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五 宗廟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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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妾母為小君也。
至於享祀宗廟,則成風終不得配莊公也。
昔文姜得罪於桓公,《春秋》不之廢。
可足渾氏雖有罪於前朝,然小君之禮成矣。
垂以私憾廢之,又立兄妾之無子者,皆非禮也。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皇代殷祭,無事於章太後(博士孫武議:"《祭統》曰'有事於太廟,則群昭群穆鹹在,不失其倫'。
殷祀是合太祖而序昭穆。
章太後既居於上,不立正廟。
若迎主入太廟,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聞於昭穆之外别立為位。
章太後廟四時享薦,雖不於孫止,若太廟禘祫,獨祭别宮,與四時烝嘗不異,則非禘大祭之義,又無取於祫合食之文。
謂不宜與太廟同殷祭之禮也。
")。
诏曰:"章皇太後追尊極号,禮同七廟,豈容獨阙殷薦,隔茲盛祀。
閟宮遙祫,既行有周,魏、晉從享,式範無替。
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博士王奭之議:"按禘祫小廟,禮無正文,求之情例,如有可準。
推尋祫之為名,雖在合食,而祭典之重,于此為大。
夫以孝享親,尊愛罔極。
因殷薦於太祖,亦緻盛祀於小廟。
譬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
故魏高堂隆所謂'猶以祫故而祭之'也。
是以魏之文思,晉之宣後,雖不并序於太廟,而猶均禘於姜嫄,其意如此。
又徐邈所引四殇不祫,就而祭之,以為别享之例,斯其證矣。
愚謂章太後廟亦宜殷薦。
"從之)。
七年立宣貴妃廟(時有司奏:"故宣貴妃既加殊禮,未詳應立廟不?"虞龢議曰:"《婚義》雲'後立六宮',後之有三妃,猶天子之有三公也。
三公既尊於列國諸侯,三妃亦貴於庶邦夫人。
據《春秋》,仲子得考彼别宮,今貴妃理應立此新廟。
"诏可。
龢,音禾)。
其祀禮:王親執奠爵,有故,三卿行事。
明帝太始二年,昭太後崩。
有司奏:"太後於至尊無親,上特制義服。
祔廟之禮,下禮官詳議。
"乃跻新祏於上位,其祭使有司行禮(博士王略等奏:"昭皇太後正位母儀,尊号允著,祔廟之禮,宜備彜則。
愚謂神主應入章後廟。
又宜依晉元皇之於愍帝,安帝之於永安後,祭祀之日,不親執觞爵,使有司行事。
"時太宗宣後已祔章太後廟。
虞龢議以為:"《春秋》之義,庶母雖名同崇号,而實異正嫡。
是以猶考别宮,而公子主其祀。
今昭皇太後既非所生,益無親奉之理。
《周禮》宗伯職雲:'若王不與祭,則攝位。
'然則使有司行其禮。
又婦人無常秩,各以夫為定,夫亡以子為次,昭皇太後即正位於前,宣太後追尊在後,以序而言,宜跻祏於上位。
"诏可)。
六月,有司奏:"七月嘗祠二廟,依舊車駕親奉。
孝武皇帝室,至尊親進觞爵及拜伏。
又昭皇太後室應拜,及祝文稱皇帝禦名。
又皇後今月二十五日虔見於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後。
并無明文,禮官議正。
"禮官議曰:"今上既纂嗣文皇,於孝武進拜而已,〈摥,中“扌改酉”〉爵使有司行事。
昭皇太後祝文稱皇帝禦名。
孝武、昭皇太後二室,廢薦告。
"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親祠太廟文皇帝太後廟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後雖親非正統,而常經北面,宜執孝武皇帝觞爵,昭皇太後依舊三公行事(左丞孫緬議:"晉代祖宗孝宗、顯宗、烈宗、肅宗并是晉帝之伯,今朝明準,而初無有司行事之文。
愚謂主上親執孝武皇帝〈摥,中“扌改酉”〉爵,有惬情敬。
皇太後君母之貴,見尊一時,與章、宣二廟同享閟宮,非唯不可躬奉,乃宜議其毀替,請且依舊,三公行事。
"從之)。
