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八 宗廟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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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馀品。

    景祐中,禮官建議以謂《呂紀》簡而近薄,唐令雜而不經,於是更定四時所薦,凡二十八物,除依《詩》、《禮》、《月令》外,又增多十有七品。

    雖出於有司一時之議,然歲時登薦新物,自祖宗行之己久。

    今欲稍加刊定,取其間先王所嘗享用膳馐之物,見於經者可依舊制存之,其不經者去之,庶幾不失禮意。

    請自今孟春薦韭以卵,馐以葑,仲春薦冰,季春薦筍,馐以含桃;孟夏嘗麥以彘,仲夏嘗雛以黍,馐以瓜,季夏馐以芡以菱;孟秋嘗粟與稷,馐以棗以梨,仲秋嘗麻嘗稻,馐以蒲,季秋嘗菽,馐以兔以栗;孟冬馐以雁,仲冬馐以麕,季冬馐以魚。

    今春不薦鲔,實為阙典。

    請季春薦鲔,以應經義,無則阙之。

    如林檎、荞麥、薯藇之類,及季秋嘗酒,皆不經見,宜删而去之。

    凡新物及時出者,即曰登獻,既非正祭,則於禮不當蔔日。

    《漢儀》嘗韭之屬,皆於廟而不在寝,故《韋元成傳》以為廟歲二十五祠,而薦新在焉。

    自漢至於隋、唐,因仍其失,薦新雖在廟,然皆不出神主。

    今出神主,則失禮尤甚。

    請依韋彤《五禮精義》,但設神座,仍俟廟成,薦新於寝,庶合典禮。

    "诏依所定,如鲔魚阙,即以鲂鯉代之。

     八年,太常寺言:"治平四年故事,山陵前宗廟辍祭享,遇朔望以内臣行薦食之禮,俟祔廟畢仍舊。

    今景靈宮神禦殿已行上食,太廟朔望薦食自當請罷。

    "從之。

     元祐七年,太廟複用牙盤食。

    舊制,并於禮馔外設常食一牙盤,元豐中罷之,禮官呂希純嘗建議曰:"先王之於祭祀,皆備上古、中古及今世之食,所設古器禮馔,即上古、中古之食也。

    牙盤常食,即今世之食也。

    而議者乃以為宗廟牙盤原於秦、漢陵寝上食,殊不知三代以來,自備古今之食。

    請依祖宗舊制,薦一牙盤。

    "及是始從希純之議雲。

    呂希純又嘗奏:"唐《開元》、《開寶禮》每廟室薦獻,帝後各奠一爵,其後爵謂之副爵。

    每堂室隻奠一爵,帝後共享,慢神渎禮,莫此之甚。

    請帝後各奠一爵,亦如其儀焉。

    " 徽宗大觀四年,議禮局言:按《太廟儀注》,春夏用犧樽、象樽,秋冬用著樽、壺樽各二,已應《周禮 司樽彜》之義。

    又每享各用大樽二,則是以追享、朝享之樽,施之於禴、祠、烝、嘗矣,其為失禮明甚。

    請自今四時享太廟,不用大樽。

    《禮記 郊特牲》曰:"灌以圭璋,用玉氣也。

    "《周禮 典瑞》:"祼圭有瓒,以肆先王。

    "說者,謂天地有禮神之玉而無郁鬯,宗廟有郁鬯而無禮神之玉。

    然則宗廟之玉,祼圭而已。

    圭瓒之制,以圭為枋,其長尺有二寸,黃金為勺,青金為外,朱中央,其容五升,其徑八寸,其勺之鼻為龍首,所以出郁鬯也。

    其槃徑一尺,所以承瓒也。

    今親祀太廟,以塗金銀瓒,有司行事以銅瓒,其大小長短之制皆不如禮,請改制以應古制。

    十一月,太常、光祿寺言:"禮制局新定太廟陳設之儀,盡依周制,笾、豆各用二十有六,簠、簋各八。

    以笾二十有六為四行,以右為上。

    馐笾二為第一行,朝事笾八次之,饋食笾八又次之,加笾八又次之,豆二十有六為四行,以左為上。

    馐豆二為第一行,朝事豆八次之,饋食豆八又次之,加豆八又次之。

    簠八為二行,在笾之外。

    簋八為二行,在豆之外。

    笾、豆所實之物,悉如《周禮 笾人》、《醢人》之制,惟簠以稻梁,簋以黍稷,而茅菹以莼,蚔醢以蜂子代之。

    "十二月,禮制局言:"太廟祭器,鉶用三,登用一。

    竊考鉶與登皆盛羹之器。

    祭祀烹牲於鼎,升肉於俎,其湆 以醢鹽蔬實之於鉶,則謂之鉶羹;不緻五味,實之於登,則謂之太羹。

    《周官 饔人》祭祀共太羹、鉶羹是也。

    且宗廟之祭用太牢,而三鉶實牛、羊、豕之羹,固無可論者。

    至於太羹止設一登,以《少牢饋食禮》考之,則少牢者,羊、豕之牲也。

    佐食馐兩鉶,司士進湆二豆。

    三牲之祭,鉶既設三,則登亦如其數。

