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征榷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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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馀三分留為客人買茶之息。

    如此則園戶有三分之虧,而官中名得其息,自是園戶本錢,客人無所費也。

    乞下本路體量更改。

    "不報。

     自熙甯七年至元豐八年,蜀道茶場四十一,京西路金州為場六,陝西賣茶為場三百三十二,稅息至李稷加為五十萬,及陸師闵為百萬雲。

     初,熙甯五年,以福建茶陳積,乃诏福建茶在京、京東西、淮南、陝西、河東仍禁榷,馀路通商。

     王子京為轉運副使,言:"建州蠟茶舊立榷法,自熙甯權聽通商,自此茶戶售客人茶甚良,官中所得唯常茶,稅錢極微,南方遺利無過於此,乞仍行榷法。

    "元祐初,罷子京事任,令福建禁榷州軍仍其舊。

     元豐中,宋用臣都提舉汴河堤岸,創奏修置水磨,凡在京茶戶擅磨末茶者有禁,并赴官請買,而茶鋪入米豆雜物拌和者有罰,募人告者有賞。

    訖元豐末,歲獲息不過二十萬,商旅病焉。

    元豐修置水磨,止於在京及開封府界諸縣,未始行於外路。

    及紹聖複置,其後遂於京西鄭滑州、穎昌府,河州澶州皆行之。

     哲宗元祐二年,熙河、秦鳳、泾原三路茶仍官為計置,永興、鄜延、環慶許通商,凡以茶易榖者聽仍舊,毋得逾轉運司和籴價,其所博鬥斛勿取息。

     侍禦史劉摯上言:"蜀地榷茶之害,園戶有逃以免者,有投死以免者,而其害猶及鄰伍。

    欲伐茶則有禁,欲增植則加市,故其俗論謂地非生茶也,實生禍也。

    願選使者考茶法之弊欺,以蘇蜀民。

    " 右司谏蘇轍上言:"盜賊之法,贓及二貫,止徒一年,出賞五千,今民有以錢八百和買茶四十斤者,辄徒一年,賞三十千,立法苟以自便,不顧輕重之宜。

    蓋造立茶法,皆傾險小人,不識事件。

    "且備陳五害。

    诏遣黃廉等體量。

     紹聖元年,陝西複行禁榷,凡茶法并用元豐舊條。

     "徽宗崇甯元年,右仆射蔡京議大改茶法,奏言:"自祖宗立額榷之法,歲收淨利凡三百二十馀萬,而諸州商稅七十五萬貫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其盛時幾五百馀萬缗。

    慶曆之後,法制浸壞,私販公行,遂罷禁榷,行通商之法。

    自後商旅所至,與官為市,四十馀年,利源浸失。

    謂宜荊湖、江、淮、兩浙、福建七路所産茶,仍舊禁榷官買,勿複科民,即産茶州縣随所置場,申商人園戶私易之禁。

    凡置場地,園戶皆籍名數,歲鬻於官吏,皆用倉法,園戶自前茶租折稅仍舊。

    産茶州軍許其民赴場輸息,量限斤數,給短引,於旁近郡縣便鬻,馀悉聽商人於榷貨務入納金銀、缗錢或并邊糧草,即本務給鈔,取便算請於場,别給長引,從所指州軍鬻之。

    商稅自場給長引,沿路登時批發,至所指地,然後計稅盡輸,則在道無苛留。

    買茶本錢以度牒及鹽鈔、諸色封椿、坊場、常平剩錢通三百萬缗為率,給諸路,諸路措置,各分命官。

    "诏悉聽焉。

    俄定諸路措置茶事官置司:湖南於潭州,湖北於荊南,淮南於揚州,兩浙於蘇州,江東於江甯府,江西於洪州。

    其置場所在:蕲州即其州及蕲水縣,壽州以霍山、開順,光州以光山、固始,舒州即其州及羅源、太湖,黃州以麻城,廬州以舒城,常州以宜興,湖州即其州及長興、德清、安吉、武康,睦州即其州及清溪、分水、桐廬、遂安,婺州即其州及東陽、永康、浦江,處州即其州及遂昌、青田,蘇、杭、越各即其州,而越之上虞、馀姚、諸暨、新昌、剡縣皆置焉,衢、台各即其州,而溫州以平陽。

