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田賦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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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口稅二斛增至五石,則賦頗重矣,豈所謂公王以下雲者,又非泛泛授田之百姓欤?當考。

     前燕慕容皝以牧牛給貧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

    有牛而無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

    記室封裕谏曰:"魏晉雖道消之世,猶削百姓不至於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

    臣猶曰非明王之道,而況增乎!" 蜀李雄賦丁歲榖三斛,女丁半之,調絹不過數丈,綿數兩,事少役稀,百姓富實。

     宋文帝元嘉中,始興太守徐豁上言:"武吏年滿十六,課米六十斛"(事見《丁口門》)。

     宋孝武帝大明初,山陰縣人多田少,孔靈符表請徙無赀之家於馀姚、鄮(莫侯反)、鄞三縣,墾起湖田。

    帝令公卿博議,鹹曰:"夫訓農修政,有國所同。

    土著之人,習玩日久,如京師無田,不聞徙居他縣。

    山陰豪族富室,頃畝不少,貧者肆力,非為無處。

    又緣湖居人,魚鴨為業,小人習始既難,勸之未易。

    遠廢田疇,方剪荊棘,率課窮乏,其事彌難。

    "帝違衆議徙人,并成良業。

     齊高帝初,竟陵王子良上表言:"宋武帝時,遣台使督郡縣,或尺布之逋,曲以當疋;百錢馀稅,且增為千。

    故下實作尚方,寄系東冶,百姓駭迫,不堪其命。

    恣意贓賄,無人敢言,貧薄禮輕,即生謗僁。

    愚謂凡諸檢課,宜停遣使,明下符旨,審定期限,如有違越,随事糾坐。

    則政有恒典,人無怨咨。

    " 子良又啟曰:"今所在榖價雖和,室家饑嗛(苦簟反);缣纩雖賤,骈門裸質。

    而守宰務在裒刻,圍桑品屋,以準赀課,緻令斬樹發瓦,以充重賦,破人販産,要利一時。

    東郡使人,年無常限,郡縣相承,準令上直。

    每至州台使命,切求縣急,乃有畏失嚴期,自殘軀命;亦有斬絕手足,以避徭役。

    守令不務先富人,而唯言益國,豈有人貧於下,而國富於上邪?又泉鑄歲遠,類多剪鑿,江東大錢,十不一在。

    公家所受,必須輪郭完全,遂買本一千,加子七百,尤求請無地。

    且錢、布相半,為制永久,或聞長宰須令輸錢,進違舊科,退容奸利,欲人康泰,其可得乎!"又啟曰:"諸賦稅所應納錢,不限小大,但令所在兼折布帛,若雜物是軍國所須者,聽随價準直,不必盡令送錢。

    於公不虧其用,在私實荷其渥。

    昔晉氏初遷,江左草創,絹布所直,十倍於今,賦調多少,因時增減。

    永初中,官布一疋,直錢一千,而人所輸,聽為九百。

    漸及元嘉,物價轉賤,私貨則疋直六百,官受則疋準五百。

    所以每欲優人,必為降落。

    今入官好布,疋下百馀,其四人所送,尤依舊制。

    昔為刻上,今為刻下,甿庶空儉,豈不由之!救人拯弊,莫過減賦。

    略其目前小利,取其長久大益;無患人赀不殷,國用不阜也。

    " 自東晉寓居江左,百姓南奔者,并謂之"僑人",往往散居,無有土著。

    而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濕,無有蓄積之赀。

    諸蠻陬俚洞霑,沐王化者各隨輕重收财物,以裨國用。

    又嶺外酋帥,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饒,雄於鄉曲者,朝廷多因而署之,收其利。

    曆宋、齊、梁、陳,皆因而不改。

    其軍國所須雜物,随土所出,臨時折課,市取,乃無恒法定令。

    列州郡縣,制其任土所出,以為徵賦。

    其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者,為浮浪人,樂輸亦無定數,任量,唯所輸,終優於正課焉。

    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見《品官占戶門》)。

     後魏明元帝永興中,頻有水旱。

    神瑞二年,又不熟。

    於是分簡尤貧者就食山東,敕有司勸課田農。

    自是人皆力勤,歲數豐穰,畜牧滋息。

     景穆帝初為太子監國,曾令有司課畿内之人,使無牛家以人牛力相貿,墾植鋤耨。

    其有牛家與無牛家一人種田二十畝,償以新鋤功七畝,如是為差。

    至與老少無牛家種田七畝,老少者償以鋤功二畝。

    皆以五口下貧家為率。

    各列家别口數所種頃畝,明立簿目。

    所種於地首标題姓名,以辨播殖之功。

     魏令:每調,一夫一婦帛一疋,粟一石。

    人年十三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十頭當奴婢八。

    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疋,下至半以此為降。

    大率十疋中,五疋為公調,二疋為調外費,三疋為内外百官俸。

     孝文延興三年,诏州郡人十丁取一以充行,戶收租五十石以備年糧。

    太和八年,始準古班百官之祿,以品第各有差。

    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疋、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人帛一疋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

    至是戶增帛三疋、粟二石九鬥,以為官司之祿,複增調外帛滿二疋,所調各随其土所出。

    其司、冀、雍、華、定、相、蔡、洛、荊河、懷、兖、陝、徐、青、齊、濟、南河、東徐等州貢綿絹及絲,其馀郡縣少桑蠶處,以麻布充。

     孝明帝時,張普上疏曰:"伏聞尚書奏複絲麻之調,遵先皇之令軌,複高祖之舊典。

    仰惟高祖廢大鬥,去長尺,改重秤,所以愛百姓,從薄賦。

    知軍國雖綿麻之用,故立幅度之規,億兆荷輕賦之饒,不但於綿麻而已。

    故歌舞以供其賦,奔走以役其勤,天子信於上,億兆樂於下。

    自茲以降,漸漸長闊,百姓怨嗟,聞於朝野。

    宰輔不尋其本,知天下之怨綿麻,不察其幅廣度長,秤重鬥大,革其所弊,存其可存,而特放綿麻之調,以悅天下之心,此所謂悅之不以道,愚臣所以未悅者也。

    尚書既知國少綿麻,不惟法度之翻易,人言之可畏,便欲去天下之大信,棄己行之成诏,遵前之非,遂後之失,奏求還複綿麻,以充國用;不思庫中大有綿麻,而郡官共竊利之。

    臣以為於理未盡。

    何者?今官人請調度,造衣物,必量度,絹布疋有丈尺之盈,尤不計其廣;絲綿斤兩兼百铢之剩,未聞依律罪州郡者。

    若一疋之濫,一斤之惡,則鞭戶主,連及三長,此所謂教人以貪也。

    今百官請俸,祗樂其長闊,并欲厚重,無複準極。

    得長闊厚重者,便雲其州能調,絹布精闊且長,橫發美稱,以亂視聽,此百司所以仰負聖明者也。

    今若必複綿麻,謂宜先令四海知其所由,明立嚴禁,複本幅度,新綿麻之典,依太和之稅。

    其在庫絹布并及絲綿不依典制者,請遣一尚書與太府卿、左右藏令,依今官度、官秤,計其斤兩廣長,折給請俸之人。

    總常俸之數,年俸所出,以市綿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