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田賦考四
關燈
小
中
大
亦辄蠲之。
而又田制不立,畎畝轉易,丁口隐漏,兼并僞冒者,未嘗考按,故賦入之利,視古為薄。
丁謂嘗曰"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二者有之",蓋謂此也。
乾興元年十一月(時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诏限田: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衙前将吏應複役者毋過十五頃,止於一州之内。
而任事者以為不便,尋廢(詳見《差役門》)。
又禁近臣置别業京師,又禁寺觀毋得市田。
天聖初,诏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賦,減舊額之半。
後又诏流民能自複者,賦亦如之。
既而又與流民期,百司複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
時天下生齒日蕃,田野多辟,獨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唐州閑田尤多,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徙戶實之,或議以卒屯田,或請廢為縣。
嘉祐中,趙尚寬守唐州,勸課勞來,歲馀,流民自歸及自他所至者二千馀戶,引水溉田或數萬頃。
诏增秩賜錢,留再任。
寶元中,诏諸州旬上雨雪,著為令。
皇祐中,作寶岐殿於苑中,每歲诏輔臣觀刈榖麥,罕複出郊矣。
皇祐中,墾田二百二十八萬馀頃。
治平中,四百四十馀萬頃。
皇祐、治平,三司皆有《會計錄》,其間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墾田之數增倍。
以治平數視天禧則猶不及,而叙《治平錄》者,以為此特計其賦租以知頃畝之數,而賦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馀萬頃矣。
蓋祖宗重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姑著其可見者如此。
治平中,廢田見於籍者,猶四十八萬馀頃。
景祐時,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請均定。
而歐陽修亦言:"秘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谘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召二人者。
"三司亦以為然,且請於亳、壽、蔡、汝四州擇尤不均者均之。
於是遣谘蔡州。
谘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馀頃,均其賦於民。
既而谘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自郭谘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
至皇祐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馀頃,而歲入九榖乃減七十一萬八千馀石,蓋田賦不均,故其弊如此。
其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
歲增賦榖帛之類,無棣總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
既而或言滄州民以為不便,诏如舊。
嘉祐時,複诏均定,命三司使包拯與呂居簡、吳中複總之,繼以命張掞、呂公弼,乃遣官分行諸路,而秘書丞高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
已而複罷,才均數郡田而已。
天聖時,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請除之。
"诏可。
自是州縣有言稅之無名若苛細者,所蠲甚衆。
自唐以來,民計日輸賦外,增取他物,複折為賦,所謂"雜變之賦"也,亦謂之"沿納"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
官司歲附帳籍,并緣侵擾,民以為患。
明道中,因诏三司,"沿納"物以類并合。
於是三司請悉除諸名品,并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凡歲賦,榖以石計,錢以缗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藁稭、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
皇祐中比景德之數,增四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
其以赦令蠲除,以便百姓,若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皇祐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
每歲以災害蠲減者,又不在此,蓋不可悉數雲。
神宗熙甯元年,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在法,請田戶五年内,凡科役皆免。
今汝州四縣,如有客戶不過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決,與之同役,以此即又逃竄,田土多荒,乞仍舊法五年内無差科。
"從之。
初,趙尚寬、高賦為唐州守,流民自占者衆,凡百畝起稅四畝而已。
稅輕而民樂輸,境内無曠土。
至是,轉運司以土辟稅百畝增至二十畝。
禦史翟恩言,恐再緻轉徙,宜戒饬使者,量加以寬民。
诏從之。
唐、鄧、襄、汝州,自治平以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
元豐中,乃以所墾新田差為五等輸。
元祐元年罷之,大觀三年複元豐法,俄又罷之。
二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事。
應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溝洫之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賞。
六年,司農寺請立勸民種桑法,天下民種桑柘,毋得增賦。
先時,河東等戶以桑之多寡為高下,故植桑者少,蠶織益微。
至和中,诏罷之。
時又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仿屋粟、裡布為之罰,民以為病。
既而诏罷之。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
八月,诏司農以《方田均稅條約并式》頒之天下。
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
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随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辯其色。
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
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