    大法既定,其制置節目,不可毛舉。

     四年,京複議更革,遂罷官置場,商旅并即所在州縣或京師請長短引,自買於園戶。

    茶貯以籠篰,官為抽盤,循第叙輸息訖,批引販賣,茶事益加密矣(長引許往他路,限一年。

    短引止於本路,限一季)。

     按:京崇甯元年所行乃禁榷之法,是年所行乃通商之法,但請引抽盤商稅,苛於祖宗之時耳。

     大觀三年,計七路一歲之息一百二十五萬一千九百馀缗,榷貨務再歲一百十有八萬五千馀缗。

    京專用是以舞智固權,自是歲以百萬缗輸京師所供私奉,掊息滋厚,盜販公行,民滋病矣。

     政和二年,大增損茶法。

    凡請長引再行者,輸錢百缗,即往陝西,加二萬,茶以百二十斤;短引輸缗錢二十,茶以二十五斤。

    私造引者如川錢引法。

    歲春茶出,集民戶約三歲實直及今價上戶部。

    茶籠篰并官制,聽客買,定大小式,嚴封印之法。

    長短引辄竄改增減及新舊對帶、繳納申展、住賣轉鬻科條悉具。

    初,客販茶用舊引者,未嚴斤重之限,影帶者衆。

    於是又诏凡販長引斤重及三千斤者,須更買新引對賣,不及三千斤者,即用新引以一斤帶二斤鬻之,而合同場之法出矣。

    場置於産茶州軍,而簿給於都茶務。

    凡不限斤重茶,委官秤制,毋得止憑批引為定,有赢數即沒官,别定新引限程及重商旅規避秤制之禁,凡十八條,若避匿鈔劄及擅賣,皆坐以徒。

    複慮茶法猶輕,課入不羨,定園戶私賣及有引而所賣逾數,保内有犯不告,并如煎鹽亭戶法。

    短引及食茶關子辄出本路,坐以二千裡流,賞錢百萬。

     大抵茶、鹽法主於蔡京,務巧掊利,變改法度,前後罷複不常,民聽眩惑。

     高宗建炎初,於真州印鈔,給賣東南茶、鹽,以提領真州茶鹽為名。

    三年,置行在都茶場,罷合同場一十八處,惟洪州、江州、興國軍、潭州、建州各置合同場,監官一員。

    罷食茶小引(建炎三年九月旨,别印小引,每引五貫文,許販茶六十斤。

    比附短引,增添斤重,暗虧引錢,損害茶法,住罷。

    淳熙二年複置)。

    凡茶、鹽經從而把隘官軍以搜檢奸細為名而騷擾者,依軍法施行。

    明年,以罰太重,減徒。

     三年,捕私茶賞罰依鹽事指揮。

    祖宗應犯榷貨并不根究來曆,止以見在為坐。

    嘉祐著令,今戶部言,不系出産州軍捕獲私販茶、鹽,可以不究來曆其出産州軍私販者,并系亭、竈、園戶為之,一概不究,無以杜私販之弊。

    诏自茶、鹽外,其馀榷貨并不根究來曆。

    他日,都省又言,應犯私茶、鹽,不得信憑供指,妄有追呼。

    诏從之。

     紹興二十七年,令凡商販淮南長引茶,令秤發官司先問客人所指住賣州縣,經由場務及合過官渡,并背批月日姓名,即時放行;如不行批引,縱放私茶,與正犯茶人一等犯罪。

    蓋自榷場轉入虜中,其利至博,淮河私渡譏禁甚嚴,然民觸犯法禁自若。

     甯宗嘉泰四年,知隆興府韓邈奏:"戶部茶引,歲有常額,隆興府惟分甯産茶,他縣并無,而豪民武斷者乃請引認租,借官引以窮索一鄉,無茶者使認茶,無食利者使認食利,所至驚擾。

    乞下省部,非産茶縣并不許人戶擅自認租,他路亦比類施行。

    "從之。

     四川茶 建炎元年四月,成都路運判趙開言榷茶、買馬五害,請用嘉祐故事,盡罷榷茶,而令漕司買馬;或未能然,亦當減額以蘇園戶,輕價以惠行商,如此則私販衰而盜賊息矣。

    朝廷遂擢開同主管川、陝茶馬。

    二年十一月,開至成都,大更茶法,仿蔡京都茶場法,印給茶引,使商人即園戶市茶,百斤為一大引,除其十勿算。

    置合同場以譏其出入,重私商之禁,為茶市以通交易。

    每斤引錢春七十、夏五十,市利、頭子在外。

    所過征一錢所止一錢五分,引與茶随,違者抵罪。

    自後引息錢至一百五萬缗。

    紹興複提舉官,又旋增引錢。

    至十四年,每引收十二道三百文,視開之初又增一倍矣。

     自熙、豐來,蜀茶官事權出諸司之上,而其富亦甲天下,時以其歲剩者上供。

    舊博馬皆以粗茶,乾道末始以細茶遺之。

    然蜀茶之細者,其品視南方已下,惟廣漢之趙坡、合州之水南、峨眉之白芽、雅安之蒙頂,土人亦珍之。

    然所産甚微,非江、建比也。

     乾道初,川、秦八場馬額共九千馀匹,川馬五千匹,秦馬四千匹。

    淳熙以後,為額共萬二千九百九十四匹,自後所市未嘗及焉。

     建茶 建炎二年,葉濃之亂,園丁散亡,遂罷歲貢。

    紹興四年明堂,始命市五萬斤為大禮賞。

    十二年興榷場,取蠟場為榷場本,禁私販,官盡榷之,上供之馀許通商,官收息三倍。

    上供龍鳳及京铤茶歲額,視承平才半,蓋高宗以錫赉既少,懼傷民力,故裁損其數雲。

     ○坑冶 《周官》,卝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為之厲禁以守之,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物地,占其形色之鹹淡也。

    授之,教取者之處),巡其禁令。

     齊管仲言鹽鐵之利。

    漢桑弘羊建議榷鹽鐵。

    東漢以後鹽鐵本末并見《鹽鐵門》(不再錄)。

     漢武帝行幸回中,诏曰:"往者朕郊見上帝,泰山見金,宜更鑄黃金為麟趾褭蹄以協瑞焉。

    " 東