齊明帝建武二年,有司奏遷景懿後於新廟(車服之儀:乘重翟車,服之袆衣,首飾以覆。
侍中、散騎常侍、黃門侍郎、散騎侍郎各二人,分從前後部,同於王者。
内侍有女尚書、女長禦啟引)。
梁武帝立小廟(太祖、太夫人廟也。
非嫡,故别立廟)。
皇帝每祭太廟訖,乃詣小廟,亦以一太牢,如太廟禮。
普通七年,祔皇太子所生丁貴嫔神主於小廟。
陳文帝入嗣,而皇考始興烈昭王廟在始興國,謂之東廟。
天嘉四年,徙東廟神主祔於梁之小廟,改曰國廟,祭用天子儀。
唐制追贈皇太後、贈皇太子,皆别立廟。
先天元年,祔昭成、肅明二皇後於儀坤廟。
昭成皇後窦氏,睿宗妃,生元宗;肅明皇後劉氏,亦睿宗妃,生甯王,皆為武後所殺。
元宗即位,追封立廟。
開元三年,右拾遺陳貞節以諸太子廟不合守供祀享,上疏:"伏見章懷太子等四廟,遠則從祖,近則堂昆,并非有功於人,立事於代,而寝廟相屬,獻祼連時,事不師古,以克永代,臣實疑之。
今章懷太子等乃為陵廟,分署官寮,八處修營,四時祭享,物須官給,人必公糧,合樂登歌,鹹同列帝。
謹按《周禮》,始祖以下猶稱小廟,未知此廟厥名維何?臣謂八署司存,員寮且省,四時祭祀,供給鹹停。
臣又聞盤石維城,既開封建之典;别子為祖,非無大小之宗。
其四陵廟等,應須祭祀者,并令承後子孫自修其事,崇此正典,冀合禮經。
"上令有司集禮官及群官詳議奏聞。
駕部員外郎裴子馀議曰:"謹按前件四廟等,并前皇嫡允,殒身昭代,聖上哀骨肉之深,錫烝嘗之享,憲章往昔,垂範将來。
昔嫄廟列周,戾園居漢,并位非七代,置在一時,斯并前代宏規,後賢令範。
又按《春秋》,狐突適下國,遇太子,使登仆,曰:'子将以晉畀秦,秦将祀予。
'此則太子之言,無後明矣。
對曰:'神不歆非類,人不祀非族,君祀無乃殄乎!'此則晉有其祀,立廟必矣。
又定公元年,立炀宮,經傳更無異說。
鄭元注雲:'炀公,伯禽之子,季氏禱而立其宮也。
'考之漢儲晉嫡則如彼,言乎周廟魯宮則如此,豈可使晉求秦祀,戾匪漢恩,所枉者深,所直者鮮,黩神慢禮,理必不然。
且尊以儲後,位絕諸侯,谥号既崇,官吏有典。
去羊存朔,非理所安,徇利忘禮,何以為國。
"太常博士段同泰議曰:"自古帝王,封建子弟,寄以維城之固,鹹登列郡之榮,豈必有功於人,立事於代?生者曾無異議,逝者辄此奏停,雖存沒之迹不同,而君親之恩何别。
此則輕重非當,情禮不均,神道固是難誣,人情孰雲其可?" 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昭成皇後祔於太廟。
至八月九日,敕肅明皇後依前儀坤廟安置。
初欲祔於太廟,太常博士陳正節等,以肅明皇後不合與昭成皇後配祔於睿宗,遂奏議曰:"臣聞於禮,宗廟父昭子穆,皆有配座
至於享祀宗廟,則成風終不得配莊公也。
昔文姜得罪於桓公,《春秋》不之廢。
可足渾氏雖有罪於前朝,然小君之禮成矣。
垂以私憾廢之,又立兄妾之無子者,皆非禮也。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皇代殷祭,無事於章太後
殷祀是合太祖而序昭穆。
章太後既居於上,不立正廟。
若迎主入太廟,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聞於昭穆之外别立為位。
章太後廟四時享薦,雖不於孫止,若太廟禘祫,獨祭别宮,與四時烝嘗不異,則非禘大祭之義,又無取於祫合食之文。
謂不宜與太廟同殷祭之禮也。
")。
诏曰:"章皇太後追尊極号,禮同七廟,豈容獨阙殷薦,隔茲盛祀。
閟宮遙祫,既行有周,魏、晉從享,式範無替。
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
推尋祫之為名,雖在合食,而祭典之重,于此為大。
夫以孝享親,尊愛罔極。
因殷薦於太祖,亦緻盛祀於小廟。
譬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
故魏高堂隆所謂'猶以祫故而祭之'也。
是以魏之文思,晉之宣後,雖不并序於太廟,而猶均禘於姜嫄,其意如此。
又徐邈所引四殇不祫,就而祭之,以為别享之例,斯其證矣。
愚謂章太後廟亦宜殷薦。
"從之)。
七年立宣貴妃廟
三公既尊於列國諸侯,三妃亦貴於庶邦夫人。
據《春秋》,仲子得考彼别宮,今貴妃理應立此新廟。
"诏可。
龢,音禾)。
其祀禮:王親執奠爵,有故,三卿行事。
明帝太始二年,昭太後崩。
