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田賦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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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經常之法。
所謂弼成五服,至於五千州十有二師,說者以為二千五百人為師,亦是一時權時之役。
所謂經常之役,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豳詩所謂'我稼既同,上入執宮功',皆是經常之役法如此。
用兵軍役寓之井賦乘馬之法,無事則為農,有事則征役。
至漢有所謂材官,踐更、過更、卒更三等之制,當時有幹戈之征。
及至魏晉,有戶調之名,凡有戶者出布帛,有田者出租賦。
後魏亦謂之戶調,在後魏以一夫一婦出帛一疋,在北齊則有一床半床之制,已娶者則一床,未娶者則半床。
當時有戶調之名,然役法尚存古制。
但至南北朝,增三代之三日至於四十五日。
自漢至南北朝,其賦役之法如此。
至唐高祖立租庸調之法,承襲三代、漢、魏、南北之制,雖或重或輕,要之規摹尚不失舊。
德宗時,楊炎為相,以戶籍隐漏,徵求煩多,變而為兩稅之法。
兩稅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複見。
然而兩稅在德宗一時之間雖号為整辦,然取大曆中科徭最多以為數,雖曰自所稅之外并不取之於民,其後如間架,如借商,如除陌,取於民者不一,楊炎所以為千古之罪人。
大抵田制雖商鞅亂之於戰國,而租稅猶有曆代之典制,惟兩稅之法立,古制然後掃地。
要得複古,田制不定,縱得薄斂如漢文帝之複田租,荀悅論豪民收民之資,惟能惠有田之民,不能惠無田之民。
田制不定,雖欲複古,其道無由。
兵制不複古,民既出稅賦,又出養兵之費,上之人雖欲權減,兵又不可不養。
兵制不定,此意亦無由而成。
要之寓兵於農,賦役方始定。
" 按:自秦廢井田之制,隳什一之法,任民所耕,不計多少,於是始舍地而稅人,征賦二十倍於古。
漢高祖始理田租,十五而稅一,其後遂至三十而稅一,皆是度田而稅之。
然漢時亦有稅人之法。
按漢高祖四年,初為算賦,注:民十五以上至六十五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七歲至十五出口賦,人錢二十,此每歲所出也。
然至文帝時,即令丁男三歲而一事,賦四十,則是算賦減其三之二,且三歲方徵一次,則成丁者一歲所賦不過十三錢有奇,其賦甚輕。
至昭、宣帝以後,又時有減免。
蓋漢時官未嘗有授田、限田之法,是以豪強田連阡陌,而貧弱無置錐之地,故田稅随占田多寡為之厚薄,而人稅則無分貧富。
然所稅每歲不過十三錢有奇耳。
至魏武初平袁紹,乃令田每畝輸粟四升,又每戶輸絹二疋、綿二斤,則戶口之賦始重矣。
晉武帝又增而為絹三疋、綿三斤,其賦益重。
然晉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及丁男丁女占田皆有差,則出此戶賦者亦皆有田之人,非鑿空而稅之,宜其重於漢也。
自是相承,戶稅皆重。
然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齊、周、隋、唐因之。
賦稅沿革微有不同,史文簡略,不能詳知,然大概計畝而稅之令少,計戶而稅之令多。
然其時戶戶授田,則雖不必履畝論稅,隻逐戶賦之,則田稅在其中矣。
至唐始分為租、庸、調,田則出粟稻為租,身與戶則出絹布绫錦諸物為庸、調。
然口分、世業,每人為田一頃,則亦不殊元魏以來之法,而所謂租、庸、調者,皆此受田一頃之人所出也。
中葉以後,法制隳弛。
田畝之在人者,不能禁其賣易,官授田之法盡廢,則向之所謂輸庸、調者,多無田之人矣。
乃欲按籍而徵之,令其與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賦可乎?又況遭安、史之亂,丁口流離轉徙,版籍徒有空文,豈堪按以為額?蓋當大亂之後,人口死徙虛耗,豈複承平之舊?其不可轉移失陷者,獨田畝耳。
