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田賦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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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代田賦之制 元宗開元八年,頒庸調法於天下。

     是時天下戶未嘗升降,監察禦史宇文融獻策,括籍外羨田、逃戶,自占者給複五年,每丁稅錢千五百。

    以攝禦史分行括實。

    陽翟尉皇甫憬上書,言其不可。

    帝方任融,乃貶憬為盈川尉。

    諸道所括得客戶八十馀萬,田亦稱是。

    州縣希旨,張虛數,以正田為羨,編戶為客,歲終籍錢數百萬缗。

     沙随程氏曰:"按唐令文,授田每年十月一日,裡正預造簿,縣令總集應退應授之人,對共給授。

    謂如裡正管百丁,田萬畝。

    立法之意,欲百家仰事俯育,不緻困乏耳。

    因制租、調以祿君子,而養民之意為多。

    律文脫戶者有禁,漏口者有禁,浮浪者有禁,占田違限者有禁,官司應授田而不授、應課農桑而不課者有禁,但使後世謹守高祖、太宗之法,其為治豈易量哉!中間法度廢弛,凡史臣所記時弊,皆州縣不舉行法度耳。

    時天下有戶八百萬,而浮客乃至八十萬,此融之論所以立也。

    使融檢括剩田以授客戶,責成守令不收限外之賦,雖古之賢臣何以加諸?雖有不善,其振業小民,審修舊法,所得多矣。

    故杜佑作《理道要訣》,稱融之功。

    當是時,姚崇、宋璟、張九齡輩皆在,豈雷同默默者邪!故唐人後亦思之。

    然陸贽稱租調法曰:'不校閱而衆寡可知,是故一丁之授田,決不可令輸兩丁之賦。

    非若兩稅,鄉司能開阖走弄於其間也。

    '史臣曰:'州縣希融旨,空張其數,務多其獲。

    '蓋與陸贽之說背馳,豈史臣未稽其實邪?" 開元十六年,诏每三歲以九等定籍。

     先是,揚州租、調以錢,嶺南以米,安南以絲,益州以羅、紬、绫、絹供春采。

    因诏江南以布代租,凡庸、調、租、資課皆任土所宜。

    以江淮轉輸有河洛之艱,而關中蠶桑少,菽麥常賤,乃命庸、調、資課皆以米,兇年樂輸布絹者從之。

    河南、北不通運州,租皆以絹,代關中調、課,诏度支減轉運。

     天寶五載,诏貧不能自濟者,每鄉免三十丁租、庸。

     天寶中,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三千八百六十二頃十三畝。

     按:十四年有戶八百九十萬馀,計定墾之數,每戶合得一頃六十馀畝。

    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墾田田數,都得百十馀萬畝。

     代宗寶應元年,租庸使元載以江淮雖經兵荒,其民比諸道猶有赀産,乃按籍舉八年租調之違負及逋逃者,計其大數而徵之,擇豪吏為縣令而督之。

    不問負之有無,赀之高下,察民有粟帛者發徒圍之,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者十取八九,謂之"白著"。

    有不服者,嚴刑以威之。

    民有蓄榖十斛者,則重足以待命,或相聚山林為群盜,縣不能制(盜袁晁起浙東,攻陷諸郡,衆近二十萬,經二年,李光弼讨平之。

    ) 廣德元年,诏一戶三丁者免一丁,庸、稅、地稅依舊。

    凡畝稅二升,男子二十五為成丁,五十五為老,以優民。

     大曆元年,诏天下苗一畝稅錢十五,市輕貨給百官手力課。

    以國用急,不及秋,苗方青則徵之,号"青苗錢"又有"地頭錢",畝二十,通名青苗錢。

    又诏上都秋稅分二等,上等畝稅一鬥,下等六升,荒田畝稅二升。

    五年,始定法:夏,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四升;秋,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三升,荒田如故,青苗錢畝加一倍,而地頭錢不在焉。

     大曆四年,敕:"天下及王公以下,今後宜準度支長行旨條,每年稅錢:上上戶四千文,上中戶三千五百,上下戶三千,中上戶二千五百,中中戶二千,中下戶千五百,下上戶一千,下中戶七百,下下戶五百文。

