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國用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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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粟五百萬石而足,何以辦?此又非深思慮為公家長計也。

    至於給授之際,有淹速,有均否,有真僞,有會集之擾,有辨察之煩,措置一差,皆足緻弊。

    又群而處之,氣久蒸簿,必生疾疠,此皆必至之害也。

    且此不過能使之得旦暮之食耳,其馀屋廬構築之費,将安取哉?屋廬構築之費既無所取,而就食於州縣,必相率而去其故居,雖有頹牆壞屋之尚可完者,故材舊瓦之尚可因者,什器衆物之尚可賴者,必棄之而不暇顧,甚則殺牛馬而去者有之,伐桑棗而去者有之,其害可謂甚也。

    今秋氣己半,霜露方始,而民露處,不知所蔽,蓋流亡者亦己衆矣,如是不可止,則将空近塞之地。

    空近塞之地,失戰鬥之民,此衆士大夫之所慮而不可謂無患者也。

    空近塞之地,失耕桑之民,此衆士大夫所未慮而患之尤甚者也。

    何則?失戰鬥之民,異時有警,邊戍不可以不增爾;失耕桑之民,異時無事,邊籴不可以不貴矣。

    二者皆可不深念欤?萬一或出於無聊之計,有窺倉庫,盜一囊之粟、一束之帛者,彼知己負有司之禁,則必鳥駭鼠竄、竊弄鋤挺於草茅之中,以扞遊徼之吏。

    強者既嚣而動,則弱者必随而聚矣。

    不幸或連一二城之地,有枹鼓之警國家,胡能晏然而己乎!況今外有夷狄之可慮,内有郊祀之将行,安得不防之未然,銷之於未萌也!然則為今之策,下方紙之诏,賜之以錢五十萬貫,貸之以粟一百萬石,而事足矣。

    何則?今被災之州為十萬戶,如一戶得粟十石,得錢五千,下戶常産之赀,平日未有及此者也。

    彼得錢以完其居,得粟以給其食,則農修其畎畝,商得治其貨賄,工得利其器用,間民得轉移執事,一切得複其業,而不失其常生之計,與專意以待二升之禀於上,而勢不暇乎他為,豈不遠哉?此可謂深思遠慮為百姓長計者也。

    由有司之說,則用十月之費,為粟五百萬石,由今之說,則用兩月之費,為粟一百萬石,況貸之於今而取之於後,足以振其艱乏,而終無損於儲蓄之實,所實費者錢五钜萬貫而已,此可謂深思遠慮為公家長計者也。

    又無給授之弊、疾疠之憂,民不必去其故居,苟有頹牆壞屋之尚可完者,故材舊瓦之尚可因者,什器衆物之尚可賴者,皆得而不失,況於全牛馬,保桑棗,其利又可謂甚也。

    雖寒氣方始而無暴露之患,民安居足食,則有樂生自重之心,各複其業,則勢不暇乎他為,雖驅之不去,誘之不為盜矣。

    夫饑寒餓殍之民,而與之升合之食,無益於救災補敗之數,此常行之弊法也。

    今破去常行之弊法,以錢與粟一舉而振之,足以救其患,複其業。

    河北之民,聞诏令之出,必皆喜上之足賴,而自安於畎畝之中,負錢與粟而歸,與其父母妻子脫於流離轉死之禍,則戴上之施而懷欲報之心,豈有己哉!天下之民聞國家措置如此,恩澤之厚,其孰不震動感激,悅主上之義於無窮乎?如是而人和不可緻,天意不可悅者,未之有也。

    " 英宗治平四年,河北旱,民流入京師。

    待制陳薦請以粜使司陳粟貸民,戶二石。

    從之。

     禦史中丞司馬光上疏曰:"聖王之政,使民安其土,樂其業,自生至死,莫有離散之心。

    為此之要,在於得人。

    以臣愚見,莫若謹擇公正之人為河北監司,使之察災傷州縣,守宰不勝者易之,然後多方那融鬥斛,各使振濟本州縣之民。

    若鬥斛數少不能周遍者,且須救土著農民,各據版籍,先從下等次第振濟,則所給有限,可以豫約矣。

    若富室有蓄積者,官給印曆,聽其舉貸,量出利息,候豐熟曰,官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誘,則将來百姓争務蓄積矣。

    如此,饑民知有可生之路,自然不棄舊業,浮遊外鄉。

    居者既安,則行者思反,若縣縣皆然,豈得複有流民哉?" 神宗熙甯元年,降空名度牒五百道付兩浙運司,令分賜本路,召人納米或錢振濟。

     帝以内侍有自淮南來者,言宿州民饑多盜,系囚衆,本路不以聞。

    诏遣太常博士陳充等視宿、亳等州災傷。

    又诏河北災傷州軍劫盜死罪者并減死,刺配廣南牢城,年豐如舊。

     司馬光上疏論曰:"臣竊聞降敕下京東、京西災傷州軍,如人戶委是家貧,偷盜斛鬥因而盜财者,與減等斷放,未知虛的,若果如此,深為不便。

    臣聞《周禮》荒政十有二:散利、簿征、緩刑、弛力、舍禁、去幾,率皆推寬大之恩,以利於民,獨於盜賊愈更嚴急。

    所以然者,蓋以饑馑之歲,盜賊必多,殘害良民,不可不除也。

    頃年嘗見州縣官吏有不知治體,務為小仁者,或遇兇年有劫盜斛鬥者,小加寬縱,則盜賊公行,更相劫奪,鄉村大擾,不免廣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

    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盜斛鬥因而盜财者與減等斷放,是勸民為盜也。

    百姓乏食,官中當輕徭簿賦,開倉振貸,以救其死,不當使之相劫奪也。

    今歲府界、京東、京西水災極多,嚴刑峻法以除盜賊,猶恐春冬之交,饑民嘯聚,不可禁禦,又況降敕以勸之,臣恐國家始於寬仁而終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殺人更多也。

    " 按:溫公此奏,乃言之於英宗治平年間,非此時所上,今姑附此。

     六年,诏:"自今災傷,用司農常法振救不足者,并預具當修農田水利工役募夫數及其直上聞,乃發常平錢斛募饑民興修,不如法振救者,委司農劾之。

    " 七年,賜環慶路安撫司度僧牒千,以備振濟漢蕃饑民。

     元豐元年,诏以濱、棣滄州被水災,令民第四等以下立保貸請常平糧有差,仍免出息。

     帝曰:"振濟之法,州縣不能舉行,夫以政殺人與刃無異。

    今出入一死罪,有司未嘗不力争,至於兇年饑歲,老幼轉死溝壑,而在位者殊不恤,此出於政事不修而士大夫不知務也。

    " 九年,知太原府魏绛言:"在法,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給米豆,至次年三月終止。

    河東地寒,與諸路不同,乞自十一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終止;如有馀,即及三月終。

    "從之。

     振貧始於嘉祐中罷鬻諸路戶絕田,以夏秋所輸之課,給老幼貧疾不能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