黎陽監(衛州)二十萬貫。
永興軍、華州、陝府錢監,各鑄二十萬貫,計六十萬貫。
垣曲監(绛州)二十六萬貫。
同安監(舒州)一十萬貫。
神泉監(睦州)一十萬貫。
富民監(興國軍)二十萬貫。
熙甯監(衡州)二十萬貫。
寶泉監(鄂州)一十萬貫。
廣甯監(江州)三十四萬貫。
永豐監(池州)四十四萬五千貫。
永平監(饒州)六十一萬五千貫。
豐國監(建州)二十萬貫。
永通監(韶州)八十萬貫。
阜民監(惠州)七十萬貫。
◎鐵錢逐監錢數 在城、朱陽兩監(虢州)各十二萬五千貫。
阜民、洛南兩監(商州)各十二萬五千貫。
威遠鎮(通遠軍)、滔山鎮(岷州)兩監共二十五萬貫。
嘉州二萬五千貫。
邛州七萬三千二百三十四貫。
興州四萬一千貫。
◎銅錢一十三路行使 開封府界。
京東路。
京西路。
河北路。
淮南路。
兩浙路。
福建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荊湖南路。
荊湖北路。
廣南東路。
廣南西路。
◎銅鐵錢兩路行使 陝府西路。
河東路。
◎鐵錢四路行使 成都府路。
梓州路。
利州路。
夔州路。
右元豐間畢仲衍所進《中書備對》,言諸路銅、鐵錢監與所鑄錢數目,及行使地分詳明,今錄於此。
蓋比國初至景德中,則銅錢增九監,而所鑄增三百馀萬貫,鐵錢增六監,而所鑄增六十馀萬貫雲。
哲宗元祐六年,申錢币闌出之禁,立銅錢出界徒流編配首從之法。
言者謂,自熙甯七年削除錢禁,以此邊關重車而出,海舶飽載而回,沿邊州軍錢出外界,但每貫收稅錢而已,是中國貨寶與四夷共用之也。
戶部侍郎蘇轍北使還,論事宜曰:"臣切見北界别無錢币,公私交易并使本朝銅錢。
沿邊禁錢條法雖極深重,而利之所在,勢無由止。
本朝每歲鑄錢以百萬計,而所在常患錢少,蓋散入四夷,勢當爾也。
謹按: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土皆産鐵。
見今陝西鑄折二鐵錢,萬數極多,與銅錢并行,而民間輕賤鐵錢,鐵錢十五僅能比銅錢十,而官用鐵錢與銅錢等,緣此解鹽鈔法久遠必敗。
河東雖有小鐵錢,然數目極少,河北一路則未嘗鼓鑄。
臣等嘗聞議者謂可於三路并鑄鐵錢,而行使之地止於極邊,諸州極邊見在銅錢并以鐵錢兌換,般入近裡州郡,如此則雖不禁錢出外界,而其弊自止矣。
伏乞下戶部,令遍問三路提、轉、安撫司詳講利害,如無窒礙,乞早賜施行。
惟河東路極邊數郡,訪聞每歲秋成,必假銅錢於北界人戶收籴,乞令相度,若以綢絹優與折博有無不可。
此計若行,為利不小。
" 徽宗崇甯二年二月庚午,初令陝西鑄折十銅錢并夾錫錢。
左仆射蔡京奏:"據陝西轉運副使許天啟申,送到新鑄銅錢、鐵錢樣,已降指揮,銅錢於歲終須管鑄三十萬貫,鐵錢鑄二百萬貫。
自來鑄錢,張官置吏,招刺軍兵,所費不少,而軍兵之役最為辛苦,官得至薄,率三錢得一錢之利,蓋是久失擘畫。
今陝西河中府等處,民間私鑄最多,召募私鑄人,令赴官充鑄錢工匠,廣為營屋,許其一家之人在營居止,不必限其出入,官給以物料,盡其一家人力鼓鑄,計其工直,率十分中支若幹分數充其工價,又可收私鑄人在官,蓋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
欲令許天啟相度,疾速準此施行,仍與舊來軍工相兼鼓鑄。
今來所鑄銅錢,除陝西、四川、河東系鐵錢地分更不得行使外,諸路并準折十行用,其錢唯令陝西鐵錢地分鑄造,卻於銅錢地分行使,貴絕私鑄之患,如有私鑄,并以一文計小錢十科罪。