    請太廟設三登,實牛、羊、豕之湆以為太羹,明堂亦如之。

     政和四年,比部員外郎何天衢言:"先王建祭祀之禮,必得疏數之中,未聞一日并行兩祭者也。

    今太廟薦新有與朔祭同日者。

    夫朔祭之禮,行於一月之首,不可易也。

    若夫薦新,則未嘗蔔日,一月内皆可薦也,新物未備,猶許次月薦之,亦何必同朔祭之日哉。

    "诏薦新與朔祭同日,即用次日。

     高宗建炎二年,上幸揚州,行南郊禮。

    時太廟神主奉於壽甯寺,前一日,上親詣寺行朝享謝禮,禮成,恭謝如儀。

    時景靈宮神禦奉安於溫州,乃差官詣溫州行禮。

     三年,上幸杭州,太廟神主并奉安於溫州,祭享皆差官攝事。

    以禮器未備,五享權用酒脯行禮,太廟朔祭每室例用一羊。

    建炎初,務省約,初用酒脯,紹興五年,複用羊。

     紹興七年,上祀明堂於建康,時有徽宗之喪。

    先是,太常少卿吳表臣乞於大祀前二日朝獻景靈宮,前一日朝享太廟,及是援熙甯元年故事,謂是時英宗喪未除,不廢景靈宮、太廟之禮,請如故事。

    翰林學士朱震以為不然,謂《王制》"喪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得越绋行事。

    "監察禦史趙渙言:"升祔以後,宗廟常祭,皆不當廢,而當喪享廟,亦有顯據。

    《左氏傳》曰'烝嘗禘於廟',《曾子問》曰'已葬而祭',此不當廢也。

    《詩 頌》成王即位,諸侯來助祭。

    《春秋》文公四年十一月成風薨,六年十月猶朝於廟,此顯據也。

    "疏奏,诏侍從、台谏議。

    吏部尚書孫近等十五人言:"謹按《春秋》三十三年《傳》'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寝,烝嘗禘於廟'。

    杜預謂:'新主既特祀於寝,則宗廟四時常祀,自當如舊。

    '又按景德三年明德皇後之喪改易而服除,真宗遂享太廟,合祭天地於圜丘。

    熙甯元年,神宗居諒闇,複用景德故事,躬行郊廟之禮,則是考古及今,居喪得見宗廟。

    将來明堂大禮,己在以日易月服除之後。

    前一日,皇帝合詣太廟朝享。

    "從之。

     禮部太常寺言:"将來明堂大禮,依己降旨,前一日朝享太廟。

    檢照景德、熙豐南郊故事,皆在諒闇之中。

    當時親行郊禮,除郊廟、景靈宮合用樂外,所有鹵簿、鼓吹及樓前宮架、諸軍音樂皆備而不作,其逐處巡警場止鳴金钲、鼓角而已。

    今臣僚欲議罷宗祀奏樂受胙,故事即無去奏樂受胙之文。

    兼祖宗故事,三載大飨明堂,蓋亦為民祈福。

    奏樂受胙合依祖宗累朝己行故事。

    "從之。

     先是,監察禦史趙渙言:"《春秋》有事於武宮,叔弓卒,去樂。

    卒事,以卿佐之喪而猶去樂,況天王後之喪,而可用備樂乎?載祀既殡既葬而祭五祀,則屍入三飯不侑不酢,以五祀之祭猶廢侑酢,況宗廟之祭而可享受福釐乎?故晉制,國有大喪、天地明堂,皆去聲樂,且不受胙。

    有唐,祭日遇忌,亦備樂而不奏。

    此皆得禮之體也。

    陛下雖在喪服而猶宗祀者,用《王制》之言,不敢以卑廢尊也。

    今唯聲樂受胙於未安者,蓋拜跪受釐既為嘉慶之事,而虞祔既畢,則廟加先帝之坐,陛下薦祼、饋奠進詣徽室,必将想像平生悲哀感怆,而乃金石絲竹雜然并奏,豈不違神靈之至意而傷陛下之孝心哉!将來明堂大禮前一日,乞依列聖故事,躬詣宗廟行朝享之禮,其奏樂、受胙二事乞寝,庶合禮。

    "有旨令本部、太常寺讨論故事。

     紹興三十二年六月(時孝宗巳即位),禮部太常寺言:"皇帝登極,擇日詣太廟行朝享之禮,參酌紹興十三年親享禮例,牲牢、禮料、酒、齊等,并如每歲五享施行。

    "從之。

     淳熙十六年二月,光宗受禅,诏以四月六日親享太廟。

     紹熙五年閏十月(時甯宗已即位),浙東提舉李大性言:"竊觀紹興七年侍從、台谏、禮官議定明堂典禮,其大略雲'居喪皆得見宗廟'。

    近者,合宮展祀,陛下止詣明堂殿。

    然臣之愚,竊謂與淳熙十五年事體不同,又況漢文以來,皆即位而谒廟。

    陛下龍飛已二越月,未嘗一至宗廟行禮,銮輿屢出,過太廟門不入,揆之人情似為阙典。

    乞與二三大臣議之,早行擇日恭謝太廟,少見祇肅宗廟之意。

    "於是,诏遵用三年之制,其朝谒太廟委有妨礙。

     明年,吏部員外郎李謙言:"事莫重於登極,禮莫急於告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