    其見任官,一品準上上戶稅,九品準下下戶稅,馀品并準此依戶等稅。

    若一戶數處任官,亦每處依品納稅。

    其内外官,仍據正員及占額内阙者稅,其試及同正員文武官,不在稅限。

    百姓有邸店、行鋪及爐冶,應準式合加本戶二等稅者,依此稅數勘責徵納。

    其寄莊戶,準舊例從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比類百姓,事恐不均,宜遞加一等稅。

    其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戶等,無問有官無官,亦在所為兩等收稅,稍殷有者準八等戶稅,馀準九等戶稅。

    如數處有莊田,亦每處稅。

    諸道将士莊田,既緣防禦勤勞,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從九等輸稅。

    " 按:以錢輸稅而不以榖帛,以資力定稅而不問身丁,人皆以為行兩稅以後之弊,今觀此,則由來久矣。

     德宗時,楊炎為相,遂作兩稅法。

    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置兩稅使以總之。

    凡百役之費,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制入。

    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

    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

    其田畝之稅,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為定,而均收之。

    遣黜陟使按諸道丁産等級,免鳏寡惸獨不濟者,敢加斂以枉法論。

    舊戶三百八十萬五千,使者按得主戶三百八十萬,客戶三十萬。

    天下之民,不土斷而地著,不更版籍而得其虛實。

    歲斂錢二千五十馀萬缗、米四百萬斛以供外,錢九百五十馀萬缗、米千六百馀萬斛以供京師。

    天下便之。

     租庸調法以人丁為本,開元後久不為版籍,法度廢弊。

    丁口轉死,田畝換易,貧富升降,悉非向時,而戶部歲以空文上之。

    又戍邊者蠲其租庸,六歲免歸。

    元宗事夷狄,戍者多死,邊将諱不以聞,故貫籍不除。

    天寶中,王鉷為戶口使,務聚斂,以其籍存而丁不在,是隐課不出,乃按舊籍,除當免者,積三十年責其租庸,人苦無告,法遂大弊。

    至德後,天下兵起,人口凋耗,版圖空虛,賦斂之司莫相統攝,紀綱大壞,王賦所入無幾。

    科斂凡數百名,廢者不削,重者不去,吏因其苛,蠶食於人。

    富人多丁者以宦、學、釋、老得免,貧人無所入則丁存,故課免於上,而賦增於下。

    是以天下殘瘁,蕩為浮人,鄉居土著者,百不四五。

    炎疾其弊,乃請為兩稅法,以一其制。

    議者以為租、庸、調,高祖、太宗之法,不可輕改,而帝方任炎,乃行之。

    自是吏奸無所容,輕重之權始歸朝廷矣。

     沙随程氏曰:"開元中,豪弱相并,宇文融修舊法,收羨田以招徕浮戶,而分業之。

    今炎創以新意,而兼并者不複追正,貧弱者不複田業,姑定額取稅而已,始與孟子之論悖。

    而史臣诋融而稱炎,可謂淺近矣。

    贊稱融取隐戶剩田以中主欲,夫隐戶而不出,剩田而不取,則高祖、太宗之法廢矣,流亡浮寄者,何以振業之乎?使賢者當炎之地,宜用融之善,以修舊法,以革時弊;去融之不善,務為簡易,責成守令,而不收籍外之稅,俾高祖、太宗之法弊而複新。

    戶口既增,租調自廣,此陸贽之論諄複而發者,如斯而已也。

    且天寶盛時,戶八百馀萬,兵亂之後,至是三百馀萬,既曰土著者百無四五,是主戶十五馀萬,浮客二百八十馀萬也,宜無是理。

    既不複授田,雖以見居為簿,何益乎?" 按:宇文融、楊炎皆以革弊自任,融則守高祖、太宗之法,炎則變高祖、太宗之法。

    然融守法而人病之,則以其逼脅州縣,妄增逃羨以為功也。

    炎變法而人安之,則以其随順人情,姑視貧富以制賦也。

    融當承平之時,簿書尚可稽考,乃不能為熟議緩行之規;炎當離亂之後,版籍既已隳廢,故不容不為權時施宜之舉。

    今必優融而劣炎,則為不當於事情矣。

     建中三年,诏增天下稅錢,每缗二百。

    朱滔、王武俊、田悅合縱而叛,國用不給。

    淮南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