又陝西銅錢至重,每一錢當鐵錢三或四,今夾錫鑄造,樣制精好,欲一錢當銅錢二支用,令許天啟相度,依此施行。
"從之。
夾錫錢始於二年,河東運判洪中孚言:"二虜以中國錢鐵為兵器,若雜以鉛錫,則脆不可用,請改鑄夾錫當三、當十鐵錢。
"從之。
尚書省言,崇甯監鑄禦書當十錢,每貫重一十四斤七兩,用銅九斤七兩二錢,鉛四斤一十二兩六錢,錫一斤九兩二錢,除火耗一斤五兩,每錢重三錢。
四年,尚書省言東南諸路盜鑄當十錢者多,乃诏廣南、福建路更不行使當十錢,有者兌換,於别路行使,其本路别鑄小平錢。
以閩、廣系出銅處故也。
又诏荊湖、江、浙當十錢并改作當五錢。
五年,蔡京罷相,監察禦史沈畸言:"古者軍興,錫賞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千,此權時之宜,豈可行於太平無事之日!自為當十之議,召禍起奸,遊手之民一朝鼓鑄,無故而有數倍之息,何憚而不為?雖日斬之,其勢不可遏也。
" 六月,诏當十錢惟京師、陝西、兩河許行,諸路并罷。
令民於諸縣鎮寨送納,給以小錢,自一百至十貫止,令通用行使如川鈔引法。
張商英為相,上言:"當十錢自唐以來,為害甚明,行之於今,尤見窒礙。
蓋小平錢出門有限有禁,故四方客旅物貨交易得錢者,必入中求鹽鈔,收買官告、度牒,而馀錢又流布在街市小民間,故官司内外,交相利養。
自當十錢行,一夫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錢既為輕赍之物,則告、牒難售,鹽鈔非操虛錢而得實價則難行,輕重之勢然也。
今欲權於内庫并密院諸司,借支應幹封椿金銀、物帛并鹽鐵等,下令以當十錢盜鑄為濫害法,限半年更不行用。
令民間盡所有於所
永興路安撫吳中複請以錢四十買缺薄惡錢一斤,以所買惡錢悉改鑄大錢。
秦鳳轉運使熊本言:"今雖以錢四十得僞錢一斤,及銅錢千易當二錢千,其實鐵錢一斤才當斤鐵耳!千錢為鐵六斤,鑄為錢二千,而以銅錢千易之,官失多矣。
又錢多,一年改鑄未得竟也。
且民賣千錢得二百五十折二大錢,才易其半,又禁其通行大錢,則方災傷民所有錢四亡其三,何以救災?" 判應天府張方平上言:"臣向者再總邦計,見諸爐歲課上下百萬缗,天下歲入茶、鹽、酒稅,雜利僅五千萬缗。
公私流布,日用而不息,上自社稷百神之祀、省禦供奉、官吏廪祿、軍師乘馬、征戍聘賜,凡百用度,斯焉取給,出納大計備於此矣。
景德以前,天下财利所入,茶、鹽、酒稅,歲課一千五百馀萬缗。
太宗以是料兵閱馬,平河東,讨拓跋,歲有事於契丹。
真宗以是東封岱宗,西祀汾雎,南幸亳、宋,未嘗聞加賦於民,而調度克集。
至仁宗朝,重熙累盛,生齒繁庶,食貨滋殖。
慶曆以後,财利之入,乃至三倍於景德之時,而國計之費,更稱不贍。
則是本末之源,盈虛之數,其疏闊不侔久矣。
陛下憫時事之積弊,志在變而通之,創立法制,凡大措置事以十數,要在經國利民,崇德而廣業也。
其中率錢募役一法,為天下害實深,且舉應天府為例,畿内七縣共主客六萬七千有馀戶,夏秋米麥十五萬二千有零石,絹四萬七百有零匹,此乃田畝桑功之自出,是謂正稅,外有沿納諸色名目雜錢十一萬三千有零貫,已是因循弊法。
然雖有錢數,實不納錢,并系折納榖帛,惟屋稅五千馀貫,舊納本色見錢。
大體古今賦役之制,自三代至於唐末、五代,未有輸納之法也。