然則視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以定兩稅之法,雖非經國之遠圖,乃救弊之良法也。
但立法之初,不任土所宜,輸其所有,乃計绫帛而輸錢。
既而物價愈下,所納愈多,遂至輸一者過二,重為民困。
此乃掊刻之吏所為,非法之不善也。
陸宣公與齊抗所言固為切當,然必欲複租、庸、調之法,必先複口分、世業之法,均天下之田,使貧富等而後可,若不能均田,則兩稅乃不可易之法矣。
又曆代口賦、皆視丁、中以為厚薄。
然人之貧富不齊,由來久矣。
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襲世資,家累千金者,乃薄賦之;又有年齒已壯,而身居窮約,家無置錐者,乃厚賦之,豈不背缪?今兩稅之法,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尤為的當。
宣公所謂:"計估算缗,失平長僞,挾輕費轉徙者脫徭稅,敦本業不遷者困斂求,乃誘之為奸,毆之避役。
"此亦是有司奉行者不明不公之過,非法之弊。
蓋力田務本與商量逐末,皆足以緻富。
雖曰逐末者易於脫免,務本者困於徵求,然所困猶富人也,不猶愈於庸調之法不變,不問貧富,而一概按元籍徵之乎?蓋賦稅必視田畝,乃古今不可易之法,三代之貢、助、徹,亦隻視田而賦之,未嘗别有戶口之賦。
蓋雖授人以田,而未嘗别有戶賦者,三代也;不授人以田,而輕其戶賦者,兩漢也。
因授田之名,而重其戶賦,田之授否不常,而賦之重者已不可複輕,遂至重為民病,則自魏至唐之中葉是也。
自兩稅之法行,而此弊革矣,豈可以其出於楊炎而少之乎? 又按:古今戶口之數,三代以前姑勿論。
史所載西漢極盛之數,為孝平元始二年,人戶千一百二十三萬三千。
東漢極盛之時,為桓帝永壽三年,戶千六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此《通典》所載之數,據《東漢書 郡國志》,計戶一千六百七萬九百六則多《通典》五百八十三萬有奇,是又盛於前漢矣。
)三國鼎峙之時,合其戶數不能滿百二十萬,昔人以為才及盛漢時南陽、汝南兩郡之數。
蓋戰争分裂,戶口虛耗,十不存一,固宜其然。
然晉太康時,九州攸同,不可謂非承平時矣,而為戶隻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
自是而南北分裂,運祚短促者,固難稽據,姑指其極盛者計之,則宋文帝元嘉以後,戶九十萬六千八百有奇;魏孝文遷洛之後,隻五百馀萬,則混南北言之,才六百萬。
隋混一之後,至大業二年,戶八百九十萬七千有奇;唐天寶之初,戶八百三十四萬八千有奇。
隋唐土地不殊兩漢,而戶口極盛之時,才及其三之二,何也?蓋兩漢時,戶賦輕,故當時郡國所上戶口版籍,其數必實;自魏晉以來,戶口之賦頓重,則版籍容有隐漏不實,固其勢也。
南北分裂之時,版籍尤為不明,或稱僑寄,或冒勳閥,或以三五十戶為一戶苟避科役,是以戶數彌少。
隋唐混一之後,生齒宜日富,休養生息莫如開皇、貞觀之間,考覈之詳莫如天寶,而戶數終不能大盛。
且天寶十四載所上戶,總八百九十一萬四千七百九,而不課戶至有三百五十六萬五千五百。
夫不課者鳏寡、廢疾、奴婢及品官有蔭者皆是也,然天下戶口,豈容鳏寡、廢疾、品官居其三之一有奇乎?是必有說矣。
然則以戶口定賦,非特不能均貧富,而適以長奸僞矣。
又按漢元始時,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千三十六頃,計每戶合得田六十七畝百四十六步有奇;隋開皇時墾田千九百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計每戶合得田二頃有馀。
夫均此宇宙也,田日加於前,戶日削於舊,何也?蓋一定而不可易者田也,是以亂離之後容有荒蕪,而頃畝猶在。
可損可益者戶也,是以虛耗之馀,并緣為弊,而版籍難憑。
杜氏《通典》以為我國家自武德初至天寶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漢室,而人戶才比於隋氏,蓋有司不以經國馭遠為意,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