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緻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之。
若瘠鹵不毛,及衆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溝、墳墓,皆不立稅。
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埄,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
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生、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
令既具,乃以濟州钜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
六年,诏土色分五等,疑未盡,下郡縣物其土宜,多為等以期均當,勿拘以五。
七年,诏從鄧潤甫之請,京東十七州選官四員,各主其方,分行郡縣,各以三年為任。
又诏每方差大甲頭二人、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驗地色,各勒甲頭、方戶同定。
诏災傷路分權罷。
司農寺言:"乞下諸路及開封府界,除秋田災傷三分以上縣權罷外,馀候農隙。
"河北西路提舉司言,乞通一縣災傷不及一分勿罷。
元豐元年,诏:"京東東路民訴方田未實,其先擇詞訟最多一縣,據各等第,酌中立稅,候事畢無訟,即案以次縣施行。
" 五年,開封府言:"方田法,取稅之最不均縣先行,即一州而及五縣,歲不過兩縣。
今府界十九縣,準此行之,十年乃定。
請歲方五縣。
"從之。
其後必歲稔農隙乃行,而縣多山林者或行或否。
七年,京東東路提舉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田訟最多,乞擇三五縣先方田。
"诏候豐歲推行。
八年,帝知官吏奉行多緻騷擾,诏罷方田。
天下之田已方而見於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萬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頃雲。
五年,都水使者範子淵奏:"自大明抵乾甯,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植。
"從之。
先是,中書言:"黃河北流,今已淤斷,恩、冀下流,退皆田土,頃畝必多。
深慮權豪橫占,及舊地主未歸,乞诏河北轉運司,候朝廷專差朝臣同司職官同立标識,方許受狀,定租給授。
" 天下總四京一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萬六千五百五十六頃,内民田四百五十五萬三千一百六十三頃六十一畝,官田六萬三千三百九十三頃。
右此元豐間天下墾田之數,比治平時所增者二十馀萬頃。
按:前代混一之時,漢元始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千馀頃,隋開皇時墾田一千九百四十萬四千馀頃,唐天寶時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八千馀頃,其數比之宋朝或一倍,或三倍,或四倍有馀。
雖曰宋之土宇北不得幽、薊,西不得靈、夏,南不得交趾,然三方之在版圖,亦半為邊障屯戍之地,墾田未必多,未應倍蓰於中州之地。
然則其故何也?按:《治平會計錄》謂田數特計其賦租以知其頃畝,而賦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馀萬頃。
蓋祖宗重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
又按:《食貨志》言天下荒田未墾者多,京襄唐、鄧尤甚,至治平、熙甯間,相繼開墾,然凡百畝之田,起稅止四畝,欲增至二十畝,則言者以為民間苦賦重,再至轉徙,遂不增。
以是觀之,則田之無賦稅者,又不止於十之七而已。
蓋田數之在官
而又田制不立,畎畝轉易,丁口隐漏,兼并僞冒者,未嘗考按,故賦入之利,視古為薄。
丁謂嘗曰"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二者有之",蓋謂此也。
乾興元年十一月
而任事者以為不便,尋廢
又禁近臣置别業京師,又禁寺觀毋得市田。
天聖初,诏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賦,減舊額之半。
後又诏流民能自複者,賦亦如之。
既而又與流民期,百司複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
時天下生齒日蕃,田野多辟,獨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唐州閑田尤多,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徙戶實之,或議以卒屯田,或請廢為縣。
嘉祐中,趙尚寬守唐州,勸課勞來,歲馀,流民自歸及自他所至者二千馀戶,引水溉田或數萬頃。
诏增秩賜錢,留再任。
寶元中,诏諸州旬上雨雪,著為令。
皇祐中,作寶岐殿於苑中,每歲诏輔臣觀刈榖麥,罕複出郊矣。
皇祐中,墾田二百二十八萬馀頃。
治平中,四百四十馀萬頃。
皇祐、治平,三司皆有《會計錄》,其間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墾田之數增倍。
以治平數視天禧則猶不及,而叙《治平錄》者,以為此特計其賦租以知頃畝之數,而賦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馀萬頃矣。
蓋祖宗重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姑著其可見者如此。
治平中,廢田見於籍者,猶四十八萬馀頃。
景祐時,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請均定。
而歐陽修亦言:"秘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谘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召二人者。
"三司亦以為然,且請於亳、壽、蔡、汝四州擇尤不均者均之。
於是遣谘蔡州。
谘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馀頃,均其賦於民。
既而谘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自郭谘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
至皇祐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馀頃,而歲入九榖乃減七十一萬八千馀石,蓋田賦不均,故其弊如此。
其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
歲增賦榖帛之類,無棣總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
既而或言滄州民以為不便,诏如舊。
嘉祐時,複诏均定,命三司使包拯與呂居簡、吳中複總之,繼以命張掞、呂公弼,乃遣官分行諸路,而秘書丞高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
已而複罷,才均數郡田而已。
天聖時,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請除之。
"诏可。