有司奏:"太後於至尊無親,上特制義服。
祔廟之禮,下禮官詳議。
"乃跻新祏於上位,其祭使有司行禮
愚謂神主應入章後廟。
又宜依晉元皇之於愍帝,安帝之於永安後,祭祀之日,不親執觞爵,使有司行事。
"時太宗宣後已祔章太後廟。
虞龢議以為:"《春秋》之義,庶母雖名同崇号,而實異正嫡。
是以猶考别宮,而公子主其祀。
今昭皇太後既非所生,益無親奉之理。
《周禮》宗伯職雲:'若王不與祭,則攝位。
'然則使有司行其禮。
又婦人無常秩,各以夫為定,夫亡以子為次,昭皇太後即正位於前,宣太後追尊在後,以序而言,宜跻祏於上位。
"诏可)。
六月,有司奏:"七月嘗祠二廟,依舊車駕親奉。
孝武皇帝室,至尊親進觞爵及拜伏。
又昭皇太後室應拜,及祝文稱皇帝禦名。
又皇後今月二十五日虔見於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後。
并無明文,禮官議正。
"禮官議曰:"今上既纂嗣文皇,於孝武進拜而已,〈摥,中“扌改酉”〉爵使有司行事。
昭皇太後祝文稱皇帝禦名。
孝武、昭皇太後二室,廢薦告。
"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親祠太廟文皇帝太後廟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後雖親非正統,而常經北面,宜執孝武皇帝觞爵,昭皇太後依舊三公行事
愚謂主上親執孝武皇帝〈摥,中“扌改酉”〉爵,有惬情敬。
皇太後君母之貴,見尊一時,與章、宣二廟同享閟宮,非唯不可躬奉,乃宜議其毀替,請且依舊,三公行事。
"從之)。
齊明帝建武二年,有司奏遷景懿後於新廟
侍中、散騎常侍、黃門侍郎、散騎侍郎各二人,分從前後部,同於王者。
内侍有女尚書、女長禦啟引)。
梁武帝立小廟
非嫡,故别立廟)。
皇帝每祭太廟訖,乃詣小廟,亦以一太牢,如太廟禮。
普通七年,祔皇太子所生丁貴嫔神主於小廟。
陳文帝入嗣,而皇考始興烈昭王廟在始興國,謂之東廟。
天嘉四年,徙東廟神主祔於梁之小廟,改曰國廟,祭用天子儀。
唐制追贈皇太後、贈皇太子,皆别立廟。
先天元年,祔昭成、肅明二皇後於儀坤廟。
昭成皇後窦氏,睿宗妃,生元宗;肅明皇後劉氏,亦睿宗妃,生甯王,皆為武後所殺。
元宗即位,追封立廟。
開元三年,右拾遺陳貞節以諸太子廟不合守供祀享,上疏:"伏見章懷太子等四廟,遠則從祖,近則堂昆,并非有功於人,立事於代,而寝廟相屬,獻祼連時,事不師古,以克永代,臣實疑之。
今章懷太子等乃為陵廟,分署官寮,八處修營,四時祭享,物須官給,人必公糧,合樂登歌,鹹同列帝。
謹按《周禮》,始祖以下猶稱小廟,未知此廟厥名維何?臣謂八署司存,員寮且省,四時祭祀,供給鹹停。
臣又聞盤石維城,既開封建之典;别子為祖,非無大小之宗。
其四陵廟等,應須祭祀者,并令承後子孫自修其事,崇此正典,冀合禮經。
"上令有司集禮官及群官詳議奏聞。
駕部員外郎裴子馀議曰:"謹按前件四廟等,并前皇嫡允,殒身昭代,聖上哀骨肉之深,錫烝嘗之享,憲章往昔,垂範将來。
昔嫄廟列周,戾園居漢,并位非七代,置在一時,斯并前代宏規,後賢令範。
又按《春秋》,狐突適下國,遇太子,使登仆,曰:'子将以晉畀秦,秦将祀予。
'此則太子之言,無後明矣。
對曰:'神不歆非類,人不祀非族,君祀無乃殄乎!'此則晉有其祀,立廟必矣。
又定公元年,立炀宮,經傳更無異說。
鄭元注雲:'炀公,伯禽之子,季氏禱而立其宮也。
'考之漢儲晉嫡則如彼,言乎周廟魯宮則如此,豈可使晉求秦祀,戾匪漢恩,所枉者深,所直者鮮,黩神慢禮,理必不然。
且尊以儲後,位絕諸侯,谥号既崇,官吏有典。
去羊存朔,非理所安,徇利忘禮,何以為國。
"太常博士段同泰議曰:"自古帝王,封建子弟,寄以維城之固,鹹登列郡之榮,豈必有功於人,立事於代?生者曾無異議,逝者辄此奏停,雖存沒之迹不同,而君親之恩何别。
此則輕重非當,情禮不均,神道固是難誣,人情孰雲其可?" 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昭成皇後祔於太廟。
至八月九日,敕肅明皇後依前儀坤廟安置。
初欲祔於太廟,太常博士陳正節等,以肅明皇後不合與昭成皇後配祔於睿宗,遂奏議曰:"臣聞於禮,宗廟父昭子穆,皆有配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