其說是矣,然不知庸、調之征愈增,則戶口之數愈減,乃魏晉以來之通病,不特唐為然也。
漢之時,戶口之賦
所謂弼成五服,至於五千州十有二師,說者以為二千五百人為師,亦是一時權時之役。
所謂經常之役,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豳詩所謂'我稼既同,上入執宮功',皆是經常之役法如此。
用兵軍役寓之井賦乘馬之法,無事則為農,有事則征役。
至漢有所謂材官,踐更、過更、卒更三等之制,當時有幹戈之征。
及至魏晉,有戶調之名,凡有戶者出布帛,有田者出租賦。
後魏亦謂之戶調,在後魏以一夫一婦出帛一疋,在北齊則有一床半床之制,已娶者則一床,未娶者則半床。
當時有戶調之名,然役法尚存古制。
但至南北朝,增三代之三日至於四十五日。
自漢至南北朝,其賦役之法如此。
至唐高祖立租庸調之法,承襲三代、漢、魏、南北之制,雖或重或輕,要之規摹尚不失舊。
德宗時,楊炎為相,以戶籍隐漏,徵求煩多,變而為兩稅之法。
兩稅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複見。
然而兩稅在德宗一時之間雖号為整辦,然取大曆中科徭最多以為數,雖曰自所稅之外并不取之於民,其後如間架,如借商,如除陌,取於民者不一,楊炎所以為千古之罪人。
大抵田制雖商鞅亂之於戰國,而租稅猶有曆代之典制,惟兩稅之法立,古制然後掃地。
要得複古,田制不定,縱得薄斂如漢文帝之複田租,荀悅論豪民收民之資,惟能惠有田之民,不能惠無田之民。
田制不定,雖欲複古,其道無由。
兵制不複古,民既出稅賦,又出養兵之費,上之人雖欲權減,兵又不可不養。
兵制不定,此意亦無由而成。
要之寓兵於農,賦役方始定。
" 按:自秦廢井田之制,隳什一之法,任民所耕,不計多少,於是始舍地而稅人,征賦二十倍於古。
漢高祖始理田租,十五而稅一,其後遂至三十而稅一,皆是度田而稅之。
然漢時亦有稅人之法。
按漢高祖四年,初為算賦,注:民十五以上至六十五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七歲至十五出口賦,人錢二十,此每歲所出也。
然至文帝時,即令丁男三歲而一事,賦四十,則是算賦減其三之二,且三歲方徵一次,則成丁者一歲所賦不過十三錢有奇,其賦甚輕。
至昭、宣帝以後,又時有減免。
蓋漢時官未嘗有授田、限田之法,是以豪強田連阡陌,而貧弱無置錐之地,故田稅随占田多寡為之厚薄,而人稅則無分貧富。
然所稅每歲不過十三錢有奇耳。
至魏武初平袁紹,乃令田每畝輸粟四升,又每戶輸絹二疋、綿二斤,則戶口之賦始重矣。
晉武帝又增而為絹三疋、綿三斤,其賦益重。
然晉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及丁男丁女占田皆有差,則出此戶賦者亦皆有田之人,非鑿空而稅之,宜其重於漢也。
自是相承,戶稅皆重。
然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齊、周、隋、唐因之。
賦稅沿革微有不同,史文簡略,不能詳知,然大概計畝而稅之令少,計戶而稅之令多。
然其時戶戶授田,則雖不必履畝論稅,隻逐戶賦之,則田稅在其中矣。
至唐始分為租、庸、調,田則出粟稻為租,身與戶則出絹布绫錦諸物為庸、調。
然口分、世業,每人為田一頃,則亦不殊元魏以來之法,而所謂租、庸、調者,皆此受田一頃之人所出也。
中葉以後,法制隳弛。
田畝之在人者,不能禁其賣易,官授田之法盡廢,則向之所謂輸庸、調者,多無田之人矣。
乃欲按籍而徵之,令其與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賦可乎?又況遭安、史之亂,丁口流離轉徙,版籍徒有空文,豈堪按以為額?蓋當大亂之後,人口死徙虛耗,豈複承平之舊?其不可轉移失陷者,獨田畝耳。
然則視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以定兩稅之法,雖非經國之遠圖,乃救弊之良法也。