自是州縣有言稅之無名若苛細者,所蠲甚衆。
自唐以來,民計日輸賦外,增取他物,複折為賦,所謂"雜變之賦"也,亦謂之"沿納"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
官司歲附帳籍,并緣侵擾,民以為患。
明道中,因诏三司,"沿納"物以類并合。
於是三司請悉除諸名品,并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凡歲賦,榖以石計,錢以缗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藁稭、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
皇祐中比景德之數,增四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
其以赦令蠲除,以便百姓,若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皇祐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
每歲以災害蠲減者,又不在此,蓋不可悉數雲。
神宗熙甯元年,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在法,請田戶五年内,凡科役皆免。
今汝州四縣,如有客戶不過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決,與之同役,以此即又逃竄,田土多荒,乞仍舊法五年内無差科。
"從之。
初,趙尚寬、高賦為唐州守,流民自占者衆,凡百畝起稅四畝而已。
稅輕而民樂輸,境内無曠土。
至是,轉運司以土辟稅百畝增至二十畝。
禦史翟恩言,恐再緻轉徙,宜戒饬使者,量加以寬民。
诏從之。
唐、鄧、襄、汝州,自治平以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
元豐中,乃以所墾新田差為五等輸。
元祐元年罷之,大觀三年複元豐法,俄又罷之。
二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事。
應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溝洫之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賞。
六年,司農寺請立勸民種桑法,天下民種桑柘,毋得增賦。
先時,河東等戶以桑之多寡為高下,故植桑者少,蠶織益微。
至和中,诏罷之。
時又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仿屋粟、裡布為之罰,民以為病。
既而诏罷之。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
八月,诏司農以《方田均稅條約并式》頒之天下。
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
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随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辯其色。
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
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
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緻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之。
若瘠鹵不毛,及衆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溝、墳墓,皆不立稅。
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埄,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
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生、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
令既具,乃以濟州钜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
六年,诏土色分五等,疑未盡,下郡縣物其土宜,多為等以期均當,勿拘以五。
七年,诏從鄧潤甫之請,京東十七州選官四員,各主其方,分行郡縣,各以三年為任。
又诏每方差大甲頭二人、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驗地色,各勒甲頭、方戶同定。
诏災傷路分權罷。
司農寺言:"乞下諸路及開封府界,除秋田災傷三分以上縣權罷外,馀候農隙。
"河北西路提舉司言,乞通一縣災傷不及一分勿罷。
元豐元年,诏:"京東東路民訴方田未實,其先擇詞訟最多一縣,據各等第,酌中立稅,候事畢無訟,即案以次縣施行。
" 五年,開封府言:"方田法,取稅之最不均縣先行,即一州而及五縣,歲不過兩縣。
今府界十九縣,準此行之,十年乃定。
請歲方五縣。
"從之。
其後必歲稔農隙乃行,而縣多山林者或行或否。
七年,京東東路提舉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田訟最多,乞擇三五縣先方田。
"诏候豐歲推行。
八年,帝知官吏奉行多緻騷擾,诏罷方田。
天下之田已方而見於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萬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頃雲。
五年,都水使者範子淵奏:"自大明抵乾甯,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植。
"從之。
先是,中書言:"黃河北流,今已淤斷,恩、冀下流,退皆田土,頃畝必多。
深慮權豪橫占,及舊地主未歸,乞诏河北轉運司,候朝廷專差朝臣同司職官同立标識,方許受狀,定租給授。
" 天下總四京一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萬六千五百五十六頃,内民田四百五十五萬三千一百六十三頃六十一畝,官田六萬三千三百九十三頃。
右此元豐間天下墾田之數,比治平時所增者二十馀萬頃。
按:前代混一之時,漢元始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千馀頃,隋開皇時墾田一千九百四十萬四千馀頃,唐天寶時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八千馀頃,其數比之宋朝或一倍,或三倍,或四倍有馀。
雖曰宋之土宇北不得幽、薊,西不得靈、夏,南不得交趾,然三方之在版圖,亦半為邊障屯戍之地,墾田未必多,未應倍蓰於中州之地。
然則其故何也?按:《治平會計錄》謂田數特計其賦租以知其頃畝,而賦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馀萬頃。
蓋祖宗重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
又按:《食貨志》言天下荒田未墾者多,京襄唐、鄧尤甚,至治平、熙甯間,相繼開墾,然凡百畝之田,起稅止四畝,欲增至二十畝,則言者以為民間苦賦重,再至轉徙,遂不增。
以是觀之,則田之無賦稅者,又不止於十之七而已。
蓋田數之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