今乃歲納役錢七萬五千三百有零貫文,散青苗錢八萬三千六百馀貫,累計息錢一萬六千六百有零貫,此乃歲輸實錢三千馀貫。
又弛邊關之禁,開賣銅之法,外則洩於四夷,内則縱行銷毀。
鼓鑄有限,壞散無節,錢不可得,榖帛益賤。
凡公私錢币之發斂,其則不遠。
百官、群吏、三軍之俸給,夏秋籴買榖帛、坑冶場監本價,此所以發之也;屋廬正稅、茶鹽酒稅之課,此所以斂之者也。
民間貨布之豐寡,視官錢所出之多少,官錢出少,民間已乏,則是常賦之外,錢将安出?" 自王安石為政,始罷銅禁,奸民日銷錢為器,邊關海舶不複譏錢之出,國用日耗。
又青苗、助法皆徵錢,民間錢荒,故方平極言之。
八年,皮公弼又請鑄鐵折二錢,從之。
禦史周尹言:"臣去冬奉使,經由永興、秦鳳路,伏見盜鑄錢不少,問其本末,蓋是錢法用一當二鐵錢易得,而民間盜鑄者費少利倍。
又訪聞得所在官中積聚,約有數百萬馀貫,民間收藏者猶不在其數。
緣上件錢貨起初元以一當十,後來減為折三,近歲又作折二,已於國家重貨十損其八,若更作一文行用,即又損一分,所以不當,辄有奏請。
昨來朝廷差汪輔之往逐路揀選鐵錢萬數不多,今三司指揮更不行用,仍行改鑄,務監每一日鑄及三千貫。
即一年之内,除節假、旬假,實有三百日,課程約隻得九十萬貫以來,計三二年間,未滿數百萬貫,況日課未必及三千貫之數也!若改鑄之法或隻仍舊作折二錢,即民間盜鑄定亦不可止絕。
臣欲望作折二鑄錢,更不别行改鑄,亦不須揀選,起自今後隻作一文行用,則盜鑄者所獲之利,不充所費,自然無複冒禁作過,歲省重辟,而農商交易獲衆貨流通之利。
且約官中所有,止就四百萬貫言之,若以二為一,即猶得二百萬貫之數,緻力簡省,便可得用。
" 諸路鑄錢總二十六監,每年鑄銅、鐵錢五百四十九萬九千二百三十四貫。
内銅錢十七監,鑄錢五百六萬貫;鐵錢九監,鑄錢八十八萬九千二百三十四貫。
◎銅錢逐監錢數 阜财監
黎陽監
永興軍、華州、陝府錢監,各鑄二十萬貫,計六十萬貫。
垣曲監
同安監
神泉監
富民監
熙甯監
寶泉監
廣甯監
永豐監
永平監
豐國監
永通監
阜民監
◎鐵錢逐監錢數 在城、朱陽兩監
阜民、洛南兩監
威遠鎮
嘉州二萬五千貫。
邛州七萬三千二百三十四貫。
興州四萬一千貫。
◎銅錢一十三路行使 開封府界。
京東路。
京西路。
河北路。
淮南路。
兩浙路。
福建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荊湖南路。
荊湖北路。
廣南東路。
廣南西路。
◎銅鐵錢兩路行使 陝府西路。
河東路。
◎鐵錢四路行使 成都府路。
梓州路。
利州路。
夔州路。
右元豐間畢仲衍所進《中書備對》,言諸路銅、鐵錢監與所鑄錢數目,及行使地分詳明,今錄於此。
蓋比國初至景德中,則銅錢增九監,而所鑄增三百馀萬貫,鐵錢增六監,而所鑄增六十馀萬貫雲。
哲宗元祐六年,申錢币闌出之禁,立銅錢出界徒流編配首從之法。
言者謂,自熙甯七年削除錢禁,以此邊關重車而出,海舶飽載而回,沿邊州軍錢出外界,但每貫收稅錢而已,是中國貨寶與四夷共用之也。
戶部侍郎蘇轍北使還,論事宜曰:"臣切見北界别無錢币,公私交易并使本朝銅錢。
沿邊禁錢條法雖極深重,而利之所在,勢無由止。
本朝每歲鑄錢以百萬計,而所在常患錢少,蓋散入四夷,勢當爾也。
謹按: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土皆産鐵。