但立法之初,不任土所宜,輸其所有,乃計绫帛而輸錢。
既而物價愈下,所納愈多,遂至輸一者過二,重為民困。
此乃掊刻之吏所為,非法之不善也。
陸宣公與齊抗所言固為切當,然必欲複租、庸、調之法,必先複口分、世業之法,均天下之田,使貧富等而後可,若不能均田,則兩稅乃不可易之法矣。
又曆代口賦、皆視丁、中以為厚薄。
然人之貧富不齊,由來久矣。
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襲世資,家累千金者,乃薄賦之;又有年齒已壯,而身居窮約,家無置錐者,乃厚賦之,豈不背缪?今兩稅之法,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尤為的當。
宣公所謂:"計估算缗,失平長僞,挾輕費轉徙者脫徭稅,敦本業不遷者困斂求,乃誘之為奸,毆之避役。
"此亦是有司奉行者不明不公之過,非法之弊。
蓋力田務本與商量逐末,皆足以緻富。
雖曰逐末者易於脫免,務本者困於徵求,然所困猶富人也,不猶愈於庸調之法不變,不問貧富,而一概按元籍徵之乎?蓋賦稅必視田畝,乃古今不可易之法,三代之貢、助、徹,亦隻視田而賦之,未嘗别有戶口之賦。
蓋雖授人以田,而未嘗别有戶賦者,三代也;不授人以田,而輕其戶賦者,兩漢也。
因授田之名,而重其戶賦,田之授否不常,而賦之重者已不可複輕,遂至重為民病,則自魏至唐之中葉是也。
自兩稅之法行,而此弊革矣,豈可以其出於楊炎而少之乎? 又按:古今戶口之數,三代以前姑勿論。
史所載西漢極盛之數,為孝平元始二年,人戶千一百二十三萬三千。
東漢極盛之時,為桓帝永壽三年,戶千六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
)三國鼎峙之時,合其戶數不能滿百二十萬,昔人以為才及盛漢時南陽、汝南兩郡之數。
蓋戰争分裂,戶口虛耗,十不存一,固宜其然。
然晉太康時,九州攸同,不可謂非承平時矣,而為戶隻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
自是而南北分裂,運祚短促者,固難稽據,姑指其極盛者計之,則宋文帝元嘉以後,戶九十萬六千八百有奇;魏孝文遷洛之後,隻五百馀萬,則混南北言之,才六百萬。
隋混一之後,至大業二年,戶八百九十萬七千有奇;唐天寶之初,戶八百三十四萬八千有奇。
隋唐土地不殊兩漢,而戶口極盛之時,才及其三之二,何也?蓋兩漢時,戶賦輕,故當時郡國所上戶口版籍,其數必實;自魏晉以來,戶口之賦頓重,則版籍容有隐漏不實,固其勢也。
南北分裂之時,版籍尤為不明,或稱僑寄,或冒勳閥,或以三五十戶為一戶苟避科役,是以戶數彌少。
隋唐混一之後,生齒宜日富,休養生息莫如開皇、貞觀之間,考覈之詳莫如天寶,而戶數終不能大盛。
且天寶十四載所上戶,總八百九十一萬四千七百九,而不課戶至有三百五十六萬五千五百。
夫不課者鳏寡、廢疾、奴婢及品官有蔭者皆是也,然天下戶口,豈容鳏寡、廢疾、品官居其三之一有奇乎?是必有說矣。
然則以戶口定賦,非特不能均貧富,而適以長奸僞矣。
又按漢元始時,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千三十六頃,計每戶合得田六十七畝百四十六步有奇;隋開皇時墾田千九百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計每戶合得田二頃有馀。
夫均此宇宙也,田日加於前,戶日削於舊,何也?蓋一定而不可易者田也,是以亂離之後容有荒蕪,而頃畝猶在。
可損可益者戶也,是以虛耗之馀,并緣為弊,而版籍難憑。
杜氏《通典》以為我國家自武德初至天寶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漢室,而人戶才比於隋氏,蓋有司不以經國馭遠為意,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
其說是矣,然不知庸、調之征愈增,則戶口之數愈減,乃魏晉以來之通病,不特唐為然也。
漢之時,戶口之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