見今陝西鑄折二鐵錢,萬數極多,與銅錢并行,而民間輕賤鐵錢,鐵錢十五僅能比銅錢十,而官用鐵錢與銅錢等,緣此解鹽鈔法久遠必敗。
河東雖有小鐵錢,然數目極少,河北一路則未嘗鼓鑄。
臣等嘗聞議者謂可於三路并鑄鐵錢,而行使之地止於極邊,諸州極邊見在銅錢并以鐵錢兌換,般入近裡州郡,如此則雖不禁錢出外界,而其弊自止矣。
伏乞下戶部,令遍問三路提、轉、安撫司詳講利害,如無窒礙,乞早賜施行。
惟河東路極邊數郡,訪聞每歲秋成,必假銅錢於北界人戶收籴,乞令相度,若以綢絹優與折博有無不可。
此計若行,為利不小。
" 徽宗崇甯二年二月庚午,初令陝西鑄折十銅錢并夾錫錢。
左仆射蔡京奏:"據陝西轉運副使許天啟申,送到新鑄銅錢、鐵錢樣,已降指揮,銅錢於歲終須管鑄三十萬貫,鐵錢鑄二百萬貫。
自來鑄錢,張官置吏,招刺軍兵,所費不少,而軍兵之役最為辛苦,官得至薄,率三錢得一錢之利,蓋是久失擘畫。
今陝西河中府等處,民間私鑄最多,召募私鑄人,令赴官充鑄錢工匠,廣為營屋,許其一家之人在營居止,不必限其出入,官給以物料,盡其一家人力鼓鑄,計其工直,率十分中支若幹分數充其工價,又可收私鑄人在官,蓋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
欲令許天啟相度,疾速準此施行,仍與舊來軍工相兼鼓鑄。
今來所鑄銅錢,除陝西、四川、河東系鐵錢地分更不得行使外,諸路并準折十行用,其錢唯令陝西鐵錢地分鑄造,卻於銅錢地分行使,貴絕私鑄之患,如有私鑄,并以一文計小錢十科罪。
又陝西銅錢至重,每一錢當鐵錢三或四,今夾錫鑄造,樣制精好,欲一錢當銅錢二支用,令許天啟相度,依此施行。
"從之。
夾錫錢始於二年,河東運判洪中孚言:"二虜以中國錢鐵為兵器,若雜以鉛錫,則脆不可用,請改鑄夾錫當三、當十鐵錢。
"從之。
尚書省言,崇甯監鑄禦書當十錢,每貫重一十四斤七兩,用銅九斤七兩二錢,鉛四斤一十二兩六錢,錫一斤九兩二錢,除火耗一斤五兩,每錢重三錢。
四年,尚書省言東南諸路盜鑄當十錢者多,乃诏廣南、福建路更不行使當十錢,有者兌換,於别路行使,其本路别鑄小平錢。
以閩、廣系出銅處故也。
又诏荊湖、江、浙當十錢并改作當五錢。
五年,蔡京罷相,監察禦史沈畸言:"古者軍興,錫賞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千,此權時之宜,豈可行於太平無事之日!自為當十之議,召禍起奸,遊手之民一朝鼓鑄,無故而有數倍之息,何憚而不為?雖日斬之,其勢不可遏也。
" 六月,诏當十錢惟京師、陝西、兩河許行,諸路并罷。
令民於諸縣鎮寨送納,給以小錢,自一百至十貫止,令通用行使如川鈔引法。
張商英為相,上言:"當十錢自唐以來,為害甚明,行之於今,尤見窒礙。
蓋小平錢出門有限有禁,故四方客旅物貨交易得錢者,必入中求鹽鈔,收買官告、度牒,而馀錢又流布在街市小民間,故官司内外,交相利養。
自當十錢行,一夫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錢既為輕赍之物,則告、牒難售,鹽鈔非操虛錢而得實價則難行,輕重之勢然也。
今欲權於内庫并密院諸司,借支應幹封椿金銀、物帛并鹽鐵等,下令以當十錢盜鑄為濫害法,限半年更不行用。
令民間盡所有於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